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斯兰教的基本结构 从总体上观察伊斯兰教,人们会发现它是一个多层面的结构体,每一层面都以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关系存在为前提,每一层面都围绕着信仰对象而显现其存在的价值。 在这一多层面结构中,居于最核心、最内层的,是穆斯林内心关于真主独一的观念、对真主的信仰、神秘体验和崇敬情感,以及对上述观念、信仰、体验和情感经过系统化、形而上学化而形成的种种信条、教义或思想体系,以文字形式表述的经籍著作(如《古兰经》、“圣训”、教义学著作等),有关的学说和思潮。 居于它的外层的,是穆斯林的上述观念、信仰、体验和情感的外化,即以宗教行为表现出来的、种种程式化和制度化的宗教礼仪、义务,与宗教伦理观念相关的行为规范,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中应予遵循的禁戒,以及以律法形式体现的宗教的和社会的制度和律例(如天课制度、家庭、婚姻、财产继承、丧葬制度等。) 居于再外层的,是穆斯林从事宗教生活的物化场所(寺院和道堂),处理并调节他们之间日常关系的生活共同体(寺坊、“乌玛”),宗教文化中心,依附(或独立)于寺院的教育机构:经学院校,以及有关的制度规定(如寺院制度、掌教制度等)。 居于最外层的则是宗教社团组织。包括纯宗教的、半宗教--半社会性的,宗教--政治性的、政治--宗教性的社团组织,以及有关的种种制度(如章程、纲领等)。此外,还有在伊斯兰名义下的政党和组织,它们虽系纯政治性的,但其基本成员均为穆斯林,也就与宗教有这样那样的关系,实际上处于这一层面的最外围。 伊斯兰教正赖于上述各层面的存在而体现为一个现实的活生生的宗教。为适应穆斯林日常宗教和世俗生活需要,它就很自然地发展起与各层面有关的教务人员。如主持穆斯林日常宗教和世俗生活的教长(伊玛目、阿訇、毛拉)、讲道员(海推布)、宣礼员(穆安津)等,裁决和调停他们之间纠纷和疑难的教法官(卡迪),阐释和教授教义、教法的宗教学者或教师(乌里玛、穆智台希德、阿亚图拉、穆夫提等),主持地区性宗教和社会事务的伊斯兰长老(谢赫·伊斯兰),还有出身于“圣裔”或显贵世家的成员(如赛义德、谢里夫、和卓等),在苏非派中则有精神领袖(穆尔希德、巴巴、辟尔、依禅、教主等)。此外,与宗教有关的还有上述宗教社团组织的领袖人物以及治理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的行政事务的官职人员(如历史上的哈里发、埃米尔、苏丹等)。一般说来,上述人员都是伊斯兰教的上层。他们通常以精湛的宗教知识和虔诚信仰,得到普通穆斯林的信任和拥戴,在信徒中享有声誉;有的人实际上并没有什么知识,信仰也并非那么虔诚,他们仅以个人的出身门第而获得某种头衔、身分、声誉或地位。但这不排斥他们在伊斯兰教中仍起着这样那样的作用。 二、伊斯兰教的自我调节 穆斯林同普通人一样,当外界(社会、自然界、思想)发生变化时,他的思想也会随着外界的变化,或早或迟地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随着他们的思想的发展和变化,同样会引起他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文化的……)发生相应的发展和变化。这种变化完全赖于自我调节机制的作用。 这种自我调节,既坚持对真主独一的信仰,又对外界做出自身的反应。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节机制的作用使自我适应变化了的生存条件;与此同时,经过调整了的自我又会对生存条件产生一定的反作用。这种自我调节本身包含着自我完善、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内容。 伊斯兰教的自我调节是由它的信仰主体来实现并完成的,确切地说,实现并完成这一调节机制的并非普通信众,而是它的上层,主要是它的知识阶层--乌里玛。他们献身于伊斯兰事业,被认为是穆罕默德事业的继承人;他们也自认为是伊斯兰教义和教法的阐释者和捍卫者,其职责在于指导并约束普通信众的宗教和世俗生活,匡正他们偏离正道的信仰和行为,使之顺从并遵守它的诫命和禁令。该阶层唯有的特权是对教义、教法问题做出阐释和决断。他们在宗教和世俗生活中的这种特殊作用,决定了他们在教众心目中具有师长声誉和权威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关注的中心是宗教事业的兴盛和发展。他们对宗教事业的关心,为伊斯兰教的自我调节提供了巨大动力。 历史上,伊斯兰教之所以能够不断更新、完善、发展,并在各不同国家和地区得以应付内外的事变而延续下来,完全赖于自我调节机制的作用。人们今天所见所闻的伊斯兰教与穆罕默德时代的伊斯兰教相比,无论是在经训的汇集还是教法礼仪方面,都已发生了变化。伊斯兰教兴起之初,只有简单素朴的信条,没有成文的、思辨的信仰体系,更没有经过系统、逻辑的论证。可是,随后出现的教义论辩及其得出的结论终于被正统派接受,进而被定为伊斯兰教的官方信仰。同样的,神秘主义也一度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安萨里则继艾什尔里调和正统信仰与理性主义之后,进而把理性化了的信条与神秘主义再合一,从而形成伊斯兰教官方信仰体系的最终形式。早年的素朴信条和原旨教义与之相比,则大为逊色。 在当代,伊斯兰教自我调节的目的在于:使自身与所在国家的社会生活日益现代化相协调、相和谐的同时,继续维持自身在穆斯林大众中的影响和地位,不致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丧失对穆斯林的控制。比如,继续坚持并强调对真主独一的信仰;对伊斯兰教义和教法进行必要的适应现代化的解释、适当改变那些不适应现代生活的繁文缛节的同时,尽量向教众灌输虔诚意识、培养宗教热情……;允许教众社会生活世俗化的同时,在可能的范围内强调并实现它的伊斯兰化;努力普及或恢复伊斯兰教育;尽力强化伊斯兰教、利用一切现代化宣传手段、媒介和阵地传播宗教知识;除从国库中争取财政支持外,继续向个人、社团、企业等谋取课税或捐赠;支持所在国的现行政策,从经训中为之寻求根据,并做出符合宗教利益的论证;当局应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增添有利于宗教发展的条款、国家应具有更浓的伊斯兰色彩,作为教界对国家现代化支持的回报;乌里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更大的作用,选举更多的乌里玛进入议会,使他们在立法中有更大的发言权;支持国家吸取并利用西方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同时,竭力反对西方的意识形态、生活方式、伦理规范、价值观念;涉及宗教、教派问题时显现其宽容性和调和性,涉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问题时则显现其政治化倾向;适度地重视理性在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此等等。 正因为伊斯兰教具有适应性、可塑性、权变性,在现实生活中并未被削弱、被遗弃。反之,正因为它适时的自我调节,而得以巩固和发展。当代的伊斯兰复兴表明了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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