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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朝斡鲁朵的渊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社会科学》 任爱君 参加讨论

斡鲁朵始见于突厥文碑铭(注:耿世民译《突厥文碑铭译文》,见林干著《突厥史》附录,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0~286页。译文中将斡鲁朵统译为“宫”。),而在古代史籍中相对完整的记录,则只有《辽史》卷31《营卫志》“宫卫目”:皇帝“居有营卫,谓之斡鲁朵”。它起源于古代游牧民族的社会传统,属于游牧社会习惯法的范畴[1]。
    斡鲁朵是辽朝的一项政治制度。辽朝斡鲁朵的研究,对于契丹、辽史学研究的意义十分重大。但目前辽代斡鲁朵的研究,由于资料限制等种种原因,还处于一种悬疑状态。许多契丹、辽史研究者均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如姚从吾、傅乐焕、费国庆和日本学者岛田正郎、箭内亘等人的研究成果(注:见姚从吾《辽朝契丹族的捺钵文化与军事组织、世选习惯、两元政治及游牧社会中的礼俗生活》,载《中山学术文化集刊》,中国台北,1968年第1辑;傅乐焕《辽代的斡鲁朵》(英文版),1945年英国牛津大学硕士论文;及《辽朝丛考》,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费国庆《辽代斡鲁朵探索》,载《历史学》,1979年第8期;岛田正郎《辽朝北面中央官制的特色》,载《大陆杂志》,中国台北,1964年第29卷第12期。),都对辽代斡鲁朵问题的研究起到了筚路蓝缕的作用。当代学者李锡厚、杨若微等人在斡鲁朵组织系统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使契丹斡鲁朵的许多问题得到局部澄清(注:李锡厚《论辽朝的政治体制》,载《历史研究》,1988年第3期;《辽中期以后的捺钵及其与斡鲁朵、中京的关系》,载《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1年总第15~16期;杨若微《契丹政治军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武玉环《辽代斡鲁朵探析》,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任爱君《契丹四楼源流说》,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但辽代斡鲁朵的渊源则鲜有问津。
    一、“帐分”、“宫分”与“地分”
    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创立君主专制的政权之前,斡鲁朵就已经存在于契丹社会,只不过被习惯地称为“帐分”。什么是契丹人的“帐分”呢?这在《辽史》的相关记载中可以有所了解。
    第一,据《辽史》卷45《百官志》“北面诸帐官”条,“遥辇九帐大常衮司”掌遥辇九世可汗“宫分”之事。因此,所谓“遥辇九帐”,即九帐分,是指遥辇九世可汗的宫分。宫分,据《辽史》即斡鲁朵,“帐”与“帐分”,也即斡鲁朵。
    第二,据《辽史》卷1《太祖纪上》记载,太祖元年(公元907年)春正月庚子,“诏皇族承遥辇氏九帐为第十帐”。所谓“第十帐”,即阿保机亲族形成的独立的帐分。因为,同在《辽史》卷45《百官志》“北面诸帐官”条记载,“遥辇九帐大常衮司”,掌遥辇九世可汗“宫分”之事。并称“太祖受位于遥辇,以九帐居皇族一帐之上,设常衮司以奉之,有司不与焉。凡辽十二宫、五京,皆太祖以来征讨所得,非受之于遥辇也。”帐即宫分,所谓皇族一帐即“第十帐”,也就是阿保机的宫分。
    既然“帐分”与“宫分”有着这样直接的联系,或者说两者之间在特定的内涵方面出奇地一致,那么,“帐分”与“宫分”究竟是什么?从上引《百官志》“北面诸帐官”条记载可知,“帐分”即“宫分”,也即斡鲁朵。遥辇九帐,在辽代“设常衮司以奉之,有司不与焉”。常衮司,是遥辇九帐的管理机构。“有司”是指国家正常的统一管理机构,是对所有的“国有”内容进行管理的组织系统,但“有司不与”却是指不在“国有”管理机构的统辖范围之内的事务。因此,所谓“遥辇九帐大常衮司”,就是一个独立于“国有”系统之外的单独管理机构。这个单独管理机构的领有权归属于谁呢?无疑是遥辇氏贵族家庭。这从辽太祖对其尊之奉之的态度上可以表现出来(注:遥辇九帐,作为遥辇氏贵族家庭的私有财产,在辽太祖即任契丹可汗很长一段时间内,其实一直是由其家庭来单独管理的。据《耶律海里传》,海里为遥辇昭古可汗之后,907年,辽大祖继任可汗后,遭到了契丹贵族阶层的强烈抵制,发生了大规模的内部战争,因此,辽太祖“既清内难,始置遥辇敞稳,命海里领之”。敞稳,即常衮。所谓辽太祖“既清内难”云云,只能是指其于916年宣布建立帝制之时或以后的事情,同907年相比已有十余年时间。这其中的十余年时间,是遥辇九帐真正为“有司不与”的完整的私人财产的时期。敞稳的设立,虽然没有否定私有的性质,却已经予以国家干预的管理方式。)。所以,“帐分”或“宫分”在其归属的性质上体现出了强烈的私有化特征。
    同时,必须提及盛行于契丹等游牧民族社会的“地分”。“地分”,在《辽史》等古代史籍中有时又写作“分地”。如:“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2](卷32《营卫志》P.376)这里形象地道出了契丹社会以氏族为单位各有明确游牧范围的分布形态。因此,“地分”,即是游牧社会中对各个氏族人口游牧地域的明确划分。“帐分”、“宫分”,也与“地分”一样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划分。“帐”或“帐分”,即契丹习惯法中的帐制,最为典型的是《辽史》中习见的“国舅帐”,这在《营卫志》“部族目”中被称为“二国舅升帐分”[2](卷33《营卫志》P.384)。它在辽朝的历史中,曾经长期存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帐制,在契丹生活中与部族组织形式密切相关。如《营卫志》“部族目”记载:“部落曰部,氏族曰族。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以氏族为单元是部落社会的基本形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部落与氏族之间的等序关系渐被打破,出现了以下四种现象。(1)“有族而部者”,即虽为氏族却给予了部落的名分,如辽代的五院部、六院部之类。(2)“有部而族者”,即维护了部落与氏族间等序关系的原貌,像辽代的奚王部、室韦部。(3)“有部而不族者”,即虽然组成了部落,其成员间却没有氏族血缘关系,像辽代的特里特勉部、稍瓦部、曷术部,都是以诸部散户或俘掠驱口组成。(4)“族而不部者”,即为一个完整的氏族,却脱出了部落组织之外,这样的“部族”就是具备了“帐”或“帐分”条件的遥辇九帐族和皇族三父房族(帐)[2](卷32《营卫志》P.376)。可见,“帐制”与“氏族”有时也是复合在一起的。因此,凡属具备了“帐”或“帐分”条件者,都是和氏族大家族观念下的家庭形态密不可分。这种情况是在辽始祖涅里拥立阻午可汗后便已存在。史称,涅里所统迭剌部与可汗家族的遥辇部“别出”于八部组织之外,被以世袭形态下的世选方式确立和保持下来。这种“别出”现象,就是契丹人历史活动中的“帐分”(或帐制)。“帐分”的初立就称为“升帐”,被“升帐”的部族(一般均是以氏族单位为主)就是给予了家庭领有部落并在世袭形态下进行世选继承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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