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1957年年底,中国朝鲜族居民从各种渠道去朝鲜参加建设的已有5万多人,但去后又返回的有4万多人(60)。1958年年底金日成访华期间,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请求,希望派遣中国籍朝鲜族人移居朝鲜参加经济建设。中国政府立即做出积极反应,决定迁送4万名东北朝鲜族居民,并计划在3月底前抵达朝鲜,以便让他们赶上春耕生产。为了扩大朝鲜劳动力的来源,中国驻朝使馆还对定居朝鲜的13 000名华侨进行调查,了解他们是否愿意转为朝鲜籍。但调查并未取得积极结果,由于传统和习惯,旅居朝鲜的华侨都希望继续保留中国国籍(61)。这大概也是东北朝鲜族人的迁送数量大大超过计划的原因之一。此外,在朝鲜妇女与中国人结婚的问题上,中国政府也完全是为朝鲜着想的。1958年10月内务部在一个文件中指出:“由于劳动力缺乏,朝鲜政府对朝鲜人同外国人结婚控制较严,我国有必要配合朝鲜这项政策,采取一些措施。”文件规定:朝鲜妇女要求来中国同中国人结婚的,原则上应从严掌握,而对要求与朝鲜妇女结婚的中国人,则尽量劝阻,即使劝阻无效,准其结婚,也要鼓励男方去朝鲜安家(62)。 对于朝鲜政府来说,彻底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途径就是允许中国籍朝鲜族居民改籍移民。此前也有朝鲜族居民移居朝鲜,但人数不多。如1957年和1958年两年,吉林省迁居的只有600户。现在由中国政府出面组织,情况当然就大不一样了。1959年1月18日,国务院指示吉林、黑龙江、辽宁和内蒙古组织中国籍朝鲜族人并动员朝侨回朝鲜参加建设。为了方便迁送工作,3月14日国务院规定,凡被批准去朝鲜参加建设者,是合营企业资本家者,不退股金,但可提前支付利息;属合作商店小商贩者,可酌情退还全部或部分股金;拖欠国家贷款或其他公款而偿还有困难者,可酌情减免。各省区对此项工作极为重视,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成立迁送委员会,组织联合办公室,各级领导亲自负责,及时督促检查,到4月底迁送工作全部顺利结束。当年,吉林等4省区共迁送朝鲜族人和朝侨10 297户,52 014人(内有朝侨1084人),其中吉林7127户,36 274人,黑龙江2000户,9817人,辽宁1071户,5583人,内蒙99户,340人,共有男女劳动力24 148人。这些人中,绝大多数都是人民公社社员,其次是工人和技术员,以及少数干部。从政治成分看,中共党员988人,共青团员1991人(未计算内蒙古的党团员)。这些人到朝鲜后,三分之一被安插在缺少劳动力的黄海南道、黄海北道和平安南道的农村,三分之二被分配到工厂企业。这次迁送工作一开始,申请报名者就十分踊跃,特别是在朝鲜族居住集中的地方,有的生产队大部或几乎全部申请报名。许多地方都大大超过原计划迁送的控制数字,如吉林省计划迁送7000户,而申请者竟多达20 000多户,超过控制数字两倍多。海龙、磐石、永吉和舒兰4个朝鲜族自治县就有5118户,超过规定2.4倍。辽宁、黑龙江的申请报名者也都超过控制数一倍以上。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的是,要求迁居朝鲜者抱有各种各样的动机:感到加入公社后失去自由者有之,认为朝鲜才是自己真正的祖国者有之,因亲属在朝鲜想要团聚者有之,不愿当农民想去朝鲜当工人者有之,还有人想到朝鲜得到提升重用,或者有想通过改变国籍而勾销自己犯过政治错误的历史,甚至有一些人去朝鲜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或投机倒把等(63)。此后,中国政府继续采取有组织的方式迁送东北朝鲜族居民去朝鲜(64)。 主要是出于族群意识和朝鲜政府宣传的原因,东北朝鲜族居民迁居朝鲜的倾向本来就十分明显。中国政府满足朝鲜的愿望,组织大量人员移居朝鲜,固然有其政治上的考虑。但是,在东北朝鲜族居民普遍缺乏公民意识和祖国观念的情况下,这种在短时间内匆忙组织移民的做法,无疑成为鼓励朝鲜族人离开祖国、放弃中国国籍的一种信号。于是,要求迁居朝鲜的人越来越多。中国籍朝鲜族居民经批准改入朝鲜籍的,1955年只有12人,1956年增加到26人,而1957年1~9月则猛增至104人,其中真正去参加经济建设的只有5人(65)。延边自治州和龙县德化人民公社梨树管理区共192户人家,要求全家迁居朝鲜和个人申请去朝的,1960年11月为12户和8人,12月为29户和20人,到1961年1月,分别增加至63户和58人(66)。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省因私申请去朝并得到批准的朝鲜族居民,1958年1月至1962年3月共7086人(长住6700人)。其中1961年受理1586人(长住876人),批准1108人,1962年1月至3月受理450名(长住291),批准418名,与1961年同期相比,增长95%(67)。这种情况的继续发展,加上当时中国经济生活状况恶化,就引发了另外一个更为严重的现象--非法越境。 三、非法越境问题及中国的处理方针 由于鸭绿江和图们江流域的边界状况和民族状况的特殊性,中朝边民非法越境的现象,久已有之,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按照中方统计,从朝鲜停战到1957年9月(4年多),偷渡去朝鲜者总计296人(其中汉族11人),另有一个统计数字为300户(68)。但1959年(1年)延边地区非法越境去朝者就有357人,还有来华者534人(主要是探亲访友)(69)。此期东北朝鲜族居民外流的原因,据有关部门分析,主要是朝鲜那边生活条件比中国这边好。1956-1957年朝鲜农业丰收,而征粮数量则因1955年统购出了问题故有所降低,结果人均口粮大大高于中国。与此同时,朝鲜政府对朝鲜族人采取了鼓励入籍的做法,只要是朝鲜族人来到朝鲜,即可加入朝鲜国籍,而有了公民证不仅就业、上学方便,还可享受配给粮(每斤5元朝币)。在粮食市场标价每斤50~60元朝币的情况下,这对朝鲜族人无疑是极具吸引力的。其次还有两点:1.有的利用中朝币值和物价的差别获取较高利润。人民币与朝鲜币的汇率,官方为1比60,黑市为1比250~300,朝鲜的物价也比中国高出许多。2.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政策不满,不安心在中国农村参加集体劳动(70)。 对于非法越界行为的处理,中朝之间已有约定。根据中国公安部和朝鲜内务部1955年6月8日联席会议的记录:非法越界者一经查获,如无犯罪意图或行为,移交对方处理,若有不便,且属初犯,亦可就地勒令出境;如有犯罪意图或行为,由查获方依据本国法律处理,必要时亦可移交对方处理(71)。然而,这些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得到认真执行。 1957年12月5日,针对非法越境开始形成规模的现象,中国外交部、公安部和侨务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策。与会者大多感到很为难,因为朝方不执行1955年6月的协议,不愿将偷渡的人送回来,如中国方面把朝鲜偷渡来华者313人(1957年1~9月)全部按照协议遣送回国,而先后偷渡去朝鲜者(几百人),朝方只送回27人。朝鲜外务省向中国使馆提出:如果中国政府坚持按照协议处理,朝鲜可以协助,但若本人不愿回去而强迫押送他们,则会产生不良影响。朝方希望中国政府同意这些人留居朝鲜。如此,中国政府不得不面对两难抉择:严格执行协议,会破坏与朝鲜的关系;同意朝鲜意见,则实际上纵容和鼓励了非法偷渡。讨论的结果,大家倾向于原则上仍按照协议处理,同时又照顾到个人意愿,以后对因转籍、探亲、访友要求去朝的,在审批上可以从宽掌握(72)。12月17日,外交部、公安部和侨务委员会正式通知驻朝使馆和黑、吉、辽三省:对双方过境人员应本着合法出入国境的批准从宽,非法偷越国境的处理从严的原则办事。为此,对已非法去朝居民,原则上动员他们回国,动员无效,可以发给侨民护照或办理退籍手续;对非法来华的朝鲜公民,原则上遣送回朝,如已定居且朝方同意,可以准许留下,将来如有必要,再动员他们回朝;对于本来已犯有罪行或牵涉法律案件的越境者,双方都应一律将其遣送回国;以后仍严格执行1955年6月协议,“为了减少偷越国境现象的继续发生,并适当照顾朝方的要求,今后对申请赴朝的中国朝鲜族居民,原则上从宽批准”(73)。 收到中方的意见后,朝鲜外务省领事部与中国使馆于1958年2月初商定了一致意见。5月初,双方就处理非法越境者的具体方法交换了意见,并确定了调查登记表格。12月朝鲜内务省又制定出登记表和处理程序,并提出从1959年1月1日起执行。朝鲜外务省希望中方对非法越境到中国的朝鲜公民,以同期和同样的办法处理。中国表示同意后,调查工作开始。1959年4月9日,朝方即提交了一份由内务机关调查的231名中国非法越境者的材料,并请求中国也提交非法越境来华的朝鲜居民的调查材料。根据朝方的材料,231名非法越境者都要求退出中国国籍,加入朝鲜国籍,朝鲜内务机关的意见是同意接收他们入籍,希望中方协助办理(74)。此前,2月20日朝鲜外务省曾催促中国尽快处理朝鲜非法越境公民问题,并提出这些人绝大部分都是好人,去中国只是为了家人团聚,现在纷纷要求回国,但中国公安机关未予受理,推给了朝鲜驻华领事馆。朝方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他们回来参加建设”(75)。 经过一番磋商,中方基本上答应按照朝方的意见处理(76)。朝鲜“对中国政府尽可能多地遣送越境人员回来参加建设的基本精神,表示感谢”,同时提出,“中国方面能全部遣送他们回来,朝方会高兴地全部接受的”,并暗示对于已经领取侨民证的越境者,是否也可依照此办法处理(77)。到1960年年底,驻朝使馆根据朝方提供的材料,对234名中国籍朝鲜族越境者分别进行了处理:除已死亡的4人外,已经批准出籍的195人(另有随同出籍子女77人),转交朝方处理的5人(经查原系朝鲜公民),正在办理出籍手续的25人,因材料晚到尚未处理的4人,要求留居中国的1人。尽管中国按照朝鲜的意愿处理了非法越境来华人员问题,但根据当时中国越境去朝人员不断增多和朝方执行遣送原则不够坚决的情况看,驻朝使馆预感到,中国非法越境去朝人员的问题仍然存在(78)。驻朝使馆的预言很快就变成了现实。由于中国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处理和防止边民外流的趋势,在中国出现暂时经济困难、生活物品匮乏的情况下,东北朝鲜族居民非法越境的现象,一下子就从几百人的偷渡发展为几万人举家或结伙外移的严重事件。 1961年春节过后不久,东北就传来了令人不安的消息。据安东市公安局报告,目前边民外流情况比较严重,有些地区很突出,如古楼子有81户朝鲜族,3月14日至24日即流出14户80人,已变卖家具准备外流的有9户,还有动摇不定的32户,其余26户态度不明。安东市委以统战部为主组成工作组已下乡进行说服教育,但效果不大。辽宁省公安厅民警总队正研究采取措施(79)。4月5日驻朝使馆报告,今年以来非法越境来朝的人数突然增多,据朝方通知已有1500余人。朝鲜的措施是,凡在朝有亲属的由政府暂时安置,没有亲属的尽量动员回中国,但多数人坚决不愿回去(80)。据辽宁、吉林两省不完全统计,1~4月企图偷越国境去朝鲜的已有4701人,其中越境得逞的有3331人。进入5月,情况愈发严重。安东市公安局和辽宁省公安厅电话报告说,沈阳、鞍山、本溪等地的朝鲜族居民,“成帮成伙,偕老带幼,有的在夜间偷渡,有的在白天手持木棒,不理边防民兵的劝阻,集体外逃”。除辽宁本省,外逃的还有来自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的居民。目前的非法越境,“已由单人单户夜间偷渡发展到成群结伙白天公开强越”(81)。 面对上述情况,中方通过外交途径曾与朝鲜方面交换意见,而朝鲜外务省坚持认为,“中朝两国居民的移动是在历史上形成的”,除了劝说他们回去,没有别的办法(82)。中国外交部和公安部也感到左右为难,只好一方面继续希望朝方协助解决问题,一方面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措施(83)。延边自治州党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宣传教育,抓好群众生活,加快办理正常出境手续,试图遏制这一情况(84)。但由于没有在更高层面采取有效措施,事态进一步发展,而且势头更猛。据中国公安机关统计,从1961年1月至1962年3月,通过辽宁、吉林边界地区的非法越境者达38 590人,被劝回9205人,偷渡时在界河淹死252人,其余29 133人越境成功(85)。到5月份,非法越境者猛增到71 000人,其中成功到达朝鲜的55 000多人。此外,由于中朝之间只有一水之隔,有的地方仅一步之遥,越境极为容易,实际上未被发现的还大有人在(86)。 1961-1962年的大量边民外流事件,给中国东北地区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后果和影响。首先是造成劳动力流失,很多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受到直接影响。大量农民出走,使得农村劳力不足,土地搁荒,如延吉县开山屯公社船口一队有90名劳动力,外流50人,导致当年粮食减产约4.8万多斤,不仅未能完成征购任务,连口粮都不够。开山屯造纸厂的朝鲜族技工共353人,一下走掉113人,占32%,动摇不定的还有89人,给工厂生产带来很大困难。延边歌舞团因20多名演员外流,一度无法演出大型节目。其次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现象增多。外逃者往往成群结伙,强行越境,边境地区一片混乱。在边防人员或民兵劝阻时,有的不顾一切,丢下老人和子女,只身逃跑;有的被阻回后大哭大闹,以自杀相威胁;有的手持木棒、铁棍威胁和殴打边防人员,还有的甚至有组织地劫船、夺枪。由于迷失路途或不熟悉江河水道,淹死、冻死和摔死的越境分子不在少数。外流人员在走前大量抢购商品,增加了市场物资供应上的困难。个别机关干部、职员还带走一些机密文件和内部资料。更有少数坏人借机进行盗窃、诈骗、拐骗妇女等犯罪活动(87)。经图们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1959年446起(价值94 614元),1961年就猛增到2410起(价值148 995元),1962年更增长到3071起(价值398 374元)。再有,边民大规模流动也严重影响了中朝正常的经济关系。延边自治州中朝边境贸易总额1959年达到471.8万元,1960年就骤然下降到122.8万元,1963年更减少到112.2万元(88)。此外,外流人员大量携带人民币、朝鲜币非法出入,而朝鲜中央银行则对人民币公开予以收兑。据调查推算,延边自治州外流人员非法携出的人民币约有30余万元,而返回的7000余人将持有2~3万元朝鲜币。边境地区由此出现外汇黑市交易,扰乱了中国金融市场(89)。 (责任编辑:李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