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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简《成之闻之》的编连和命名问题(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廖名春 参加讨论


    第五、六组下接的方案也有多种。《郭店楚墓竹简》释文、李零下接的是第七组即简29、30,郭沂下接的是第二、三组即简4至简20,周凤五、陈伟下接的是第四组即简22、23、21,王博下接的是简21、22、23。
    陈伟说:
    成26“圣人之性”以下至成28,大致是说圣人之性与中人之性无异,圣人通过自身努力而达致超凡的境界。成22、23、21是说行之愈疾,而效果愈著。彼此显然相通。(注:陈伟:《关于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73页。)
    陈说是。对于简26至简28论性一段,李学勤有精彩的分析:
    《成之闻之》此章的大意思说:圣人之性和中人之性在初生时无法分别,就学时也还是一样。就连善道,也不是有什么特别吸引的力量,使之有所改变。只是到了性发挥博大的时候,圣人便不是中人能够追随效仿的了。这是人都有性,而圣人的境界不是勉强能到的缘故。(注:李学勤:《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载《清华简帛研究》第1辑,第24页。)
    “圣人不可由与效之”,“民皆有性而圣人不可慕”,原因是什么?就在圣人疾于善道,而民不疾。由此,简22得出结论:“是故凡物在疾之。”下面进一步引《尚书·君奭》语阐发疾行才能深入的道理。而以第七组接第五、六组,虽有“唯有其亟”之说,但论性一段的寓意尚未点明。特别是简29“君奭曰‘襄我二人,毋有合哉言’曷?道不悦之词也”则是引证《尚书》批评不团结之语,来支持简36的“从允释过”说的,以与简26至简28论性一段相接,颇为不类。释文、李零的方案显然不如周、陈。郭沂以第二、三组接第五、六组,文意不能贯通,从论圣人与民之性一下跳到论君子的身教,过于突然。从形式上看,将解说《尚书》的简文断开,殊不足取。因此,周凤五、陈伟以第四组接第五、六组,是正确的选择。
    
    第四组简文,《郭店楚墓竹简》释文、李零以第五、六组接,周凤五、王博以第二组接,郭沂以第十组接,陈伟以第十组的简37至39接,都是错误的。
    郭沂说:
    《释文》原将上章“词之工也”为结束的23简下接以“民孰弗从”为开头的24简。今改接以“唯君子道可近求”为开头的37简,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三点:其一,“民孰弗从”当上接以“其所在内矣”为结束的3简,上文已言之,故“词之工也”不可下接“民孰弗从”。其二,“唯君子道可近求”与本章上文“故君子……所求之不远”之语相应。其三,下文40简有本篇唯一的一个分段标志。也就是说,以下的文字当为本篇最后的文字。(注:郭沂:《郭店楚简〈天降大常〉〈成之闻之〉篇疏证》,《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68页。)
    郭沂的批评是有道理的,第四组不能接第五、六组,是因为第四组是论疾行的普遍性之理,而第五、六组的简24、25是论君上当身体力行以取信于众,语气接不上。但郭沂的调整也有问题。以第十组即简37至40接第四组,没有“天徵大常,以理人伦”之说,“近求”、“远措”的涵义欠清楚,中间还是隔了一层。
    以第二组接第四组同样不行。因为第二组即简4至简6讨论的是君子的身教问题,由论疾行倒退回身教,逻辑有问题,也属不妥。因此,只有以第八组即简31至33接第四组,才能理清下文。
    《郭店楚墓竹简》释文、郭沂、周凤五、李零皆以第九组接第八组,王博、李学勤则以第十组接。这是《成之闻之》篇编序上一大贡献。对此,上文已做过详细的分析,在此就不赘述了。
    十一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成之闻之》篇正确的编序应该是第二组即简4至6居首,下接第三组即简7至简20,再就是第九组即简34至36、第七组即简29至30、第一组即简1至简3、第五组即简24、第六组即简25至28、第四组即简22至23接简21,最后是第八组即简31至33和第十组即简37至40。整个40支简首尾相当完整,浑然一体,不存在分出和调入的问题。
    懂得这一点,再来讨论《成之闻之》的命名问题也就水到渠成了。《郭店楚墓竹简》一书将其命名为《成之闻之》,是误认简1为篇首,现在既然明白简1不是篇首,再称之为《成之闻之》就毫无意义了。
    张立文称之为《成闻》,取首句“成之闻之曰”两字为篇题,虽然有《孟子·尽心上》取首句“尽心”两字为篇题之例,(注:张立文:《论郭店楚竹简的篇题和天人有分思想》,《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8年第6期,第6页。)但也是从简1为篇首出发的,同样不能成立。
    郭沂称之为《天降大常》,是从以简31为篇首出发的,现在既然以简4为篇首,其说自然就不攻自破了。
    周凤五、林素清改题“天常”,是因为本篇“以‘天降大常’发端,‘以祀天常’作结”(注:周凤五、林素清:《郭店竹简编序复原研究》,《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第57页。)。现在“‘以祀天常’作结”虽无问题,但“以‘天降大常’发端”却遭到了否定。以末句命名并非先秦古书的惯例,而且“天常”也不是本篇讨论的中心。因此,称之为“天常”理据并不充分。
    陈伟以《尊德义》篇的简1为篇首,故命名为《德义》。上文的论述已经证明,《尊德义》篇的简1不能归入本篇,因此,《德义》的命名也是不妥的。
    笔者曾认为:“如据简文内容,篇名则可定为《求己》。”(注:廖名春:《郭店楚简儒家著作考》,《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76页。)可备一说。
    李零根据开头“君子之于教也”,改题为《教》(注: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载《道家文化研究》第17辑,第512页。),其意见颇有启发。笔者认为,根据古书惯例,既然篇首是“君子之于教也”,就应该命名为《君子之于教》。这较之截取一两字或据简文内容命名,要客观得多。不知诸君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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