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员久任法研究(3)
(三)明末久任法的废弛 张居正死后,考成法招致废弃,这使久任法失去了一个重要保障;同时,如火如荼的“清张”运动,引发了更为复杂、持久且影响深远的朋党之争。这些党争虽然是各派各党出于自身利益,围绕“国本”、癸巳京察、楚宗案、妖书案、丁巳京察、“三案”等事件而展开的,但其结果导致了朝政的混乱和人事的变动。如在癸巳京察中,考功郎中赵南星等不徇私情,将“一时公论所不予者,贬黜殆尽”;(184)赵南星被贬后,凡救之者,又遭罢免,一时间“善类几空”。(185)在丁巳京察中,以汤宾尹为首的宣、昆诸党联手将“与党人异趣者,贬黜殆尽”。(186)在此情况下,纵然朝廷力行久任之法,但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官员任期总体不算稳定,任期时限也较为短促。以首辅为例,万历间任宰辅者凡21位,其中首辅11位,见表1。 由表1可见,除了张居正任首辅10年,申时行、赵志皋、方从哲任首辅6年以上外,其他6人均不过4年,其中不到1年者2人。首辅尚且如此,以下官员更替之频繁可以想见。对此,清人陈鼎指出:万历初,阁臣及户兵二部、边帅大多能“老成久任”;张居正死,阁臣“屡变”,而每一次变化都引起户、兵及边帅之变。在其看来,从张居正死到明亡以前,阁臣屡变不仅引发了官员速迁之势,而且加剧了朋党之争,导致了边臣糜烂、封疆危殆乃至天下骤裂。(188) 至天启中,魏忠贤乱政,“一时诛斥殆尽”。(189)崇祯即位后,铲除魏党,励精图治,推行久任之法,诏“复外吏久任及举保连坐之法”。(190)崇祯二年(1629)初,又根据顺天府尹刘宗周“请饬定制行久任之法”(191)的建议,下令“久任等法立赐施行”。(192)然而,乱亡之际,久任法的作用很难得到发挥,“天下皆言久任之利,而未有行者,盖其势有所不能也”,(193)“天下之士争以为言,而法卒不可复”。(194)据《明史·七卿年表》载:天、崇二朝共24年,历任吏部尚书有20位,户部尚书有14位,礼部尚书有17位,兵部尚书有24位,刑部尚书有22位,工部尚书共有21位。除户、礼外,其他诸部尚书大体一年更替一位,较之以往,无论次数还是频率,皆呈增长之势。不仅如此,就连先前坚持久任的边臣,此时亦难以久任,出现了“蓟督半载更五人”(195)的情景。缘此,朝野上下呼吁朝廷践行久任之法,“慎选良吏,持之以久任之法”,(196)“罢减俸行取之例,行久任之法”。(197) 总之,万历以降,久任法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转变过程。其间,统治者不仅没有废除久任法,反而一再加以强调,力争加以推行;但深受时势之影响,官员速迁之势愈演愈烈,久任法随之而衰,最终近于“名”“实”俱亡。这一发展态势表明:与其他任何制度一样,久任法的贯彻执行,不仅需要有力的权力保证、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广泛的社会基础,更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协调的政治秩序;否则,久任法就会走向废弛,甚而因其纰漏和缺陷的日渐凸显,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负面力量。 四 明代久任法从滥觞到发展,从成熟到废弛,经历了一个复杂多变的演进过程。总体上,明代肯定久任法的声音是主要的,但这并不能掩盖如斯事实:久任法不过是迁转法的衍生物,它可以在某些时候或某些方面发挥自身作用,但它不可能成为官员任期的主要方式,更无法取代迁转之法。正因如此,万历初在复行久任之法时,即引起强烈反响,“久任之法方行,言者纷纷”。(198)如万历二年六月,给事中李邦佐就认为官员久任不可囿于成法,而应灵活处理,凡“贤能卓异者”,“仍留地方久任”;相反,“其才力不堪者”,则“速行论调”。(199)次月,给事中郝维乔也认为官员是否应该久任,不可一概而论,“方面堪京堂,有司堪行取,自应久任”,但让那些“不宜久任者参其间”,反而会“妨贤俊之路”。(200)可见,明代久任法是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除与时势有关外,也与其固有的价值密不可分。久任法之所以在明代传衍不绝,首先取决于其独到而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官员践行笃实。久任法旨在“督课责成”;(201)而要实现“责成”,就需官员践行笃实之风,安心效职,有所作为。唯其如此,对国家,才会不悖久任之主旨,对个人,才会有荣升之可能,所谓“任久则民信,民信则政洽,政洽则职举矣”,(202)“称职必与久任,久任必与优擢”。(203)明初宋讷在谈及官员久任时,举战国子产在郑国的例子说:“昔子产之相郑也,一年而民谤,三年而民诵。岂三年之子产,非一年之子产欤?亦以渐久而民自化也。”(204)暗示了官员久任意义之所在。明中叶,巡抚周忱久任江南,“每行村落,屏去驺从,与农夫饷妇相对,从容问所疾苦,为之商略处置”,(205)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官员久任则百姓受惠的真正内涵。明后期,李廷相以亲身经历,感言:“久任乃官人之法,吾在史馆十八年,始得展书。”(206)可见,官员久任有利于培养其务实作风,也有利于政务的持续推行,“官安于久任,而事举于专理”。(207)反之,若迁徙太遽,不仅“贤者不获展其才”,而且“不肖者得以逭其责”,难免造成“上下无狃习之美,前后有相嫁之心”(208)的局面。 2.有利于官员淡化近利。如果官员迁调不常,任期过短,往往只顾眼前利益、近期政绩,而不做长远打算。所以,崇尚虚文,计日待迁,不以民事为急,成为许多速迁官员的基本态度,此足以破坏吏治风气,“盖任不久则泽不流”;(209)“数易长吏,则吏皆循资计日,以冀迁改,曾无终岁之计;而继之者又好为纷更,令方行而遽寝,政未成而中罢,弊亦甚矣”。(210)相反,仁明慈惠的官员若能久任,多会深思远图,竭尽才猷,如此则“久远之功可就”,(211)“任之愈久而民愈蒙利”。(212)明代官员久任者颇不乏人,若不是任职时间较长,其才干与政绩就难以表现出来。 3.有利于官员谙练政务。明人云:“通达政事,然后可以治人。”(213)但实现这一目标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官员要久任,“盖历久则民情愈谙,施久则民情愈驯,此古之政治,所以功不劳而实惠流也”。(214)宣德中,宣宗以许廓“久任于朝,谙练政务”,特擢为兵部尚书;而对于那些“不达政体,不谙文移”的官员,却“悉送吏部降黜”。(215)同时,官员通过久任还可以明察政务之弊,以便于抑邪扶正,防微杜渐,一如按察使李承勋所言:“臣久任东南,目睹诸弊,日甚一日而不能救,不敢不为陛下陈之。”(216) 4.有利于缓解民困。官员任期短促,往往“图塞目前”,(217)尸位素餐者甚众,只要任期一到,就会调任他处,将一副烂摊子丢给下任官员;而“继之者又好为纷更,令方行而遽寝,政未成而中罢……送故已去而迎新未来,其代署者肆为侵牟,狼贪虎苛,不餍不止”。(218)这种风气愈演愈烈,最终导致整个官僚体系的败坏。在明代,由于官俸较低,一些短期任职的官员时常不能自律,贪污不检的行为或有发生。这一点,时人深有体会:“新旧频更,迎送烦数,时日旷远,靡弊不赀,而当官者亦皆自比传舍,阳浮度日,始无鞠躬尽瘁之心,而继有转顾他方之望,奔竞之风所由以长,生民蠹害莫此为甚。”(219)相反,若官员久任,则多少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久任责成之道,贪酷者无苟延岁月之弊,庶几民生安而治道成”。(220) 5.有利于官员上下相安。若官员频繁调动,就不会被其属下尊重,上下难以相安,“后先异时也,人己异见也,功罪难执也”;(221)而若久任其职,其属下及民众知其将长期任职,便不敢欺罔上司,自然就会服从命令。同时,官员久任,只要做到安分守己,心系大局,而“不规规于避难,不吸吸于求进”,(222)就会与僚属“肝膈相示”,(223)有所作为,上不悖国家久任之大旨,下不负黎民之期许。故在明人看来,推行久任法,实为“省事息民一要计”。(224)从这个意义上说,明代一些官员之所以能够或者愿意做到久任,不惟是一种制度体系下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一种出乎修齐治平的价值追求。正因如此,南京兵部尚书薛远才会不无自信地说:“户部多积弊,使吾久于任一厘正之,国可富,边可实,民可安也。”(225) 当然,明代官员久任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举其要者有: 1.如何凸显久任官员的政绩。于此,虽然明代先后推出了“玺书褒奖”、“增秩加衔”、“赐金增俸”等激励体系和补偿措施。但总体来看,这些措施相对按例晋升而言,其诱惑力是有限的,并不能成为官员安心久任的重要砝码。所以,某些时候,官员久任实际成为一种高风亮节的表现,而久任法则成为一种长期被人推扬而又不被追求的尴尬制度。如前述陈敬宗任祭酒近20年,“士大夫益高其风节”。(226)胡直身体力行,主动要求久任,自认为如此则可以“使久任之法得由某以行”,并“少禆圣化”。(227)这些事例,多少表明久任法实际是很难被多数官员所接受的。 2.如何避免久任官员的惰习。明代推行久任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遏制官场论资排辈、苟且滥升之习。但在推行久任法时,如果忽略了对考核、监督等配套制度的强化,忽略了官员的个人条件和整体素质,久任的官员同样会因为失去制度规约而萌生安于现状,不求进取,苟且偷安之习。所以,推行久任法既要充分考虑到政务之所需,也要兼顾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既要确保贤能卓异之官有机会脱颖而出,又要通过有效途径和相关机制及早发现并淘汰平庸之辈。唯其如此,久任法方可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应有作用。 3.如何避免久任官员形成集团。官员长驻一地,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各种关系网络,进而形成诸多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既有官官结成的集团,也有官民(更多的是地方士绅)结成的集团。客观地说,这些利益集团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主要的,尤其是官官利益集团,因其交织在人际和权力的双重网络中,盘根错节,利益相通而官官相护,从而使监察、考核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官场的制衡机制一旦受损,后果极为严重,如明代后期的朋党之争和吏治腐败,虽然不能说是由久任法造成的,但在某些时候,官员久任的确可以造成影响一时的利益集团,诸如严嵩集团、张居正集团、魏忠贤集团等即是如此。 4.如何避免久任官员势力坐大。官员久任不仅可以形成利益集团,且可以使这些官员及其所属集团的势力继续坐大,成为国家权力以外的权力。在明代,基于利益集团而形成的权力集团并不少见,但由于空前强化的权力机制从一开始就阻止了这些权力集团发展壮大的可能性,所以明代没有出现飞扬跋扈的权力集团和持续不绝的割据势力。也正因如此,明朝才敢于打破“武将不可久任”的传统观念,转而让握有重兵的将领久任边疆。但话说回来,明朝统治者也绝不会对久任官员置之不顾,毕竟历史上官员利用久任而势力坐大的事实不在少数,这就是为什么明朝会出现巡按、巡抚、监军等前所少有的监察官员。 5.如何避免久任官员仕途淹滞。官员久任固然可以“责成功”、“见成效”,但若久任官员数量过多,实行的领域过广,就会延缓官僚队伍的流动速度,进而造成官场的沉寂和仕途的淹滞。所以,如何把握好久任法的推行力度和广度,是有效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前提。在此方面,明朝的做法既有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又有可以汲取的深刻教训。前者如:采取补缺、推升、超擢等途径来加快官员的流动速度,同时借助考核、监察等制度来规范久任法的实施程序,一定程度上廓清了久任官员迁转晋升的道路。后者如:过分固守了考满在官员考核制度中的作用,过分强调了资格在官员铨选中的地位,使得“众官有迁转之望,而独株守一方势”。(228) 结语 毋庸置疑,久任法是明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发展和运作都是以维护朱明王朝的政治统治为根本前提的。然而,由于久任法不光具有独到的积极价值,还有难以克服的诸多缺陷。所以明代统治者在推行久任法时,始终着眼于两个问题:一是久任法的管理,二是久任法的实现。前者涉及久任法的制度性规定和与之相联系的配套制度的运作,后者则涉及久任法的运行规则、实现方式和社会功能等。 在久任法的管理上,明廷大体采取了两种措施:一是利用制度层面的规范,如官员考核、监察、铨选、致仕等制度,这是维系久任之法正常运作的硬性保障;二是利用道德层面的规范,即对久任法践行者--官员进行伦理说教和道德规约,以期通过官员良好的道德水准来弥补久任法的不足,这是维系久任法正常运作的软性保障。应该说,这些管理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历史表明:明代久任法在运作过程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配套制度的合力作用并不能有效维系久任法的正常运作,官员的道德水准更不会因为官方的伦理说教和久任法的现实需要而有所提高。可以说,在明代只有近乎完备的久任法,只有时兴时废的久任法,而没有持续兴盛的久任法。 在久任法的实现上,与其他任何制度或法规一样,它的实现同样取决于现实社会的允许程度和国家权力的支持力度。客观地说,自明太祖确立官员久任之例后,作为祖宗之法,久任法不仅从来没有被以官方名义废除过,而且一直得到了君臣官绅的倡导、支持和维护,即使在明亡之际也不例外。但是,久任法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其功能就可以得以实现,明代历史表明:一旦久任之法丧失实现自身价值的两个条件--现实社会的允许和国家权力的支持,其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久任法在明代后期的历史命运便是明证。 总之,在任何历史时期,官员久任法只能是官员迁转制的有益补充,它只能根据需要在某些职位或者地方进行合理、有限地推行,如此才可以真正体现自身的优长,发挥自身的价值;反之,如果在各种条件不具备、不成熟的条件下,过度的夸大久任法的社会功能和制度作用,并加以盲目实行和推广,其缺陷便会逐渐暴露出来,从而扰乱官僚体系,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最终成为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负面力量。 注释: ①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久任》,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45页。 ②宋讷:《西隐集》卷六《送知县金子肃朝京序》,见《全元文》第50册,南京:凤凰出版集团,2001年,第42页。 ③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六《唐纪》三十二“天宝六载十二月己巳”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889页。 ④参见袁袠:《世纬》卷下《久任》,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1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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