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摄他县令,尉。 “嘉佑元年(1056),虔州安远阙县令,建安徐洪以抚州金溪主簿摄安远事。”(45) 绍兴二十七年(1157),谢谔调“峡州夷陵县主簿,未赴,江西常平使者王传檄公摄抚州乐安县尉。……三十一年(1161)始至夷陵。”(46) 赵善誉为明州昌国县主簿,“俾摄邑事,对易定海、慈溪,三年簿领而无抚字之寄。”(47) 从以上各条所列主簿差出所办事务的性质来看,前三项皆在主簿职掌范围之内。须要说明的是,第二项行视水利工程、检视灾伤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直接影响到国家赋税收入能否按时完成,因此主簿行视水利,检视灾伤亦成为其职责的一部份。例如吴懋为当涂县主簿时,“县有圩田,民生理寓江中。秋大雨,圩且决,君朝夕暴露治其防,民赖以济。”(48)至于第四项主簿兼令、尉,宋代在制度上是被公许的,也较普遍。而另一方面,一县之中知县或县令主管县政,县尉巡捕盗贼,维护治安,都不能随便差出,主簿所处地位决定了其被差所必然。 宋代县主簿差出十分频繁,程颢主户县簿,“今到官几二年矣,中间被符移奔走外干者三居其二,其一则簿书期会,仓k23fb01.jpg出入,因无暇息。”(49)这样频繁的差出,势必影响到主簿的本职工作,楼钥在《论主簿差出之弊》中说:“监司,郡守循习故,常以主簿在县官中最为事简,差出不时,甚者沿檄无虚月,朝归而暮出。虽有勤干之吏,困于往来,欲竭立效职而不可得。”致使簿书失于销注,奸吏豪强得以舞弊。从北宋以来,朝廷有鉴于此,也曾几次下诏,限制主簿差出。如神宗元丰五年(1082)“九月十四日,诏诸县给纳月分,无丞处,主簿非检覆本县灾伤勿差出。”(51)又如,高宗绍兴“二十八年(1158)九月二十五日,给事中杨椿等言:知涪州程敦书奏,县无丞处,簿处以贰令。今有任簿之职者,往往常求差出,簿失于销注,乡司得以作过。乞下诸路监司,县无丞者,其主簿不得差出,及兼他职,遵依县丞法施行,从之。”(52)但令出不及一年便无法实施下去,次年三月十九日,淮南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即上言:“本路共管二十县,止有泰州海陵一县有丞,若主簿不许差出,委是阙官选委,欲乞许令依旧。从之。”(53) 主簿的差出,与宋代的官、职、差遣分离制度密切相关。宋代的幕职州县官,大多数官职相符,但也存在着官与差遣分离的现象,例如苏洵被任命为霸州文安县主簿,并不实任其职,而只是“使食其禄,与陈州项城县令姚闢同修礼书。”(54)主簿被监司、郡守差出,往往跨州越县,此时主簿原有职务与实际差遣完全脱离,而是被符檄赋予新的身份,前面提到的越州知州赵抃派余姚县主簿到萧山县办理茶商械斗案,即以之摄萧山县事,表现得最为明显。可以说宋神宗元丰改制,改变了中央官员官与差遣的分离的形式,但州县系统依然存在着官与差遣的分离,差遣制度一直沿用到南宋。 主簿的差出也体现了宋代“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原则,调用外官,可以防止本地方官员徇私舞弊,朋比为奸,减少弊政。如晁某为建昌军新城县主簿,“广昌令以匿寇事攘富人之赀,骨肉骇散,冻馁于外,狱久不决。君受责欲行,令辄赂,君拒之,以实闻而还所籍,其家优裕如初。”(55)主簿干的卓有成效,会得到奖励,如前述周道督租快速顺利,转运使元绛“帅使者荐诸朝,移歙州祁门令。”(56)葛书举检视水利,提出建议,“部使者亦知君而交荐之,移卫州共城县令。”(57)对幕职州县官来说,开改京官是仕途升迁的关键,制度规定在五名改官举主当中,要有一二人是监司长官,所以主簿常主动要求差出,以期能得到监司的荐举。这样刺激了主簿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积极性。 主簿差出相沿日久,楼铜虽极称其弊,也只是建议“诸路监司守臣遇有差出,轮点诸县主簿,量立定制,每岁不得过两次,又计日月之多寡,较道里之远近而比折之。当差出者,不得以请求而免,已满两次者,不得复差,庶使小官得了安职守,簿书不至猥弊而民实惠矣。”(58)主簿的差出问题,使我们从一个侧面窥见宋代地方行政的运作方式,有必要从其他角度作更深入探讨。 五、结语 县主簿设于东汉,但在县佐中地位卑微,不受重视。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随唐时期发生了两大重要变化:一是县主簿由中央任命,不再由长官辟署;二是形成丞、簿、尉县佐体制,确立了县主簿的地位。 宋代开国初颁布了县级机构官员设置的普遍性原则,但是实际情况与制度规定尚有一定距离,全国各地县主簿的设置不一致,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人口增长、事务增多以及治安等特殊情况的需要。政府不断对各县主簿调整、充实,或增减、或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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