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国民性是几千年历史造就的,宛如文化长河中最坚固的河床,不是谁想改就能改的。有时表面上改得越疯狂,其发挥作用的方式越可怕,“文革”就是典型一例。中国文化中私德盛固然有弊,然而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不是以公德驾于私德,而是改造私德,塑造人伦,由私入公,才是现实可行的途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三纲”代表的正是一种处理私德的哲学,其精义在于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我与同事、父母、爱人等之间的私人关系,则“公”亦在其中矣。第三,“三纲”反映了中国文化中的秩序以人伦关系为基础这一特殊现实。所谓“纲常”,严格说来是指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伦理规范。从这个角度说,世上任何一个国家皆有自己的纲常。然而,何以无人宣称数千年西方人是靠纲常维持其社会秩序,惟独中国人这么宣称?我认为原因要从文化习性上来找。我曾论述,中国人缺乏对于抽象制度的内在热情,中国文化没有对于普遍法则的深厚信念。中国人从内心深处认为,“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凡是不合人情的东西,总是可以变通。所以,指望通过抽象的制度、特别是法治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失序问题,是不现实的。当然,加强法治建设在今天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看到,只要现实中人伦关系的准则遭到了破坏,这个社会中的秩序混乱就难以根治。对大众进行道德说教是不合时宜的,思考今天中国社会中的人伦关系是如何遭到破坏的则很有必要。第四,“三纲”代表一种忍辱负重的精神。数千年来,中华民族正是在这种精神的推动下,克服无数困难,战胜无数灾难,走向团结,走向繁荣。“三纲”包含着这样一种精神:在与对方有不同意见时,能够忍辱负重,舍己从人,以巨大的耐力来面对分歧,化解矛盾。我曾崇拜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多年,后来才逐渐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往往都不是靠权利二字即可解决的。尤其在上下级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有了矛盾主要要靠情理而不是权利、法律才能真正解决。中国历史上那些成大功业、受人缅怀的人们,往往并不是由于他们比别人更珍惜个人权利,而因为比常人有更多的耐心去化解矛盾、消除误会,比常人有更大的能力忍受屈辱、承受痛苦,也比常人有更持久的恒心来证明自己、惠泽于人。第五,“三纲五常”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历史自然选择的结果,决不是若干儒家、统治者所能人为强加。从孔、孟等的尊王、大一统,到“三纲”的正式提出,有一个历史过程。为什么“三纲五常”一经提出,就牢不可破地建立起来,历朝历代的士大夫和学者们坚信不移,甚至赞美成“扶持宇宙之栋干”(真德秀语)、“千万年磨灭不得”(朱熹语);乃至于到了近代,从曾国藩、张之洞到王国维、陈寅恪,皆信之不移。这些,岂是“绝对尊卑”、“等级压迫”、“极权专制”、“扼杀人性”、“人格不平等”等现代术语概括得了的?如果要正确评价“三纲”,就必须先搞清它的本义,以及它所以绵延不绝的根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