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清朝法律的批判 十九世纪中前期,西方人对《大清律例》中的“报复法”就进行了严厉批判。如19世纪30年代来华的老尼克就称:如果“有一人杀死了一个家族的一个或多个人,使这个家族断了香火”,那么这个人就要被“判处死刑”;不仅如此,“他的直系后代被送入宫当太监,以此使杀人犯的家族无法繁衍。”他甚至还称,《大清律历》的该条诏令,“至今仍具有权威性”,它是“最野蛮的时代的产物。”[39] 不仅如此,此时期西方人对中国法典的绝大多数条文也不认可。他们认为它“定义模糊”,很难适用。如老尼克就称:中国法律“普通条文对大量案情缺乏明确规定,使法官得以自主裁定,先斩后奏。”他认为这些“定义模糊的条文”,不仅导致了各省长官随意地“违背法令”,而且导致他们“滥用职权”。[40] (二)对清朝司法中刑罚制度的批判 两次鸦片战争前后,西方人士对清朝司法中的刑罚制度也进行着批判[41]。如此时期,有人特别指出清朝 “凌迟处死”刑法的残酷。他们认为,这是最残酷的刑罚,“比印第安人曾经用来惩治俘虏的刑罚还要残忍。”因为,这种刑罚并不是单纯地“让罪犯去忍受人体所能承受的最大痛苦,”而是“要对他加以‘观照’,以免他死得太快。”[42] (三)对清朝监狱黑暗的批判 如果说十八世纪西方人在一定程度上还认可清朝司法体制下的监狱政策,那么至两次鸦片战争期间,西方人眼中的清朝监狱却是那么的黑暗。以至于他们在发表评论时,深恶痛绝地对之加以谴责。首先,他们严厉批判监狱的肮脏可怕。他们称,中国的监狱是“最肮脏的地方”,“这里恶臭冲天”,“屋内的恶臭几乎让人无法忍受”。[43]其次,他们对清朝监狱内囚犯的非人待遇也进行着严厉批判。如他们称,“监狱内的生活条件极端恶劣,犯人面容憔悴,体弱多病”,“他们是骷髅,而不是人。”[44]再者,他们还批判监狱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如老尼克就称:中国监狱,“从来都是怨声载道,呈交给天子的关于帝国监狱状况的那些水分极多的报告也从来没有间断过。……尤其是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猥亵女犯人。”[45] 四、十九世纪后期西方人对清朝司法形象之丑化 两次鸦片战争的结果已决定了清朝与西方在此后时期内的相互位置,即清朝的天下秩序不得不屈从于西方近代世界秩序。随着西方殖民势力对中国扩张的变本加厉,此后中国在一定意义上已丧失了自主能力,并成为西方势力相互角逐的赛场。晚清清廷曾寄希望于同治中兴和洋务运动去振兴其统治,但它却无法改变那大厦将倾的历史命运。与此相对应,在晚清中国收获到巨大殖民利益的西方势力,却借口中国的落后、闭塞而要进一步敞开它的大门,以便分享到更多的殖民利益。在如此大背景下,大清王朝的沉沦日胜一日,而西方对中国的瓜分也日显严峻,同时西方对晚清司法体制及其运作的批判也日胜一日。即,为服务于西方殖民势力进一步瓜分中国之目的,它们进一步加强了对晚清中国司法体制的批判。具体而言,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清朝司法体制中某些制度的批判 首先,他们批判了晚清司法体制中的连带责任制度。美国人明恩福(1872年来华)就称:“支那社会之一大特征,曰责任是也。”[46]他批判该做法不仅让所有中国人动辄要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让活着的中国人将永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即“如父,不但为其子于幼年之时,担行其责任而已。即至彼成熟练达之时,亦必担其责任。盖其一生,无时不担其责任也。”[47]同时,在十九世纪后期的西方人看来,连带责任的涉及还不只如此,它还涉及到村吏,因为村吏“介立于官民之间,而恰如为其媒介者也。百种之事,悉集于身边”。如果他“以当知之事”而“不告之官府”,他“亦分任其责也。”[48] 对于此种司法制度下的连带责任制度,美国人明恩福多不认可,并对其弊端进行严厉批判。他认为该制度存在以下弊端。第一,人人受累。第二,不利于法律公平。如“上下官吏以及私人,常使之蒙己梦想不到犯罪之罚,常害司法之公平。”第三,它将导致人们竭力隐瞒已犯之罪,而逃避因此而带来的连带责任。基于此,对于此种连带责任,十九世纪西方人认为它“大伤司法上之正义”,“实为我人所不堪叹息者也。”[49] 其次,批判清朝审判制度。十九世纪后期的西方人士认为,清朝法庭上的审判做法是极不公平、不正当的。他们不仅批判清朝听审制度的不平等,而且还批判其审判方法落后以及监督机制阙如。如对于审判方式,十九世纪后期来华的西方人何天爵就批判清朝的“跪审”做法。他称:“在中国的法庭里,高高在上坐着的是审判官,其他的官员及旁听者等都要站立着。而犯人和证人则必须双膝下跪,两手触地匍匐在那里。只要审理不结束,他们就要一直在法庭上保持这种姿势。”[50]同时他还批判中国司法断案方式,他称:“事实上,中国的判官们根本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或者证人去讲实情。他们取得真凭实据的方式是,首先对所有的当事人进行单独的审问……当出现证人相互矛盾”时,冲突双方才会“带上法庭当场对质”。而当以上招数失灵后,判官们则“下令严刑拷打被怀疑不说实话的人,以促使他们从实招供。”[51] (二)对清朝法律的批判 十九世纪后期的西方人对清朝法律制度也不认可,他们不仅批判清朝婚姻法中的某些规定,而且对清朝法典条文也提出异议。如何天爵(1869年来华)就认为清朝婚姻法是应该被废除的。他称:“如果远离家乡的一名男子不顾自己父母在家乡早已为他确定的终身大事,而与另外一名女子定下百年之约,那么他必须放弃自己的选择而听从父母之命,与他们为自己选定的女子结婚。”他认为这些法律条款初看上去“似乎不会带来实际的麻烦”,但是在中国大约仅有“四百零八个姓氏”内,做出如此的规定,必对中国男女的结合“产生一些影响。”[52] (三)对清朝司法中刑罚制度的批判 与十九世纪中前期相比,十九世纪后期的西方人对晚清中国死刑制度和滥刑行为的批判更为严峻。 首先,他们描述了“囚笼”可怕。“犯人被关在一个笼子里,……笼子里堆了一些砖头,犯人正踮着脚尖站在砖上。他的手被牢牢地捆在背后,而头却伸出笼子之外,他的肩膀也正好被交叉的木条卡着。”只要他把脚悬空或是踢走一块砖,“几秒钟之内他就会被吊死,从而结束自己的痛苦。”[53]其次,他们描述了“钉刑”的残酷。他们称:“这个人被钉死在路边的一棵大榕树下”,“刑具由一根树立的木桩和一根横梁组成,构成了一个十字的形状。……他的手臂被牢牢地绑在横梁上,”……“辫子也被绕在了木桩上。”[54]再者,他们描述了绞、斩刑的惨无人道。十九世纪西方人称中国的绞刑方法是“将一根绳子先松弛地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从其脑后伸出一根棒子,然后刽子手就开始拧动这根棒子,一直到犯人断气为止。”而“斩首”刑的方式则是“犯人跪在地上,”“双手被反绑在身后,头向前伸着,”刽子手使用一把“两个柄的沉甸甸的大刀”,在犯人的“脖子后部猛砍一刀,那人头就咕噜一声落了地。”[55] 此时期,西方来华人士对清朝司法审判中的滥刑行为也做了大量批判。如麦高温(1860年来华)认为,中国人在司法上已经丧失了人的“主格”,而变成了“野兽”,即他们将“和善的性格”掩藏起来,“并把自己表现得像个曾经把猎物撕成碎片”的野兽,以此来满足“其野蛮欲望”和野兽一样的残忍好杀。[56]不仅如此,瓦德西也称:“每当坐堂开审之时,(法官们)先将犯人痛打一顿,使其明白供认。复次,再将证人痛打一顿,使其不作谎语……,所用厚大之竹板--其中共有大小、厚薄两种--往往竟使受刑之人由此死去。”[57]何天爵于1895年在其著作中更直接地指责中国法庭上的滥刑行为和屈打成招做法。他称:“应该说,许多年来,我在中国的法庭耳闻目睹了很多各种各样的事情,”“案件的审理过程充满了惨无人道,鲜廉寡耻,令人发指的野蛮行为。”[58]他甚至谴责称:“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些更加严厉的摧残和折磨在个别的案件中照样可以使用”,“这常常使得一些人不得不招供承认他们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的罪行,以便从无法忍受的残酷折磨中求得暂时喘息的机会。”[59]. 不仅如此,此时期西方报界对中国司法中滥刑行为的报道比此时期西方来华人士的个人描述更为耸人听闻。如1860年12月10日《纽约时报》称:“罪犯必须首先在这位官员面前下跪,并且他的手脚都带着镣铐,很费劲地跪在石地板上。此人如果拒绝回答法官提出的任何问题,他就会立刻被旁边的衙役用木板掌嘴,……如果这样还不够的话,会有人把他的辫子和大拇指、大脚趾捆在一起,然后吊起来,或者让他的膝盖直接跪到铁链子上,……直到开口。而此时,他的手脚早已伤痕累累、血迹斑斑了。”[60] (四)对清朝监狱黑暗的批判 与十九世纪中前期相比,十九世纪中后期西方时人对晚清中国监狱制度及其黑暗所作出的批判更为严峻。不可否认,其间固然反映出衰败下晚清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作的恶化,但其中更包含有西方时人为在中国享有更久期限的治外法权而对清朝司法状况所作出的无情丑化。 首先,他们批判晚清中国监狱的肮脏可怕。如麦高温就称:中国的监狱“是如此的污秽,拥挤”,“墙壁黑乎乎的,满是尘土,在泥水匠最后一次触摸过后,就再也没有人来打扫过它。” 他甚至认为,“即使是人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居住的山洞也不会再比这里令人恶心和恐怖了。”[61]而何天爵则指责清朝监狱为“阴曹地府”,即“任何人,只要他对中国穷苦百姓的日常生活稍有点了解,同时他又知道中国的监狱对百姓确实起着某种震慑约束作用的话,那么他很快就会明白,那块土地上的监狱一定如同阴曹地府一般。”[62]其次,他们还批判晚清监狱里的惨无人道做法。如何天爵指责称:中国监狱的“种种惨无人道的可耻做法更加不可饶恕。因为他们使许多人成为无辜的受害者,甚至成为屈死的冤魂。而且,几乎所有我们所能想象得到的各种恐怖虐待,残害生灵的现象,在这些‘死亡之屋’(house of death)中都可以被找到。”[63] (五)对清朝司法体制下“官”、“民”形象的批判 与十九世纪中前期相比,之所以称十九世纪中后期西方人在对晚清司法体制进行批判时,在一定程度上怀有无情丑化的成分,这可以从此时期他们对晚清司法体制下“官民”形象的描述中得到证明。 首先,他们对晚清司法体制下“官”的形象进行着严厉批判。如何天爵就称:“中国的官员被赋予了相当大的处事自由,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地采取各种手段以获取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口供。”[64]而麦高温也指责称:“中国的法官仅仅是凭着自己的主观意志来断案,这使他们经常对一些案件草率地作出判决。”[65]他们的批判固然,有合理成分,但认为晚清中国的“官”都是如此,那无疑是一种夸大。 其次,他们对晚清司法体制下的“民”也进行着严厉批判。如瓦德西称:“中国行刑之时,”“常有许多本地居民前往观看行刑,而其他偶经其侧之人,更复泰然来往。”[66]而何天爵则重点谴责了中国人在执行私刑时的麻木心理。他称:“悲剧结束了,人们在地下埋着那个可怜虫(因偷盗而被活埋)的地方做了个记号,才兴高采烈地分头回家去了。他们没有在意在他们身后的伤心人,但是,他们确实很满足,因为他们伸张了‘正义’,这将得到整个地区的每一个人的支持。”[67] 五、结语 近世西人眼中的清朝司法形象先后经历了赞扬,褒贬不一,批判,至无情丑化四个阶段。在各阶段中其形象均有不同。之所以出现这一变化,一方面固然表明西方社会对清代中国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另一方面,也表明在中西世界格局大开的情况下,当清代中国日渐从“天朝上国”滑落为受西方殖民势力奴役的对象时,西方对中国的评价在发生变化;其目的在于通过如此舆论,为西方各国在华攫取治外法权而喧嚣。但万变不离其宗,其评论之变化都包含有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为自身牟取利益之用心。 就十八世纪中期以前历史时段而言,西方社会之所以对清朝司法体制予以好评,其目的在于传播宗教福音、抨击西欧封建专政和推进资产阶级革命。但随着西方对中国认识的加深和资本主义势力对东亚扩张的增强,第一次东西冲突后,他们渐渐改变了对中国的认识,并对清朝司法为代表的诸体制进行批判。只是由于此时期中国仍显“辉煌”,所以他们的评论才留有余地。但随着十八世纪的结束、十九世纪的到来,尤其是两次鸦片战争中国败给西方后,至十九世纪中前期,西方世界为在华攫取治外法权而对晚清中国司法体制及运作进行着严厉批判。而随着西方对中国殖民之加深、瓜分之愈演愈烈,为进一步巩固他们曾在中国“收获”的殖民特权,十九世纪后期的西方人对晚清中国的司法形象进行着无情丑化。 (文章原载:《求索》2008年第07期) [1] [法]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65页。 [2] [法]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57页。 [3] [法]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55页。 [4] [法]伏尔泰:《风俗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61页。 [5] 柳卸林主编 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编 董平等译:《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1年,第51页。 [6] [法]卢梭著 何祚康等译:《走向澄明之境--卢梭随笔与书信集》,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第137-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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