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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学研究主题的反思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宗教研究》 周国黎 参加讨论

宗教学,顾名思义,是对宗教的研究与认识或关于宗教的学问与思考,其中主要涉及宗教研究的理论、方法与态度。事实上,人类对宗教的认识与思考由来已久,但真正形成对宗教的系统的、客观的、甚至是科学的研究,那还是近代启蒙时期后出现的事物。在人类文明的诸多领域中,宗教最具神奇色彩。一方面,它独具超凡的神性特征,不仅有远古传统宗教的图腾崇拜和万物有灵信仰,还有后来的多神和一神信仰。另一方面,宗教又充满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实际内容。比如有的宗教如伊斯兰教,成了人们(穆斯林)的一种生活方式。从这两方面看来,宗教似乎与人类文明若离若合。宗教就是以这种看似相悖的,思之又令人极其困惑的奇异性,构成了人类文明中的一种神异的基本组成部分。说宗教是人类文明中的一种神异成份,那是因为宗教所独具的神性特征。说宗教是人类文明的基本组成,那是因为它是人类文明中出现最古老、存在最悠久并流传最广泛的现象。可以说,自从人类有了文明,便有了宗教。可见,宗教现象不仅是奇异的、多样的,还是复杂的。围绕着这种奇异的、多样的、以及复杂的宗教现象而展开的关于宗教本质问题的认识与思考,宗教学自然也形成了纷繁各异的宗教研究和理论。真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轮番上阵比试,各显千秋。
    一、“宗教是什么”是宗教学回答的主题
    
那么,宗教学纷繁各异的宗教研究和理论都比试什么呢?概括而言,它们比试的是如何回答宗教本质问题,也就是“宗教是什么”问题。从字面上看,这个问题涉及宗教定义问题,然而从实质上就它涉及的根本问题还是宗教本质问题。由此问题演绎展开了一系列的宗教学最基本问题,诸如宗教构成,其中包括宗教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即主要表现为人与神、理性与神性、本质与特征之间的关系;宗教演变,其中包括宗教起源等相关系列问题。
    围绕回答“宗教是什么”这一涉及宗教本质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宗教学的基本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本质论(essentialism),另一类为非本质论,本文称它为人文论。其中本质论又可分为二类,一类为实在性理论(substantive theorise),另一类为功能性理论(functionalist theorise)。从形式上看,这种理论的划分方法,基本上是依据相关理论的宗教定义的划分方法。在宗教学的研究中,论及宗教本质的各种宗教理论都曾提出各异的宗教定义,而这些定义一般被划分为两大类,即实在性定义(substantive definitions)和功能性定义(functional definitions)。实在性定义,是根据宗教信徒所信奉和认为重要的概念性内容、或理念,来给宗教下定义。这类定义强调宗教的概括性内容或宗教理念,它们一般回答的是关于宗教“是”(being)什么的问题。功能性定义,则将宗教的内容与观念撇在一边,只根据宗教在人类生活中如何发挥作用来给宗教下定义。这类定义所关注的是,宗教对个人在心理方面,或对群体在社会方面的作为,而不大注重人们的信仰和实践的实际内容,它们一般回答的是关于宗教“做”(doing)什么的问题。[1]尽管实在性宗教理论与功能性宗教理论在宗教本质或实质上有根本分歧,但有一点它们却是相同的,即它们的研究首先并主要都致力于提出一个关于宗教本质的总的理论原则,并依据这样的理论原则来分析宗教现象,进而形成它们的研究体系。所以,这两种理论有时也被统称作“本质论”理论。然而,在宗教学中还有另外一种基本理论与所谓的“本质论”理论相对应,这种理论并非首先并主要提出一种关于宗教本质的总的理论原则,它反其道而行之,首先并主要从事对宗教现象的具体了解与实地考察,然后在此研究基础上再提出对宗教的解释,进而形成其理论。由于这种理论主要由人类学者提出,我们在这里暂且称这种理论为人文论理论。如果说实在论注重回答“宗教是什么”,功能论强调回答“宗教做什么”,那么人文论则可以说是致力于回答“宗教意味(meaning)什么”。
    应该指出的是,宗教学中的实在论、功能论与人文论的划分,从实质上说并非源自相应宗教定义的区分。因为宗教定义本身也是一种表达形式,只不过它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表达形式,即表达了宗教实质意义的形式。可见,宗教定义的实在性和功能性的区分,只是宗教理论的实在性和功能性划分的形式上的原因。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有些宗教研究的理论并未提出或形成明确具体的宗教定义,但这并未影响它们在宗教学中的学术地位和价值。比如著名的比较宗教史学者坎特韦尔·史密斯(W.Cantwell Smith)等人,他们都未提出相关的宗教定义,甚至史密斯还特别反对给宗教下定义,但他们的宗教研究在宗教学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具有很大的影响。那么,导致宗教研究理论的实在论、功能论及人文意义的划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导致宗教研究理论和宗教定义的这类划分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提出这个问题并力图弄清这个问题,意义重大。因为这个问题从形式上说,是涉及宗教研究的理论原则和指导思路问题,从实质上说,它实际还涉及对宗教本质或实质的认识问题。这样看来,导致宗教研究理论和宗教定义的实在论、功能论及人文论的划分的根本原因,可以说是在于宗教研究的理论原则或指导思路的根本认识。
    宗教研究的理论原则或指导思路,不仅决定着宗教研究的理论本身、宗教定义形式,实际上还决定着宗教研究的方法与态度。功能论和人文论都主张对宗教进行解释,但它们各自的解释方法不同,由此导致解释的结论也有所区别。功能论的解释方式往往被称作“释因的”(explanatory)方式,而人文论的解释方式则主要是“释意的”(interpretive)方式。[2]“释意的”解释方式,主要为主张人文论的人类学者采用,这种方式往往侧重于对宗教现象的“意义”(meaning)的解释。而宗教现象的“意义”,在他们看来主要指那类引发人们参与宗教信仰的意图、思想、情感及动机等,因而他们在解释宗教现象时总是强调人类的思维与情感作用。他们认为:宗教是由人来参与的;宗教涉及的事物,都是对人自身有“意义”的事物;在他们看来,“释意的”即考虑人的意图的解释方式,是解释宗教现象的最好方式。对比之下,主张“释因的”解释方式的理论家们往往是功能论者,他们往往侧重于对宗教现象的“原因”方面的解释。倡导功能论者往往是社会科学家,他们习惯于将宗教现象视为社会“事物”。在他们看来,社会“事物”不仅具有结构,还存在着内在结构关系和事物变化的内在规律和因果联系。如同自然物质与自然进程,社会“事物”同样适合科学的研究和“释因的”解释。不仅如此,功能论者(有时往往还被称作还原论者)还认为,“释因的”解释方式不仅适用于对社会“事物”的解释,它们也同样适宜对人的认识和理解。持功能论的理论家,试图了解宗教信仰者的意识思想的根基或背后,进而发现更深层的根源和隐蔽的因素。他们认为,在宗教现象的深层或背后,存在着基础性的社会结构或未被察觉的心理困扰,它们构成了宗教行为的真正根源。主张“释意的”方式的研究者们之所以反对“释因的”研究方式,那是因为他们认为“释因的”方式的研究只涉及“事物”而未考虑“人”,或者说它们只将“事物”而未将“人或人的意图”作为宗教现象的主体进行研究。在他们看来,“释因的”研究方式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的基点立足于非人的即“事物”的过程,而不是立足于蕴涵人的意图即具有人的意义的现象。
    除了功能论的“释因的”和人文论的“释意的”研究方式外,还有实在论所倡导的“描述的”研究方式。实在论的倡导者往往是有宗教背景的研究者,一般的来说,他们或者是神学家,或者是虔诚宗教信徒。实在论者侧重于对宗教现象的“描述的”研究方式,他们反对对宗教进行解释,而且特别反对功能论者的对宗教的“释因的”解释。他们主张对宗教实在的现象描述,而这种宗教实在又主要表现为宗教体验,表现为对神圣的体验或“绝对依赖感”(德国新教神学家施莱尔马赫之言),因而实在论的现象“描述的”研究方式,具有明显的“神圣概念”主导论倾向。换言之,“神圣概念”派生或衍生了各种宗教现象这一先决框架,构成了实在论的现象“描述的”研究方式的最突出的倾向和特点。
    应该指出的是,宗教学中对各异的宗教研究的这种功能论、实在论和人文论的理论划分,以及“释意的”、“释因的”、“描述的”研究方式的区分,并非是人为的、刻意撮合的,它们实质上是宗教本质的基本构成在人们的认识领域中的一定的反映。换句话说,之所以在宗教学中会出现这样的研究理论与方法的划分,其根本原因并非是人为刻意追求的,而是客观内在的,这类理论与方法的划分的根据就在于宗教本质的构成特点。可见,通过对宗教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的这种划分的深刻反思,我相信我们会对宗教本质即宗教是什么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所以,我们在这里阐述宗教学中的这种理论与方法的划分,目的不仅在于使我们能对宗教学中各异的宗教理论有个清晰明了的认识,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笔者自己或大家能对宗教的本质有更深刻的理解。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对宗教学的各异的宗教研究的这种理论划分,是就各种理论的主要指导原则或思路来划分的,这就不排除有些理论在研究方法上或在某个具体观点上有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相异类型理论或方法的交融并存而非界线分明的现象。特别是在研究方法上,因为方法终究是手段,而手段往往又是公用的,比如功能论者在某些场合也会采用“释意的”或对现象“描述的”研究方式等等。换句话说,这类宗教研究理论与方法的划分是大致的、框架性的、甚至富有弹性的,而非具体的、形式的、甚至机械刻板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宗教研究的理论原则或指导思路,是宗教学各异宗教研究理论与方法(当然也包括态度)的核心、基石和根本依据。下面我们将对宗教学中有代表性的各异宗教研究理论作简明概要的梳理,尝试搞清实在论、功能论及人文论的理论原则、主要研究方法与根本态度,弄清它们在对宗教本质即回答宗教是什么问题上的分歧或共识。
    二、宗教实在论的理论原则、研究方法与态度
    
实在论由于在理论原则、研究方法与态度上具有明显的宗教倾向,因而它往往也被称作宗教性理论。宗教实在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基督教神学家、宗教哲学与现象学者鲁道夫·奥托(Rudolf Otto 1869-1937)、荷兰宗教现象学家、神学家范·德·列伍(G. Van der Leeuw 1890-1950)、以及罗马尼亚裔美籍宗教史学家及比较宗教学者米尔恰·伊利亚德(Mircea Eliade, 1907-1986)。
    在实在论的宗教理论中,奥托的关于“神圣”概念及“神圣感受”的宗教实质观,实际上构成了实在论宗教研究的理论、方法与态度的基础。奥托在其1917年出版的《神圣观念》(The Idea of the Holy)一书中,表达了他的主要的“神圣”理论。他指出,“holy”即“神圣”这个词已失去了它的神的、宗教的本意,并逐渐表露出伦理和道德上的自正性(self-righteousness)。所以,为了净化“神圣”概念,他选择了“numinous”(希腊文,意即“神本的”、“神性的”)来代替“holy”,以减少该词所具有的道德因素,并排除任何“理性的”方面。他认为,“numinous”这个概念是不能被还原为任何其它的因素,它本身就是一种先决自主的存在。奥托还指出,当时它即“the numinous”形成一种存在的体验,只有在这时候,它才能被理解。可见,奥托净化“神圣”的目的,是为了增强“神圣”的神性力量,强化它的绝对神性权威,进而增强宗教信仰。正本清源后的“神圣”更具神秘感,人们在这种“神圣”面前会敬畏震颤,由此会激发一种强劲的“生物感受”,或者说是五体投地之感。奥托在这部书中对这种神秘的直观感受进行了结构性的说明,在这一点上他实际上继承了施莱尔马赫的衣钵,他们都把宗教视为一种直观感受。奥托认为,这种神圣感受不仅是所有宗教体验的基础,还是一种先决的范畴。《神圣观念》以后成了宗教现象学的经典之作。
    难能可贵的是,奥托不仅是位神学家,他还是位现象学家和哲学家。奥托所独具的这种集宗教神学职业者、思想家和学者三位一体的身份,使得他对宗教本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他的神性信仰和神学,促成并强化了他对宗教的实质核心的“神圣”观念这样的把握;他的现象学,充实了他对宗教的实质内容的“神圣感受”这样的理解;他的哲学,使得他的宗教实质核心即“神圣”观念与宗教实在内容即“神圣感受”之间形成有机的统一关系。奥托毕生便是致力于这样的对宗教实质核心的神学把握;对宗教实在内容的现象学的了解;和对宗教本质关系的哲学的理解。
    范·德·列伍在1933年出版了一部奠定宗教现象学研究方法的专著《宗教的实质与表现》(Religion in Essence and Manifestation),他的这部研究成果,后来被德国出版商冠之以“宗教现象学”,自此这个宗教学术语便被广为采用。
    范·德·列伍将宗教体验作为宗教现象学研究的主体,这与他的宗教研究的理论原则有关。与奥托一样,范·德·列伍也把“神圣”视为宗教的本质,把宗教看作是对“神圣”即神性力量的一种回应,他的这种“神圣”观便构成了其宗教现象学的神学基础。他认为,“神圣”的首要特征是力量,“宗教就是人类与这种神性力量的交汇,宗教便意味着受超凡力量支配的”[3]体验。他提出,宗教研究的目的,是对宗教体验的理解而非对宗教启示的解释。他主张通过体验来理解宗教,因而他更倾向于心理学的而非社会学的研究方式。
    伊利亚德是位毕生致力于宗教研究的学者,曾主编迄今内容最为详尽的16卷本的《宗教百科全书》。将伊利亚德与奥托和范·德·列伍一同列入实在论宗教研究者的行列,主要是因为他们在宗教研究的理论思路、研究方法与态度上有共同之处,而不是因为他们共同的宗教信仰(伊利亚德是位虔诚的基督教徒)。
    伊利亚德在对宗教本质的认识上,与奥托和范·德·列伍一脉相承。伊利亚德同样认为,宗教的本质要素即“神圣”(sacred)是唯一的、不可还原的,只不过他的“神圣”概念意指神、祖先及创造奇迹的英雄,副入了人文主义的色彩。在宗教实质内容的观点上,他们也是同出一辙。奥托视宗教为“神圣”的一种反映;范·德·列伍将宗教描述为对神圣力量的一种反映;而伊利亚德则将宗教的多样性描述为是对“神圣”的各样反映。伊利亚德就曾提出过这样的理论原则的假设:“每一种仪式、每一种神话、每一种信仰或神性形象,都反映了神圣的体验,因此也都蕴涵着关于存在、意义和真理的概念。”[4]他的这一理论原则的假设表明,宗教的本质核心就是“神圣”,不仅宗教的实质内容是关于“神圣”的体验,而且宗教的思想也都是关于“神圣”的存在、意义和真理。事实上,不论是施莱尔马赫、奥托,还是伊利亚德,他们都曾试图提出有关宗教本质的普遍性理论。他们曾先后一致指出,宗教既不是信仰,也不是活动,而是一种体验。因为他们认为只有体验才是普遍性的。[5]他们都将具有普遍性的体验视为实在内容,这实际上也是宗教实在论名称的由来。伊利亚德的《比较宗教的类型》(Patterns in Comparative Religion)一书,便是试图提出这种普遍性宗教理论的一种尝试。可以说,伊利亚德便是凭借“神圣”概念,提出了他的具有普遍性的理论核心;借助对“神圣”的体验的思想,形成了他的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内容;又依据关于“神圣”语言即象征与神话体系的原型论,建立了关于普遍性的宗教理论的表达形式。这样,他便完成了一种完整的、具有普遍性的宗教实在论理论体系的建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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