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县主簿的职掌;较唐代有很大变化,除勾稽簿书外,还负责征督赋税,出纳官物、参与县内司法活动。主簿的经济、法律职能的增强,是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职官制度上的一种反映,尤以主簿拥有一部份司法权而最具时代特色。 宋代县主簿有一值得特别注意的现象,即监司、郡守常以符檄委派主簿出外办理诸如催督赋税、检视水利、灾伤、经理狱讼等事务。另外还以主簿摄他县令、尉。主簿的差出,从大的方面来看,与宋代官、职、差遣分离制度密切相关。主簿被差出,与原来的职务完全脱离,其主簿的官称已不具实际意义,而是根据所办具体事务被赋予新的身份,这在主簿摄他县令、尉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县佐中主簿之所以被经常差出,一方面由于所办事务与其职务范围大体相当,主簿比较熟悉业务。另一方面县中也只有主簿能把工作暂时搁置下来或暂由同僚代管。 注释: ①《晋书》(凡二十四史,均据中华书局标点本)卷24《职官志》。 ②⑤⑥《隋书》卷28《百官志》卷2《高祖本纪》。 ③《旧唐书》卷44《职官志》;《新唐书》卷49下《百官志》。 ④严耕望《魏晋南朝地方政府属佐考》,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0本上册,商务印书馆1948年出版。 ⑦《文献通考》(中华书局影印本)卷63。 ⑧《唐六典》(中华书局标点本)卷30。 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标点本,以下简称《长编》)卷11。 ⑩(26)见《咸平集》(四库全书本)卷30田锡所作判司簿尉考词,卷30。 (11)《宝庆四明志》(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卷18《定海县志》。 (12)《嘉定赤城志》(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本)卷12。 (13)(14)(15)(16)(19)(20)(21)(51)(52)(5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六三、七六、六四、六六--六七、八○、六五、七四。 (17)(18)(24)《长编》卷97、卷247、卷41,至道三年二月条。 (22)(37)(40)《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四部丛刊本)卷77《建宁府建阳县主簿厅记》卷18《按唐仲友第二状》。 (23)(28)(31)(33)(47)(50)(58)(55)《攻愧集》(四部丛刊本)卷106《戴伯度墓志铭》,卷103《奉议郎黄君墓志铭》,卷100《朝请大夫致仕王君墓志铭》,卷106《朝请大夫曹君墓志铭》,卷102《朝奉郎主管云台观赵公墓志铭》,卷26《论主簿差出之弊》,卷108《同法晁君墓志铭》。 (25)(34)《伐檀集》(四库全书本)卷下、卷下《周主簿考词》。 (27)《丹渊集》(四部丛刊本)卷37《咸阳主簿任君墓志铭》。 (29)(49)(30)(35)《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中华标点本)卷3《游户县山诗十二首序》卷11《明道先生行状》。 (32)王云海《论宋代法制》,载《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亦见王云海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绪论(21页,然该书第一章51页又论主簿“实际上也参预民事诉讼公事”则有的编者,并非毫无认识,只是缺乏深入的探讨和明确的认识,故治论合肥市坚持上述观点。 (36)《祠部集》(四库全书本)卷33《招信马主簿第三考词》。 (38)(56)《浮溪集》(四部丛刊本)卷26《尚书邢部侍郎赠通议大夫周公墓志铭》。 (39)(45)《曾巩集》(中华标点本)卷43《沿书比部员外郎李君墓志铭》卷44《抚州金溪县主簿徐洪墓志铭》。 (41)(57)《淮海集》(四库全书本)卷33《葛宣德墓志铭》。 (42)(44)《龟山集》(四库全书本)卷36《周宪之墓志铭》,卷31《李子约墓志铭》。 (43)《山谷集》(四库全书本)卷22《凤州团练推官乔君墓志铭》。 (46)《诚斋集》(四部丛刊本)卷121《故工部尚书焕章阁直学士朝议大夫赠通议大夫谢公神道碑》。 (48)《浮溪集》卷20《朝请大夫直秘阁致仕吴君墓志铭》。 (54)《欧阳文忠公集》(四部丛刊本)卷34《故霸州文安县主簿苏君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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