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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现于世的元代法律典籍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知识》 张帆 参加讨论

一  发现和整理作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元朝的立法工作具有自己的特点。元人郑介夫称其为“有例可援,无法可守,……遇事有难决,则检寻旧例,或中无所载,则旋行议拟”(《历代名臣奏议》卷67《治道》)。也就是说,没有一部正规的法典,司法实践中主要使用历年积累下来的单行法规、条令和案例。随着时间推移,当然也需要对这些单行法规、条令和案例进行筛选、分类,编辑成书,以满足司法的方便。这样的编辑工作在元朝进行过两次。第一次在元中期仁宗时进行,编成的法令文书汇编于英宗至治三年(1323)正式颁行,定名《大元通制》,包括制诏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7条、别类577条,共2539条。到今天,只有“条格”的一部分(653条)幸存于世,名为《通制条格》,是治元史者必读的重要史料。第二次编纂工作是元朝最后一个皇帝顺帝在位时进行的,至正五年(1345)成书,定名《至正条格》,包括制诏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共2909条。次年,将条格、断例两部分颁行天下。元朝灭亡后,《至正条格》逐渐失传。清中叶修《四库全书》时,从《永乐大典》中辑得23卷,已非完璧。乾隆帝曾经翻阅过此书,写有一首题诗;四库馆臣在对《四库全书》所收《元史》进行考证时,也曾引用过《至正条格》的内容。遗憾的是,《四库全书》仅将辑得的《至正条格》列入存目,致使它后来再度亡佚。长期以来,元史研究者对《至正条格》只知其名,基本不再抱看到它的希望。
    2002年,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的安承俊教授在韩国庆州江东面良洞村孙氏家族调查古文书时,意外地发现了元刊残本《至正条格》两册,包括“条格”、“断例”各一册。消息传出,海内外元史学界为之轰动。尽管十几年来,陆续有一些元史方面的新史料被发现,但像《至正条格》这样重要的典籍还是绝无仅有的。由于年代久远,书籍破损比较严重,修复工作难度很大。在学者们的翘首期盼中,经过几年的修复和整理,庆州残本《至正条格》终于在2007年8月由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出版,内容大白于世。其中包括条格12卷、断例近13卷,还有断例全部30卷的目录。据韩国学者统计,条格存373条,断例存427条,合计恰好是800条。这个统计略有疏误,实际上条格存374条,断例存426条,不过总数仍然为800条,占《至正条格》颁行总条数(条格加断例)的29%。具体则现存条格占原条格总数约22%,现存断例占原断例总数约40%。粗略估算现存字数,条格7万余字,断例9万余字,共16万余字。
    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整理出版的《至正条格》,分装为《影印本》、《校注本》两册。《校注本》是由韩国庆北大学李玠奭教授、首尔大学金浩东教授和日本京都大学金文京教授共同完成的,其中又分《校注篇》、《研究篇》两部分。《校注篇》对残本《至正条格》的全部文书进行了编号、标点、校勘和简明的注释。另外,还汇辑了中、韩两国史籍中有关《至正条格》一书的零散资料,并为残本《至正条格》文书编制了年代索引,制作了残本《至正条格》条格部分与现存《通制条格》的同源文书对照表。《研究篇》则包括附有中文译文的四篇研究论文。分别是:金浩东《〈至正条格〉之编纂及元末政治》,李玠奭《〈至正条格〉之编纂及其法制史上的意义》,金文京《有关庆州发现元刊本〈至正条格〉的若干问题》以及安承俊《有关〈至正条格〉的所藏及保存原委之考察》。其中,概括了《至正条格》一书的编纂过程和流传影响,总结了残本《至正条格》的发现经过、版本特征、史料价值及其对于研究元史和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要意义。尽管还存在一些疏漏,但韩国学者对于残本《至正条格》进行的上述整理、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为学者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可以预见,《至正条格》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元史研究的热点。
    二  内容特征在元朝的法律体系中,断例大体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律,条格大体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令。这一点充分反映在断例和条格的篇目上。据残本《至正条格》所存断例目录,包括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盜、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1门,除缺少唐、金律的第一门“名例”外,其余篇目、次序皆与唐律和金律完全相同。《至正条格》的断例共30卷,现存者是其前半部分,依次为第一卷《卫禁》,第二至六卷《职制》,第七、八卷《户婚》,第九至十二卷《厩库》,第十三卷(后半阙)《擅兴》。残本《至正条格》没有全部条格的目录,但通过《四库全书总目》为《至正条格》撰写的提要,可知其条格篇目分别为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防、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共27门,与现在知道的唐令、金令篇目亦大多相同。残本《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依次为第二十三卷《仓库》,二十四卷《厩牧》,二十五、二十六卷《田令》,二十七卷《赋役》,二十八卷《关市》,二十九卷《捕亡》,三十卷《赏令》,三十一卷《医药》,三十二卷《假宁》,三十三、三十四卷《狱官》。大概可以推断,其条格的总卷数应有40到50卷。
    从篇目上看,元朝的断例、条格与其他朝代的律、令十分近似。但在条文的具体表现形式上,差别就比较明显了。律、令的文字都是高度概括的,充分体现出一般适用性。断例、条格则不然,尽管作为单行法同样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但在形式上基本都表现为临事制宜的个别判例或指令,带有时间、案情(或事由)、提议人(或部门)、文书运行和决策程序等具体细节。例如关于重婚罪,唐律的规定见于《户婚》门“有妻更娶”条: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而《至正条格》断例部分的《户婚》门“有妻娶妻”条,表述形式却是这样的:
    大德七年八月,江南湖广道奉使宣抚呈:“万户李庆瑞,见有妻妾叁人,又与仵阿刘女作养老婿。拟肆拾柒下,离异,标附。”都省准拟。
    正是由于断例几乎全都出自具体案例,所以其中并不包括作为法律总则的“名例”门,“名例”条文很难由具体案例引出。与此相联系,与一般性的律、令相比较,断例、条格更具多样性,往往在一个条目下会列出细节有异的不止一项条文。这样,尽管篇目接近,但《至正条格》断例、条格的条文总数要明显多于其他朝代的律、令。在文字方面,大部分是古代公文常用的汉文吏牍体,但如果涉及到向皇帝汇报请示,因为奏对时要用蒙古语交流,蒙古文记录,形成文件时就会使用以汉语“硬译”蒙古语的蒙文直译体。举条格部分《医药》门的“官员药饵”条为例:
    天历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太医院奏:“诸王百官怯薛歹每,俺根底索生熟药的多有。俺待与呵,上位登了宝位,不曾明白得圣旨有。在前累朝皇帝时分,些小药与有来。依着那,合与的,俺太医院官斟酌与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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