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而在于这些新权威人物的构成。从文字资料上看,各地乡保甲长产生途径不一,但主要是通过选举产生。然因地域广阔及基层机构的庞大,政府无法将其彻底官僚化,故只能借举办保甲长训练班、在法律上限定人选资格等方法,以将入选的乡保甲长尽可能地掌握在国家手中。由此可说,国民政府在将权力触角伸入乡村时,并未简单依赖旧式的乡村精英,意欲重塑一个受过新式教育且对新政权更具向心力的新式精英阶层,替代旧式精英。而在此过程中,实际上已经摧毁了原有的依赖旧式精英才能完成的社会动员机制,外部植入的新式精英一时又难以建立起新的社会动员机制,因此无法有效地调动乡村社会积极参与到国家政权建设之中,遂导致了“国家政权内卷化”。终使乡村社会仍为旧式精英掌握,并依靠他们来实现对村落社区的控制。[31](p.109)但是,这些旧式精英是在近代以来乡村文化衰落的背景下登台亮相的,再加上各种资格限制,就不难想象出乡政人员的构成了。有论者说:“有选举权者固不多,而能有被选举权者则更少,即除了政府所训练和铨定过的官吏和少数知识分子外,在乡村中就只有那些‘曾办公益事务’的土豪劣绅了。”[32](p.97)质言之,这些新权威人物只不过是旧的乡董、图董等名目,换上“乡镇长”、“保甲长”等一类政府所认可的职衔而已。据1933年对苏省无锡六区的调查,235个副乡镇长中,大小地主184人,占78.1%;富农32人,占13.6%;中农19人,占8.1%。另外,正副乡镇长,尚有不少人兼充商业资本家、兼管公产和经营高利贷。[33]保甲长的情况更糟糕,1934年该省保长总数6万以上,“教育程度类多幼稚”[34](p.40)。可见,保甲长以不识字的恶霸无赖居多。结果使保甲这一基层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沦落为地主豪绅统治乡村、维护私利之工具。言及村政人员构成,与此并无二致,据1934年抽样调查无锡104个村长的身份,地主占91.3%,富农占7.7%,商人占1%。[35](p.379)无一为中农、贫农。故30年代江浙两省的乡政“更加黯淡无光”,“能认识潮流,有自治思想的,可说是绝对少数,就是有少数出类拔萃的人,也给腐恶势力挤得不容易出头……乡村仍脱离不了封建势力,因此一般土劣仍然在农村操纵把持。”[36] 基层如此的权力构成和政治状况,必然会损伤依靠政治力量进行的合作运动。高践四在评析苏省合作事业时言:办合作的,“想着以政治的力量,马上把合作事业推广起来,训练出来的一般合作社指导员,一到乡间怎样赶快组织起来一个合作社怎样好;愈快组织起来合作社,愈能及早作报告,而完全不知道农民对于合作社根本上还没有一点认识,不知合作社有什么用处。”故有两种现象发生:“一豪绅乘机愚弄农民,一农民自为愚弄。”[37]吴承禧在《浙江省合作社之质的考察》一文中也说:“合作的动力是由上而下而非自发的由下而上的,一般无知的贫农往往不知合作的真谛,不能利用合作,反为一般土豪劣绅所操纵而为合作美名所利用。”[38](p.337)同时,保甲组织官僚化的结果,使其成为执行上级政令的工具,保甲长也成了合作事业的“推行者”,这样就为其对合作社的渗透提供了方便,进而导致“官僚阶级控制了流经政府渠道的银行信贷”,而且他们“在地方上与地主放债者有许多共同的联系”[39](p.247),致使合作社“变异”为个人赢利活动的工具。因此,孙晓村说:“在没有信用合作社以前,高利贷者只能用他自己的资本来剥削农民,现在他们可以不费什么力,利用信用合作社向农贷机关借得钱,借公济和驻,赤手来剥削农民。而且以前以个人名义出借的款项,回借款比较困难,现在利用合作社的名义,不但多一层保障,必要时还可凭借官厅的权力,加压力于欠债的农民”[40](p.371)。另据1933年江苏农民银行的放款统计,信用社社员向社借款,借款在50元以下者占借款人数的74%,只借得33%的贷款;而借款在50至200元的人仅占借款人数的18%,却借得56%的贷款[41](p.795)。“前者贷借者主要是中农或贫农,而后者大都是地主、富农。由于银行界组建信用社的目的在做生意,为了本利全收,不愿把款放给农村中急待救济的人群,这样做风险大,而愿把款贷给有余谷或以房屋田产做抵押的人。或者通过乡村绅士与村长代办,在合作社中网罗地主、富农为其社员”[42](p.263)。合作社放款的多数资金流入地主、富农及土劣等一小部分“已有优越的经济地位”者之手,转手又作为高利贷资本,或囤积居奇的投机资本,无裨于乡村经济改良和农民地位之改善。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结论:以“救济农业”、整合乡村进而为其对农民统治赢得更多“合法性”为出发点的合作运动,是南京政府试图改变农村生活的一个尝试。然其结果是合作社为村落中地主、富农及土劣等少数“权势者”所掌握,背离了政府的“削弱高利贷”、“辅助弱者”之初衷,蜕变成一种新的“集团高利贷”。究其原因,是因其在运用政治力量向下推行的过程中,底层社会秩序与权力构成未作变革之果。正如《大公报》社评指出:“农村的基础政治在豪绅恶霸地主手里,所以一切政令到了农村,都变成保护少数地主的工具。在政权下移的今日,地主俨然土皇帝,可以横行无忌。而占大多数的自耕农佃雇农等,则为被压迫被剥削的可怜群。”[43]很显然,要想使政府颁行的利民举措,不变质地到达基层发挥作用,必须寻求一种“恰当制度”。此种制度的中心作用“是在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如在贵族和农民之间,建立权势平衡,并确保较下层次的集团拥有‘杠杆’,即他们能从上层权势集团那里得到支持。只有当权势得到扩散,才会出现基础广泛的持久经济发展。”[44](p.147)对中国来讲,就是要在净化乡村政权的基础上,变更和加强自治组织,发展民意,真正做到由农民选举公正廉洁的人士负责主持,实现社区组织的农民“自有、自治、自享”。惟有如此,方有可能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参考文献】 [1](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 [2]Ernest Geller.Nations and Nationalism[M].Oxford Basil:Blackwell,1983. [3]江苏省农民银行总行。一年来之江苏省农民银行[R].编者刊192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