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户口,征督赋税。这在主簿职任是居于首位。太宗时,戚纶“为淅川主簿,按版籍,得逋户、脱口、漏租者甚众,徙知太平县。”(24)北宋初期,户口赋税是对主簿考课的主要内容之一,干得好坏,决定其是否称职。黄庶作《泾阳丁主簿第一考词》说:“主簿掌凡赋税、户口之事,缓则失时,急则民困,而或散亡。惟能得中,于职为称。”(25)田锡任宣州通判时所作主簿考词说得更具体,例如《太平簿张诵考词》说:“户口存亡,赋舆纳欠,课绩次第,藏否无殊。“《泾县王中古考词》说:“徽督租征,多及分数。”(二考)“常程赋租,徽钦有足。”(三考)(26) 2、出纳官物。英宗治平二年(1065)任某“调主京兆府咸阳簿,县居要剧,凡西北使车,兵籍往来之所求索者,日月不废。”任某“巨细区处,各中其会。”(27)又上文提到嘉州峨眉,犍为二县因“也纳官物、销注簿书之类,并无佐官协力”而各置主簿一员,亦可证主簿的这项职掌。 3、被符檄差出。宋代县主簿经常受监司、郡守委派出外办理一些事情,名曰差出。例如黄仁俭为严州淳安县主簿,“严岁取米数万斛于婺,多不得全数,君被漕檄,受米于兰溪,去取以公,吏不能欺,婺既如约,严及得实用焉。”(28)此为县主簿被转运司差出之例。又如程颢为户县主簿,嘉佑五年(1060),“时民产有在山麓者,以罪没官,府符方命量其租入之数,因请以往。”(29)此为县主簿被州差出之例。关于差出的具体问题,详见下节《宋代县主簿的差出》。 4、审理案件。一县之中,知县或县令主掌“平决狱讼”,而主簿也参与县内司法活动,例如程颢为户县主簿时,“民有借其兄宅以居者,发地中藏钱。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令曰:‘此无佐证,何以决之?’先生曰:‘此易辨尔。’问兄之子曰:‘尔父藏钱几何时矣?’曰:‘四十年矣。’‘彼借宅居几何时矣?’曰:‘二十年矣。’即遣吏取钱十千视之,谓借宅者曰:‘今官所铸钱,不五六年即遍天下,此钱皆尔未居前数十年所铸,何也?’其人遂服,令大奇之。”(30)主簿还审理刑事案件,如王正功为处州青田主簿,“有诉夫死于殴者,君按视,则更曰自经、君察其必以贿故,即用初情讯之具服。”(31) 主簿的司法职能向为学界所忽视,比如王云海先生即认为知县或县令“是县一级主管司法的官员,此外,是不设辅助官员,主要依靠胥吏。”(32)则完全忽略了主簿的这项职能,事实上,主簿办案能力强,百姓会主动要求主簿受理诉讼。孝宗时,曹盅为平阳县主簿,“能声已著,……讼者亦多自请求决。”(33)主簿分担了县内一部份司法权;对防止案件审理出现偏差,减少冤狱起到一定作用,因此黄庶认为:“主簿且得其人,虽其令不贤,其簿书狱讼亦无有不治。”(34)主簿拥有一定的司法权,是宋代主簿不同于前后代的地方,具有时代特色。 主簿作为县佐官,所做的一切都是辅助令长处理县务,整顿县政。程颢为“江宁府上元县主簿,田税不均,比他邑尤甚。……先生为令画法,民不知扰,而一邑大均。”(35)是故强至认为:“夫主簿之于邑,唯才者能究政之是非与令议可否。其次不越勾稽簿书,足以保无过。”(36)但是令长多愿独断县政,不希望佐官过多干预,朱熹评论这种情况时写道:“为令者又往往私其政,不以及其属,是以官多不得其人,而人亦不得其职。举天下之县,偶能其官者,计百不一二,然亦不过能取夫户租之版而朱墨之耳,若其他则固不得而与焉,而亦莫或知其职之旷也。”(37)朱熹有感于主簿职掌的废弛,真正能恪尽职守者,实在是微乎其微。 四、宋代县主簿的差出 研究县主簿问题,有一个现象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主簿经常被监司、郡守以符檄差出,作为特派员办理一些事情,兹将舒索宋人文集所得事例按办理事项分类列举于下。 1、催督赋税。 仁宗时,周道“调主杭州钱塘簿,转运司治钱塘,吏习倨,视州县蔑如。转运使元绛委公督租,吏胡通者,绛任之,有田邑中,租过期不入,公执通归,杖而徇,一邑大惊,他租不日而办。”(38) 李丕“主楚之淮阳簿,岁凶,转运使调军食,用君主宿州籴。他州皆强赋,民犹不足,君随便开诱,籴者悦趋,籴最他州。”(39) 台州知州唐促友“专差天台主簿张伯温信州吏郑椿、姜允在(宁海)县催督去年残米、下户丁税。”(40) 2、行视水利工程,检视灾伤。 葛书举“熙宁三年(1070)中进士第,调杭州余杭县主簿。……是时朝廷兴修二浙水利,……部使者檄君行视。”(41) “周宪之主益都簿,外邑诉水灾,州檄公检视。”(42) 3、处理积讼。 乔彦柔为咸阳县主簿,“邻邑有田讼十年不决,先人行田所,视文书,一语决之。”(43) 李子约为越州余姚县主簿时,“有茶商夜行,遇海舶,钲鼓偕鸣,更相疑为盗,持短兵格斗,杀伤十余人。系萧山狱,吏求正名不得,连年不能决。清献赵公守越,闻公名,檄公摄县事。公至,吏前负案盈积。公视之,即得其情,曰:‘犯时不知,在律勿论。’县闻于州,杖遣之,余悉迎刃族解无留,未几邑大治。”(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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