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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员久任法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 展龙 参加讨论

(二)明廷进一步强化久任法相关配套制度
    1.严格致仕制度。正德以来,官员弃仕成风,“或因官非地,或因职业不举,或因事权掣肘,或因地方多故,辄假托养病致仕,甚有出位妄言,弃官而去者”。(94)鉴于此,嘉靖四年规定:“自今具假托差养病致仕者,俱不准。京官年七十以上,衰朽不能任事,方面官六十以上方准致仕。外官不准养病,京官真病不能行动者,方准具奏。弃官及不俟命而去者,许该部科道及抚按官纠举各罢职。”(95)
    2.严肃考核制度。为确保官员久任,嘉靖时重视强化官员的考核制度。嘉靖四年九月,廖纪疏陈:“今宜遵照旧规,守令必九年为满岁。”(96)嘉靖三十八年十二月,给事中苏景和奏:“今后总协大臣均责持久,各该将领务积年劳,共臻实效。”(97)这些建议成为朝廷强化考核制度的重要依据。如根据廖纪的建议,规定:“守令俱以九年为满,不必骤迁数易。”(98)而对于久任且政绩显著的官员,嘉靖七年规定:“凡内外官无问大小,悉以六年为满,贤能卓异者,超擢之。”(99)
    3.调整补缺和改调制度。嘉靖前后,为缓解国事日繁之势,不得不因事增官,临时设职,大批官员被“随地按治,考核不待其终”,(100)使官员速迁之势日炽。于此,吏部尚书汪认为:“官缺则当补”,而补官之时欲避免造成官员速迁,则仰赖于铨选部门的“调停之术”,如此积以数年,则“久任之法自然可复”。(101)同时,嘉靖时还对官员改调制度进行了调整。嘉靖十七年,“令内外文职官员,须久任责成,不许无故更调”。(102)嘉靖二十七年,又题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许将各衙门官,素有才识者,奏请调补。”(103)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场奔竞之风,有利于久任法的有效推行。
    4.加强褒奖制度。承祖宗旧制,嘉靖时在推行久任法时,也配套采取了颁布玺书、增加品秩、提高俸禄、赏赐金钱等制度,凡“治行课最者,辄以玺书褒奖,增秩赐金,亦不遽迁它任”。(104)如嘉靖二年规定:“今后巡抚官历任四五年之上,功绩显著者,其降敕增秩如议。”(105)即便官员积有功劳也不轻易调迁,而是“量加职衔,仍留地方行事”。(106)这些“补偿”制度,虽然没有改变官员的职务或职位,但其政绩得到肯定,待遇得到改善,利益得到保障,名誉得到提升,不仅对当事人有安抚和激励作用,且给后人树立了榜样,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善政风吏治。
    (三)扩大久任官员的范围
    1.久任巡抚。嘉靖初,巡抚“转迁太连”(107)的现象十分普遍。出乎此,久任巡抚成为朝野共识。阁臣张孚敬疏言巡抚“得人最宜久任”,并建议如宣德以来事例,“事久功成保济”。(108)嘉靖七年正月,命吏部推选巡臣也要“秉公推补,务求可久任者,毋袭往时递迁之弊”;(109)嘉靖二十三年,侍郎张永明奏请:“各处抚臣必须久任,其有年劳积久,相应论擢者,疏请加升职衔,照旧管事。”(110)
    2.久任将官。嘉靖年间,各边“警变不常”,(111)“北虏窥视,南夷窃发,苏松近地海寇啸聚,江西、四川时各有警”。(112)处此情势,久任边将显得尤为紧要,“兵备官员必须久任”。(113)嘉靖七年正月,规定:“边将宜慎择其人而久任之,勿以细过轻易。”(114)嘉靖二十五年九月重申:“今边方督抚之臣,久任责成,必阅历岁深声绩茂著,然后升转,不得无故速迁。”(115)
    3.久任京官。这一时期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欲行久任,当自大臣始”。(116)为此,明廷做了不少努力:一是对称职的京官按例久任,出现了杨廷和任首辅十二年,严嵩“一品六考十八年”的现象。(117)二是对不称职的京官则不轻易罢免。如嘉靖十四年七月,御史曾翀戴铣论劾兵部尚书刘龙、刑部尚书聂贤、左侍郎张云、左侍郎陈璋等人“各庸劣猥鄙,宜罢”。但考虑到刘龙等“无大过”,遂留用。(118)三是嘉靖三十一年正月,下诏更定御史久任、迁转条例,规定:巡抚、佥都御史三年考满,升副都御史,副都御史三年满,升侍郎;以侍郎等官总督三年者,侍郎升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升尚书,尚书量加宫保,然后“俱留任地方,必六年以上,始得内转”。(119)
    4.久任地方官。一是久任布、按使。嘉靖七年四月,规定:“久任布政使,径升九卿等官,不必再推巡抚。”(120)二是久任守令。规定:守令历任六年,“果政迹卓异者,加升职衔,照旧管事”;九年考称,“从加职上,不次升擢”。(121)对于一些处境特殊的守令,此时也提倡久任。如鉴于东南“倭夷”骚扰,地方残破,遂要求守令悉心安辑,“责之久任”。(122)
    总体上,嘉靖时久任法得到了很好执行,但由于其间发生的大礼议、首辅之争引发了一系列人事变动;(123)加及世宗长期深居宫中,“崇尚道教,营建繁兴”,(124)君臣隔绝,严嵩乘机专权,结党营私,排除异己。在此情况下,纵然“敕旨屡下,久任守令,久任巡抚”,(125)但欲真正实现久任并非易事,“彼此更代,视如传舍”(126)的情形依然可见。
    一是内阁纷争导致阁臣速迁之势。仅以内阁辅臣为例,据《嘉靖以来首辅传》及《明史·宰辅表》载:嘉靖一朝辅臣(包括首辅、次辅)从杨廷和退位开始,先后更换了23位,其中任职四年以上者仅有张璁(5年)、夏言(7年)、严嵩(15年)、徐阶(6年)四人。又吏部尚书,“八九年间将四五易矣”。(127)朝廷大员每更换一次都伴随着人事关系的变动,人事关系的屡变则难免会扰乱朝政秩序。
    二是随意罢官成为常态。嘉靖后期,严嵩操控铨选大权,“凡疏远不附严氏者,一切屏斥无遗”。(128)如嘉靖三十年京察,严嵩父子“恫愒吏部,中伤善类甚众”,(129)一大批科道官被免职。继此,在嘉靖三十五年举行的“丙辰京察”(130)中,又有吏部尚书杨行中、礼部尚书葛守礼等15人,因其不愿依附严嵩,遭到罢免。(131)此次考察实际上成为严嵩清除异己,党同伐异的工具。当然,此时虽有阉竖擅命,但因“清议颇严,骤迁速化者群讥众讪,不旋踵而罢”,所以“久任之法犹未大坏也”。(132)
    三是内忧外患导致官员难以久任。以边官为例,如蒙古人南下,造成了边将的速迁,“诸边自庚戌被虏后,将吏数易,踵为故事”。(133)嘉靖年间,“边方久任之法,人人言之”,但“竟不能行者”,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边方危苦,与内地异”。(134)
    正因嘉靖久任法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故降及隆庆,久任法仍是时论的话题。如隆庆元年四月,主事郭谏臣奏:“府县官贤能者,宜行久任之法。”(135)次年三月,有人奏请“久任边将以定将选,以备战守”。(136)隆庆六年六月,给事中朱南雍又奏请“行久任之法”。(137)这些议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嘉靖、隆庆间久任法执行不力的真实状况,“大宰修久任之政以拟诸守令,诸守令多不待年以迁去”。(138)
    
    神宗践祚之初,官员速迁之势仍炽,“官不久任事,不责成,更调太繁,迁转太骤”。(139)鉴于此,万历二年四月,根据给事中张楚城“复行久任之法”(140)的建议,下诏“内外官行久任之法”,(141)并本诸“久任以便责成”(142)的原则,逐步将官员久任法推向成熟。
    (一)万历时期的久任官员
    关于万历初官员久任的情况,王世贞论道:“张瀚(张楚城)以久任之说进,然仅能行之藩臬,守令而不能行之。”(143)王氏所谓久任法仅“行之藩臬”,而不“行之守令”有失史实。客观地说,张居正改革时期久任法的推行是较为广泛的,除藩臬而外,至少涉及以下官职:
    1.久任边将。万历初,俺答封贡,边患渐舒,但“北虏南夷”(144)仍是朝野焦心所在。为此,这一时期重视久任边将,规定:“久任边方各属大小将领,或应久任以需成功。”(145)如万历二年十一月,“命镇守山海总兵戚继光、昌平总兵杨四畏、辽东总兵李成梁、保定总兵傅津久任,遇有成功,破格叙赉”。(146)同时,不许边将随意乞罢或致仕,如万历三年二月,巡抚辽东右侍郎张学颜、总督蓟辽保定左侍郎杨兆、总督宣大右都御史方逢时自陈乞罢,俱不允。(147)不仅如此,即使边将有所过失,也不轻易罢免。如李成梁镇守辽东,“台省交章诋其冒功,皇上终不以一眚弃干城之将”。(148)盖因如此,才会出现戚继光镇守蓟镇16年,李成梁镇守辽东30年的久任现象;而万历初年之所以边防渐固,边境渐宁,也与戚继光、李成梁、方逢时、王崇古等久任边官有一定关系。
    2.久任治河官。神宗即位伊始,即接受吏部建议:“管河官员防守修筑,必经岁月……久其任则河务愈精,久其官则河臣益劝。”(149)万历五年正式下旨:“有管河司道等官都著久任,不许升转。”(150)万历十七年六月,据都给事中张养蒙所请,强调不仅像潘季驯诸人要“首宜久任”,其他“司道各官,并令一体久任”。(151)缘此,这一时期出现了潘季驯、王宗沐等治河名臣,尤其是潘季驯,其“三任河漕,熟谙水道”,(152)功绩卓著,成为治河模范。
    3.久任科道、巡抚诸官。为了从根本上澄清吏治,万历时重视对科道、巡抚诸官的任用。对于科道官,强调任其职者,不仅要“心术端正,事体通达”,(153)且不得随意“升转”。(154)对于巡抚,万历十三年下令:“各处巡抚官,历任年久,方许推升,不得骤迁数易。”(155)对巡抚久任的落实,也颇为重视。如万历三年五月,郧阳巡抚方弘静按例当升,但神宗认为其“任浅,不准”。次年二月,方氏又“引年乞休”,仍不允。(156)神宗之所以屡次不准,即意在践行久任之法。
    4.久任守令。守令是明代推行久任法的主要对象,“守令得人则民安,得人而久于任则民愈安”。(157)早在恢复久任法的万历二年,明廷即题准:“今后守令,大约以两考为期。知府历俸六年上下,乃得升迁。”(158)万历六年,诏知府“今后有称职年深者著改衔久任”。(159)经由朝廷的一再申明,此期守令久任者频频出现。如温州知府卫承芳,九岁考满,按例当升,但因其公正廉明,百姓“遮道乞留”,遂“加服俸留任”。(160)
    5.久任学官。教官久任惯例在成化时既已打破,至嘉靖,更是出现了“国初久任,近乃速迁”(161)的局面。缘此,万历初在整顿学校时,也努力恢复教官久任旧例。先是万历二年,下令“今后各省提学官缺,吏部会同礼部,务选年力精壮,学行著闻者久任责成;若未经岁考科举事完,不许辄便升转”。(162)次年五月,又确立了“久任教职,以育人才”(163)的施教纲领。
    除上述所列,万历时久任的其他官员也为数不少。如六部官员,“当时户、兵二部,皆老成久任”。(164)万历十五年正月,据御史梅鹍祚所言,强调:“兵部宜久任而后责成功”。(165)巡捕官员,次年正月,谕“以后捕官,非久任经荐叙者,不许推用”。(166)凡此,皆官员久任之明证。
    (二)完善久任法的保障制度
    1.严格官员考核制度。万历初推行考成法,创造了一个“月有考,岁有稽”,“事可责成”(167)的考核机制。此机制不仅对于改变“上之督之者虽谆谆,而下之听之者恒藐藐”(168)的疲沓现象颇有裨益,且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场浮躁疲软、奔竞贪权之习,久任法也由此获取了一个可资发展的重要条件,一如给事中徐懋学所言:“陛下临御以来,立考成之典,复久任之规,申考宪之条,严迟限之罚,大小臣工,鳃鳃奉职。”(169)
    2.不允官员乞罢。万历时,官员乞罢次数之多,频率之高,规模之大,在整个明代历朝难有其媲。饶有趣味的是,对于这些乞罢的官员,明廷往往“不允”、“留之”或“照旧供职”。据笔者初步统计,仅《明神宗实录》载,其间官员乞罢而朝廷“不允”的事例多达369次,涉及官员凡570人次,而允许乞罢者仅33人次。而且,万历时乞罢的官员多为内阁学士、各部尚书、都御史等朝廷大员;某些月份,乞罢的官员多达数十人。此期官员之所以乞罢成风,原因大体有二:内因,一般为年老疾病、不谐于时、忧谗畏讥、高蹈远引、以退为进等;外因,一般为遭人论劾、考察“不称”、行政不力、党争冲突、受人排陷等,但其中“以考察自陈乞罢”者占居多数(盖与党争有关)。(170)与此相联系,神宗“不允”官员乞罢的理由也不尽相同,大体有“政务未竟”、“任职未满”、“边防事重”、“罪责可免”、“以饬风纪”等,但久任官员“以责其成”、“任用老成,共图政理”(171)则是贯穿其中的主要缘由。(172)正因如此,才会出现了张居正等8疏不允、魏允贞等10疏不允、孙丕扬13疏不允、刘元霖15疏不允、赵志皋35疏不允的情况。凡此,都使万历年间一些官员实现久任成为可能,同时也表明此期久任法在制度层面上已臻至成熟。
    3.严格久任奖励制度。万历时的奖励方式仍以加衔、增秩、超擢三途为主。如万历七年六月,兵部以参政李松实心任事,特“久任加衔,以示激劝”。(173)万历八年三年,规定:凡治河诸臣,“遇三六年考满者,宜加衔管事”。(174)总体上,此期加衔久任事例以边将武官为多,一度出现了“加衔游击”、“加衔副总兵”等官名。就超擢而言,万历六年三月规定:“凡铨擢常使内外内均停,而久任、超迁之法仍并行而不悖。”(175)万历十五年五月重申:“如果称职久任、超迁,以振起吏治。”(176)可见,久任有功则破格优擢,已成为此时久任法的一个显著特征。
    4.调整官员选任标准。洪武时,官员选任方式多样,标准也不尽相同,仅以征荐标准而言,就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聪明正直、博学、老成、明经、词章、才干、孝廉诸类。永、宣以后,随着科举地位的凸显,官员选任渐循资格;至弘、正后,“资格始拘”,(177)进士出身成为通向高官要职的必要条件;嘉靖时,进一步形成铨选“独重进士”的局面。(178)其间,尽管世宗“屡敕所司,随才任用,不拘资格”,(179)但积重难返,“进士偏重,举人甚轻”(180)的情景依然如故。万历时,为了选任贤能,责任久任,进而克服“人尚浮词,不修实行”(181)之弊,张居正建议朝廷:“以后用人,当视其功能,不必问其资格。”(182)循此,明廷对官员的选任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大小官员升迁,及行取选用,只视其职业修否,以为殿最,不得复以资格为限。”(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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