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近世西人眼中的清朝司法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中国网 柳岳武 参加讨论

就近世(1600-1911)中国历史而言,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和清朝域外形象类似,大体经历四个阶段。清初至十八世纪中期为第一阶段,此阶段是西方世界推崇“中国热”时期,因此此阶段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可谓赞赏有加。十八世纪中后期为第二阶段,此阶段内,西方在欲打开中国大门而遭拒绝后,对以司法体制为代表的清朝诸体制展开了批判;但基于十八世纪中后期清朝司法运作的基本事实和出于对初期资本主义体制心怀不满,他们对清朝司法体制中的某些制度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却加以认同,借此去进一步推进西方资本主义革命。因此此时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可谓优劣两分。十九世纪中前期为第三阶段,此阶段因两次鸦片战争中国彻底败给西方而使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急剧恶化,以至于西方人对清朝司法的批判多于认同。十九世纪后期至辛亥革命(1911)为第四阶段,在这一阶段内,为服务于西方殖民势力进一步瓜分中国之需要,它们对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进行着无情丑化。
    一、赞赏有加--十八世纪中期前“中国热”下的清朝司法形象
    清初至十八世纪中前期,是中国康乾盛世的重要时期。与此相对应,西方却处于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内,无论是来华传教士,还是西方新势力的代表,他们都希望能从中华帝国这块异域内借鉴到可供西方实施变革的合理因素。因此,此时期内他们对中国可谓偏爱有加,以致于在他们眼中,清朝司法体制中的诸多制度及其运作都显得比西方世界要优越得多。
    (一)对清朝司法状况的总体好评
    出于上等目的,十八世纪中期前,西方人对清朝司法的总体评价较高。他们不仅承认清朝立法基础合理,而且也承认清朝立法目标高尚。如对于清朝法律是建立在道德之上这一点,西方哲学家孟德斯鸠(1689-1755)就很认同。他称:“一个公民,由于丧失了应有的道德,违反了法律,酷刑可以将他从这个社会里清除掉,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失去了应有的道德风尚,那么,酷刑又怎么能把这些道德风尚建立起来呢?酷刑能够有效制止一般邪恶的一些后果,但是它不能惩罚这种邪恶本身。”[1]同时孟氏还鲜明地赞扬了清朝立法者有着合理的立法目标,他称:他们是“把帝国的太平作为主要目标”,同时使“他们的人民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 [2]孟德斯鸠认为,正是出于上等目标,所以清朝的立法者们要求“人与人之间”应“互相尊重”,每一个人要“时时刻刻都深刻感受到对他人承担有义务”,要“懂得没有一个公民在哪一方面不依赖于另一个公民的道理。”[3]
    而十八世纪法国思想家伏尔泰(1694-1778)对清朝司法的总体评价则比孟德斯鸠更高。他明确称:“如果说曾经有过一个国家,在那里人们的生命、荣誉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那就是中华帝国。”[4]此处伏尔泰明确承认中华帝国内的老百姓所享受的法律保护是较好的。同时十八世纪法国经济学家魁奈(1694-1774)也持类似观点,他称:在“中华帝国”内,“不管是茅草屋里的贫民,还是戴着皇冠的皇帝,他(天--自然法)都可以随意地处理,他们同等地享受他的公平,受到与他们罪行相应的惩罚。”[5]魁奈认为这种称之为“天法”的“自然法”,可以使一切人,即无论是贫民百姓还是统治者都获得了在它之下的平等地位。
    (二)对清朝法律制订者和执行者的认可
    十八世纪中期以前的西方人对清朝司法的总体认可还体现在对法律制订者和执行者的认同上。对于法律的制订者和执行者皇帝,此时期的西方人给予了认同。如卢梭(1712-1778年)就称:“在中国,皇帝的座右铭是裁决官民争议时务须顺应民意。在任何省份里,如果粮价过高,该省的长官就得关进监狱。”[6]同时魁奈对清朝司法中皇帝的评价也较高,他几乎把皇帝看成是百姓利益的忠实保护者和惩罚官员腐败行为的制裁者。[7]
    此时期西方人除了对清朝司法体制中宽泛意义上的“皇帝”的积极作用进行认可外,还对康、雍、乾三帝的执法严明做出了认可。如对于康熙帝,康熙时期来华传教士白晋就认为他公正无私且执法严明。白晋曾称:“如果一个官吏被控有受贿行为,康熙皇帝就会毫不宽容地予以制裁,对任何人都绝不留情……并处以严刑”。[8] 对于雍正帝,伏尔泰也给出了较高的评价,他称:“他一贯关心减轻穷人的疾苦,让他们劳动,他严格地遵守法律……,保持国家的和平和富裕。”[9]
    严格上说,官员才是清朝法律的真正执行者,此时期西方人对清朝司法体制中官员作用也加以认可。如殷弘绪神父(1662-1741年)就曾给清朝司法官员以好评,他认为他们通常履行以下职务:首先,维护人民的利益,倾听人民的投诉。[10]其次,及时受理诉讼案件。再者,教育老百姓遵纪守法。最后,使自己管理的区域内“无案”和“无大案”。 [11]
    (三)对清朝司法中某些具体制度的认可
    此时期西方人对清朝司法中某些具体制度的认可,也能体现出他们对清朝司法形象赞赏有加这一特点。在西欧中国热的影响下,他们对清朝司法中某些具体制度的好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清朝审判制度的认可。十八世纪中期以前,西方人对清朝审判制度的认可主要体现在对审级制度、审判程序和免费诉讼等方面。而对于刑事案件,此时期西方人虽认为它的审级和审判程序要比民事案件复杂得多,但基本上仍认可它的作用。如杜赫德(1735年)就曾称:“通常,刑事案件会过五六次堂才会最终判决。中国司法部门相互依存,有权对整个案件进行复审,收集有关原告或证人” 的信息,以及“被告方的罪行”。[12]
    此时期,最吸引西方人注意的是清朝死刑的审级制度,他们对此投入了较多的关注,并基本上认可这一做法。他们发现,清朝的死刑判决一般要经过“审查、裁决”以及皇帝的最后“批准”几个程序。而对于下级官吏而言,他们也要一级级地向“上级法院”呈送“审判纪录”和“审判结果”,“并且要提及所使用的法律依据。”另外,对于最高“法院”刑部而言,下级法院也应该将死刑案件的“详细案情以及审判结果”向它汇报,并经“审核”。如果刑部认为这些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它将奏报皇帝,要求进一步“了解案情”。同时刑部在对死刑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审核,复审”,并“要向皇帝三送卷宗方可定案。”[13]而对于对死刑案件有最终判决权的皇帝而言,此时期西人对此审级也予认可。他们认为“皇帝会给出他最后的判决,宽厚的仁爱使他不愿让臣民因为小过失或在证据不足时的情况下丧命。”他们甚至赞叹称:“整个裁决过程从每一环来看,都是极为小心谨慎”的。[14]
    第二、对监察制度的认可
    此时期西方时人对清朝监察制度也基本认可。如法国经济学家魁奈对清朝司法监督体制就给予了较高评价。他称:“皇帝还不时地派遣监察官到各省去,这些监察官从人民中得到情报,然后把它送给正在开庭议论政事的大臣那里。如果某个监察官发现官员有任何不正当行为时,他立即会出示他的证据。”同时,魁奈还认为,皇帝为“预防错误的措施及害怕他们可能受贿”之目的,还会“做那些监察官最不期望他做的事”,即“利用机会视察各个省份”,“直接从人民那里听到对当地统治者的不满”。[15]同样,杜赫德对此项监察制度也加以认同,他曾称:“法律确实提供了几项明智的预防措施来反对这种混乱状况,这些规定旨在约束官员,保护百姓不受压榨。”[16]
    第三、帝国司法人性化的赞扬
    十八世纪中期以前的西方人对于清朝司法体制下,以情理法为基础的人性化运作,基本上也是认可的。如狱政方面,他们就认为:“如果有犯人病倒了,他们(管理人员)还得负责请大夫用专门的款项为其提供治疗,并且尽可能地提供照料,使其康复。”[17]另外对于刑法的人性化方面,十八世纪中期以前的西方人也多表认可。如杜赫德就称:“据观察,通常四板当作五板计算,他们将此叫做皇帝陛下的恩惠。皇帝作为民众之父对子民充满怜悯之心,总是会设法减轻一点惩罚。”[18]
    二、优劣两分--十八世纪中期后清朝司法形象之变化
    如果说清代中期以前,西方的“中国热”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推进西方内部的资产阶级革命[19];那么,时至18世纪中后,西方对东方的关注就不再局限于西方的革新,它已由对自身革命的关注,转移到如何在中国这块沃壤上,去寻求自身的经济、政治、军事利益。在此等背景下,至清代中后期,西方各殖民国家,均加紧了对东方的殖民扩张[20]。与此同时,以基督文明为内核的西方各国,纷纷利用西方文化为武器,对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传统体制进行着讨伐,以便为它们此后对东亚的殖民扩张提供舆论基础。其中对清朝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方式的诸多批判,就是最突出的代表。
    而1793年间,当马戛尔尼怀着开放中国进行访华时,却遭到了清廷的抵制。清廷不仅不愿意对西方开放市场,而且也无法接受与西方平起平坐的现实。而对于西方世界而言,当他们对华殖民野心受到阻拦后,他们对清朝形象之描述,立显消极。以至于此后,当西方人再对清朝司法体制及其运作进行评价时,清朝的域外司法形象,就显得非常灰暗。如此的变局,均可从此时期西方时人对清朝司法评议中找到充分证明。
    (一)初次冲突后的批判--西方人对清朝司法体制及其运作之指责
    当马戞尔尼为代表的西方势力与清朝发生初次直面冲突后,西方世界对清朝司法体制及其运作发出了诸多指责。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司法中的滥刑行为
    马戛尔尼使团随员威廉·亚历山大就曾对清朝司法中的滥刑行为进行指责,他称:“在中国,如果犯的罪责较轻或行为不端,有时会被判在脖子上带几个星期或几个月的木板。”[21]而另一成员则称:“余来中国,几无日不见华官笞责小民,一若此为华官日课中必有之职务。”[22]
    不仅如此,使团人员还特别描述了十八世纪中后期“中华帝国”通过严刑逼供迫使涉案人员承认犯罪的行为。如斯当东就称:“为了逼问口供和同谋党羽,法庭上经常施刑拷打。”他批判称:“执行这种办法是极其失策的”,因为“任何无罪的人都保不住因有嫌疑或被控告而受酷刑”,而且“很难保不遭受比死亡还坏的不幸”。他进而认为,中国之所以要这么做,完全是要“成立罪名”,并“不惜以剥夺生命稍微和缓一点的刑罚为代价”。[23]
    2、司法受贿
    十八世纪中后期的西方人还严厉批判“清帝国”下司法受贿和花钱替罪行为。针对司法官员的受贿,斯当东就进行过严厉批判,他称:“为保证公正判断,本省人不准作本省法官。这种限制虽然可以帮助审判官吏不受人事关系的影响,但不能保证他们不受当事人的贿赂。”同时,他又称:“在中国,以及其他东方国家,下级向上级,当事人向法官送礼的风气是很盛行的。原告和被告两方都向法官送礼。”不仅如此,他最终的总结是:“据说在中国的法庭最后决定裁判的仍然是钱,富人胜诉的机会当然多得多”。[24]受这种批判之影响,十八世纪中后期的西方人还认为,在中国还存在犯人花钱找人替罪现象。[25]
    3、对清朝审判制度内某些做法的批判
    黑格尔就曾对十八世纪中后期中国司法里的连带责任进行批判,他称:“无论什么人,凡是和犯人有任何联系的……他的近亲全体都要被拷问打死。”受中西初次冲突之影响,他对清朝司法中的连带责任甚至做出了如下结论,即“许多中国城市觉得必须把井口缩小,防止投井自杀的事发生。因为无论什么人犯了自杀,法律上规定必须仔细调查他自杀的原因。自杀的人生前的仇人都要被捕去受严刑鞫讯,如果查出了一个人,由于他的凌辱而造成自杀案件的,这个人和他全家便都要处死。”[26]
    4、清朝司法的官僚性、压迫性
    十八世纪中后期中西初次冲突发生后,西方人对清朝司法作出最严厉批判的是它的官僚性和压迫性。他们认为,整个帝国司法体制控制在“官”的手中,百姓无权,它是官僚们借以压迫百姓的工具。如斯当东就持此观点,他称:“中国老百姓身家性命的安全操在官吏们的手中,……官吏随时发脾气就可以对他们施以任何体罚……清白无罪并不一定能帮助他们上告打赢官司”,因为“中国政府强调民必须绝对服从官”,因此“老百姓受到任何委屈很难找到申诉机会。”[27]
    (二)批判时的苟同--西方人所遇尴尬
    值得注意的是,至十八世纪中后期,西方人虽对清朝司法做出了诸多批判,但基于十八世纪中后期清朝司法运作之事实,和西方时人对西欧资本主义初期体制之不满,他们对此时期清朝司法体制中的某些内容和做法却又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认同。因此,就此等情况而言,“遭遇” [28]一词可能更能够概括出此时期西方被受中国之影响,即所谓的“中国冲击--西方回应”这一过程。[29]
    不过,更值得注意的是:中西初次冲突发生后,西方人虽对清朝诸体制进行了批判。但是他们仍非常清楚,此时的清朝仍是一个具有相当实力的帝国。而且相对于西方而言,它仍是一个独立的对等体,屹立在西方面前。此等现实决定了此时期西方人在对以司法体制为代表的清朝诸体制进行批判时,在潜意识的暗示下,他们往往又不由自主地对它加以认同。具体而言,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清朝司法中法律制订者的好评。中西初次冲突后,西方人仍对清朝法律制订者作出过好评。如马戛尔尼使团成员安德逊就认为,乾隆帝司法管理方面的情况是“保护他的百姓中最低微的人。”[30]为了增强其说服力,他还列举了地方某总督非法迫害一富商而被乾隆帝严肃查办的例子。
    2、对清朝司法中某些具体制度的正面评价。十八世纪中后期,在西方人对清朝司法制度进行批判的同时,他们对清朝司法中某些具体制度也做出了好评。如当斯当东考察大沽法庭时,他就注意到清朝审判监督效能的存在。他称,大沽法庭开庭时“席上有六名官员,其中五人可能是陪审员,借以制约法官一人专断。侍从和旁听人员很多。”[31]此外,此时期西方人还注意到专门用于司法监督的衙门--御史衙门的作用。斯当东是这么评论它的:“一个最吃力的、拾遗补缺的衙门是御史衙门,它监察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其它衙门,以及所有王公大臣,甚至皇帝本身的行为。”[32]除此之外,斯当东还注意到清朝通过制定法律去加强司法监督。因为他曾称:清王朝内为“保证公正判断,本省人不准作本省法官。”[33]
    三、十九世纪中期前西方人对清朝司法的负面描述
    十九世纪中期以前,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两次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仍认为自己是天朝上国,处于天下世界的中心[34]。而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它们虽拒不接受大清帝国属国身份,但它们至少还认为清朝与它处于对等位置[35]。但是至两次鸦片战争后,无论是对中国而言,还是对西方而言,它们之间的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36]对于中国而言,两次鸦片战争的结果告诉它,它那“天朝”独尊地位已被西方彻底摧毁。即二十一年(1839-1860)战争“剧烈地改变了帝国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间的关系。当战争开始时,虽然帝国已经处于外来压力之下,但传统的朝贡体制仍然存在;当战争结束时,朝贡体制不再在帝国与西方的交往关系中发挥作用。”[37]而对于西方而言,它们不仅不再承认清朝与它们处于对等位置,相反却要通过不平等条约体制去限制,奴役中国[38]。
    基于以上背景,就十九世纪中期以前清朝司法的域外形象而言,它与此前有着明显差别。如果说十九世纪前西方人对清朝司法形象进行描述时,是赞扬多于批判;那么至十九世纪后,西方人对清朝司法形象的描述却是批判多于认同。不仅如此,与十八世纪后期相比,至十九世纪中前期,西方人对清朝司法的批判更为严峻。具体而言,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