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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国学派的反思(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参加讨论

    孙丽萍:中国与国际社会:中英学者的视角①
    1793年英国人马戛尔尼出使中国,引发了“世界最强大的国家”和“天下唯一的文明国家”之间激烈的礼仪冲突,这被法国汉学家佩雷菲特称之为“两个世界的撞击”。两百多年之后,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主动融入了国际社会并成长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二百多年的历史沧桑中发生了剧变。中国何时加入国际社会?如何认识近代以来的中国与世界?国际关系学界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为审视近代以来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作为美国以外的国际关系理论,英国学派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学术流派,而国际社会则是其理论的核心部分。作为英国学派最具影响力的学者之一,赫德利·布尔在1977年出版的《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一书中,给国际社会界定了一个清晰、全面并被广泛引用的概念:“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②布尔的国际社会概念是否意味着一个国家只要参与了欧洲大国的权力争夺就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呢?答案是否定的,以土耳其为例,自16世纪兴起后,奥斯曼帝国就已经成为欧洲主导下的国际体系中的一员,参与了该体系一系列战争与同盟的构建,但是在此后的三百多年里,欧洲列强和奥斯曼帝国都明确否认双方拥有共同的利益或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是在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结束及《巴黎和约》签署后,奥斯曼帝国才被欧洲国家接受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因此,布尔认为,“国际社会是以国际体系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条件的,但国际体系可以在国际社会并没有产生的情况下得以存在。换句话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可能通过相互交往与互动关系影响对方的思想和行为,但并没有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或价值观念,也不认为自己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或者为构建共同制度而进行国际合作。”③也就是说,加入到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彼此之间必须认同国际法、外交、普遍的国际组织以及有关战争的惯例与公约。
    中国何时加入国际社会,是英国学派关注的问题之一。根据英国学派的理论诠释,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发源于欧洲,并逐步扩展到全世界,即从欧洲国际社会扩展为一个全球性国际社会。而在这一过程中,很多欧洲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或主动或被动接受了欧洲国际社会的规则与制度,从而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的成员。早在1960年代中期,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的中国问题专家杰弗里·哈德逊就开始探讨西方国际体系如何向中国扩展这一问题。1978年赫德利·布尔担任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召集人后,国际社会的扩展成为英国学派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何时加入国际社会作为一个重要个案吸引了诸多学者的研究目光。梳理国内外的研究文献,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首先,江文汉提出1943年中国加入了国际社会。江文汉是较早研究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的学者,他师从赫德利·布尔,并深受后者学术理念的影响。在1984年提交给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的论文《中国参加国际社会》中,他分析了中国对不平等条约的看法以及文明标准的问题,论文后来被收录到赫德利·布尔和亚当·沃森主编的《国际社会的扩展》一书。此外,他还出版了《国际社会中的“文明”标准》一书,重点讨论了文明标准与中国、日本、暹罗加入国际社会的过程。江文汉以国际社会的“文明标准”来衡量非欧洲国家进入国际社会。江文汉认为,在欧洲国家向世界其他地区的扩张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把自身视为文明成员而把其他国家视为“野蛮者”的观念,并据此制定了文明的标准以确定非欧洲国家能否成为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的成员。换言之,“欧洲在军事上的优势地位导致非欧洲社会别无选择,只能应对或理解欧洲的‘文明’标准”。④就中国而言,从1842年《南京条约》开始,西方国家通过与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协定关税等特权,中国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自然不可能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中国加入国际社会的进程,是从改变自己的传统观念,逐步接受国际法、外交制度等西方行为规则开始的。中国究竟何时被接受为国际社会的成员?虽然布尔把中国派代表参加1899年海牙会议视为国际社会成员范围扩大的一个重要表现,⑤但江文汉认为,直至1943年英美两国宣布废除和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放弃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等特权,中国从此获得完全主权,才真正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同时,他指出,1943年之后,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也不顺畅,在“保持自身传统文化”与认同那些“使自己的国内和国际行为文明化”的西方标准之间,始终存在着紧张关系。⑥
    其次,张勇进认为1920年代中国加入了国际社会。作为当代英国学派成员之一,张勇进发表了一系列研究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的研究成果。张勇进与江文汉一样,都是从国际社会这一核心概念来探讨中国何时加入国际社会。但是,他认为,以文明标准或者以欧洲国家放弃不平等条约作为非欧洲国家加入国家社会的标准,不能令人信服。以中国为例,虽然早在1920年代已成为国联的创始会员国之一,但是此时的中国依然没有完全的国家主权。也就是说,当非欧洲国家已经遵守了欧洲国家制定的文明标准时,欧洲国家依然不愿意放弃它们的治外法权。张勇进由此发出质疑,为什么英美两国长期维持它们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体系?为什么两国决定在1943年这一特殊时间废除它?1943年中国并没有在满足文明的标准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而事实就在于这是英美两国为了实现联合国成员之间平等政治地位而采取的权宜之计。⑦基于这样的看法,他试图超越江文汉的“文明标准”而侧重中国国内改革和一战后国际体系的转型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张勇进提出20世纪最初20年发生的三个根本性的转变,有利于中国加入国际社会:其一,晚清和民国政府进行的国内改革进一步缩小了中国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和其他西方国家的差距;其二,一战后国际体系的民主化变革有利于将所有政治共同体纳入到国际社会中;其三,一战后中国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与外部世界互动。他的结论是,中国早在1920年代就已经进入了国际社会,从中国的角度而言,它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认识,它与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合作以使共同制度发挥作用,都是明白无误的”。⑧中国出席巴黎和会以及加入国际联盟等等都是有力的证据。此外,张勇进在《1949年以后国际社会中的中国》一书中,探讨了新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的历史演变,他指出,由于新中国的国际合法性没有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承认,其在国际社会中处于一种被疏远的地位。⑨
    第三,时殷弘提出1970年代中国重新加入国际社会。时殷弘是国内学术界较早关注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问题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当中国的大门在1840年代被西方国家强行打开时,现代世界与中国大致隔绝的状况至此结束,中国被纳入到了一个未曾了解,也未曾真正接触过的国际社会,其权势中心是西方列强,其行为规范是西方“文明标准”及其界定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西方国家在扩展国际社会时,未以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对待文明形态和政治传统与之不同的不发达国家。他将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的历史轨迹划分为五个阶段,即抵抗(1840年至1860年)、屈服(1860年至1919年)、趋同(1919年至1949年)、造反(1949年至1971年)、协调(1971年以后)。⑩在他看来,北洋和国民政府执政时期,尽管其外交的根本目标之一是收回主权,争取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平等成员,但是它们追求平等地位的意愿和能力不足,而中央政府的羸弱也限制了争取修约的能力。据此,时殷弘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不等于社会意义上的平等,形式上的独立不等于实际上结束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依附和被控状态。他提出,直到1970年代,随着外交上重返国际社会和中国国内的改革开放,中国广泛参与了国际社会并为此遵循其共同规则时,中国才重新加入国际社会。值得重视的是,时殷弘强调随着外交上重返国际社会,中国开始了“社会化”的过程,并指出其最大的动力就是中国国内的改革。(11)
    综上所述,江文汉以文明标准来衡量中国何时加入国际社会,张勇进则强调中国国内改革和国际体系转型的意义,而时殷弘则重视中国的社会化进程。三位学者的观点虽不尽相同,但都是以国际社会这一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作为其研究基础。而英国学派有关国际社会的思想,根植于欧洲政治、哲学、法律传统以及外交实践,对于多数英国学派学者而言,所谓的国际社会基本上是源于近代欧洲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也就是大卫·阿姆斯特朗所说的“威斯特伐利亚国际社会概念”。(12)因此,多数英国学派学者在分析中国个案时,总是把中国视为“他者”的一员,以有别于西方的“自我”。中国作为一个具有独特政治文化体系的文明古国,在将古老的农业帝国改造为现代民族国家并加入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的过程中具有其独特性。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需要学者更多地从非欧洲、非西方国家的视角来重新阐释与深入思考。
    注释:
    ①该文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跨学科项目“东亚区域国际社会”(2010JC014)研究成果。
    ②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二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页。
    ③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二版),第11页。
    ④Gerrit W. Gong, 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4, p. 98.
    ⑤Hedley Bull and Adam Waston, eds. , 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123.
    ⑥Gerrit W. Gong, 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p. 10.
    ⑦Yongjin Zhang, “China's Entry into International Society: Beyond 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17(Jan, 1991): 7-8.
    ⑧Yongjin Zhang, “China's Entry into International Society: Beyond 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17(Jan, 1991): 16.
    ⑨Yongjin Zhang, China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since 1949: Alienation and Beyond, Basingstoke: Macmilian Press, 1998, pp. 17-58.
    ⑩时殷弘、吕磊:《美国对华态度与中国之加入国际社会--一个半世纪的历史概观》,《太平洋学报》,1995年第3期。
    (11)时殷弘:《现当代国际关系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8-291页。
    (12)David Armstrong, Revolution and World Order: The Revolutionary State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4.
    王秋彬:赫德利·布尔的“大国”观评析
    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行为体,联合国宪章明确提出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但实际上,受经济与军事实力、政治与文化影响力、领土与人口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层次的国家在诸多方面是不对等的。大国是国际关系舞台上永远的主角,能够影响甚至左右国际关系规则的制定及其走向。“大国之所以成为国际社会的核心,不仅仅因为他们共有的重要利益以及能够产生一套规则,还因为它们有能力把这些规则传递给体系内的其他国家”。①马丁·怀特、赫德利·布尔、巴里·布赞等英国学派历代理论家均十分关注大国及其作用问题。英国学派认为,国际社会由主权国家组成,大国在其中起着特殊作用,“大国管理”还被英国学派列为当代国际制度的首要制度之一。②而成为一个首要制度的条件是,“这样的实践必须在行为体和游戏规则方面发挥创建作用”。③其中,被誉为英国学派中“最大的理论家”④的赫德利·布尔对“大国”有系统的论述,本文拟围绕布尔关于大国的判定标准、大国作用等方面的论述来评析其“大国”思想。
    布尔毕其一生精力探索国际社会理论,成就斐然。1961年,年仅29岁的布尔在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的会议上,提交了一篇题为《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和无政府状态》的文章,全面深入地阐述了他对国际社会的理论思考,其中也涉及他对“大国”的看法,后来此文收入巴特菲尔德和马丁·怀特主编的《外交探索》一书。布尔在此文中指出,“在现代国际社会,大国与小国之间存在着永恒的差异,大国在对付小国进攻时是很安全的,大国只需要担心其他大国以及敌对国家联合的(进攻)。”⑤此后十几年布尔继续致力于国际社会理论的研究与探索,于1977年出版了《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一书,该书对国际社会理论进行了最为系统和富有理论价值的论述,成为英国学派最负盛名的代表作。他在书中专辟一章论述大国与国际秩序,提出了大国的三个判定标准:(1)两个或两个以上地位相差不多的国家,它们组成一个排他性的俱乐部;(2)这个俱乐部的成员拥有一流的军事力量;(3)其他国家承认大国拥有某些特殊权利与义务,或者大国的领导人和人民认为本国具有这样的权利与义务。⑥布尔据此标准认为当时(1970年代)最多只有美国、苏联和中国可以算作大国,但是,中国的大国地位不如前两者明显;日本仅仅是一个潜在的大国;西欧还没有联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根本谈不上是一个大国。
    在布尔看来,大国不仅要有一流的物质实力(如军事力量)作为支撑,还需要得到他国或者本国的承认,这就使得他的大国界定标准兼具物质性与社会性,他的定义更关注国际关系中社会结构的作用,有别于纯粹物质的定义。但严格说来,他的大国界定标准仍尚欠完备。在物质性上,对大国实力的衡量与测定是一个难题,如何认定一个国家拥有一流的军事力量,他并没有提出一套可以测定的标准。在社会性上,布尔关于“其他者”给予承认的问题则是模棱两可的,他者是一组自我建构起来的同等水平的大国,还是整个国际社会?至于大国标准中的“自我承认”更不靠谱,这极容易导致某些“大国”的“孤芳自赏”及民族主义的自我膨胀。布赞举了印度的例子,虽然在印度领导人和民众中间,很容易找到像布尔所称“有权在决定影响整个国际体系的和平及安全事务中充当角色”的声音,但是,在印度之外,很难听到有关认可它的大国地位或承认它利用自身潜力进行发展的声音。⑦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国家是否成为大国并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要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至于大国认定中的物质标准,确实需要建立一个可操作的衡量指标,与此同时,针对战后国际关系的现实,还应当兼顾某些具有很强经济实力而军事实力稍弱的国家的情况,赋予其大国地位,例如日本和德国。因此,对大国本身进行分门别类也是必需的。其实,布尔也意识到了大国之间的差异,他甚至指出,“当今只有超级大国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大国”。⑧
    英国学派十分注重大国管理,把它作为当代国际制度的首要制度之一,因此对大国发挥作用也寄予了厚望。布尔主张大国应当具有一些特殊权利,但是他指出“大国不能指望仅享有特殊的权利,而不去履行特殊的义务。”⑨他把大国与国际秩序的维持联系在一起,并希冀能够出现大国一致的理想状态。在他看来,因为构成国际体系的国家所拥有的权力是不平等的,所以大国就能够影响国际秩序。“大国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维持国际秩序: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运用自己的超群实力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整个国际社会的事务。”大国处理相互之间关系以及维持国际秩序的方式主要有:“(1)维持总体均势。(2)努力避免在相互关系中发生危机或者努力控制相互间业已发生了的危机。(3)努力限制或遏制相互之间的战争。(4)单方面利用自身在局部地区的主导地位。(5)相互尊重对方的势力范围。(6)根据大国一致或共管的理念,采取联合行动。”⑩可见,布尔有些过度依赖大国来创立国际社会制度以及维持国际秩序,同时缺乏国际社会结构对大国反作用的探析。促成大国一致或共管对于维持稳定的国际秩序也许是必要的,但是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大国在诸多问题上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利益难以调和,因此大国一致或共管只能是布尔的美好愿景。冷战期间,联合国一度沦为美苏竞技场,许多决定难以达成,大国一致的愿景根本无法实现。此外,在国际关系史上,挑战国际秩序的往往是大国,大国之间的互不信任和零和观念是爆发战争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国际关系史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防范大国破坏国际秩序比寄希望于它们维护国际秩序要更为迫切。
    总的说来,布尔的大国思想是英国学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认识历史与现实中的大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是它不可避免地带有冷战时代美苏争霸的印迹。“布尔自己也认为,理论始终受到它所产生的时代背景的影响。他努力去复苏或者坚持一个植根于多元主义、均势和大国管理责任的国际社会观念,这个过程就深受冷战中紧张对峙局势的影响”。(11)冷战结束后,苏联垮台,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摆脱两大阵营对抗的诸多大国纷纷走到台前,在地区乃至全球事务中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也给后冷战时代的大国界定提出了新的课题。另一方面,在国际关系史上,大国往往凭借军事力量(确切地说是战争)来获得大国地位。在全球相互依存、核武器具有毁灭性破坏作用的情况下,大国间爆发战争的概率大大降低,经济因素在各国综合国力较量中的地位提升。而要想获得大国地位,除了拥有以军事、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强大物质基础以及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之外,还需要有大国意志,即能够在世界范围发挥大国作用,推行大国政策,施加大国影响。换言之,作为一个大国,需要具备物质、共识及意志三个层面的优势。在量化时,物质层面可以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军事等硬实力以及文化软实力进行衡量,但其他两个层面只能是相对于国际社会其他成员而言,并没有一个绝对值。此外,国家之间有强弱大小之别,大国之间也有伯仲之别,有超级大国与普通大国的差异,也有世界大国与地区大国的区别。在大国数量方面,大国在国际社会中总是占少数,在各个历史时期也都仅有数个国家可以称得上大国。但大国的实力规模却急剧扩大,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时期的大国与凡尔赛和会时期的大国以及与当今的大国相比均不在一个实力规模层次上。同时,大国俱乐部是动态的,其成员不断变化,16世纪的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后来纷纷失去了大国地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也沦为了二流大国,中国在经过二三百年的没落之后,又重新回归大国行列。
    布尔对大国及其作用做了有益探索,虽然时间已经过去数十年,但其思想对于我们认识今天的国际关系仍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在当今时代,国际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何界定大国,规范大国作用,承担大国责任,实现大国共管,是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需要解决的共同课题。
    注释:
    ①Rosemary Foot,“Chinese Power and the Idea of a Responsible State,”The China Journal, No. 45(Jan. , 2001): 3.
    ②Barry Buzan, 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 English School Theory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Globaliz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87.
    ③[英]巴里·布赞著,颜震译:《英国学派与世界历史研究》,《史学集刊》,2009年第1期,第6页。
    ④张小明:《国际关系英国学派--历史、理论与中国观》,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⑤Hedley Bull,“Society and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artin Wight, eds. ,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 p. 46.
    ⑥[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二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162页。
    ⑦[英]巴里·布赞著,刘永涛译:《美国和诸大国:21世纪的世界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2-63页。
    ⑧Martin Wight, Systems of States, Leicester: 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139.
    ⑨Hedley Bull,“The Great Irresponsibles? The United States, the Soviet Union, and World Order,”International Journal, Vol. 35, No. 3(Summer, 1980): 446.
    ⑩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二版),第165页。
    (11)Kai Alderson and Andrew Hurrell, eds. , 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 London: Macmillan Press, 2000, p.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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