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夫进一步阐述了民族平等和民主自治中的民族与民主的关系。他说,过去蒙古封建上层也搞过民族自治,如德穆楚克栋鲁普(德王),但那是为了“少数人的统治”[4](P. 2),而“我们在目前所主张的民族自治,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就是民主。没有民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治”[4](P. 2)。这里,明确指出了两种自治的“原则上的区别”[4](P. 2),即国民党允许的封建上层的民族自治,是为了继续维持封建专制统治,保持旧内蒙古;而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民族自治,是要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权,建设新内蒙古。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所要建立的政权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民族地区的政权组织形式。乌兰夫说明了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即民族平等、民主自治的纲领、方针和政策,才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目前工作的方针”中,把它作为“目前迫切实行的工作方针”之一,利用一切有利时机和方式,在蒙汉人民中广泛深入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揭穿国民党和日本帝国主义的欺骗宣传,使蒙汉人民真正认清民族解放的正确道路。乌兰夫还多次强调:“首先是扩大党的影响,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4](P. 15)其目的就是使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党的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民族政策,以便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 乌兰夫坚定不移地宣传、贯彻党的这一总方针、正确的民族政策,并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使之付诸实现,于1947年创建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内蒙古自治区。这标志着内蒙古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纪元。在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的“五一”大会上,乌兰夫当选为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哈丰阿当选为副主席。毛主席、朱总司令为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发来贺电。贺电说:“曾经饱受困难的内蒙同胞,在你们领导之下,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我们相信:蒙古民族将与汉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为着扫除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建设新蒙古与新中国而奋斗。”[1](P. 1127) 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和理论成果中国共产党做出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正确抉择并付诸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功。在迎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光辉节日的时候,回顾党探索、实践、成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60年历程,我们由衷地怀念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先驱者、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者、民族工作的卓越领导人乌兰夫同志。乌兰夫根据党中央的指示调到延安从事民族工作以后,特别是创建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之后,在近20年的时间里一直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党政军主要领导人,在担任党和国家重任期间也对民族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他不仅全面参与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制定,而且是身体力行、率先执行者。所以,乌兰夫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和理论方面都有许多创造性的建树。 (一)实践方面的成果 1. 创建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为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成功范例乌兰夫受党中央委派,从延安回到内蒙古,广泛发动群众,深入开展自治运动,于1947年5月1日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创建了全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由乌兰夫主持制定、经党中央同意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组织大纲》明确规定:自治政府以内蒙古各盟(包括所辖市、县)、旗为“自治区域”,是中国的“组成部分”;内蒙古自治政府及所属盟(包括所辖市、县)、旗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是内蒙古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而组成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自治区域内各民族“自由发展本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由发展本民族的优良历史文化与革命传统”,以“共同建设新内蒙古”;实行区域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等。这里,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民族关系等的规定,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正因如此,乌兰夫指出:“内蒙古自治区的建成,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经受了实践的检验而进入了成熟阶段。”[4](P. 367)并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国的推行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面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乌兰夫成功创建内蒙古自治区之后,继续深入研究、总结内蒙古自治区和民族地区进行区域自治试点的经验,努力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1952年8月8日,乌兰夫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第十八次会议上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报告。在报告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问题作了明确阐述,并在《实施纲要》中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做了规定,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实施纲要》对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起了重要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过60年的实践,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已基本完成。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另外,我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共建了1173个民族乡。11个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5]。 3. 开展创造性的工作,为民族地区工作和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于建国之前,尤其是乌兰夫一贯倡导创造性的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党中央总的方针、政策,结合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措施贯彻执行,取得巨大成就,这就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全面开展民族地区工作,制定方针、政策,促进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主要的有:第一,乌兰夫是“慎重稳进”方针的最初提出者。乌兰夫认真总结内蒙古实行区域自治的经验,深入了解其他民族地区的情况后,1950年5月,提出了“慎重缓进”的方针。后经过周恩来总理稍作改动,“慎重稳进”就成为指导民族地区工作的指导方针[6](P. 70)。第二,在全面总结内蒙古自治区恢复和发展畜牧业的成功经验基础上,1953年6月,乌兰夫(时任中央民委副主任)在中央民委第三次(扩大)会议上领导形成了《内蒙古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牧区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此件由中央人民政府批转各地,对全国畜牧业生产起了指导作用,在牧区出现了人畜两旺的可喜景象。在《基本总结》中的11项政策中,第一项就是乌兰夫在内蒙古自治区牧业区民主改革中提出的“三不两利”政策,即“不斗、不分、不划阶级”,“扶助贫苦牧民、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既废除了封建特权,又发展了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经济。对内蒙古牧区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出台了“稳、宽、长”方针,即“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要长”,对牧主经济采取办公私合营牧场等的赎买政策,解决了封建剥削问题。正如乌兰夫所说:“这些正确的方针和政策,都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取得的独创性的成果。”[7](P. 370)内蒙古自治区在牧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所创造的成功经验受到党中央的赞赏和肯定,并在其他民族地区予以推广,从而顺利地引导我国各少数民族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第三,1961年,乌兰夫在《关于牧区工作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了稳定、全面、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的思想。1963年,时任国家民委主任的乌兰夫主持制定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稳定、全面、大力发展畜牧业”的政策。并且强调指出:这“是牧业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贯彻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基本内容。”[8](PP. 314~315)这一《规定》于1963年3月13日由中央批转试行,对民族地区畜牧业发展和牧区人民公社工作的改进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