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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探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王立民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辛亥革命后,随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下简称“临时政府”)的建立,中国的法制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亦包括地方立法。在上海,华界、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各自为政,是一种“一市三治”的格局。本文拟对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的立法作些探析。
    一 华界立法的三个阶段辛亥革命的时间虽不算长,但从上海华界立法产生、发展的情况来看,仍可划分三个阶段,即开创、发展、影响阶段。
    1.开创阶段
    这一立法阶段的时间从1911年11月3日上海起义始,到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以前止,前后不到二个月时间。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色是,在废除上海清政府立法的基础上,开创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的新篇章,并以此来进一步推进这一革命的开展。因此,其立法内容大量具有创新性,目的在于确认上海华界的辛亥革命成果,建立社会的新秩序。第一,政治方面的立法。先后颁布了一些规章条例,包括《沪军都督府条例》、《沪军都督府办事简章》、《值日规则》、《会议规则》、《会客暂行规则》、《都督府编制职员表通告》、《沪军都督府问事处规则》等等。其中,《沪军都督府条例》对都督府的机构及其职责作了明文规定。①它下设司令、参谋和军务等3个部。每个部又下设一些部门,比如,军务部下设有军事、人事、军械、军需、执法、训练和总务等7个科,每个科都有自己的职责。执法科的职责是“关于军事司法、监及一切事项。”训练科的职责则是“关于军队之教育、演习事项;校阅军队之精粗。”同时,对新生政权的运作也作了规定。比如,沪军都督府的办事规则也有明文规定。《沪军都督府办事简章》共10条,分别对办事时间、人员出勤、缺席情况、纪律要求和会议时间等都作了规定。②办事时间“以上午九时起,至下午六时止。”但是,办事人员“务于办事时间前三十分到齐”。经过立法的创建,辛亥革命时期上海新生的革命政权不仅具有了合法性,而且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发挥其作用,使辛亥革命的新成果在上海得到实实在在的体现。第二,经济、金融方面的立法。沪军都督府在执政期间,十分重视营造新的经济秩序。这一秩序的建立关系到上海华界经济的发展、民生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上海华界人民曾饱受清政府苛捐杂税之苦,沪军都督府首先废除这些苛捐杂税,营造新的经济秩序,认为“暴征苛税,是皆满清之虐”,所以特废除“一切恶税,尽行豁免,以抒我父老之难”。③针对部分商店闭门停业的情况,沪军都督府要求店主开门营业,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并保证他们的营业安全,“所有各该店主生命财产,本军政府力任保护,不使扰及分毫。吾民其各安居乐业,各守秩序”,“所有本埠居民人等,俱可各安生业,开市贸易”。④另外,为了解决上海华界的金融问题,营造新的金融秩序,沪军都督府督促上海的投资者,在上海创设“中华银行”。它具有“国家银行之性质”,从事各种银行业务,发行公债票及军用钞票,还“兼收商民助饷等款”。同时规定:“所发各种钞票,务须一律通行,流行无滞”,“不得有故意克扣压抑情事。”⑤第三,社会治安方面的立法。上海华界的新生革命政权在辛亥革命爆发以后,用立法创建新的治安秩序,维护华界的良好社会治安,保证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其中,采取了一些有力的立法措施。比如打击抢劫犯罪,规定“如有匪徒造谣生事,希图抢劫等情,一经拿获,当以军法从事”;⑥有偿收缴失散在社会上的枪械,规定“自今日收缴洋枪,凡新枪刺刀、皮件全备者,给洋八元;旧枪刺刀、皮件全备者,给洋四元”等;⑦禁止赌博,规定无论何人“设台聚赌情事,一经梭巡查见,立即严拿,从重惩办,决不姑宽”。⑧第四,军事方面的立法。上海辛亥革命的胜利,军队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上海华界新生的革命政权建立后,重视用立法来营造新的军事秩序,维护正常的军队纪律,保证军队的战斗,塑造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其中,较为重要的立法是“军律十一条”、“刑赏条例”和“军规赏罚十八条”。⑨主要内容聚焦于赏和罚的规定。比如,“军律十一条”中,有五条是赏,其中包括了临阵冲锋勇敢者、擒获敌军将领者、捕获敌军间谍者、恪守纪律者和能招降敌军者等;六条是罚,其中包括了奸淫掳掠者、招摇撞骗者、加害外人生命财产及扰害租界者、反抗上官命令者、泄漏军机及降而复叛者、散布谣言者等。第五,其他方面的立法。上海华界的革命政权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一些立法。这些立法同样具有开创性,有利于革命成果的巩固和新秩序的形成。其中主要有:不再使用清朝的宣统纪年,规定“即日起用黄帝纪元,不准再用‘宣统’字样”;⑩男性不得继续留辫,需一律剪辫,规定“仰各团体苦口实力,辗转相劝,务使豚尾悉捐,不惹胡儿膻臭,众心合一,还我上国衣冠”;(11)强调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规定“嗣后如有民、刑诉法,以及关于民政案件,可经向本属司法或行政等署分别呈诉,不必由本府间接办理,以省无穷繁重之手续。”(12)这些都是新的立法成果,具有开创性。同时,在上海华界辛亥革命时期立法中还具有奠基意义,为以后两个阶段的立法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发展阶段
    这一立法阶段的时间从1912年1月1日中国民国成立始,到1912年4月1日孙中山正式卸任临时大总统前止,前后三个月。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色是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不断向前推进,立法内容有所深化,使其与中华民国开创的新时代相匹配,也使临时政府的意志在上海华界的立法中得到体现。这一立法发展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根据出现的新情况,作出新的规定。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上海华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于这些新情况,需要作出新的规制,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其内容主要是禁止一些有害于社会、民众的行为。当时,一些非法分子,对民众进行欺诈,以图非法之利,“有奸诈无耻之徒,乘此时机,谋为不法,或冒名而行诡计,或假公以使私图。愚民无知,往往受其欺诈,贻害匪浅”。沪军都督陈其美便发布“禁例五条”,规定凡冒称官长者、僭用官府服饰和徽章者、伪造民国通用货币者、伪造官府印章者、伪造官府文书者“一经觉察,本都督当按军法从事,决不宽贷”。(13)另外,当时还发现吸食鸦片死灰复燃,“现自民军建义以来,军务倥偬,不暇顾及,而吸烟者来此时会,有死灰复燃之势”。这对民众十分有害,“凡我同胞沉溺于鸦片之中,废时实业,败产荡家者以数百千万计”。于是,沪军都督府又及时作出规定,“如有私卖灯吸者,一经察出,财产立即发封,本犯严行惩办”。(14)第二,根据出现的新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南京临时政府执政期间,上海曾出现过一些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对新建立的政权和秩序产生消极影响,于是上海华界的革命政权及时采取措施,用立法加以规范,着力解决这些问题。那时,出现了有些军人在妓院、戏馆混闹的问题,这有损于军人形象,需要及时得到解决。“访闻军界中,有身穿戎服,出入于花天酒地之中,结队成群,毫无顾忌,丧失军人资格,实贻民国之羞”。于是,沪军都督府马上作出规定,防止这一问题的再度出现。“凡有见穿军服之人在妓院、戏馆混闹者,许即扭解来府,即以军法从事。扭解之人,立予重赏”。(15)当时还发现有人造谣惑众,危害民国,“本都督访闻,有宗社党党员到处煽惑,希图破坏民国。上海及五方(杂)处,良莠不齐,难保无该党党员,混迹造谣,惑我人心”。对于这一新出现的问题,沪军都督府也及时作出规定,加以禁止,并要求“各商团、各区巡警严密防查,谨慎防守外,合亟令行各军队一体遵照”。(16)第三,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作出新的规定。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是以“三民主义”为指导的现代国家,需要体现现代文明,贯彻现代精神。于是,上海革命政权在其施政期间,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上海作为一个大都市,华界也应清洁卫生,这是一种趋势,“举办清洁,系地方行政卫生要图,势在必行”。如果有人要反对,进行干扰,那就要法办,“擅行聚众集议抵抗,意在扰乱,实属大干法纪”,有必要“先将聚众为首之人,提交司法署严讯”。(17)还有,受现代法制和司法文明的影响,规定开始在军队中废除肉刑,取而代之以“新法”即现代刑罚。“现闻该营军士,每犯过失,有治以割耳、插耳箭等毒刑情事。查此种军律,乃从前之恶习,刻正改良新法,不宜袭用。嗣后各军队均应按照现行新律,不得擅用旧律”。(18)这些新规定都为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临时政府执政时期上海华界的革命政权所制订、颁行,对于上海华界的稳定和发展均具有进步意义。
    3.影响阶段
    

这一阶段从1912年4月1日孙中山正式卸任临时大总统始,到1913年7月28日郑汝成任上海镇守使前止,时间持续了一年多。孙中山卸任临时大总统以后,临时政府夭折,北京政府掌控国家政权。可在此时,陈其美仍控制着上海华界的政权,上海华界的立法还受到以前立法的影响,作出了一些有利于上海华界社会发展的规定。但是,1913年7月28日北京政府任命郑汝成为上海镇守使后,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他在击败了讨袁军之后,又取消了带有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上海市政厅,同时加强了对上海华界的专制统治。(19)此后的立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阶段上海华界立法的主要特色是,尽管临时政府已经不复存在,但受其法制的影响,上海华界的立法仍具惯性,没有完全改变民主共和国的色彩,其立法内容对上海华界的发展和稳定仍具有积极意义。第一,稳定米价。大米是上海华界民众的主要食粮,它的涨价会直接影响到民众的生活,因此米价需要稳定,不可随意上涨。可在1912年5月上海华界一度米价大涨,“近来米价昂贵,已在十元以外。”为了平抑米价,沪都督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须知目前地方人民生计困难,米价已至十元以外,若再增贵,其何以堪?此后但可减低,不可再涨。该商等务当顾念大局,共体时艰,切勿居奇,致酿变故。其各遵照”。(20)第二,维护城市环境和饮水卫生。在此时的立法中,还有一些维护城市环境和饮水卫生的内容,这都有利于上海华界向现代化城市发展。当然,作出这些规定均有一定的针对性,即针对出现的一定情况而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当时,有厂家生产硝磺、镪水且又无环保设施,以致上海华界民众受害。“据公民袁尽之等呈称,前清禁闭之药水厂旧基,近又开设协昌硝磺、镪水厂二家,日夜烧炼,气秽酸臭,实与就近居民大有妨碍等因”。于是,上海华界便及时作出规定,命其立即停业,限期迁走。“速令该两镪水厂立即停工,限期迁去。如违,发封严办”。(21)以后,有人发现一种卫生泡水柜,可以使水易开而卫生,于是就用立法形式,推广使用。据1912年7月24日的《申报》报道说:“余宝生以市间老虎灶所售之水,俱系半滚半冷,食之有碍卫生,今另创一种卫生泡水柜,使水易滚而洁净,且用煤又省”。因此,沪军都督府规定推广使用,“自应饬老虎灶仿造置用”。(22)第三,禁止伪造军用钞票。那时,出于维护上海华界金融秩序的需要,曾发行过军用钞票。“适当金融阻滞,市面恐慌,不得已发行军用钞票,由中华银行兑收,无非为应对军需、维持市面起见”。可是,一些不法分子竟伪造假钞,从中渔利。“有罔法之徒,大胆妄为,竟敢伪造前项军用钞票到处混用”。对于这种非法行为,沪军都督府及时作出规定,禁用这种假钞,并对制造假钞的不法分子“严密侦缉,尽法惩办”。(23)第四,把匿名信控告作为无效处理。那时的匿名信控告不仅时有发生,而且还内容不实。“近来匿名控告不一而足,甚且有隐名假托者”。对于这些匿名信,沪军都督府认为:“匿名书函,事不足凭;诬告挟嫌,罪当反坐。”为此,作出无效处理的规定,“此后如有告密、控诉等事,须将原告、姓名、住址详确开明,以便传案质讯。否则无从根究,作为无效,其各遵照毋违”。(24)可见,这一阶段的立法内容受前二个阶段立法内容的影响,对上海华界的发展仍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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