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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现象学正名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 陈立胜 参加讨论

一、“宗教现象学”一词的混乱
    
“宗教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religion)一词使用之混乱,由来已久。夏普(Eric.J.Sharpe)在其流传广泛的《比较宗教史》中提到宗教现象学时说:“宗教现象学”尽管风行一时,甚至占据了较为陈旧的“比较宗教学”一词所据有的地位,“不过,这个标签远非是一种说明,同时,只是使用这个词的形式却不进一步阐明其意义,将是不明智的做法,因为就连使用这个术语、并声称这种方法适用于其研究的学者们,对于这个术语的确切定义也不总是很有把握的”[1]。《比较宗教史》一书本身就颇反映出这种混乱,该书设专章论及“宗教现象学”,不过让人费解的是,很多被公认是宗教现象学家的名字并没有列在该专章之下,而是被归于其他名衔之下、列入其他章节之中。如伊利亚德(Mircea Eliade)被列入“宗教与无意识”一章之中,与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荣格(Carl Jung)一起成为同一阵营之盟友[2],大名鼎鼎的奥托则被放在“比较的宗教与绝对的宗教”一章里面。“人们注意到,越来越多的著作是在最含糊、最宽泛、最无批判的方式下使用宗教现象学这个词的。这个词通常看来不过是指对宗教现象的研究而已。”[3]艾伦(Douglas Allen)这番话,道出了“宗教现象学”一词混乱使用的实情。
    也有论者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宗教现象学”一词,举凡研究宗教的本性、结构与意义的宗教研究通通被称为宗教现象学。如贝蒂斯(J. D. Bettis)在其《宗教现象学》一书中,把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马里坦(Jacques Maritain)、布伯(Martin Buber)、蒂利希(Paul Tillich)、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这些不同进路的人物笼统称为宗教现象学家[4]。
    又有论者在非常狭窄意义上使用“宗教现象学”一词,只有把胡塞尔(Edmund Husserl)的先验哲学作为自己方法的宗教学才是宗教现象学。如彭纳(Hans Penner)撰文指出:现象学既不是一种中立的研究宗教现象的方法,也不是纯粹的描述方法,而是一种先验哲学;以往的所谓宗教现象学家没有一个真正了解胡塞尔的哲学思想,所以名副其实的宗教现象学尚处在待写状态[5]。
    这两种忽宽忽窄的定义都是成问题的。倘若费尔巴哈等宗教哲学家都可以被称为宗教现象学家的话,哪一个宗教学家不可被称为宗教现象学家呢?如果宗教现象学可以随意指谓任何东西,那么,它实际上无法指谓任何东西[6]。彭纳的说法既完全无视早在胡塞尔使用“现象学”一词之前,该词就已经在不同时期的哲学文献中被广泛使用了,亦无视“宗教现象学”一词早在胡塞尔之前在宗教学之中颇为流行[7]。况且“严格运用”胡塞尔哲学现象学方法进行宗教研究的并非是“一片空白”,如胡塞尔本人就首肯奥托(Rudolf Otto)的宗教研究,认为《论神圣》一书是真正的宗教现象学研究的开端[8]。
    造成“宗教现象学”一词理解与使用的混乱,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研究者随意使用宗教现象学标签,而很多被称为宗教现象学家的学者,他们却往往并不把自己的工作称为宗教现象学。如芝加哥学派本是当代宗教现象学的重镇,伊利亚德、北川(Joseph Kitagawa)、查尔斯·龙(Charles Long)这些学派的传承人却把自己的工作称为“宗教史”(history of religions)即是例证,他们创办的刊物就是《宗教史:方法论论集》(The History of Religions:Essays in Methodology)。更为重要的原因或是,无论“宗教学”抑或“现象学”都是近代以后才兴起的“提法”。“宗教学”作为“学科”,其诞生通常以缪勒(Max Müller,1823-1909)《宗教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Religion,1870)[9]的发表为标志,迄今也仅仅一百余年历史;“现象学”无论作为某种哲学的名称,或作为某个科学家、哲学家用以指称某种研究或思想领域的名称,也只是近代的事情。作为“学科”门类的宗教学与作为哲学流派、哲学方法的现象学各自有其演变的路线,这两条路线后来又交织在了一起,“宗教现象学”一词理解与使用之混乱实与此复杂的“出身”背景相关。
    二、两种背景的交织:宗教现象学与宗教现象学
    
“宗教现象学”这个词处在两种学术领域的交汇之处:一是与胡塞尔为代表的现象学运动联系在一起的“应用现象学”领域,一是隶属于宗教学的分支领域。在与哲学现象学运动相关的论域之中,作为应用现象学的“宗教现象学”是与“艺术现象学”、“价值现象学”、“社会现象学”、“心理现象学”等等比肩而立的“区域现象学”领域;而在与“宗教学”联系在一起的论域下,“宗教现象学”则与“宗教社会学”、“宗教心理学”、“宗教人类学”、“宗教历史学”等等比肩而立的“区域宗教学”领域。
    最初,这两个论域互不相干,泾渭分明。胡塞尔本人在其《观念》(1913)第1卷第51、58节讨论过“超越者上帝”这一“神圣存在”的概念,认为这样一种存在不但超越“世界”,而且也超越“绝对意识”,因而是“绝对的”与“超验的”存在,必须被现象学还原置于括弧之中。因此他本人对宗教意识并未有专题的研究,更未开出宗教现象学论域[10]。
    实际上,早在胡塞尔将自己的哲学命名为“现象学”之前,“现象学”一词不仅在近代哲学史之中已经被不少哲学家用来指称自己的著作或思想性质,而且在自然科学领域也屡屡被科学家使用。科学家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普朗克(Max Karl Ernst Ludwig Planck),实证主义者马赫(Ernst Mach),神学家德日进(Pierre Teilhard de Chardin)均曾使用过“现象学”一词。在哲学领域,早在1764年德国哲学家兰姆伯特(John Heinrich Lambert)就开始使用“现象学”一词,他把关于“假象和假象的各种形式的理论”称为“现象学”;其后,康德(Immanuel Kant)亦开始使用“现象学”一词,他在给Lambert的信中指出:现象学是一种“否定的科学”,是“形而上学”之前的“预备学科”。康德之后,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洛采(Rudolf Hermann Lotze)等均曾使用“现象学”一词。在英语世界之中,最早独立使用“现象学”一词的是汉密尔顿爵士(Hamilton)。在他那里,现象学以“心灵现象学”的形式出现,又被称为“现象的心理学”[11]。
    有论者认为早期宗教现象学的“现象学”一词,是在英国传统哲学的意义上使用的。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1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一书,对宗教现象学家使用“现象学”有相当大影响。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1806)从多样性中分辨出统一性,在宗教多样性的显现中把握其本质。在很多后来的宗教现象学家对宗教现象学的理解之中,都或多或少可以看到黑格尔的这种色彩。即便20世纪下半叶在宗教现象学领域独领风骚的伊利亚德,其庞大的宗教现象学设想都可以理解为某种黑格尔意义上的宗教精神的现象学。
    几乎在黑格尔推出自己的精神现象学的同时,迈纳斯(Christoph Meiners)也出版了《宗教精神之一般批判》(Allgemeine kritische Geschite der Religion)(1806-1807),该书被认为是“真正宗教现象学研究的第一部著作”[13]。宗教现象学大家范德流(van der Leeuw)曾明确指出:迈纳斯可以被视为“第一个系统的现象学家”,不仅因为他对各种各样的宗教现象加以分类与命名(拜物教、死者崇拜、牺牲、净化、斋戒、祈祷、节日),而且更因为他的整体态度在原则上就是现象学的:他希望发现“宗教的本质”[14]。
    也有论者指出: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宗教史的研究明显带有“比较宗教”的特征,而其所采用的比较方法与现象学方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的《原始文化》(Primitive Culture)、安德鲁·朗(Andrew Lang)的《神话、仪式与宗教》(Myth,Ritual and Religion)、马雷特(Robert Ranulph Marett)的《宗教的门槛》(The Threshold of Religion)以及弗雷泽(Sir James George Frazer)的《金枝》(The Golden Bough),这些宗教学家的著述皆倾向于“比较宗教”,其共同的旨趣即是要发现宗教产生的共同根源以及发展的规律,这种研究“事实上就是后来所谓的宗教现象学的胚胎”[15]。自然,所有这些宗教学家与胡塞尔现象学毫无瓜葛。
    第一个明确使用“宗教现象学”一词的是荷兰宗教学家、神学家、哲学家,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索塞耶(P. D. Chantepie de la Saussaye)。他在1887年的《宗教学手册》(Lehrbuch der Religionsgeschite)一书中撰写了“宗教现象学”部分,该书首次使用了“宗教现象学”一词。
    可以说,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宗教现象学与胡塞尔及其现象学是毫不搭界的。凡是对宗教现象加以分类,或者进而“发现”宗教的本质,均可被称为宗教现象学研究。然而自从胡塞尔的现象学成为一种“显学”,现象学作为一种方法被人文学科广泛运用之后,宗教现象学便与胡塞尔的现象学结下不解之缘。只是,其中的因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从未得到清楚地界定[16]。
    三、胡塞尔与“宗教现象学”
    
胡塞尔本人虽未对宗教现象学、现象学神学有明确而系统的设想,但他的现象学方法对宗教哲学与神学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雷(Edward Farley)曾将胡塞尔的影响划分为两个时期:
    一是现象学与宗教哲学时期。从舍勒(Max Scheler)《论人身上的永恒》(Vom Ewigen im Menschen,1921)到莱纳(Hans Reiner)的《信仰现象》(Das Ph nomen des Glaubens,1934)时期,此为现象学与宗教哲学时期。现象学运动的早期,胡塞尔的追随者运用现象学方法分析不同的领域,如意志、正当性、社会行为、宗教,而不是简单地随从胡塞尔发展先验现象学。关注现象学与宗教领域关系的第一个现象学家可能是在一战中被杀的哥廷根大学的莱纳赫(Reinach),但是这方面的第一部鸿篇巨著乃是舍勒之《论人身上的永恒》。胡塞尔的女助手斯坦因(Edith Stein)在30年代撰写、后出版于1950年的《有限的与永恒的存在》(Endliches und ewiges Sein:Versuch eines Aufstieges zum Sinn des Seins)亦是这一领域的代表作。温克勒(Robert Winkler)在其《现象学与宗教》(Ph nomenologie und Religion,1921)一书中,直接运用胡塞尔的本质直观方法寻求宗教的“原初现象”(primordial phenomenon),这个原初现象是所有其他宗教现象的根基,并自觉地将这一研究与宗教心理学研究区别开来。格朗德勒(Otto Gründler)在其Elemente zu einer Religionsphilosophie auf Ph nomenologischer Gründlage(1922)(舍勒作序)一书中,在采纳舍勒的宗教现象学设想的同时,又广泛采纳了奥托、海勒(Heiler)、索德布勒姆(S derblom)的宗教史研究成果,提出了否定世界、肯定世界的宗教主体性与神圣者之间的意向相关性这一基本分析框架。这个框架在后来的范德流那里得到发扬光大。赫林(Jean Hering)的学位论文Phénoménologie et Philosophie Religieuse(1925),开启了法国宗教现象学传统。他对胡塞尔哲学的诠释远比温克勒精到,但在运用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去分析宗教的本质方面与温克勒的做法毫无二致。莱纳的Das Ph nomen des Glaubens(1934)则是这一时期最后一部专著,他既援引了胡塞尔的本质直观方法,又借鉴海德格尔此在的本体论思想,因而是从早期的“本质的”方法论立场向后期的生存论的、人类学的运思过渡的一部著作。这一时期,一些后来成名的神学家与胡塞尔的现象学也发生了一定的关系(20年代)。尽管这些神学家并不是“现象学神学家”,但现象学无疑在他们思想的形成过程之中发挥了某种影响。天主教神学家如普茨瓦拉(Erich Przywara)与马雷夏(Joseph Maréchal),新教神学家如洛维特(Karl L with)、朋霍费尔(Dietrich Bonhoeffer)以及蒂里希(Paul Tillich)是其中的佼佼者。
    二是“生存现象学”时期。早期将现象学运用于宗教哲学的努力在30年代中叶停了下来,直到50年代才恢复。这时期的宗教现象学主要表现在北欧的宗教史研究中,但它与胡塞尔的现象学之间的关系因人而异。这多少与胡塞尔现象学的冷落、海德格尔生存现象学(以及萨特、马塞尔、雅斯贝尔斯)走俏有关。对胡塞尔现象学的兴趣首先在法国得到复兴,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nty)、利科(Ricoeur)对胡塞尔的诠释,胡塞尔后期著作的出版均是代表性事件。新教神学家惟有苏斯(Theobald Süss)试图运用胡塞尔的一些概念(如视域、意向性)讨论神学的主题,其他新教神学家如布特曼(Bultmann)、布瑞(Buri)、艾柏林(Ebeling)则对生存现象学、现象学诠释学表现出更大的兴趣。直到60年代末,新教神学家再一次对胡塞尔的现象学给予了关注。50年代胡塞尔现象学的影响主要见于罗马天主教:布罗代尔(Blondel)的行动哲学运用现象学方法提出了人类意志的先天结构,马雷夏将批判哲学运用于托马斯主义之中开时代风气之先,天主教护教神学传统与将宗教主体、宗教客体之间的先验结构相互关联的先验方法的结合,使得神学家对胡塞尔的严密方法发生了兴趣。哲学中胡塞尔研究的复苏,加上舍勒、布罗代尔、马雷夏的承传,造成了20世纪50年代对现象学的新的利用。这些利用五花八门:从天主教的人格主义到先验方法。杜迈瑞(Henri Duméry)是这一时期举足轻重的人物[17]。他的研究至今是“最彻底的方法论探究”,也是“最全面地运用胡塞尔的方法研究神学问题的整个领域”,此外,唐德尼(Albert Dondeyne)、布鲁纳(August Brunner)、范库特(Raymond Vancourt)、瑟尼-利马(Carlos Cirne-Lima)在这个时期都有宗教现象学方面的著述[1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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