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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文帝(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高敏 参加讨论

   
        上述因为改革和基于维护刘邦确立的政治原则与报恩思想作怪而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不是文帝所愿意看到的,更不是他的主观意愿造成的,因而也是可以理解的,并无大损于“文景之治”的金字招牌。但是,随着地下材料的出土,多少为我们提供了重新认识其主观意愿的某些迹象。
        1973年,在江陵凤凰山第十号汉墓出土了一批简牍,其中的第六号木牍,记载了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一个实例,至为完整和宝贵。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的绝对年代,据考其下限为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上限为文帝晚年[20]。如此完整的刍、稿税制度,即使是属于景帝四年之物,也是在文帝时期逐步形成的。因此,它可以作为研究文帝时期刍、稿制度最原始和最可靠的材料。兹录六号木牍的释文如下,以便分析:
        “平里户刍二十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卅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为钱
        六石当稿
        定四石六斗九升当□(表示空缺一字)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刍为稿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为钱
        一石当稿
        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空缺一字)
        田稿八斗三升
        刍为稿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引自《文物》1974年第7期)
        我们知道,秦在商鞅时就已有刍、稿税的征收,且与田租一道征收实物,其中刍系以饲草上缴,稿税则以禾杆缴纳,二者都以重量计算[21]。入汉以后,从史书所载,只知仍有刍、稿税的征收,但有无变化和如何变化,由于史料缺乏,无以知其详。通过上引木牍所记,得知文、景时期刍、稿税制度已发生很大变化。质言之,约有如下数端:
        第一,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区分:六号木牍所记平里与稿上里的刍稿税征收,都把刍税区分为“田刍”与“户刍”。顾名思义,“田刍”应当是按田亩多少征收的,“户刍”是按户征收的。“户刍”按户征收,则不分贫富,每户都得缴纳。这显然对劳动人民不利,而大有利于豪强地主。因为他们的土地虽多而纳同贫民一样多的户刍。
        第二,“户刍”重而“田刍”轻的税率固定化了。秦时无“户刍”与“田刍”之分,自然不存在何者轻何者重的问题。据六号木牍所记,平里“户刍”为二十七石,“田刍”只有四石三斗七升;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和“田刍”只有一石六斗,明显地反映出户刍重而田刍轻。平里的“户刍”高于“田刍”六倍,稿上的“户刍”则高于“田刍”八倍有余。由于“户刍”是不分贫穷按户征收的,而“田刍”是按田亩多少征收的,因此,“户刍”重于“田刍”的固定化,更是有利于豪强地主而不利于劳动人民的。
        第三,刍税征收的质量也发生了明显优于稿税质量的变化。
        秦时的刍税与稿税在质量上是差别不大的。云梦秦简《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同稿税之征收禾杆在质量上是基本相同的。据六号木牍所载,平里与稿上里分别允许以刍税中的“六石当稿”和以刍税中的“一石当稿”,意即允许缴纳者可以用一定数量刍税折合成稿税缴纳,“六石当稿”与“一石当稿”是允许折纳的最高限额。当木牍记载刍税与稿折合的比例时,又分别有平里“刍为稿十二石”和稿上里“刍为稿二石”的话,据此可知刍与稿的折合比例为刍一石折合稿二石。这就表明刍的质量明显高于稿的质量。再结合平里与稿上里都是刍税重于稿税的情况考察,则文景时期的刍、稿征收明显加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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