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宰相(2)
二、宰相的职权及其特点 宰相如何“助理万机”?其职权有二: 首先是议政权。凡是国家大事(政治、经济、军事、人事等),一般由宰相入宫朝见君主,共议处理办法,宰相要竭尽智力,出谋划策,最后由君主“独断”决定,下诏执行。这被概括为“入(宫)则参对(君主)而议政事”(《后汉书·陈忠传》),是宰相的直接议政权。但宰相不能事事入宫。平时君、相不见面,日常政事则由宰相奏上文书,提出处理建议,供君主斟酌、决策;也可能君主先下非正式的手诏给宰相,提出措施,宰相如无异议,便成为决策(宰相虽有异议,但君主坚持己见,仍成决策,因为根本制度是君主专制)。这些是宰相的间接议政权。总之,整个统治机器的运转,便是从君主、宰相的议政、决策开始的。 其次是监督百官执行权。再好的决策,如不能有效实行,便等于一纸空文。伪古文《尚书·周官》早已总结这一经验说“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宋蔡沈注“反者,令出不可行而壅逆之谓”(《书经集传》)。明丘浚便强调:从君诏令之出,不可不详审于未颁之前,尤不可不践行于既颁之后。“(《大学衍义补》卷3”谨号令之颁“)而”践行“的关键,就在于宰相对百官的监督、指挥。这被概括为”出(宫)则监察(百官)而董(正)是非“(《后汉书·陈忠传》):如向全国下达诏令(决策);规定实施步骤、完成时间;特别是实施过程中委派属官督促、检查,并要求被监督的官员通过文书报告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宰相需及时研究解决;年终则根据政绩,对被监督官员进行考课,奏行赏罚(此即”董是非“)等。为保证效率,只要不违反诏令(决策)的基本精神,宰相还有权不经过君主,自行发布文书(晋日”符“、唐日”堂帖“等),处理发生的一般问题(当然,大事仍需上奏君主,另颁”诏令“解决)。这样,通过这一职权,宰相便使统治机器的运转得以继续,诏令(决策)得以”践行“,从而全面地做到”助理万机“。为了有效地监督中央和地方百官执行决策,宰相下面设有庞大的宰相机构。如汉代有三公府,唐初主要有尚书省等。以唐初尚书省为例,宰相(仆射等)下主要官员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他们上承君相之诏令,分别制定各自领域内之政令、制度,通过众多属官,监督中央、地方百官具体执行各项任务;后者将以执行结果,上报六部,最后达于宰相(以上参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卷1《述制》)。 以上两个权力是互相联系的。只有参与了与君主议政事,才能深入理解有关决策的精神,从而有效地监督百官执行;同时也只有平日监督百官执行各种决策,广泛地掌握全国特别是地方上反馈上来的情况、问题,才能在与君主议政事时恰当地出谋划策。即必须同时拥有这两个权力,宰相才能成功地辅佐君主,治理国家。如果宰相不能有效地掌握这两个权力,便将被免职。 以上两个权力又是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宰相权力,特点是可被君主根据情况和需要扩大或限制。l.扩大:有时君主”倦勤“,对宰相又十分信任时,便可把一切大权交给宰相,对决策、执行结果的批准、承认,只是走形式。如唐玄宗”晚年自恃承平,……遂深居禁中,专以声色自娱,悉委政事于林甫(宰相李林甫)“。这时李林甫所拥有的已不仅是相权,实际上已几乎扩大到了君权,所以”自皇太子以下,畏之侧足“(《资治通鉴》卷216,天宝十一载十月己亥)。前述诸葛亮在蜀国决断一切政事,也是相权被扩大之一例。2.限制:当君主对宰相不满意甚或猜忌,而又未达到将其罢免之地步时,往往便不同程度地限制其权力。一是限制宰相的议政权,见下节;一是限制其监督百官执行权。如《后汉书。朱浮传》:汉光武时,”旧制:少|、|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宰相)。三公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公)府“,而由他直接处理。此即限制宰相这一权力之一例。又隋文帝”疏忌“宰相杨素,便下令使之”不知省(尚书省,隋宰相机构)务“,更是几乎剥夺了宰相的监督百官执行权(《隋书·杨素传》)。 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些复杂的君相、政治关系,往往便是通过宰相权力这一特点--可被扩大或限制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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