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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国学派的反思(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参加讨论

    王文奇:民族主义与国际社会:英国学派的启示与反思
    民族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还是作为能够影响国际局势的政治运动,在21世纪并没有呈现出衰亡迹象,在某些国家与地区甚至正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近代以来的国际关系中,民族主义不仅是重要的国际机制之一,而且内嵌于众多其他的国际机制之中,或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间互动产生重大影响。但长期以来,“国际关系理论对包括民族主义在内的不同政治认同缺乏兴趣”。①
    英国学派对国际社会的研究在学术界产生了重大反响。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强调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与价值观念,强调国际秩序的形成。而民族主义对于国际社会的形成与演变意义重大。英国学派的早期学者已经注意到民族主义对于国际社会演进的影响。爱德华·卡尔1945年著作的标题即为《民族主义及其后》。卡尔将1945年之前的国际关系史划分为几个阶段,君主国阶段,法国大革命阶段,法国大革命后民族主义的繁盛阶段以及民族主义的破产阶段。由于二战期间的法西斯主义被看成是民族主义的极端表现,因此卡尔对1945年之前国际关系史的考察,最终落脚点在于证明民族主义在道德上的破产和在政治上的危险性,并指出“欧洲与世界要想从民族主义时代造成的苦果中重新恢复,必须抛弃某些旧有的传统并缔造新的传统”。②由于卡尔对民族主义最终持批判态度,因此没能将民族主义作为一种国际机制如何发挥作用进行深入的剖析。
    卡尔之后的英国学派学者,虽然不断完善关于国际社会与国际秩序的讨论,但对民族主义作为国际机制对国际社会的意义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直到1990年代之后,英国学派学者对于民族主义与国际社会的探讨才不断丰富与深入,代表人物有詹姆斯·梅奥尔、安德鲁·胡里奥、巴里·布赞等。
    梅奥尔正式从国际机制视角来看待民族主义,他指出,“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所有关于传统世界的假说、实践以及制度都在不同地方受到民族主义势力的反复挑战”。③民族主义作为近代以来的产物,它与人民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的紧密结合,使民族主义具有了广泛的影响力。梅奥尔指出自决权“独立于也先于民族主义的崛起”,④即自决权与民族主义的结合是历史性的建构过程。民族自决原则产生之后,与之伴随的不干涉原则在国际社会获得了合法性。不干涉原则在表面上确保了国家的整体安全。换言之,不干涉原则成为现代主权国家能够在确保彼此信任基础上形成共同利益、进行合作的前提。
    民族主义作为国际机制的作用,不只是使不干涉原则在国际上获得认可。二战之后,新产生的国际法与国际规则,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都不得不考虑各国的民族主义诉求。但各种先于民族主义而产生的传统机制,并没有完全丧失功效,处在与民族主义不断博弈的过程中。梅奥尔将民族主义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总结为两大观点:“第一,民族观念在当代政治原则中的优先性已经修正了国际社会的传统概念但并没有取代它。第二,短时期内并不存在可以直接超越作为合法性原则或者现代国家政治组织之基础的民族观念的可能性。”⑤
    胡里奥对民族主义也进行了关注,他进一步强化了梅奥尔对于自决权的论述。他认为尽管人类天然划分为不同民族的想法没有历史依据,许多民族的历史是被创造与想象的,从而使民族自决权适用的范围含混不清,但“在过去150年间几乎所有重大的地图重绘过程中,民族自决原则都牵涉其中”;⑥尽管民族自决原则在从文本上的政治理念,过渡到现实应用的国际政治原则,进而发展成为国际法的过程中,存在着多种差异化解读,但在当今时代,“民族自决原则比以往任何时候更是促成国际社会理念形成的重要的政治权力基础与道德源泉”。⑦
    在梅奥尔将民族主义正式纳入中性的国际机制分析之后,布赞在梅奥尔的基础上对这一分析路径进行了深化。布赞将民族主义列为当今国际社会的首要制度之一。首要制度包括主要制度与派生制度,首要制度中的主要制度包括主权、领土、外交、均势、人民平等、人民不平等、贸易、民族主义等。⑧与民族主义相联系的派生制度为自决权、人民主权、民主。布赞指出,民族主义及其派生出的自决权会与其他主要制度,如主权、领土、贸易等产生冲突,但这些主要制度都是国际社会中的国家成员在长期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对规范、规则的共同认可,并且这些首要制度的影响具有长期性。沿着梅奥尔的思路,布赞认为把民族主义放置到一个18世纪以来的长期历史图景中,我们会看到民族主义作为首要制度不只是添加在既有的首要制度集合中,民族主义对于其他首要制度在历史进程中的消亡以及使保留下来的首要制度产生新的内涵都产生了重要作用。布赞对影响国际社会形成与演变的制度进行了种类划分与层次划分,丰富了对于国际制度的阐释维度,尤其是将民族主义作为首要制度之一,确定了民族主义作为国际机制的重要性。
    在英国学派中,约翰·文森特、尼古拉斯·惠勒等人,虽然没有关注民族主义本身,但他们所秉持的社会连带主义,却从另一个层面对于我们认知民族主义具有启示意义。文森特与惠勒的共同点在于对人权的关注,他们站在人类总体福祉的立场上,希望摒除由民族主义所强化的“我们”与“他者”的界限。文森特强调世界主义道德立场,即“为了达到全球范围的公正,要提高某一地的人民对另一地发生的错误行为的敏感程度”。⑨惠勒在文森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获得,如有正义的理由、武力是最后手段、必须符合比例要求、有实际的人道主义效果等。⑩人权与人道主义干涉,是布赞的首要制度框架中人民平等的派生制度。但社会连带主义的意义不在于对这一首要制度的突出重视,而在于突破了国际机制是国家在互动过程中出于安全和权力分配考虑所形成的这种观点,认为在国际社会中应该有以人的安全与发展为出发点的根本理念。如将这种思考应用于民族主义,即认为民族主义机制应该从属于人权这一根本理念,而不是与人权处于同等地位、相互竞争的制度之一。
    英国学派对民族主义与国际社会的阐释,为我们在研判民族主义时脱离对与错等先入为主的道德式判断,采取中立、客观的审视态度提供了借鉴。同时,脱离对民族主义的情感与理念上的剖析,将其看成是国际机制,也有利于厘清民族主义在国际社会中所发挥的实际效用。尽管当代英国学派学者对于民族主义作为国际机制的阐释已经十分深入,但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在英国学派的研究路径之下仍有展开批判式反思的必要。
    首先,英国学派对于民族主义的机制分析,虽然以全球为视野,但却主要以欧洲的历史经验为基础,以西方的话语方式展开。英国学派对于全球性国际社会的生成进行了大量阐释,但在区域国际社会的阐述上不尽如人意。与之相伴随的,是对于民族主义在不同地区作为国际机制的作用没有进行明确区分。在不同地区,因为前民族主义时代遗留的传统机制不同,譬如非洲存在着浓厚的部族主义情结,这就导致在地区层面上民族主义机制与传统机制之间的博弈或融合的类型也大不相同。这也是今天在欧洲存在打破民族主义原则的趋势,而在其他一些地区民族主义仍是一些国家的重要诉求和政治团结的主要动员理念的原因。
    其次,在国际事务与国内事务日益融通的时代,民族主义在非国家层面产生的作用如何折射到国家层面也值得关注。英国学派并非不注重跨国因素,如文森特与惠勒对人权的关注,如赫德利·布尔对世界秩序与国际秩序的区分,“世界秩序比国际秩序的概念含义更广”,是“包括了国家内部的国际秩序以及涵盖了国家体系的世界政治体系的秩序”。(11)但英国学派并没有将民族主义融入到跨国因素中进行解读,同样对民族主义与国内制度之间关系的关注也不够。如民族主义与其派生制度人民主权之间有怎样的关联呢?亚当·沃森认为“当政府愈民主,政治领导者愈靠民众支持得以确保权位时,外交政策也就愈成为公共领域的事务,政治家也就要表现出坚定的民族主义立场”。(12)但许多历史事实表明,民族主义与人民主权之间绝不是这种简单的正相关关系,一些威权制国家的民族主义情绪更容易被统治者操控而不是相反。因此,我们应有区分、更系统地看待民族主义机制与国内机制或跨国机制之间的关系。
    再次,作为首要制度之一的民族主义与其他首要制度之间的关联,英国学派也没有进行充足的阐释。民族分离主义与领土收复主义是两种方向相反的民族主义运动,这两种运动都会对区域乃至全球秩序产生冲击,因此也成为民族主义遭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但需要进行诘问的是,这两种民族主义运动的产生究竟是民族主义自身逻辑的不可避免的外在展现,还是由于其他一些因素的变动为这两种民族主义运动的生成提供了契机与土壤?有些领土收复主义之所以形成是因为国家间的均势产生了波动;而“少数族群民族主义运动有时是对国家能力弱化的反应”。(13)因此,我们对于民族主义的国际机制分析不应简单地局限于民族主义自身,而应充分考虑到不同的国际机制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
    综上所述,英国学派将民族主义看成是影响国际社会形成与演变的重要国际机制,为我们研究民族主义提供了新的维度。但因英国学派学者历史经验的局限性及话语体系的局限性,也为我们从非西方视角考察作为国际制度的民族主义提供了契机。
    注释:
    ①简·帕特曼:《民族主义及其后》,[英]提莫·邓恩等主编,周丕启译:《八十年危机:1919-1999年的国际关系》,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②E. H. Carr, Nationalism and After, London: Macmillan, 1945, p. 74.
    ③詹姆斯·梅奥尔:《民族主义与国际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
    ④[英]詹姆斯·马亚尔著,胡雨谭译:《世界政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詹姆斯·马亚尔即詹姆斯·梅奥尔,因国内学界译法不同而出现的差异,本文统一使用詹姆斯·梅奥尔这一译法。
    ⑤[英]詹姆斯·梅奥尔著,王光忠译:《民族主义与国际社会》,第172页。
    ⑥Andrew Hurrell, On Global Order: Power, Value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126.
    ⑦Andrew Hurrell, On Global Order: Power, Value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p. 121.
    ⑧Barry Buzan, 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 English School Theory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Globaliz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84.
    ⑨[英]R.J.文森特著,凌迪等译:《人权与国际关系》,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⑩[英]尼古拉斯·惠勒著,张德生译:《拯救陌生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
    (11)[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二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12)Adam Watson, Diplomacy: The Dialoge between States, London: Routledge, 1982, p. 101.
    (13)迈克尔·基廷、约翰·麦克格雷、玛格丽特·莫尔:《全球化、欧洲一体化和民族问题》,[加]斯蒂文·伯恩斯坦、威廉·科尔曼主编,丁开杰等译:《不确定的合法性:全球化时代的政治共同体、权力和权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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