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坚持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必须同史学领域右的或“左”的思想倾向做斗争。所谓右的思想倾向,就是公开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唯物主义已经“过时”,或者干脆主张指导思想的多元化,亦即主张用非唯物主义思想指导我们历史研究。所谓“左”的思想倾向,就是前面提到的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割裂开来,背离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他们的个别论述取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根本原理,使之成为束缚历史研究的僵死的教条。就一段时间历史研究的状况和目前史学界的实际情况看来,我认为,这前一种思想倾向固然存在,并应当引起我们警惕,但后一种思想倾向却是更主要的,更应值得我们大力克服的。这种倾向造成了我们的历史研究脱离实际,脱离广大群众,并且是使许多青年史学工作者对唯物史观发生误解与产生隔膜的主要原因。在当前,亟需要针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解放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破除那些长期以来束缚人们思想的似是而非的教条,正本清源,弄清楚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搞好我们的历史研究。这也与当前思想战线总的形势相吻合的。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就其基本理论来说,其实并不深奥,并不繁复,也并不那么神秘。即如上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阐述的那些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应是既简明而又深刻,既朴素而又切中肯綮的。这些基本点,也反复见之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其他一些著作,如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恩格斯的《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卡尔·马克思》、《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等,说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论述是始终如一的。简单说来,这个基本原理就是对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决定人们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及意识形态,由此推动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这样一种历史规律的归纳。现在一些人赋予唯物史观过多的含义,把本来不属于这个范畴的一些内容也当成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去宣传,要求人们去遵守,并拿它当普遍规律去阐释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这实际是既不尊重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也背离了历史研究的实事求是原则。 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同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历史上各种社会形态及具体历史问题的论述二者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他们观察人类社会历史根本出发点,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规律的总结,后者则是他们运用这一基本观点对各个具体历史阶段所经历的各种经济形态的分析,或者是对某一民族或国家具体历史的描述。虽然这些论述和分析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也应当受到尊重,但毕竟是他们有关历史理论的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的论述,与唯物史观本身并不能划上等号。这些论述的适应范围一则受到具体时间和空间限制,二则(特别是有关具体历史问题的叙述)也受到当时具体环境,包括资料来源等条件的限制。一些这样的论述是否那么完善,一定要句句当真理,是需要我们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的。拿现在人们关心的社会形态理论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有四种生产方式或曰四种社会形态之说,加上他们描述的在这四种生产方式之后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将其归纳为“五种生产方式”或“五种社会形态”。有人认为,这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范畴。这实际是经不起检验的。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的著作中已明确将上述五种社会形态的演进限于西欧各国,对于西欧以外广大地区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他们是将其归入“亚细亚生产方式”范畴之内的。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里,可以随时看到他们将亚细亚社会形态(或曰“东方的”社会形态)与奴隶制、封建制并提,当作东、西方同时并存的几种社会形态,如: 资产阶级经济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社会、古代社会和东方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 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6页。) 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赋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64页。) 以上,“接受贡赋的国家”即指“东方专制君主”(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70页。),其对臣民普遍实行的人身占有和剥削称为“普遍奴隶制”。对于这种剥削关系,是不能用“欧洲的观点”即西方的奴隶制、农奴制关系来加以解释的。这种“东方的”即亚细亚社会的特征,一直与“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的存在相始终。既然如此,我们怎么能够将“五种社会形态”当作世界各民族普遍必经的社会,或者当作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呢? 然而我们过去正是长期将之当作铁定的历史发展规律去看待。我们旷日持久的古史分期讨论便是在预设了“中国不能没有奴隶社会”的前提下进行的。从实际出发,中国历史上本来就没有过一个奴隶社会。商代不是奴隶社会,因为其时作为社会生产主要承担者的“众”或“众人”并不是什么奴隶,而是各个氏族组织的族众;西周、春秋也不是奴隶社会,那时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庶人与商代“众人”是同样性质的农民;战国、秦、汉广大的编户齐民更不是什么奴隶。可是过去在“中国不能没奴隶社会”的指导原则下,大家非要把这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朝代说成是奴隶社会,然后再在此基础上来讨论所谓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也就是中国奴隶社会的下限到底应断在什么时候的问题。所以这个讨论旷日持久而得不出什么结论。要说反思建国以来马克思主义史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这无疑是一个最大的教训。它告诉我们,正是教条主义、公式主义阻滞了马克思主义史学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包括现在一些人们对唯物史观的误解、生疏与隔膜,“左”倾教条主义都是难辞其咎的。 其他一些建国以来发生的重大历史问题的争论,例如农民战争问题、汉民族形式问题等,在涉及理论指导时,也有过类似情况出现。如关于汉民族形成问题的讨论,不少论者仅是主要凭着斯大林关于“民族”概念的一段论述:“民族不是普通的历史范畴,而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注:《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300页。),就将我国主体民族汉族的形成拉到了明清以后,甚至近代,同时武断地指责范文澜先生所提出的汉民族形成于秦汉之际的论点,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原理相违背的。这里,斯大林有关民族问题的论述与马克思主义原理二者之间划上了等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硬被说成是仅仅形成于近代的幼稚民族。如此之类,今天看来实难以被人接受,而在过去教条主义盛行的年代,却是堂而皇之。像这样生硬搬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的语录,打“语录仗”,成为那个时候的一大景观。这样,历史研究实难正常地进行,唯物史观的真谛亦难得到很好地张扬。 以上这些,并非要把建国后我们的史学研究说得一无是处,没有成绩可言。我曾经写过《先秦史研究的百年回顾与前瞻》,已对建国以来的先秦史研究的成就与不足做出过较为全面的总结,(注:沈长云:《先秦史研究的百年回顾与前瞻》,《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不拟重复。这里只是强调,为了克服缺点,我们必须着重纠正过去那些主观唯心主义的东西。尽管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口号倡导了这么多年,史学界尚待清理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仍然不少,许多是非仍不是那么明确。我想,只有清理了这些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上的灰尘,我们才真正发扬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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