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累世同居共财者,即是指一个大家庭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土地,而又几世不分居,同居共财。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始终都存在着这种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其中最著名的要数北魏至唐代的郓州张氏,唐初张公艺为其家长时,已是九世同居。其事迹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称道,被奉为楷模。又如从唐至宋江西德安陈氏,累世同居,至宋“开宝之末,计口七百四十,咸平三年增至一千四百七十八口”。(注:嘉靖《九江府志》卷一六《诗文志》。)宋元明时期又有浙东浦江郑氏以“义居”闻名于世,嘉靖《浦江志略》载:“自建炎初迨今,已历十世,逾二百五十春秋矣。”(注:嘉靖《浦江志略》卷二《民物志·风俗》。)徽州历史上亦不乏此类事例。《新安名族志》载,鲍姓家族在东晋时,安国、安民等兄弟十人“亲属三百口共爨,时人义之,号其居曰十安堂。”(注:《新安名族志》前集《鲍姓》。)又如黄氏,在宋代曾“五世同爨,邑里义之。”(注:《新安名族志》前集《黄姓》。)等等。 累世同居的大家庭的基本特点是,在家族内实行公有制,土地及其他财产,均为家庭全体成员共有,“无私财无私蓄”(注:《黟县三志》卷一五《艺文志·人物类》。);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生活上同爨合食,吃大锅饭;并各有一套严格的封建家长式的管理制度。实行公有制,是累世同居大家庭的最根本的特征。如前引浦江郑氏元代所置家法《郑氏规范》中规定:“家中产业文券,即印义门公堂产业子孙永守等字。……家长会众封藏,不可擅开。不论长幼,有敢言质鬻者,以不孝论。”“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即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乃至子孙有出仕者,“其或廪禄有余,亦当纳之公堂,不可私与妻奴。”(注:《郑氏规范》,《丛书集成初编》○九七五。)这种公有制,多建立在封闭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尽量与商品经济相隔绝。这种大家庭一般是封建家长式统治,并设祠堂,立宗子,置祠田。其宗法礼教规定甚严,宗法制度的影响极大。它更多体现的是原始公社时代父系家长制以及周代宗法制的一些特质。在战国秦汉以后以私有制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里,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实质上是作为前一个时代的遗制而被承继下来的。因与时代潮流不合,所以它在历朝历代总占少数,但直到近代,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一直存在,突出地表现了中华民族历史的延续性。 所谓析产而未分户者,即是在一个大户之下,其土地等主要赀产已按诸子均分制的原则作为析分,分成了经济上独立的众多的子户,但在官府的册籍上仍按原大户一户登记在册,并未正式分户。历史文献和遗存文书都证实,至明清时代这种析产而未分户的大户的存在相当普遍。(注:参阅拙著《明代黄册研究》第七章、第十一章。)这种大户之下的子户,一般称为某某“户丁”,或某“门”、某“房”。子户持有的土地等赀产属于私有财产,可自行买卖。即使在同一大户之下的各个子户之间的田土交易,也是一种买卖关系,说明其经济关系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 但另一方面,在这种一个包含众多子户的大户之中,又或多或少总是存在一些“族产”、“众产”、“共业”等,这是一些原则上不分或暂时未分的产业。这种户内的共同产业,即“族产”,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属于全户族众共有的,如本户(指总户)的宗祠产业、茔基地、清明会,以及属于本户的学田、义田、庄田等。此外,作为一个包含有若干大户的大性宗族,亦往往拥有一些属于本性各大户共同所有的产业,如统宗祠、先茔基地以及有关的学田、义田等,其中属于某一大户所有的部分,亦为该户族众共同所有。第二是属于本户下某门某房所有的共有产业,即全户所有这一层次之下其他不同层次所有的共同产业。第三则是属于户内不同层次暂时未分的众业,这种情况多是原属父辈或祖辈名下某一子户的产业,因其去世等原因,成为遗产,为其下子孙众人所有,尚未析分,但其归属是明确的,故称某某众业,与某某共业、均业等。 总之,这种析产而未分户的大户的经济结构是,在诸子均分制的原则之下,形成了经济上各自独立的众多的子户;在此基础之上,同时存在多层次、多分支的宗族所有制。这种析产而未分户的大户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官府的赋役政策所致,二是宗族势力的影响。所谓官府的赋役政策,如明王朝即规定,凡军户、匠户不许分户;(注:正德《大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对一般民户,政策上虽许析产,但必须经官府批准,才算正式立户。这主要是为了保持官府所掌管的现有人户的稳定性,以保证其赋役有稳定的来源。所谓宗族势力的影响,即作为宗族势力的一方,更是想尽一切办法来维护原有的宗族和大家庭的稳定。对已经析分为若干个独立家庭、正式立户者,则实行聚族而居;对虽已析分而尚未正式立户者,多采取分爨同居,利用宗族的力量来尽量维系原有家庭的稳定。如上所述,在这类家族中又存在相当数量的尚未分析的众业、族产,它正是宗族势力维系家族成员不散的物质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众业和族产虽然在名义上都是该家族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共同所有之财产,但就其所有形态来说,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众存未分,二是共业分股。遗存至今的文书档案有关族产的具体记载表明,至明清时代,那种尚未析分清楚而作为家族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共同所有的族产,即所谓“众存”,或某某“众”所有之族产,已是少数。这主要是一些祖坟茔地、祠产、学田、役田等。而族产之大多数,虽未正式析分,仍采取一种同族共业形式,但其家族各房分人户依诸子均分制的原则合得几股,却是十分清楚的。在许多家族,即使祖坟茔地,也作了如此析分。而这也正是族产呈现出多层次多分支结构的根本原因。但这种析分所得产业,又与“己业”有所不同。其在形式上仍与族众保持一种共业关系。族产虽已分股但在形式上依然“共业”,可以说其所采取的乃是一种共业分股的方式。既然已经分股,这种产业便开始失去了“族众”所有的性质。各户(人)分得的股份,则不可避免地要投入到买卖、典当等交换过程中去,尽管这种买卖主要是在家族内部进行的。 总之,一方面,族产的存在表明了传统的宗族势力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而一方面,族产的私有化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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