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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员久任法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 展龙 参加讨论

在中国历史上,官员久任是指官员在同一职位长期任职(六或九年以上),甚至直到死而后已。早在唐虞之际,即有“三代皆世官,终身不易”①的记载。降及汉代,在中央,有萧何任相13年,陈平任相12载的经典史实;在地方,有“九年京兆尹,八年郡太守”②的历史画面。及唐代,则有“十余年不易”③的久任边将。继此,久任之典因之不辍;至明,相关规制渐次完备,成为常制。
    作为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久任法既保留着往昔的历史特质,又在承袭中有所发展,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它与官员考核、铨选、监察、致仕等制度关系密切,并以互动之势相互维系,相互影响;另一方面,明代久任法大体经历了“国初官皆久任”,弘、正“久任坏败”,嘉靖“行久任之法”,万历以降久任法“由盛而衰”的发展轨辙。④但长期以来,明代久任法这一重要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应有关注,既有研究仅是在考察官员任期制度、考核制度时略有触笔。⑤鉴于此,本文拟围绕明代政局之大势,结合考核、铨选、监察等制度,试对明代久任法的演进轨迹、运作机制、历史作用及不足之处予以较为深入、全面的探讨。
    
    洪武至正德,是明代久任法的滥觞期。此期“官多久任”,相关配套制度由初创趋于完善,并成为官员久任法得以持续、有效推行的重要保障。
    (一)明建国之初,国家制度体系处于创设和改革阶段,官僚体制尚不稳定,尤其是人事制度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一方面,铨选制度的多元化和科举制度的时废时设,使许多官员上浮下沉,朝任夕黜的现象时常发生。⑥另一方面,“胡蓝之狱”等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人事关系剧变。在此情况下,为了稳定官僚队伍,官员久任势在必行,“凡内外庶官,不可不重其任,尤不可不久其职”。⑦由此,洪武时确立了官员考满之法,按例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然后依例考核升迁;⑧官员“凡升迁,必考满”;⑨小大百司“率九载三考,而后叙迁”。⑩与此相联系,官员久任之例屡见不鲜,尤以勋臣武将为多。如徐达为将相近30年;汤和、冯胜为将俱30余年,沐晟守云南30年。对于文官,此期久任者也有不少,如李善长掌中书省10年,为太师23年。宋讷任祭酒8年,直至老死任上。傅安任给事中达32年之久。(11)王伯贞任琼州知府16年。(12)尹希文任宜城知县20年。(13)上述事例,虽然不能掩盖洪武时因为一系列血腥事件而造成官员难以久任的事实,但至少可以说明朱元璋不仅提倡官员久任,而且进行了贯彻落实。
    总体上,洪武时期的官员久任表现出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官员凡考核等级在中上者,“皆俾复职”。(14)如对守令,“凡满三载者,诏铨曹考核治行,其昭著者皆复旧职”;(15)或若官员深得于民,“民至上章乞留,仍使还任”。(16)洪武十二年(1379),又诏“稽诸府县官之久任无愆者,仍升秩禄以终身进”。(17)外官如此,京官也不例外,“苟有治绩,则降诏以褒之,增秩以劝之,不轻改授也”;(18)并在恢复或保持原职时,一般要通过“增秩”、“赐金”、“旌褒”、“加衔”等方式对官员进行补偿。之所以如此,原因很多,最主要者在于:“盖所以重斯民,去思之心,以为久任责成之法也”。(19)二是久任之后,再做考核,若考绩显著,则破格超擢,“有善者必旌褒,有功者必超擢”。(20)如洪武十七年九月,升怀庆府通判戴庄,湖广都司断事高翼,静宁州判官元善俱为右佥都御史,皆“以秩满考绩课最,故超擢之”。(21)这些规定大多被后世所继承,成为明代久任法之特色。
    (二)永、宣时期,官员久任更趋普遍,出现了“官多久任”(22)的情形。永乐时,如张辅,永乐元年(1403)封信安伯及英国公,至殁47年,为太师26年。(23)胡俨,永乐二年任国子监祭酒,直到宣宗即位方罢,前后22年。(24)宣德时,“百司守令,久任不更”(25)及“县令多久任”(26)的情况更多。如蹇义、夏原吉任吏部尚书俱27年;黄福任户部尚书39年;胡濙任礼部尚书32年;(27)郭资任户部尚书12年;(28)赵豫任松江知府15年;谢子襄任处州知府30年;刘纲任西宁州知州33年;陈本琛任吉安知府18年;张鼎新任宛陵县令33年;谭思敬任嵊县县令18年;卢秉安任东莞县令19年;(29)吴祥任嵩县知县32年;李信任遵化知县27年。(30)此外,新生的大学士也多久任殿阁。如胡广在阁17年;(31)杨士奇43年;杨荣35年;杨溥21年;金幼孜25年;(32)等等。
    在久任规定上,永、宣时期也有所细化:一是继续以加秩、赏赐等方式补偿久任官员。如洪熙时,令州县官员,“苟得人当加秩而久任之”。(33)刘纲任宁州知州32年,特赐玺书褒异,并加四品章服。思州通判檀凯九年考满,加正五品俸留任。(34)二是对于有政绩的久任官员,多予以赏赐。如宣德时,令“文官久任有政绩者,给诰敕以示奖劝”。(35)三是根据民众乞留,允准官员复任久任。如永乐时,济宁知州史诚祖,政绩显著,屡当迁职,“辄为民奏留,阅二十九年,竟卒于任”。(36)宣德时,山西参政樊镇九年考最,当升,然“吏民信服,乞留再任”,升秩正三品。(37)苏州知府况钟,吉安知府陈本深,俱九年考满,部民请留,“加正三品,仍管府事”。(38)
    (三)正统至天顺时期,权臣擅政,朝纲日紊,明初建立的铨选、监察、法律等制度遭到破坏,尤其是英宗复辟、曹石之变等事件的发生,扰乱了政局,从上至下,官员黜旧用新,人事关系骤变。受此影响,此期官员任期呈现出既有久任又有速迁的复杂情势。
    一方面,统治者倡导官员久任,出现了不少久任官员。如周忱巡抚苏松22年;王翱提督辽东11年;于谦巡抚河南、山西18年;陈镒,以都御史镇守陕西10余年。(39)又景泰、天顺间,出任两广总督者仅有王翱、马昂两人。(40)除督巡外,其他官员也讲求慎择而久任,“凡百执事皆然也”。(41)如扈暹任凤翔知府25年,(42)陈敬宗任祭酒20年,(43)王佐任户部尚书9年。(44)郑琏任万州知州18年。(45)对于大学士等近侍之职,因其“典书辞命,其任至重”,故多“久任不迁”。(46)如陈循在阁13年,商辂17年,彭时20年,李贤10年,(47)等。同时鉴于当时“虏入寇,方急兵”,各边守御、督抚、总兵官,亦“必六年以上迁转,并宜久任”。(48)
    另一方面,受政局及吏治之影响,此期官员欲实现久任并非易事。如监察御史,在时人看来最当久任,“每有员缺,必慎择而久任之”;但实际上,御史迁转往往太快,有“仅一考而升者,有未经一考而迁者”,因此有人建议“宜以六年为率,未经两考者,不须迁改”;(49)“御史迁转太骤,当以六年为率”。(50)
    (四)成化至正德时期,巨阉秉政,政局败坏,百官趋势逐利,委曲求全。在此情况下,确保官员久任成为治吏之急务。在中央,久任者如:刘吉在阁19年,徐溥12年,刘健20年,谢迁11年,李东阳17年,杨廷和14年,费宏13年,(51)梁储10余年,(52)尹旻在吏部14年,王恕在吏部10余年,马文升在兵部13年。(53)在地方,正德四年(1509),“令诸道御史久任责成”。(54)对于一些要求致仕的官员,也不轻易允准。如顺天府尹王贤年七十,乞致仕,以“京畿人民繁多,非其久任公务难完”,不允。(55)副总兵毛忠乞致仕,也不准,理由是“久任边事,洞识夷情”。(56)
    但较之以前,此期官员总体迁转较快,“有一年而屡迁者,有未之任而复他转者”;(57)“藩、臬、守、令,皆久任而责成功,弘治以前皆然也,今则迁徙不常矣”。(58)具体表现在:
    1.巡抚难再久任。弘治元年(1488),兵部郎中陆容言:以前巡抚多能“久于其任”,“不以岁月为拘”,而如今“席未及暖即思入朝”。(59)弘治十一年,何孟春通过比较宣、弘间巡抚任期的变化,亦指出:弘治以前,巡抚“谨择而久任之”;至弘治时,虽推选巡抚亦严,然“受任往往不久”,“各处巡抚官不二三年辄便召用”,(60)尤其是弘治时规定“岁差御史一员巡按各处”,更使“巡抚不久其任,与巡按无异”。(61)
    2.京官难再久任。正德中,“两京大臣迁转太骤”。(62)以吏部尚书为例:永乐元年至天顺元年(1457),凡56年,吏部尚书仅有蹇义、郭琎、王直3人;但弘治九年(1496)至嘉靖三十三年(1551),亦56年,历任尚书却达28人,“此后更如传舍”。(63)足见此期官员久任已招致破坏。
    3.边将难再久任。对此,正德十年(1515),给事中任忠曾言:“近年以来,因守臣数易,赏滥罚轻,以致封守不固,敌人内侵,黎元受祸。”(64)
    4.守令难再久任。成化中,“守令政有异绩者,往往未久即迁”。(65)正德中,“府、州、县官升调不常”,(66)尤其是刘瑾纷更朝政,肆行“不时考察之例”,对百官随意考察,致使各抚按、科道劾奏太烦;(67)“凡为郡若邑者,视其官犹传舍,而于其所以为职与夫民生之休戚,漠然弗介之意”。(68)
    5.教官难再久任。对于祭酒等教官的任期,明朝无严格规定。明初,教官多能久任;(69)迄成化初,教官久任之例渐废。成化二年(1466)规定:进士出身且在祭酒任上三年考满者,应予以升擢。(70)从此,进士由翰林院、国子监至礼部,递相迁转,成为常例。
    针对上述情况,呼吁官员久任成一时风气。如:对于守令,有人建议“复久任之规,以责效于数年之后”。(71)对于边臣,有人建议须六年以上,方许升转;总兵等官“亦须久任,无故不必更调”。(72)对于巡抚,有人建议“欲行久任之道,宜从巡抚始”。(73)这些建议表明出此期官员久任确乎近于败坏,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郭培贵总结出四点缘由:一是官场躁进风气日盛;二是官缺必补,“不可久虚”;三是官员递升,拘于资格;四是国事日繁,增官设职。(74)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此期官员之所以难以久任,尚有以下原因:
    1.君臣关系不相亲。(75)一方面,大臣直言敢谏,敢于与皇帝针锋相对,动辄出现百官群谏的场面;另一方面,皇帝对大臣缺乏信任感,包括首辅、尚书、侍郎、御史等大臣被惩处、免职的事情时常发生,致使官员流动加速,久任难以维持。
    2.奔竞之风高涨。正德以来,“士多虚誉而希美官”,(76)奔竞成风,以致“贤否混淆,是非颠倒”,如吏部尚书尹旻及其子翰林院侍讲尹龙,“假铨衡之公器,植桃李之私门”,于是一些亲信得以“初进而骤升”,“心反而骤进”。(77)由此出现了贿赂公行,苞苴竞进,百官“以恒情慕荣速化”(78)的局面。
    3.三考之制破坏。明初以来,官员按三考之制升迁,但这一制度至弘治中进一步遭到破坏,“近年守令,迁升太速,民不沾恩”,故佥事冯镐奏请“自今天下知州知县,俱照旧制,历任九年”。(79)正德后,三考之制名存实亡,藩、臬、守、令迁徙不常,宛若过客,一如进士授知县,“仅及三年即擢”。(80)
    4.超擢之例趋少。明初以来,官员超擢之例常有,如郎中升侍郎,主事升知府,知府升布政使,其他科道部属升都御史、布、按等官。不同的是,弘治以降,官员迁转循规蹈矩,既不久任,更少超擢,故时人罗钦顺以为“宜破常格,拔真才,省递迁,隆久任,以为陛下分忧共理”。(81)
    5.权阉操控人事。这在正德年间表现得尤为突出,其间京官京操和外观朝觐时,俱要拜见刘瑾,以求脱罪升迁,“大小官奉命出外及还京者,朝见毕,必赴瑾见辞以为常”。(82)即使那些“司铨衡者”,也“不敢违众以招怨谤”。(83)纵然如此,仍有许多官员因权宦的干涉而迁黜无常,出现了“内外官员迁转不常,人思速化,因循苟简,捱日望升”(84)的局面。
    可见,弘治至正德间,官员任期之所以呈现出易速迁而难久任的局面,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用时人的话说就是:“凡今言治者,必曰久任;然在今,则有势不能者”。(85)“大臣劳于数推,宪职患于亟缺,此非不欲久任之也,势不能也”。(86)
    
    至嘉靖,世宗践祚之初,即大刀阔斧,力行改革,尤其在抑制宦官,严肃吏治方面颇有建树。为防止奔竞滥升之习,提高行政效率,嘉靖五年三月正式“定有司久任法”。(87)但受大礼议、首辅之争、严嵩专权等的影响,此期官员久任呈现出有“法”可依,而执“法”不严的怪象。嘉靖初,受弘、正官员速迁余波的影响,官员“迁徙不常”(88)的现象仍很普遍,“近日中外庶官之迁转,比弘治以前,其速常倍之……久任之废甚矣”。(89)鉴于此,嘉靖革新时,开始对久任事宜及其相关制度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明廷进一步辩证分析久任法意义之所在
    如吏部尚书汪疏言:“盖官不久任,则无固志,无固志则无实心,无实心则施之政事,皆因仍苟且之。”(90)嘉靖六年十二月,吏部尚书桂萼言:“近来巡抚兵备,类不得人,递迁太速;”世宗也认为:“巡抚及兵备官安民弭道,尤为紧要,若不久任,何不遵行,”所以下令:“因才授任,毋得仍前数为更易。”(91)嘉靖二十二年三月,给事中龙遂曾言致治之要在于“复久任之法”,尤其是州、县正官,“尤宜久任而专责”。(92)可见,“行久任之法”(93)已成为时人共识,这一观念对于久任法的有效推行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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