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7]《语书》,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5页。 [8]《汉书》卷四十三《叔孙通传》 [9]《汉书》卷四十九《晁错传》 [10]《盐铁论》卷第十《刑德》 [11]《潜夫论笺》卷五《断讼》 [12]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见氏著《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55页。 [13]《汉书》卷八十九《循吏列传》颜师古注。《史记索隐》对循吏的解释是:"谓本法循理之吏也。"亦有相通之处。 [14]《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 [15]《史记》卷一百一十九《循吏列传》 [16] 在《史记》、《汉书》中出现的"循理",可以理解为顺守人情之理的至少还有以下两例:《史记》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列传》引徐乐上书之语:"间者,关东五谷不登,年岁未复,民多穷困,重之以边境之事,推数循理而观之,则民且有不安其处者矣。" 《汉书》卷九十一《货殖列传·序》"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犹亡愠色。故夫饰变诈为奸轨者,自足乎一世之间;守道循理者,不免于饥寒之患。" [17]《汉书》卷七十八《萧望之传》 [18]《汉书》卷五十一《路温舒传》 [19]《汉书》卷三十二《张耳传附子敖传》 [20]《汉书》卷八十三《朱博传》 [21]《春秋繁露》卷三《精华》 [22]《盐铁论》卷十《刑德》 [23]《汉书》卷八十三《薛宣传》 [24]《汉书》卷八十六《王嘉传》 [25]《后汉书》卷四十八《霍諝传》 [26]《潜夫论》卷四《班禄》 [27]李泽厚《说儒法互用》,见氏著《己卯五说》,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第91页。 [28]王春华《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探析》一文称:"刑事审判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所拥有的基于自己的判断而裁判的权力。自由心证制度,也称之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自由裁量权正是为了寻求司法公正,而鼓励法官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考察所有的量刑情节而做出正确裁判。"转引自"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M·弗里德曼在其所著《法律制度》一书中,有"论法律裁量"一节,讨论了法律裁量的四类正式的规则,有如下表述:"许多规则在纸上看来很明确,不容怀疑,但在现实世界中则不同了。""任何法律理论都必须设想制度中会有许多松散之处,活动余地,裁量,甚至直截了当的不服从。"引者还对他的一个注文颇感兴趣:"严密的规则不能保证没有腐败。事实上,可以说,规则太严,必然产生腐败。"《法律制度》中文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7页,第41页。 [29]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30] 《汉书》卷八《宣帝纪》 [31]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32] 《汉书》卷六十《杜周传》 [33] 《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传》 [34] 张释之论执法的主要欠缺在于:他承认了皇帝在执法官经手之前,有不顾法律规定而任意处置当事人的特权,从而使得皇帝居于国家法律之上。如果真正要保持法律的尊严不使失衡,首先应该要求皇帝遵法守法。最早意识到张释之的理论欠缺、并给予公开批评的是魏晋之际的学者王肃。他针对张释之"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已"的说法,加以抨击:"臣以为大失其义,非忠臣所宜陈也。廷尉者,天子之吏也,犹不可以失平,而天子之身,反可以惑谬乎?斯重于为己,而轻于为君,不忠之甚也。"参见《三国志》卷十三《魏书·王朗传附子肃传》。 [35] 《汉书》卷五○《汲黯传》 [36] 《后汉书》卷四十四《张敏传》 [37] "一切"的特定含义为"权时",在对汉代史籍的名家注释中,多次出现,可谓言之凿凿。如,《汉书》卷十二《平帝纪》"一切满秩如真。"颜师古注:"一切者,权时之事,非经常也。犹如以刀切物,苟取整齐,不顾长短纵横,故言一切。"所论最为明晰。其他还有:《汉书》卷五十一《路温舒传》"偷为一切",如淳注:"一切,权时也。"《汉书》卷八十四《翟方进传》"奏请一切增赋",张晏注:"一切,权时也。" 《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以意穿凿,各取一切",颜师古注:"苟顺一时,非正道。"《后汉书》卷二十《王霸传》"以徼一切之胜。"李贤注"一切犹权时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