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朝鲜族居民跨境流动:新中国政府的对策及其结果(1950-1962)(上)
作为“跨界民族”,中国东北朝鲜族居民的迁移和流动,是中朝关系历史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于同一民族分别居住在不同国度、拥有不同国籍的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国际学界研究中形成高潮,也成为中国民族学研究热点。在理论探讨中,学者提出了“跨界民族”(Crossborder Ethnicity)、“跨境民族”(Trans-border Ethnicity)、“跨国民族”(International Ethnicity)等不同概念,并对其定义及内涵持有不同解释①。本文使用“跨界民族”这一概念,只是意在用其表述朝鲜族的一个基本特征--跨国界而居。正是这个特征,构成了朝鲜族居民频繁跨境流动的社会基础。 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的朝鲜族不是土著民族,而是从朝鲜半岛迁移而来的跨界民族。尽管对其大量迁居中国东北地区的起始年代存在争论,但研究者大体都认为清末以来在朝鲜族的移民史上出现过两次高潮,即1910年日韩合并后大量朝鲜人逃亡中国和1931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强迫大批朝鲜人迁入此地。作为朝鲜移民的集中居住地,延边地区朝鲜族人口的变化很能说明问题。据地方志记载,1908年延边的朝鲜族只有8.9万人,1930年便猛增到38.8万人,到1945年日本投降前夕更增长到63.5万人②。而此时整个东北地区的朝鲜族人口已达216.3万,成为中国历史上朝鲜族人口最多的一年。战后朝鲜独立,居住东北的朝鲜族开始大量反向移民,返回朝鲜的大约70万人,到1947年,东北朝鲜族居民还有140万人,其中大部分住在共产党占领的解放区,居住在国民政府收复区的只有93 283人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留在东北的朝鲜族居民只剩下70.77万人,其中延边地区51.9万人④。由此看来,朝鲜族居民大规模跨境流动是有历史渊源的。 无论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越界移居中国的朝鲜族已渐渐融入中华民族,成为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对于朝鲜族居民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大规模跨境双向流动及其在中国居住地建立正常社会生活的状况,中国学者已经有了比较系统和深入的考察。但所有这些研究几乎都止步于20世纪40年代末,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东北地区朝鲜族居民的跨境流动情况,以及中国政府相应对策的研究,基本上还没有纳入学术界的视野,即使有所涉及,也是浅尝辄止⑤。 最近十几年民族学的研究表明,跨界民族问题是涉及国际地缘政治的重大问题之一,一旦处理不当,就会成为地区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并引起严重后果。对跨界民族采取不恰当的政策,忽视或过分顺从跨界民族的族群利益,其结果都会削弱国家认同意识,引起边境地区动乱,造成对国家的离心力,进一步发展还有可能影响相邻国家间正常的外交关系,甚至引发边界纠纷,危及领土主权,从而威胁国家安全。波黑战争、科索沃战争、西亚库尔德人问题、俄罗斯与格鲁吉亚的矛盾等等,都是这方面的先例。而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50多个少数民族中,属于跨界民族的就有30多个,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⑥。在这方面,朝鲜族的跨境流动问题,如中国朝鲜族人口严重外流造成边境乡村日渐“空洞化”,以及朝鲜人大量非法越境来华影响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等现实情况,已经成为人们预测朝鲜半岛局势变化前景时感到忧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毫无疑问,从历史学的角度探讨这些现象的根源和成因,是十分必要的。 历史现象表明,造成中国东北朝鲜族居民频繁跨境流动的根源主要有三个,即朝鲜族居民的生存本能、族群意识及其国籍认定。本文拟重点利用中国外交部和相关省市开放的档案文献,从中朝关系变化的角度,考察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东北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族群意识、流动状况以及中国政府处理这些问题的方针、政策及结果。 一、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及其解决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讲,处理跨界民族问题的首要环节是确定国籍。解决东北地区朝鲜族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迁移的问题,首先就需要确定他们的国籍,即区分在中国的朝鲜籍侨民和中国籍朝鲜族居民。 到清朝末年,中国政府深知,只靠“剃发易服”已经很难归化外来民族,于是制订了国籍法。中华民国成立后,首先颁布的也是国籍法,随后又有两次修订,其目的就是使那些越界定居的外来民族尽快“归化入籍”。至少到民国初年,一些朝鲜族居民已经在中国享受公民的合法权益。据中共延边地委的一个报告说,在民国四年,和龙县办理第二次朝鲜人入籍事宜,珲春、延吉、汪清三县亦相继办理。朝鲜人入籍后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延边很多朝鲜移民由此取得了合法地位。如和龙县12个社,除德新社社长外,其余均为朝鲜人。延吉5个乡,除乡长外,副乡长则均为朝鲜人。汪清、珲春两县情况亦如此。⑦不过,总体看来,加入中国籍的朝鲜人数并不可观。为了对抗日本人侵占东北的阴谋,民国政府在1929年修订国籍法时,取消了对双重国籍的限制。即使如此,当时东北朝鲜族居民中入籍者仍不到十分之一,而占绝对多数的是无国籍朝鲜人⑧。 战后,在东北的朝鲜族居民多数返回朝鲜,留下来的大都已有2~3代或30~70年居住历史。他们90%以上经营农业,主要集中在延边地区,基本上都是自己聚成村落,只有少数与汉民杂居。其中加入中国国籍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朝鲜侨民⑨。为了稳定这批朝鲜族居民,国民政府外交部规定:“对定住于吉东延吉一带之韩人,应视同中国人民,确认其为中国国籍,由东北行辕拟定根本办法,呈报核定。”1947年8月18日,东北行辕正式颁布了《东北韩侨居留证领发办法》。然而,到是年10月,在国民党控制的收复区11个县市中,领取居留证的朝鲜人只有9896户,34713人⑩。 在共产党控制的解放区(以延边为主),情况也差不多。1931年日本占领东北后,中共满洲省委曾把居住在东北的朝鲜人视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并组织了民族统一战线进行抗日斗争。日本投降后,东北地区朝鲜族居民到底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还是外国侨民的问题再次提起。1945年9月末,中共东北局注意到朝鲜民族的地位问题,认为除参加华北抗战的朝鲜义勇军外,在东北的朝鲜居民一般应视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11)。1946年1月1日,延边专员公署副专员董昆一宣布,根据延边民主政府的规定,“愿意加入中国国籍的韩国人可以入籍,可以成为中华民国的国民,这样朝族可以成为中华民族中的一个少数民族”(12)。这就是说,朝鲜人是否加入中国国籍,完全是根据自愿的原则。 从战后的情况看,在东北的朝鲜人中,尽管政治上有不同倾向和选择,但缺乏对中国的认同感,回到朝鲜半岛的愿望是普遍存在的。1946年9月,在哈尔滨召开了北满地区朝鲜人民主联盟第三次会议,大会通过的《朝鲜人民主联盟纲领》明确规定:联盟的任务是“支援朝鲜国内的民主运动,取得朝鲜的完全独立,为建设新民主主义朝鲜作贡献”。的确,当时多数在东北的朝鲜人都认为“朝鲜是我的祖国”(13)。在战后初期,中共从革命理念出发,支持朝鲜族居民回国建立革命政权,认为其结果对中国革命政权的建立也是有利的。但是,当中共已经在东北一些地区建立了地方政权以后,对当地朝鲜族居民的频繁流动就开始感到不安了。1948年8月中共延边地委在一份文件中指出,由于历史、政治和文化原因,在东北的汉族与朝鲜族居民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对立情绪。朝鲜人“到中国国境以来,长久地受日本与中国地主军阀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他们虽然三代以上居住在中国境内,而他们的朝鲜祖国思想是相当浓厚的”。很多延边朝鲜人,包括少数中共党员干部,要求回到朝鲜去,尤其在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中,这种观念比较强烈(14)。跨界民族的这种族群认同感是影响朝鲜族入籍的主要因素,而大量外籍或无籍居民的存在,则对东北边境地区的稳定形成压力。因此,尽管中共尚未建立起全国性政权,也不得不在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解决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 为区分朝鲜族居民和朝鲜侨民,以避免因边民流动而引发社会纠纷,1948年8月延边地委建议:1.凡居住延边并登记过户籍的朝鲜族居民,为中国公民;家族在朝鲜而家长与财产在延边,并经过政府许可经常往来的朝鲜居民,可承认为中国公民。凡没有登记户籍者,或经过批准出国移住而返回者,为朝鲜侨民。对公民和侨民在权利义务上加以区别。2.与北朝鲜互相建立具有外交性质的机关,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3.考虑到朝鲜族的历史习惯,适当解决边境地区生活必需品的交换问题。4.图们江江源地区因江流改道造成国界不清,需要确定以主流为界,住在原地居民可依其自愿仍住原地或迁回本国,以便管理和免致不必要之纠纷(15)。 考虑到延边朝鲜族居民的观念和感情,并出于革命斗争的需要,中共当时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国籍政策。1948年12月9日,中共延边地委书记刘俊秀讲到民族政策时,一方面提出:“凡是过去居住在延边地区并在土改中已向当地民主政府正式(申请)加入户籍者,为中国之公民(包括城镇在内);凡未正式加入户籍或新由朝鲜临时来居者,为朝鲜侨民。公民与侨民在权利和义务上应有明确的区别,并按此区别来确定在中国境内入籍的朝鲜人民与朝鲜民主共和国的关系是同一民族居住在两个国家--中国与朝鲜之友邻关系。因此,凡是在中国境内入籍的朝鲜人民,均以中国公民待遇,不能以朝鲜侨民看待。”另一方面又指出,由于朝鲜民族的人民有自己特殊的民族传统,有长期的革命斗争历史,加之中朝两国地理上数百里毗邻,因此“必须承认中国境内的朝鲜人民有原先自己的祖国--朝鲜民主共和国”。所以,当他们的祖国受到侵略或威胁时,中国境内的朝鲜人民就有责任去保卫祖国(16)。这无异于承认东北的朝鲜人拥有双重国籍,既可以作为中国公民参加解放战争,又可以随时以朝鲜公民身份回国参加革命斗争。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特别是朝鲜战争期间,东北朝鲜族居民的流动情况更加复杂,也加重了中国政府日后处理他们国籍问题的难度。从中国去朝鲜的,主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中的朝鲜族部队,以及中国地方政府组织援助朝鲜的干部、医生、司机。战后这些人有的定居朝鲜,有的又返回了中国(17)。从朝鲜来中国的,除在吉林休整和重组的人民军部队外,主要是疏散到东北的朝鲜干部及其家属,还有大批难民。军人在战争期间又回到朝鲜作战,可以不计,而疏散或逃难到中国的朝鲜人,很多人后来就留在了中国(18)。尽管逃到中国的难民数字尚无详细统计,但肯定不在少数,以致中国政府在1951年1月发起了捐助朝鲜难民的运动(19)。总体看来,朝鲜人流动的趋向,在战争初期主要是从中国流向朝鲜(参战),而在美军仁川登陆、战局发生逆转之后,则是从朝鲜流向中国(撤退、逃难),停战后又有一些人返回朝鲜。这种情况进一步增加了区分朝鲜人与中国籍朝鲜族居民的困难。1950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规定了朝鲜族加入中国籍的条件:八一五前在东北居住者;八一五后曾回朝鲜后又来东北,并在东北有房屋、土地、商业经营或有直系亲属者;八一五后分得土地、房屋而从事农业生产者(20)。 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幕时,东北朝鲜族居民代表就是以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资格参加会议的(21)。但整个移居中国的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当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1952年年底,天津市外事处报告,当地的朝鲜侨民很多要求加入中国国籍,但情况十分复杂。有的人表示,长期生活在中国,“对这块土地已生了感情”;有的人在东北是被视为少数民族,到关内后则被认为是朝鲜人;有的人在单位被当做中国人,但公安局却把他算作外侨;有的家庭,男方是中国人,女方却是朝鲜人;有些朝鲜族学生,因家庭系外侨而不能加入共青团,如此等等(22)。不久后,延边自治州也发来类似的报告说,自朝鲜战争以后,有11 000余朝鲜人由朝鲜来到延边地区,散居在延边各城市和农村,依靠政府救济和群众帮助,或投亲靠友维持生活。虽然有些已由政府安置就业,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首要的就是如何解决这些朝鲜移民的国籍问题(23)。 1953年4月,中共东北局向中央报告说:鉴于基层选举即将开始,需要进行人口普查和选民登记,大量在中国的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但是,东北延边等地与朝鲜一江之隔,两边人民“往返密切,情况复杂”,致使居住中国的朝鲜侨民与中国籍朝鲜族居民“混淆不清”。目前朝鲜处于战争环境,很多朝鲜人要求加入中国国籍,如按照自愿的原则处理,可能引起朝鲜友方误会。东北局的原则意见是:凡1949年10月前即居住东北已安家立业者,应作为中国少数民族看待,但如本人愿为侨民者,听其自便。此后特别是朝鲜战争后来东北者,应一律作为朝鲜侨民看待。报告还就一些具体情况的处理办法提出了意见。周恩来对此批示:交外交部研究后提出意见(24)。 是年6月28日,周恩来和邓小平致函毛泽东并中共中央,送交了给东北局的复电草稿,表示同意东北局处理朝鲜族居民国籍问题的原则意见(25)。8月17日,中共中央复电东北局,同意以1949年10月1日为时间界线区分来华朝鲜人国籍归属的基本原则。至于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原则处理:1.家庭久居东北,已加入中国籍,后去朝鲜但未领有朝鲜公民证者,仍是中国籍朝鲜族;家住朝鲜,本人来东北经商或居住者,应算作朝鲜侨民。2.一家分住两国者,主要成员在朝鲜居住者应当作朝鲜侨民,主要成员久居东北,其居住中国的成员,则为中国籍朝鲜族;如划分不清者,应根据自愿原则处理。3.中国籍朝鲜族人与1949年10月1日以后来中国的朝鲜侨民结婚,如本人未提出改变国籍,暂时不予变更;具有朝鲜国籍的男方或女方,要求加入中国国籍者,应暂不预处理。如果具有中国国籍之男方或女方自愿于朝鲜停战后随其具有朝鲜国籍之男方或女方前往朝鲜参加建设者,应加鼓励;愿脱离中国国籍加入朝鲜国籍者,应予批准。4.凡父母双方俱有中国国籍,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朝鲜境内所生子女,即为中国籍朝鲜族。凡父或母一方为朝鲜国籍,其所生之子女生在朝鲜而现来中国者,应当做朝鲜侨民;生在中国者,应为中国籍朝鲜族,当其年满18岁愿变更国籍时,应按自愿原则办理(26)。这一指示后来便成为中国各级政府处理在华朝鲜人国籍问题的法律依据(27)。从上述处理意见可以看出,在处理东北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时,中国政府特别注意照顾朝鲜政府的感受。这样的原则和处理方式,朝鲜政府当然是满意的。1954年1月23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致函外交部称:北京、上海、天津很多过去已登记为朝侨的居民也迫切要求解决国籍问题,朝鲜大使馆曾表示“他们目前解决不了朝侨问题,等着中国政府按东北办法处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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