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户律》与高祖五年诏书的关系(3)
323简规定: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 这是原有田宅者为逃避赋役、保留土地占有权而从事的欺诈行为,证明“有田宅”者也要按名田宅制度合法登记占有,所以,高敏先生说“这就确证‘以名占田’制度的真实存在。” 其实,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做出推理,即以上规定应当是吕后二年补充进去的新条文,所谓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它恐怕不是刘邦时期制定“与田宅”令时预设的法令,或者是萧何根据“与田宅”令编订汉律时的东西,也未可知。 三 吕后二年调整食邑政策是造成田宅标准偏高的主要原因 《二年律令·户律》与高祖五年诏书相比较,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公大夫以上至关内侯的食邑特权,改为授予数量不等的田宅,而且数额高得惊人,因此有学者认为名田宅的标准限额过高,严重脱离现实,并据以判断名田宅制不是实授。为了回答这个疑问,我们不妨做出以下推测。 《户律》规定的按爵级身份名田宅的数额确实高得惊人,后代的“限田”议、占田制乃至均田制在满足大土地所有者既得利益方面都无法望其项背,我理解这和吕后时期调整刘邦时期的食邑政策有密切关系。按汉代定制,列侯“所食县为侯国”,承秦旧制“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得臣其所食吏民。”[4](P3630)而关内侯按师古注:“言有侯号而居京畿,无国邑。” 但刘邦在西汉初年,为优宠手下将领,特别规定公大夫以上爵位都享受食邑的待遇,至于食邑多少户现在已经无从知晓。《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所录的137个功臣侯都是列侯,所食民户或多或少,司马迁称: “汉兴,功臣受封者百有余人。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5](P877) 据此可以推知,关内侯以下至于公大夫的食邑户数不会超过列侯的最低限,即五六百户以下甚至百户以下。吕后时期把这部分人的食邑特权更改为授田宅,在授田宅的数量上就必须考虑到他们以前食邑的现实,而在最大限度上满足其既得利益的要求。如果关内侯在刘邦时期食邑的最高额为500户左右,其年收入有多少呢?我们按每户耕种100亩,亩收2石计算,合计为200石,汉初税制为十五税一,则每户缴纳14石弱,500户合计为7000石左右。把食邑改为授田宅,就要考虑其实际收益不能低于这个数字。名田宅制之所以把关内侯的授田数额定为95顷,或许就是测算了95顷田的实际所得要略高于7000石的结果。为说明其中的可能性,我们还可以列出以下几组数字。 95顷田按一家五口耕田百亩计算需要95户农民耕种,如果我们暂不考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剥削,仅计算95户家庭的年支出情况,则95顷田的实际收入与食邑500户没有太大出入。柳春藩在《汉代自耕农经济试析》[6]一文中核算一家五口耕田六十亩的年收支情况,可以得出一户家庭的年支出为120石(不计地税部分),则95户农民的年支出为11400石,95顷田按亩收2石为19000石,扣除支出余7400石,和食邑所得大体相同。当然,关内侯把95顷田全部出租,实际收入会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但政府考虑问题时会按正常收入来折算。 另外,按《二年律令·赐律》的规定:“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即不在官府和皇宫任职的关内侯在待遇上比照二千石,也可以说明关内侯授田95顷并非随意制定出来的。颜师古在《汉书·百官公卿表》注中说:“汉制,三公号称万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谷。其称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据此,二千石的年收入为1440石,95顷田按十五税一的税制收入为1330石,相差也不算很大。这些数字未必准确和科学,结论也未必正确,但还是能够说明政府制定关内侯的田宅标准是有充分根据的。自大庶长以下的授田宅数量由于缺少其原来食邑户数的具体数字,不好一一作解,但应当和关内侯的情况大致相同。这恐怕才是《户律》规定的田宅标准数额偏高的真实原因。 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左庶长以上的卿级、侯级爵的授田宅数额远远高于五大夫和公乘,而五大夫和公乘的授田宅数额又远远高于公大夫以下的大夫级爵,比如左庶长竟比五大夫高出近两倍,由 74顷田74宅落到25顷田25宅;公乘和公大夫之间也相差11顷田11宅。何以存在如此大的差距呢?这恐怕和制定爵制时比照周代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制有关。刘昭在《续汉书·百官制》注引刘劭《爵制》称: “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帅人皆更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例。 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4](P3661) 据此,自一级公士至四级不更为士级爵,学界习惯上称之为“小爵”;自五级大夫至九级五大夫为“大夫级爵”;自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为“卿级爵”;十九、二十级的关内侯、列侯为“侯级爵”。刘劭乃三国时期魏人,所论爵制为汉代通制,把它和汉初名田宅制规定的授田宅数额加以对比,大体相同,唯公乘、五大夫二级与公大夫以下的比差按上述说法有些令人费解。王先谦在《汉书补注》中注引钱大昭云: “自公士至公乘,民之爵也,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凡言赐民爵者即此。自五大夫至彻侯,则官之爵也”。④ 刘劭《爵制》也说“吏民爵不得过公乘”,即按汉代通制,自公士至公乘凡八级为民爵,自五大夫至列侯凡十二级为官爵。这种划分其实是逐渐形成的。商鞅变法时制定的爵制应当没有这种区别,而是官、爵挂钩,《韩非子·定法》说:“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7](P907)西汉以后,官、爵逐渐分离,到修订《二年律令·赐律》时就出现了“吏官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的现象,进而才有官爵、民爵的区别,而这种区别产生的最直接原因恐怕和汉惠帝即位后多次普赐民爵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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