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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简《成之闻之》的编连和命名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廖名春 参加讨论

其说可从。简31的“天(徵)大常”、简40的“巳(似)天常”与简38的“顺天常”、简39的“(敦)大常”(注:李学勤:《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简文“”下部从“脽”声,其“隹”旁借“月”旁竖笔,此字当读为“敦”,《释诂》:“敦,勉也。”),前后相承,是不能分开的。
    从形制上看,《六德》篇与《成之闻之》篇表面上无异,实质还是有差别的。比如《成之闻之》篇的字体较粗,而《六德》篇的字体较细,将《成之闻之》的31至33号简以及40号简放到《六德》篇中,对比非常明显。而且《成之闻之》的31至33号简“也”字、“之”的写法与《成之闻之》其他各简是相同的,。(注:详见张光裕主编《郭店楚简研究》第一卷《文字编》,艺文印书馆1999年版,第33-41、19-27页。)所以,从字体和字的写法上考察,将《成之闻之》的31至33号简以及40号简编入《六德》篇,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陈伟又将《尊德义》篇的简1加诸《成之闻之》(他称为《德义》)篇首,而下接以简29、30,认为《尊德义》篇简1“是谈人君的修养,与原《尊德义》的主体部分是论述如何治民有别。故移于此”(注:陈伟:《关于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73页。)。
    按:这一调整也是不可信的。如《尊德义》篇简1的“可”字上有饰笔,而《成之闻之》简30“可”字上则无。《成之闻之》篇“可”字14见,除简16一例外(这一例饰笔短而小,与《尊德义》长而粗还是不同),其他13例都没有饰笔。而《尊德义》篇“可”字21见,除简3一例无饰笔外,其他20例皆有饰笔。又如“也”字,《尊德义》篇简1的写法与《尊德义》其他简同,与《成之闻之》简29、简30乃至其他各简,明显有别。(注:详见张光裕主编《郭店楚简研究》第一卷《文字编》,第33-34页。)因此,单从字的写法上,将《尊德义》篇的简1归入《成之闻之》篇就通不过。
    由此可知,无论是将《成之闻之》篇的简31至简33以及简40编入《六德》篇,或是将《尊德义》篇的简1归入《成之闻之》篇,都是缺乏理据的。《郭店楚墓竹简》释文将《成之闻之》篇的40支简定为一篇是经得起考验的。
    二
    《郭店楚墓竹简》一书实际将《成之闻之》篇的40支简分成了10组:简1至简3为第一组,简4至简6为第二组,简7至简20为第三组,简21至简23为第四组,简24为第五组,简25至简28为第六组,简29至简30为第七组,简31至简33为第八组,简34至简36为第九组,简37至简40为第10组。学人们对各组简谁先谁后虽有不同的意见,但对分组和各组之内简序却没有多大的分歧,只有周凤五和陈伟有一些调整。
    周凤五认为第四组简的简21、22、23之序应改为简22、23、21之序,这是很有眼力的。简23的“敧之术也,彊之工也;椭之弇也,治之功也”(注:从周凤五《读郭店竹简〈成之闻之〉札记》说,见《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第50-51页。)是两个比喻,如果以此收尾,由此得出的结语尚未点出;而接以简21“是以知而求之不疾,其去人弗远矣”云云,则涵义凸现。再则在简21后接简22,“是以”后又是“是故”,显得重复啰嗦。所以,周凤五的意见是正确的,第四组简应以简22、23、21为序。
    陈伟对十组简中的三组的分合做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他在第七组简前加上了《尊德义》篇的简1;又将第十组简一分为二,将其中的简40归入了《六德》;又将第三组简一分为二,将其中的简7至简18上接第二组,简19、简20则上接第十组的简37至简39,下接第九组即简34至36。前两种分合上文已讨论过了,这里只讨论他对第三组简的处理。
    陈伟将第三组简一分为二,非常精巧。以简18断后,无后顾之忧;以简39下接简19,则成:“是以复之,可不慎乎?”这样,既使简39的“是”字有了着落,又使简19的“可不慎乎”与简38的“言慎求之于己”相应。更重要的是,按照这种编排,解说《尚书》的部分居前,非解说《尚书》的部分居后,澈然不混。但是,从文意上看,简37至39等是说人伦与天道有一致性,求人伦可顺于天道;而简19、20讲的却是“复”的问题,即己之所为决定人之待己,别人如何对待自己关键在自己如何对待别人,这与简17、18的“反”,特别是“智而比次,则民欲其智之遂;富而分贱,则民欲其富之大也;贵而能让,则民欲其贵之上也”的逻辑完全是一致的。因此,将第三组简一分为二,实为不妥。
    
    《成之闻之》篇10组简的先后应如何编排呢?我们从篇首开始讨论。
    《成之闻之》篇的篇首,目前至少有四种方案。
    《郭店楚墓竹简》释文以“成之闻之曰”的三简为篇首,学人们多有批评。郭沂认为“‘成之’二字与”“‘闻之’连读,文义难解”(注:郭沂:《郭店楚简〈天降大常〉〈成之闻之〉篇疏证》,《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64页。),当以“成之”上接简30的“是以君子贵”。这一拼接是正确的,目前已被普遍接受。
    既然简1当接在简30后,简1至简3的第一组自然就不能作为篇首。那么,哪一组简作篇首才合适呢?郭沂、周凤五提出了以第八组简即简31至33居首的方案。
    李学勤认为简31至33与简37至40是“一气呵成”的,因此将它们归为一章,称为天成章(注:李学勤:《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载《清华简帛研究》第1辑,第24-25页。);王博也认为它们“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从文字和语气上分析,他们也可以相连接”(注:王博:《关于郭店楚墓竹简分篇与连缀的几点想法》,《郭店简与儒学研究》(《中国哲学》第21辑),第259页。)。这是很有道理的。除上文指出的简31的“天(徵)大常”、简40的“巳(似)天常”与简38的“顺天常”、简39的“(敦)大常”前后相承关系外,我们还应考虑这两组简的体例。金安平认为《成之闻之》篇是《尚书》的一篇传文。(注:Annping Chin:Chengzhiwenzhi in light of the Shangshu,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83-293页。)其说不管是否能成立,但至少《成之闻之》篇的第七、六、四、八、十组有解说《尚书》的内容。我曾经论述过:
    《尚书》有《大禹谟》篇,“大禹谟”可称大禹曰。因此,简文的“大曰”当属先秦《尚书·大禹谟》篇,是简文引《尚书·大禹谟》篇之文。今传《古文尚书》记载大禹言行事迹的有《舜典》、《大禹谟》、《皋陶谟》、《益稷》、《禹贡》5篇,皆无简文所引“余才厇天心”句。这5篇除《大禹谟》外的4篇都见于今文,其属先秦《尚书》无疑,有争议只有属于所谓“晚书”的《大禹谟》。而且也只有《大禹谟》称“大禹曰”。因此,简文所引出于《大禹谟》的可能很大。(注:廖名春:《郭店楚简〈成之闻之〉、〈唐虞之道〉篇与〈尚书〉》,《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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