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8月形成的《关于识别国籍及处理华侨和中国籍朝鲜族人回国等内部问题工作暂行办法》,在解决中国朝鲜族居民的国籍问题方面,基本上重申了1953年8月17日中共中央指示的原则和处理意见。同时,又增加了有关在朝华侨和中国籍朝鲜族人申请回到中国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可予批准回国的,是老弱病残者、回国结婚者、生活困难者以及其他朝方难以安排或给朝方造成困难者。对下列人员不宜批准回国:有劳动能力者,尽量动员其留朝工作;因一时失业者,应请华侨联合会设法解决其生活和职业等问题;申请回国读书升学者,应劝其继续在朝学习,将来参加驻在国的建设(29)。显然,这样处理问题的结果是令朝鲜政府感到满意的。 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在处理朝鲜族人的国籍问题时,倾向于遵从朝鲜意愿,照顾朝鲜利益,其主要出发点,大概主要是从政治和外交两个方面考虑的,即在国际斗争中支持朝鲜,在对外关系中加强中朝团结。不过,从一个多民族国家公民对国家认同的角度来看,这样做的后果却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籍朝鲜族居民淡漠了中华民族的意识,从而在客观上强化了跨界民族的族群意识和地方民族主义思想。自愿入籍的原则无可非议,但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一原则与具体实施办法结合起来,才是稳定边境地区居民的根本。否则,长期依从邻国意愿,不断调整国籍政策或做出临时性规定,不但无助于强化边境地区跨界民族的国家认同和民族意识,甚至可能会鼓励边境居民增强其改变国籍、向外移民的情绪(30)。 在1957年5月底中共吉林省委在延吉市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朝鲜族代表的发言充分反映出当时东北朝鲜族人的民族情绪。座谈会第一天,延边大学的青年讲师和助教便提出了朝鲜族的祖国问题。历史教研组李寿松说,目前许多朝鲜族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外国的说法。他认为延边的朝鲜族并不是从古以来的土著民族,而是来自于朝鲜。现在把中国视为祖国,只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开始的,而在此之前的祖国则是朝鲜。因此,应该把朝鲜看成是“民族祖国”。朝鲜语讲师崔允甲则认为,朝鲜人和延边的朝鲜族有着同样的语言、文化、心理状态和民族起源,因此可以将中国称为“祖国”,而把朝鲜看成“母国”。在连续四天的座谈会上,虽然主题是爱国主义教育,但是竟无一人对“民族祖国”和“母国”的提法表示异议。很多教育界的代表要求与朝鲜建立直接、广泛的联系,而不要再用行政手段把朝鲜和延边之间的关口卡得太死。在座谈会后的汇报会上,州党委第一书记朱德海说,现在朝鲜族中,明说中国不是祖国的人不多,但是从内在的情感上来看,大部分朝鲜族(至少是40岁以上的人)都不承认中国是自己的祖国,特别是在遇到困难时更想起朝鲜(31)。 在当时开展的整风运动的“鸣放”中,类似的言论更加激烈。延边地区一些朝鲜族干部、教师和学生明确表示,不愿承认中国是其祖国。有人把朝鲜称为“民族祖国”、“第一祖国”、“感情祖国”,把中国称为“法律祖国”、“第二祖国”、“现实祖国”,而把苏联称为“无产阶级祖国”、“第三祖国”。有些干部和上层知识分子认为,自治州政府是“形式”,是“多余”的。还有些人要求扩大自治,主张把东北100万朝鲜族都划归延边,提高自治地区的行政地位。甚至有人认为,朝鲜族接受共产党领导,是朝鲜族缺乏“独自性”、“主体性”、“民族自豪感”的表现,说朝鲜族干部有“奴隶根性”。个别人干脆提出在延边成立“劳动党”,声称共产党“不适合朝鲜人的心理”(32)。 根据新华社的内部报道,尽管在随后开始的反右派运动中,对地方主义进行了批判,但延边的情况并没有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多祖国论”和“多党论”,包括要求将自治州升为自治区,甚至从祖国分离出去;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自己的祖国;不要中共,只要劳动党;不要汉族干部领导等。州委认为,这个问题是不同程度在朝鲜族人中普遍存在的“命根子”问题。2.朝鲜族先进论和汉族落后论,不承认汉族的主体性和先进性,认为汉族是因为人口多才成为主体。3.孤立地强调民族特点和差异性,强调语言纯化等。自治州党委不得不在1959年4月重新开始整风,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干部中彻底批判地方民族主义,并在群众中进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33)。 东北朝鲜族居民的这种情绪和状况,构成了后来他们在中朝两国之间经常性流动的思想条件和感情基础,为朝鲜族居民大规模回流朝鲜埋下了伏笔。 二、中、朝政府对边民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跨界民族或边境居民大规模、经常性流动,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需要及时加以解决的问题。在中国,与东北朝鲜族居民跨界流动情况类似的,还有广东和新疆(34)。在广东省毗邻香港的保安等地区,边境居民流往香港是普遍现象,特别是在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大规模偷渡逃港事件更是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不对头,造成内地与香港之间在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方面的极大反差。后来进行改革开放,广东的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非法移民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自然就消失了(35)。新疆边民外移流动,主要是民族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新疆北部地区生活着大量苏联移民。在国界不明、国籍不清的情况下,50年代新疆边民就有经常性、小规模自由越界情况出现。以后中苏关系恶化,1962年更发生了6万多少数民族边民集体非法越境涌入苏联的恶性事件,史称“伊塔事件”。后来中国政府在加速解决新疆苏联侨民国籍问题的基础上,划定边境禁区,严格边境管理,很快就制止了此种情况的蔓延(36)。与广东和新疆相比,东北的情况更为复杂,这里既有政策因素,又有民族因素。从越境事件的类型看,东北问题与新疆问题比较相近,但由于当时中朝关系和中苏关系的状态不同,中国政府处理这两起边民外流事件的方式大相径庭,其结果也完全不一样。 由于很多朝鲜族家庭跨界而居的特殊情况,中朝双方对于边境居民合法往来流动的管理一直比较松散。50年代初,中朝两国人员往来东北和朝鲜之间通行的是免护照、免签证的制度,中国居民向各省市公安机关领取出国旅行证,便可在两国之间自由往来(37)。1953年7月,中、朝签订了《中朝边境两国居民过境通行办法》,双方过境居民开始使用由县、市公安局发放的通行证。东北公安部颁发的过境通行证发放办法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因探亲访友、升学、治病、办理婚丧事宜等正当理由去朝鲜者,均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通行证去朝鲜。1954年2月,东北公安部发布《中朝边境地区居民过境通行证发放办法补充规定》,对办证过境有所限制,并将原来一个月有效期内准予往返,不限次数,改为只能通行一次(38)。1955年3月中朝之间达成协议,从7月1日起实行新的通行制度,对出入境管理有所加强。除边境地区的朝鲜族居民和朝侨及有关工作人员外,都要办理护照和签证。但是通行证证出多门(黑龙江、吉林、辽宁、旅大等),边境出入点分散(安东、长甸、河口、吉安、临江、图们、开山屯、三合村和南坪等),特别是为了照顾朝鲜的需要,对于朝鲜族居民和朝鲜侨民前往朝鲜参加建设的证件管理,仍依照旧办法,可以发放单程临时出境证(39)。此外,通行证的发放手续也很简便。经双方政府6月8日批准的该协议规定,朝鲜侨民只须持外侨居留证和外侨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边境工作站申请领取证件,没设派出所和边境工作站的公社,由特派员代发证件。而一般边境居民(中国籍朝鲜人)过境,只须持朝方亲属的信件和中国公社的介绍信便可申请领取证件(40)。至于朝鲜公民来华探亲或长期居住,申请手续更为简单,只要公社一级政权机关在其中国亲属的证明信上盖一个章,即可凭此信在朝鲜办理相关入境证件(41)。这样的制度,自然很难对边民出入境实行有效管理。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例,1954年和1957年朝鲜族居民人数分别为9963人和9791人,而出境去朝者达3852人和4896人(42)。朝鲜族居民流动之频繁及1955年新通行制度实行后外出人员数量之增长,由此可见一斑。 不过,从性质上看,通过办理出境手续短期去朝进行私人访问,与朝鲜族居民大规模返回朝鲜,毕竟还不是一回事,尽管前者对后者有一定影响。根本的问题不在于出入境管理,而是朝鲜政府在战后相当一段时期需要增加人口,特别是有技术或专长的劳动力。中国对东北边境地区的出入境管理,以及对朝鲜族居民外流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适应朝鲜的这种需求。 停战以后,朝鲜立即开始经济恢复和重建工作,其中最大的困难之一,就是缺乏劳动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53-1954年朝鲜便开始动员干部参加体力劳动(43)。1957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劳动力短缺更成为制约朝鲜加速建设的瓶颈(44)。为此,政府一方面大量使用妇女和儿童工作,一方面普遍实行“志愿工作”制度(45)。不过,更让朝鲜政府感兴趣的是大量吸收居住国外的朝鲜人回国,从根本上解决人口问题。 首先是吸引在苏联居住的朝鲜人回国(46)。1958年4~5月初,朝鲜向苏联提出,希望让居住朝鲜具有双重国籍的朝鲜人留下来,要求在苏联远东地区企业工作的朝鲜公民提前回国,并表示对居住在萨哈林地区无国籍的朝鲜族人感兴趣。苏联政府满足了朝鲜的要求(47)。旅居日本的朝鲜人,也是朝鲜政府关注的对象(48)。1954年8月,朝鲜外务相南日发表呼吁书,号召在日朝鲜人回国。亲北朝鲜的旅日朝鲜人总联合会(朝总联)也积极配合,进行宣传工作。朝鲜政府以教育费的名义,给朝总联提供了巨额资金,仅1957年就有1.2亿多日元。1958年9月8日在朝鲜十周年国庆大会上,金日成发出指示:热烈欢迎归国同胞。1959年10月14日第一批归国者登上驶往北朝鲜的轮船。当年回国者2942人,到1962年总计回国者74 335人(含家属)(49)。 在中国生活的朝鲜侨民和中国籍朝鲜族人,无疑也是朝鲜经济建设潜在的劳动力,且在手续上比日本朝侨回国方便,在人数上比苏联朝侨或在苏联的朝鲜人多得多,故而备受朝鲜政府关注(50)。 根据目前可以看到的中方档案,朝鲜停战不久,1954年5月东北和内蒙古地区就有一些中国籍朝鲜族人和朝侨申请去朝鲜参加建设。对此,中国政府立即予以批准(51)。1955年8月,朝鲜政府第一次主动提出了这一问题,即要求中国政府协助62名朝鲜侨民技术人员回国。为了满足朝鲜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破例,按照一般侨民办理他们的回国手续,以协助他们尽快回国(52)。 朝鲜一五计划头一年,开始大量动员在华朝侨回国。1957年1月朝鲜使馆通知中国,现有许多在华的朝鲜侨民申请回国,政府已决定今年内批准关内265人回国参加建设。他们当中有些人在中国的政府机关工作,希望中方协助将他们的人事档案提供给朝方。3月,朝方通知,已经决定5月初即请遣送253名朝侨回国,并再次催促中方提交这些人的档案材料,以便回国后为他们安排工作。在中方的询问下,朝鲜使馆人员承认,当这些朝鲜侨民接到回国的通知后,有人表示不愿回国,还有些人回国旅费有困难(53)。中国外交部4月12日和16日通知各有关省市,这次朝鲜要求协助遣返关内一批朝鲜侨民回国,公安部已将名单下发各地。“原则上对这些人回国我们不应阻拦,如造成我们工作的困难,另行解决”。朝方索要的人事材料,凡在机关、企业、学校中工作或学习者,由所在单位报送,凡散居社会者,由公安机关收集,4月底以前汇总,并报外交部。朝方遣侨回国旅费完全自行解决,如有困难,由朝侨本人向朝鲜使馆提出解决(54)。4月26日外交部再次发函,除继续强调在机关、工厂、学校和企业的朝侨“应尽量让他们回国”,归国旅费完全自理外,又补充,“如有中国籍直系亲属要求与朝侨一起回国,可以批准”。归国朝侨“退职金、养老金的发放,按该单位一般办法办理”(55)。 同年5月遣返工作开始进行,但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大多数朝侨都提出,本人无力支付回国旅费。如上海市外办报告,朝侨协会原计划动员140~200人回国,现拟定114人,其中表示愿意回国的60人(另携带儿童58人),而能够自筹旅费者只有十余人。朝鲜使馆已通知回国朝侨,朝鲜政府不能给予任何补助。结果,导致遣返时间不得不推迟。上海市外办请示,是否可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补助部分或全部旅费。据说南京市也遇到同样问题,处理办法是由南京市民政局给予被遣返朝侨平均每人40元补助(相当于年轻工人一个月的收入),有病者另加25元。其次,在向朝鲜遣返前,已有部分在华朝侨申请去资本主义国家或香港、澳门。上海市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从严掌握,从缓办理。外办担心继续批准朝侨去资本主义国家,会影响朝鲜的遣侨工作,请示是否等遣侨工作结束再批准(56)。外交部答复,朝侨回国旅费,原则上自理,有困难向朝鲜驻华使馆申请补助,如确有困难,朝方又不管者,由中国给予补助。至于申请去资本主义国家者,只可个别批准,其余待遣侨工作结束后再办(57)。此外,朝鲜政府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无法同时接纳这些朝侨,到7月初要求暂缓遣侨工作,等待朝方把国内工作安排好再通知。谁接到通知谁回去,其余的仍继续在中国安心工作。中国外交部立即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朝方所提要求办理(58)。总之,在遣返朝侨的事情上,中方完全是配合朝方工作的。 然而,在华朝侨的数量毕竟有限,积极申请回国者更是不多。朝鲜在建设中尽管采取了大力推广机械化、动员妇女参加劳动和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平壤市机关下放人员达50%)等措施,但对于实现1959年跃进的目标,缺乏劳动力仍成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突出困难(59)。在这方面,人数众多且向往朝鲜的还是东北的朝鲜族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