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所列"汉律六十篇"为:萧何定律,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近年间,学者根据对新出《张家山汉墓竹简》的研究,对《晋书·刑法志》关于《傍章》、《越宫律》、《朝律》篇目的记载是否有误,展开过极有新意的讨论,参见张建国:《帝制时代所中国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9--67页。当然,笔者认为,"汉律六十篇",作为一般泛称,依然可以沿用。 [39] 《汉书》卷四十四《淮南厉王长传》 [40] 《史记》卷六十《三王世家》 [41] 《汉书》卷八十四《翟方进传》 [42] 《汉书》卷六十《杜周传附杜钦传》。其它相关材料还有:《汉书·陈汤传》"不道无正法";《汉书·王尊传》"猥历奏大臣,无正法,饰成小过";《后汉书·冯绲传》 "罪无正法,不合致纠"。可见,"正法"是指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无疑。 [43] 《汉书》卷七十一《于定国传》 [44] 《后汉书》卷四十六《郭躬传》 [45] 《汉书》卷八十三《薛宣传》 [46] 《后汉书》卷五十八《虞诩传》:"虞诩……祖父经,为郡县狱吏,案法平允,务存宽恕,每冬月止其状,恒流涕随之。尝称曰:'东海于公高为里门,而其子定国卒至丞相。吾决狱六十年矣,虽不及于公,其庶几乎!子孙何必不为九卿邪?'故字诩曰升卿。" [47] 《汉书》卷八《宣帝纪》 [48] 《春秋公羊传·昭公二十年》:"君子之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 [49] 《后汉书》卷四十八《杨终传》 [50] 《盐铁论》卷第十《申韩》 [51] 卫宏:《汉旧仪卷上》,见《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74页。 [52] 参见《汉书》卷六十七《梅福传》。梅福论王章一案的株连之非:"及至陛下,戮及妻子。且恶恶止其身,王章非有反畔之辜,而殃及家。折直士之节,结谏臣之舌,群臣皆知其非,然不敢争,天下以言为戒,最国家之大患也。"但却不获采纳。 [53] 请看下列两证:汉章帝建初元年(76年),杨终针对此前发生的广陵、楚、淮阳、济南等诸侯王国的案狱,"徙者万数,又远屯绝域,吏民怨旷"的情况,上疏纵论"'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百王常典,不易之道也。"建议停止株连,章帝立即加以采纳,"听还徙者,悉罢边屯"。(《后汉书》卷四十八《杨终传》)赵憙出任平原太守时,当地"多盗贼,(赵)憙与诸郡讨捕,斩其渠帅,余党当坐者数千人。憙上言'恶恶止其身,可一切徙京师近郡'。帝从之,乃悉移置颍川、陈留。" (《后汉书》卷二十六《赵憙传》) [54] 《后汉书》卷三十九《刘般传附刘恺传》 [55] 《汉书》卷七十九《冯奉世传附冯野王传》 [56] 《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传》 [57]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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