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组织特征和前人研究的成果可知,商帮是明代至近代中国社会由亲缘、地缘和业缘组织结合而成的封建经济组织。商帮固然反映了称谓地如秦、晋、徽等商业的繁荣,更说明这些地域商人周流天下而成为“客商”的状况。从原理上来说,商帮首先是行商地土著人对外来地域商人群体的俗称,是一个“他称”,而非“本称”;行商地的外来地域商人对自己结成的团体也自称某商帮,则是一个“他在”概念,而非“本在”概念。其他地方的人称某地外来商人群体为某商帮,也在“他称”的意义上成立。杜正贞《浙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一书指出:“‘浙商’和‘晋商’,最常见的是清廷中央对两省盐商的称呼。这进一步说明了省级行政区在中央朝廷管理控制层面上的意义,远远大于(也早于)当地百姓和商人形成认同的意义。”[12]明代之前,商人活动相对分散,地域特色和群体性不强。明代中后期,具有地域特色的商帮开始产生社会影响。隆庆、万历年间(1567-1619)即有“钻天洞庭遍地徽”“无徽不成镇”的民谚形容洞庭商帮、徽州商帮的繁盛。曾任刑部主事的苏州人周碹于成化六年(1470)写的《秦公祚墓碣铭》云:“洞庭西山货殖者多,不之□□(按:脱字疑为”楚南“),则之冀北。”[13]洞庭西山在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区太湖中岛屿。大学士李东阳写于正德年间(1505-1521)的《怀麓堂集》卷三二《南隐楼记》则说,洞庭人“散而商于四方,踪迹所至,殆遍天下”。归有光《震川先生集》卷一三《白庵程翁八十寿序》云:“天下都会所在,连屋列肆,乘坚策肥,被绮毅,拥赵女,鸣琴踮屦,大多是新安商。”万历《歙志》卷三形容当时徽商的活跃程度为“九州四海,尽皆歙客”[14]。《汉口:中央支那事情》一书对“帮”的解释为同乡的商人相结合而成的团体,这些商帮唯一的商业机关是所谓会馆及公所。[15]与该书同年出版的日本东亚同文书院编《支那经济全书》将汉l5的外地商人称为“在汉口的商帮”,并解释说:“会馆、公所者,为商帮所设立,即为该商帮之机关也。夫所谓帮者,由同业联络而成,举董事数人,立定规则,以执行其商务。如上海宁波商人必入宁波帮、湖南商人必入湖南帮是也。又如汉口茶业六帮公所,为广东、山西、湖南、湖北、江西、江南六省所成立,凡在汉口之茶商,殆合为一帮云。”[16]此书所举例子则包括同地域商人集团,而不仅仅是同业商人集团。成书于民国4年(l915)的《汉口小志》称:“行之外,又有所谓帮者,皆同乡商人相结合而成一团体,各冠以乡里之名。在汉口,著名者为四川帮、云贵帮、陕西帮、山西帮、河南帮、汉帮、湖北帮、湖南帮、江西福建帮、广帮、宁波帮等。是等商帮为唯一之商业机关,各有会馆公所。”[17]徐珂《清稗类钞》之《农商类·客帮》云:“客商之携货远行者,咸以同乡或同业之关系,结成团体,俗称客帮,有京帮、津帮、陕帮、山东帮、山西帮、宁帮、绍帮、广帮、川帮等称。”[18]它们对“商帮”的解释显然沿用的是日本人之说。[19] 二、当代地域商人群体与古代商帮的性质差别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商业解禁局面和开放格局,它使中国一跃而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中国商人也由此作为一个十分强势的社会主体登上了历史舞台,甚至成了各个区域经济体或者整个中国经济体繁荣的发动机,其重大的社会意义或文化学意义远远超过历史上任何时期的商人群体。正因为如此,中国商人也成为了全体国民、各级政府关注度最高的社会群体之一。其中以广州、潮州商人为代表的“粤商”、以泉州、漳州商人为代表的“闽商”、以温州商人为代表的“浙商”行遍中国、跨出国门,大有盖过历史上的晋商、徽商之势。多年前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公司曾针对各地商人形象进行过一次调查,近半数受访人认为目前中国可以地域识别的商人群体中,最典型的当数广东商人、福建商人、浙江商人、上海商人。浙江商人被认为是中国超级活跃的商人群体,而其中让人印象最深的是温州商人。温州商人比较完整地沿袭了历史上商帮的传统,具有群居合作或带有结帮性质的组织化活动机制,在某种意义上确实可以用商帮来指称。但今天的“粤商”“闽商”“申商” “浙商”等概念却与商帮的规定性不相同,它们总体上不是异域人对外来结帮行商的商人群体的指称,更多的只是本地人对本地商人群体的自称。在当代社会,商人群体的存在不再完全需要历史上商帮存在的自我保护机制,“浙商”等概念的提出主要体现的是地域人对地域经济文化模式的自我认同或者某种程度上的自信,文化意义与商帮已大相异趣。 当代地域商人群体概念与商帮概念已有本质上的不同。首先,当代地域商人群体概念主要不再有“他称”“他在”的意义,而主要是“本称”“本在”意义上的自称,即便外来者也被当作“本在”来归纳,意在强调或张扬本地经济特色和地域精神。甚至外来者在行商地也以“本在”者自居。杭州即将“杭商”定义为“杭州籍在杭州创业、杭州籍在外地创业、外地籍在杭州创业”的商人群体或商人集团。因此,当代地域商人群体概念不过是地域经济主体的代称或地籍商人的泛称,更多反映的是地域经济和地域文化的关系特征。在这种意义上,地域商人群体的地籍不再指单一的原籍,而主要指称居住或生产地域,“客帮”意义已被虚化。其次,当代地域商人群体是完全的社会化意义上的概念,“帮”或“行会”的色彩已基本消解。当代地域商人群体的内部关系总体上建立在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地域或血缘等关系只是辅助性的。尽管如各地温州商会等所表达的地域关系仍有一定强度、仍有一定的商帮色彩,但与历史上的商帮组织及其作用已完全不同。当代地域商人群团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法人群体,与商帮的自然人属性更有极大差异。 尽管“粤商”、“闽商”、“浙商”等概念在历史上也出现过,但与现今所指地域商人群体并不同。“浙商”的概念出现较早,原本并不能成为商帮概念。有关“浙商”最早的记载出现在南宋《景定建康志》卷一四《建康表十》:绍兴元年辛亥(1131),“(叶)梦得奏,京东诸州艰食,桑柘不熟,二浙商贾转贩入京诸州,收息数倍。朝廷方议收复,必将与天下为一家,京东虽见属伪境,然皆吾民也。今从之人日夜不忘本朝,而我因其饥寒而遂困之,是弃之也,毋乃重失其心乎?”《明神宗实录》卷二八五最早出现“浙商”名称,但特指经销浙盐的商人:万历十二年(1584)]3:月“丙戌,直隶建平县旧行浙盐,经溧阳昆仑河船载以达。后两淮以其多夹带,不许,欲其陆由广德历崎岖以往。浙商惮行,盐课颇缺额”[20]。清朝实录中多次出现的“浙商”记载也主要指盐商,如《清高宗实录》卷三七九乾隆十五年十二月条:“浙盐多行销苏、松等府。浙商赀本微薄。”但也有个别指其他类型的例子,如卷一二四七乾隆五十年(1786)正月所记:“乙丑,闽浙总督雅集德奏,浙江杭、嘉、湖三府属因上秋收歉米贵,经奏明先拨福建福州、兴化、泉州、福宁四府属仓谷十万石,招浙商买运粜济,如数运台湾府县仓谷十万石,每石定价六钱,令浙商在浙交银,给照赴运。运费听商自给,商交谷价,由浙解贮台湾府库。秋收后,酌买还款。”不过这并不能形成商帮概念。“浙商”作为一个地域商人群体概念是近几年学术界和政府提出来的,与商帮概念的学理基础不同。杜正贞《浙商与晋商的比较研究》一书花了大量篇幅辨析“浙商”、“晋商”人群的构成范围,期以阐明其概念内涵,而要下结论只能归于困境。事实上要害问题在概念界定方法本身。综合当代各种有关“浙商”研究的文献来看,尽管它们对其界定尚存在许多学理问题,但基本框定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浙江商人群体,与作为历史现象的晋商、徽商等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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