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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土地、赋役制度与农民历史命运变迁(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臧知非 参加讨论


    明白了汉代土地制度、田税制度的性质和特点以后,对西晋占田课田制以及北魏隋唐均田制的性质和功能以及农民的历史命运,可以有进一步的认识。
    西晋统一之后,为了稳定税源,统一土地赋役制度,在严格户籍登记的前提下,按照汉代土地、赋役制度的传统,于太康元年(280)颁布了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制。其内容为: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9](P790)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10](卷二十九)
    这段记载的主要内容有三:一是按户缴纳课税,丁男为户主的每户每年缴纳绢三匹、绵三斤。同时按人收取田税:丁男按照五十亩的课田数缴纳田税四斛,合每亩八升;丁女按照二十亩课田数缴纳田税一点六斛;次丁男田税额较丁男减半。二是规定农民占田数字,丁男每人占田七十亩,其中二十亩免田税,五十亩要缴税,称为课田;丁女占田三十亩,其中十亩免税,二十亩缴税,为课田。三是规定了统一的成丁、次丁、老小的年龄标准。
    对上述记载个别文字的理解,学界曾有过分歧,如课田包含在占田之中还是在课田之外就有过争议,在明白了汉代授田制以后,这个争议随之结束。其占田数量,丁男七十亩、丁女三十亩,加起来和一对夫妇占田百亩的西汉标准相同,不可能另外还有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课田二十亩)的课田。但无论争议如何,上述三点是清楚的。从这三项内容,不难得出西晋的户调式和占田课田制的目的是以课保税。一个五口之家,男子可以占田七十亩、女子可以占田三十亩,合起来占田一百亩,无论是否占足规定的土地数,收成如何,男子五十亩、女子二十亩合计五斛六斗的田税和三匹绢三斤绵的户调是一定要缴的。实际上,这是汉代每户百亩授田,按顷、按户征收田税的翻版,只是名目和计算方式有所变化而已,汉代按顷计算,西晋是按七十亩计算。汉代亩产定得低,西晋亩产定得高,西晋的田税和户调相加,农民负担总量高于西汉。这在西晋统一初期,政治军事稳定,人少地多的条件下,是有实现基础的,农民只要愿意,基本上可以占足规定的土地数。因为有土地的吸引,那些私人依附民、在战乱中无家可归的流民也愿意占著户籍,政府为了增加税源更会严格户口登记,加强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也正是在这一制度的支持之下,国家控制的农民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增加,小农经济呈现了新的繁荣,这是造成西晋太康年间经济发展的基础。当然,这些隶名于官府的农民,本质上依然是国家的课役农,只是他们拥有了较多的生产自由。
    然而,占田课田制并不能保证农民占有土地的稳定性。一方面因为贵族、世家、官僚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并不因为占田制度而受到限制,继续拥有大片土地,依然疯狂地兼并农民的土地,另一方面因为农民赋税负担沉重不得不卖出土地。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也没有足够的土地分配给新增加的人口,即使在和平年代和正常年景,农民也必然沦为势家大族的依附民。而随着战乱的发生,更加剧了农民向私人依附民转化的进程。后继的政权,为了保证税源以建立中央集权统治,又继续着前朝的传统,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就逻辑地实行了。
    北魏隋唐均田制的内容较之西汉授田制、西晋占田课田制有着很多变化,但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即在均田的名义之下保证均税。这里以最为成熟的唐代均田制度为例作个简单的分析。按唐代均田制的基本内容一是严格户口登记。二是计口授田,每一个成年男子授予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世袭传承,口分田则死后要归还国家。三是实行租庸调制,每丁一年缴粮食二石为租,绢二丈、绵三两或者是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为调,丁男每年为官府服役二十天,不愿服役者可以缴钱代役,称为庸。根据现有资料,均田制从颁布之日起就没有严格执行过,农民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按照标准授田,大部分农民实际占田都不满规定的数字。但是,农民无论是否拥有足够的土地,租庸调是必须完成的。所以,均田的目的是为了按人头均税,只要户籍上保留着丁籍,就必须缴纳租庸调,而租庸调的数量总额是以一百亩土地为基数确定的(二十亩永业田,八十亩口分田,合计一百亩),所以,均田制下的农民本质上依然是国家的课役农。法律规定的粮食二石、绢二丈等只是全国统一的租调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官吏还会以各种理由变相增加农民的负担,而农民还要承担租粮的运费等开支,其实际负担远远不止法律规定的数字。这在农民拥有一定的土地、国家赋役相对较轻、吏治比较清明的时候,农民还能维持其基本的再生产,而随着赋役的增加、吏治的败坏,农民只有卖田宅、鬻子孙,最后离乡背井,转徙他乡。但是,尽管农民流亡严重、户口不实,国家赋税却是必须完成的,官吏的个人需求也必须得到满足,官府依然按照现有户籍所记载的人丁数征收租庸调,那些逃亡人口的租调就有现存人丁分担,又进一步加重了在籍农民的负担,加速农民的破产,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这一矛盾在所谓的开元盛世时期已经很突出了,安史之乱以后,土地兼并更加严重,社会矛盾尖锐,国家再也无力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了,按人征收田税制度已经失去其实行的基础,因而不得不历史性地改变按人征收田税的传统,舍人而税地,按地征收田税,两税法登上了历史舞台。
    两税法的内容,众所周知,本文不再举证。在这里我们只要明白一点就行了,即改变原来按人征收租庸调的办法,将原来的租庸调归并入地税和户税两大项,其中的户税是传统的人口税的继续,但是按照资产多少确定户税高低,而不是完全按照人丁数量;地税则按照土地多少征收的田税。这样使得赋税负担和纳税人实际的生产资料以及资产拥有的情况在理论上相一致,减轻了无地农民的赋税负担,同时也没有必要严格农民的行动自由。所以,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田税制度的划时代转变,也标志着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划时代转变。从此以后,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弱化,也放弃了用行政分配的方式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努力,地主兼并土地再也没有了身份等级上的障碍,大土地所有制迅速膨胀,租佃关系发展起来了。我国农民的历史命运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农民不可能像以往那样靠国家分配获得土地,只能靠自己努力了,或者逃到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开荒以自给,或者设法改变自身命运。否则,只能做地主的佃户。实在走投无路了,就揭竿起义。我们只要留意一下历史上农民起义的口号,就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曾经被认为是农民起义最高纲领的“平均主义”口号是由唐末黄巢起义首先提出的。以往人们认为这是农民阶级斗争觉悟提高的表现,直到唐朝末年农民才意识到自己受压迫、受剥削的根源是土地所有制。现在若从制度的层面分析,黄巢起义之所以用“平均”、“均平”的口号号召民众,固然是现实的贫富不均令农民无法生存,还有另一层因素:即向穷苦的农民说明,要获得土地,不能寄希望于官府,只能靠自己。这些都说明,制度直接决定着农民的命运,在过去如此,在现代依然。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总结历史经验,从制度层面思考和解决农民问题尤其重要。
    原文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一卷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2]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0.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4]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6]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7]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
    [8]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9]房玄龄等。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0.
    [10]徐坚等。初学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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