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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分期问题研究述评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当代中国史研究》 齐鹏飞 参加讨论

200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近30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简称“国史”)之历史发展时段的延展及其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逐步显现,关于“国史”的分期问题,成为国内学界在“国史”研究和编纂过程中的一个热点议题。
    所谓“国史”的分期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目前60年的“国史”在中国通史这个“大时段”中的“小时段”的划分及其称谓;其二,是指在60年的“国史”内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小时段”的划分。关于这两方面问题的认识,国内学界仁智互见,争论比较激烈,有形成基本共识的主流意见,也有各自坚持己见的不同学术见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学者们不同的学术理念及其观点(如对于历史分期的依据、标准以及分界“关节点”的认识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史”研究对象之“正在进行时”的动态性而肇其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尚未充分凸显。学者们的认识处于不断地“纠错”、“纠偏”的逐步深化过程中。
    一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中国通史的研究和编纂之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主要有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的分期”(或“技术性的分期”)与现代意义上的“理论性的分期”两种。前一种划分法,仅仅是为了历史梳理和阐释的方便而根据历史发展的自然时间顺序进行的技术性的阶段划分及其称谓,如“王朝国家”时代的不同朝代(如秦王朝时期、清王朝时期)之“粗分”以及不同朝代的君主年号之“细分”(如清王朝之康熙朝或康熙某某年),或“民族国家”时代的不同政府、不同政权(如中华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之“粗分”以及不同政府的“国号”或公元纪年之“细分”(如中华民国某某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某某年)。这种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及其称谓,是关于“现象”或“事实”的“自然的分期”或“技术性的分期”,没有也不需要历史哲学的底蕴,没有也不需要主流意识形态、核心价值体系和现实政治化的考量,也就是说,没有揭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之不同本质特征的“理论性”的历史分期意识。后一种划分法,则出现在20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史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在中国传播并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和学术影响以后,是以历史哲学为基础,充分体现了主流意识形态、核心价值体系和现实政治化的考量,是具有强烈而明确的目的性和导向性的“理论性”的历史分期。这种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及其称谓,是以“性质”或曰“本质”的“同类性”即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为辨识,将历史发展的“某一时期”区别于“某一时期”,从而揭示历史发展之基本脉络和趋势。尤其是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成为国内学界关于中国通史的研究和编纂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一元化”指导思想以后,“理论性的分期”逐步替代了“自然的分期”或“技术性的分期”。经过20世纪30年代关于中国社会史和中国古代史之历史分期的大论辩和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关于中国近代史之历史分期的大论辩,国内学界基本上接受了中国通史以社会形态及其演变为划分依据和标准、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并总结的“五种社会形态”论或曰“五个历史发展阶段”论(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也不断有学者从所谓“非社会形态化”、“非理论化”、“非模式化”的立场出发而提出质疑和挑战),基本认同并接受了以“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西方资本主义势力侵入中国并把中国社会逐步演变成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开端作为中国近代史的起点之主流意见和共识性学术观点。①
    那么,以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为上限的中国近代史,其下限是什么?目前国内学界已经形成主流意见的基本共识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近代史也就是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这种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以社会形态及其演变为划分依据和标准的历史分期理论和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当然,在中国近代的历史发展尚在延展过程中和中国近代的历史发展刚刚结束的一段时间内,国内学界一度风行以中国革命的性质及其演变为辨识依据和标准,以1919年“五四运动”为分界“关节点”,将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划分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近代史”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现代史”的学术观点,同样也是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的具体的历史分期论,符合当时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和国内学界关于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的思想认识水平,具有我们当下并不可以轻易否定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学术探索、学术积淀价值和合理性。但是,在以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为起点的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已经结束6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包括非常短暂的过渡性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也已经整整60年的当下,在此一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1840-2009年)之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已经在逐步显现、国内学界关于此一时段之中国历史的研究和编纂的思想认识水平也在同步地不断提高和深化的当下,这种以中国革命的性质及其演变为辨识依据和标准,以1919年的“五四运动”为分界“关节点”,将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在社会性质、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主观性”地分割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近代史”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现代史”的历史分期方法,其仅仅以“中国革命史”的研究视角观照整个中国历史发展之思想认识的局限性则日益凸显。近30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的几年来,国内学界逐步将以1840年鸦片战争为上限的中国近代史之下限后移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将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统一称谓为“中国近代史”,并形成了主流意见的基本共识,集中反映了国内学界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关于历史分期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发展。
    二
    在基本解决了“中国近代史”这个“长时段”的历史分期包括其上、下限的问题以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中国近代史”与“中国现代史”之分界“关节点”,成为至今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国现代史”的开端或日起点。就社会形态而言,就社会性质和社会主要矛盾而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经60年的“中国现代史”,除了前7年(1949-1956)非常特殊的自新民主主义社会至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新民主主义社会总体上亦属于社会主义社会体系)外,在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基本上没有大的或根本性的变化,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都是建设和发展“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目前,国内学界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经60年并且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称谓之“中国现代史”的学术观点,已经为国家的权威部门和大多数学者所认可和接受,代表性的如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开篇的话”即云:“中国的近现代史,是指1840年以来中国的历史。其中从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历史,是中国的近代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是中国现代史。”[1](P1)
    现在,遗留的比较大的争议问题是:同样都是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上限,而下限均在延展过程中目前已经60年的中国通史的这个“断代史”,目前国内学界普遍使用的“中国现代史”、“当代中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三个称谓,究竟哪一个比较合理和相对科学?这三个称谓,可不可以互换和通用?对此,学者们的意见是有分歧的。笔者赞同田居俭、朱佳木等提出的观点: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上限,而下限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国现代史”、“当代中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三个称谓的内涵和外延是重合的,是可以互换和通用的,传统“中国革命史”意义上的以1919年的“五四运动”为分界“关节点”,将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划分为“近代”和“现代”的“中国近现代史”,其关于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之对象指涉,必须进行调整。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以上三个称谓中,国内学界关于“中国现代史”之称谓在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和解释方面一度存在争议。为了避免混淆和引起歧义,笔者的个人意见是,在现阶段,应该尽可能地采用关于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之对象指涉非常直接和明确的后两个称谓,这样比较符合下限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国通史之当代部分的“断代史”的实际情况;而第一个称谓应该尽可能不用或慎用(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发展逾百年以后,是不是根据此一时段关于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的实际需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单独划分出来并称谓之“中国现代史”,以后的历史发展时段再单独划分出来并称谓之“当代中国史”,则另当别论)。目前,国内学界关于此一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1949年至今)之研究和编纂的学术成果(如学术专著或教材),大多数是以《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冠名的,高等院校设置的此一研究方向或专业,大多数是以“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冠名的。
    当然,就严格意义的关于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之学术规范而论,将上限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而下限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作为中国通史的当代部分的“断代史”来研究的通用之说,也不是完全没有需要进一步推敲和商榷的余地--引起争议的就是尚没有具体下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能不能套用必须“上有断,下亦有断”的“断代史”的传统概念。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有学者提出了将此一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1949年至今),用“不涉及下限”的“当代中国史”来替代“暂时不考虑下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之称谓的建设性意见。[2]笔者认为,这种区隔不是没有可以探讨的学术新解,但是,对于历史发展仅仅60年的当代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一“时过境未迁”(王海光语)的研究和编纂对象而言,将“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两者在现阶段进行区隔,因为没有可操作性而没有实际意义--至少目前是可以模糊处理的。
    因此,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具体问题是,“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学科设置和归属的调整问题。目前,在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的研究课题以及专业和学科体系及其规划中,“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都没有与同样隶属于历史学一级学科的“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等“断代史”或“专门史”并列的相对独立的二级学科的地位,一直都是放置在传统意义上的语焉不详的“中国近现代史”的范围内。③再如,目前国内学界关于“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研究和编纂而发表的学术论文,被选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现代史》(以1919年的“五四运动”为上限)一刊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招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方向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研究生,是放置在传统意义的“中国近现代史”专业之下的。如此,是非常不利于“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作为隶属于历史学一级学科而与“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新兴学科的发展和建设的。目前,应该综合国内学界已经形成的主流意见和基本共识,尽快论证并作出决策,将“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从容易引起误解的“中国近现代史”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置为隶属于历史学一级学科下而与“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并列的二级学科,为此一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新兴学科构筑发展空间和建设平台。
    三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的“国史”,其内部具体的“小时段”的划分又该如何进行呢?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学界的观点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讨论一直比较热烈。近期,朱佳木发表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一文,将国内学界关于60年“国史”分期问题讨论的不同观点归纳为“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八分法”等四种,并提出了其个人主张的从经济社会发展道路或目标模式的角度来观察和划分历史时期的“五阶段”论。[3]以前,也有一些学者将近60年的“国史”分期概括为“二阶段”论、“四阶段”论、“五阶段”论、“六阶段”论、“七阶段”论、“八阶段”论等。④对此,笔者有深以为然之处,但是,也有一些不同意见。下面细析之:
    解决目前60年“国史”之分期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分期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分界“关节点”是什么?不同的依据和标准、不同的分界“关节点”,必然导致不同的历史分期、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如前所述,由于就社会形态而言,就社会性质和社会主要矛盾而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60年的“国史”,除了前7年非常特殊的自新民主主义社会至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外,在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基本上没有大的或根本性的变化,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都是建设和发展“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在现阶段,在60年“国史”之分期的依据和标准方面,简单地、机械地套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之“社会形态”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
    目前,国内学界比较通行的做法是:鉴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也就是当代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发展的特殊国情,以中国共产党在发动和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建设和发展“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中,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主要任务和工作重心(由社会主要矛盾所决定)的发展和变化,作为分期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作为认定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分界“关节点”的基本依据和标准(朱佳木所主张的从经济社会发展道路或目标模式的角度来观察和划分历史时期的观点,事实上与这一主流意见也是同构的,仅仅是表述有所异而已)。笔者非常认同此种见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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