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伊斯兰教中兴起新教派。根据《古兰经》,穆罕默德是“先知的封印”(33:40)。然而,为满足某些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一些人自称先知,从而导致伊斯兰教内部的新分化,出现了新兴教派。 其一,巴哈教派。19世纪中叶,从波斯伊斯兰教十叶派的谢赫学派中兴起巴布教派。巴布教派被波斯当局镇压后,从中衍生出巴哈教派。1863年,巴哈乌拉(1817-1892)自称先知,同时也被他的追随者承认为先知。20世纪以来,该教派越是得到愈来愈多的不同国籍信徒的拥戴,它也就越是从混合主义方面发展它的教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很自然地与伊斯兰教决裂并演变为新的世界性宗教--巴哈教(根据译音为“巴哈伊”、有人称“巴哈伊教”)。 其二,阿赫默底亚教派。19世纪下半叶,在印度逊尼派中兴起一股混合主义思潮。该教派因其创始人米尔扎·库拉姆·阿赫默德(1836-1908)自称先知而得名。其教义主张吸引了大批信徒,随之发展为新教派。实际上,它一直被认为是“异端”,本世纪70年代以来该教派的信徒被巴基斯坦当局宣布为非穆斯林,甚至在伊斯兰国际会议上被宣布为“非穆斯林少数”。尽管如此,该派成员仍继续坚持伊斯兰信仰并自认为是穆斯林。 其三,美国“黑人穆斯林”。本世纪30年代,黑人中兴起宗教--政治运动。伊利加·穆罕默德自称先知,在黑人中建立宗教社团--“伊斯兰民族”。这些尚未了解伊斯兰信仰的“伊斯兰民族”采取敌视白人的宗教--政治主张,期望在美国建立黑人的独立国家。同时,它还排斥异己,严惩背教者。因而只在部分黑人中得到发展。60年代中叶,“伊斯兰民族”的领导成员朝觐麦加后,发现外界的伊斯兰信仰与自身宣扬的教义大相径庭。70年代中叶,伊利加·穆罕默德去世,“伊斯兰民族”发生分化。继续使用“伊斯兰民族”名称者,宣称是它的真正继承者;新领袖则向逊尼派教义靠拢,真正归入伊斯兰信仰的主流。 上述事例表明,伊斯兰教在发展过程中发生分化是不可避免的。不管巴哈教派和阿赫默底亚教派如何强调混合教义,也不管“黑人穆斯林”如何排斥异己、坚持信仰,其共同点在于承认创始人的新先知的身分,承担救苦救难的新使命。尽管它们遭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冷遇或反对,但它们都得到了相当的发展。这同它们的主张适应了信仰者的精神、心理的需要分不开的;同时,它们的社团强调互助、互济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部分信众现实的物质需要。巴哈教的兴起是它由内而外分化的一个例证;“伊斯兰民族”的分裂,那些自认为是“穆斯林”而又并非穆斯林的黑人最终真正信仰了伊斯兰教,这是由外而内认同于伊斯兰教的一个例证;阿赫默底亚教派虽被歧视、反对、甚至被视为“异端”、开除教籍,但他们是甘愿孤立,仍坚持伊斯兰信仰,并不因此而另立新教的例证。伊斯兰教所提供的这三个事例是否具有普遍意义,目前尚难以断言;可是,这三个事例本身所说明的问题是其它世界宗教还未能提供的。 六、伊斯兰教的社会运动 就个人而言,尽管伊斯兰教法对穆斯林日常宗教和世俗生活有所规范,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个穆斯林都能以此来严格律己。就伊斯兰社会而言,尽管伊斯兰教对处理穆斯林之间的关系有其社会准则,它提倡以兄弟情谊对待教胞,强调社会的公正、平等和正义,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个人道德行为上的差错、社会上存在的弊端,这一切都被认为是非伊斯兰的、背离伊斯兰的、甚至是反伊斯兰的,而不是伊斯兰教所冀望的那种完满的境界。因此,个人的信仰需要净化、社会的痼疾需要治理。 伊斯兰世界在不同时期兴起社会运动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即伊斯兰政治理论中关于穆斯林应顺从当政者,以及对不义者应予惩处的主张。社会运动的目标可能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不同领域,但与人们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则是宗教性和政治性的社会运动。就宗教性和政治性的社会运动而言,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形式。它或是自上而下的由当政者出面组织、领导;或是自下而上的由教派或社团组织发动、领导并反对当政者。不管它采取何种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模式。 其一,以新先知面目出现的社会运动。除历史上类似的运动外,前述阿赫默底亚教派运动、巴哈教派运动、黑人穆斯林运动(“伊斯兰民族”)等,即属此。 其二,以“圣裔”、马赫迪(或救世主)和巴布(原义为“门”,指引导世人到达真理之境的门)名义出现的社会运动。如中世纪还权给先知家族的合法主义运动、北非的穆拉比特运动和穆瓦希德运动,19世纪的苏丹马赫迪运动、波斯的巴布教派运动,1979年麦加清真寺事件和1980年尼日利亚卡诺事件中的马赫迪再世等,就采用了这类名义。 其三,以“圣战”为召唤出现的社会运动。如印度的“圣战者”运动、阿尔及利亚民族解放阵线在“圣战”名义下领导的民族解放运动等。 其四,以复兴伊斯兰原旨教义为召唤的社会运动。除历史上周期性出现的宗教运动外,近代的瓦哈比教派运动、本世纪20年代的哈里发运动和埃及穆斯林兄弟会的活动、以及当代的伊斯兰复兴运动等。 社会运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它所针对的目标不管是个人还是社会,其始端、其目的可能是宗教性或政治性的,但其结局往往是政治的而非宗教的。它可以采取和平、合法、公开的手段,但决不排斥暴力、非法、隐蔽的形式;事实上,历史上的社会运动很少不涉及暴力、非法、激进或极端手段,甚而以武装斗争形式出现。其组织者、领导者最惯用的手法就是在伊斯兰的名义下、以伊斯兰为旗帜,召唤群众参与运动。由于教派本身的特点,教派运动通常在领袖人物领导下从事活动(无须其它社团组织)。不管其组织者、领导者的社会职业、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声誉、头衔……如何,运动的社会基础总是社会的中下阶层群众。总之,伊斯兰教的社会运动可能是政治风暴来临的前奏,也可能是改朝换代的信号,可以是社会变革的催化剂,也可以是教派兴起的产物,至少它会给社会带来这样那样的影响。因此,不应轻视伊斯兰世界发生的社会运动。 七、伊斯兰教在当代的发展 伊斯兰教自兴起以来,它的外在、有形的方面(寺院、教徒、教务人员、经籍书文、组织社团等)和有关的禁戒、制度、条例,以及内在、无形的方面(教义、主张、思想、理论等)都得到相当发展。在伊斯兰世界,由于伊斯兰教被作为政治、经济制度、生活方式看待,它与社会的关系,也被不恰当地夸大。 在逊尼派伊斯兰教流传地区,它的教界和穆斯林受传统政治理论束缚,缺乏参政的习惯和经验,历来顺从当政者,对他们持隶属、服从态度,从不妄图染指并谋取政权。那些热心从政的政治反对派,则以经训为据,主张建立“伊斯兰”国家、政府、社会和秩序,竭力强调国家权力只归真主,抨击当政者背离伊斯兰信仰和原则,以图攫取政权。如果他们无法立即夺权,则从事暴力、恐怖活动以削弱对手,为攫取政权创造条件。尽管这不能说是对伊斯兰政治理论有什么发展,甚至也得不到教界的认可,但这类主张已被付诸实施,对社会造成严重破坏和不良影响。同样的,当政者也热衷于利用伊斯兰的旗帜,支持伊斯兰教事业的发展。十叶派教界则有率领群众参政的传统。阿亚图拉霍梅尼没有受该派传统政治理论的束缚,消极地期待马赫迪或隐遁伊玛目的再世;而是肯定以他本人为首的教法学家有权推翻君主制、确立教法学家在国家政权中的至上地位、建立由教法学家统治的神权政体。从而从理论和实践上发展了该派的政治理论。他的政治主张不仅在伊朗变成了现实,而且对逊尼派伊斯兰教流传地区同样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各国的政治反对派和不满现状的社会中下层群众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这是值得人们关注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