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证的方法是进行史学研究的必要手段 研究任何学科,都离不开与该学科有关的资料。因此,占有资料,是研究任何学科的前提与基础。研究历史科学,也不例外。故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是进行史学研究的根本。没有或缺少史料,就无法进行史学研究。然而,要占有史料,并非轻而易举。因为对于所占有的资料,必须符合“质”和“量”的要求。所谓“量”,是指占有资料的多少和齐备程度;所谓“质”,则是指占有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的程度。前者不足,势必影响认识问题的深度与广度;后者缺乏,必然造成认识上的乖谬与讹误。故占有资料的“量”,不可缺少;占有资料的“质”,尤其重要。要做到前者,关键在于勤奋与博览;而要做到后者,则必须在勤奋、博览的基础上,对史料进行严肃认真的鉴别、筛选与订正。换言之,前者是史料的广泛搜集,后者则是对史料的精心加工。而对史料的精心加工,只有通过考证的方法才能实现。因此,考证的方法是史学研究所必不可少的方法。 史学研究之所以离不开考证的方法,是由我国古代史料的实际状况决定的。我们知道,史料的范围虽然非常广泛,但最主要、最集中和最基本的史料,还是官修二十四史和历代私家著述,统称之曰文字记载性史料。在这些文字记载性史料中,或因时代的久远而有讹误,或因伪托假冒而有真伪,或因阶级偏见而有曲隐,或因作者疏忽而致歧义,或因辗转传抄而脱漏增衍,或因书禁而致残破不全,或因行反简古而致理解不一。凡此种种,无一不影响其史料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因此,对于史料的鉴别与考订,实为史学研究的第一步。以《管子》一书为例,其中不少篇目,并非出于管仲之手,如果不加考订,都把它们当作管仲之作,用之去说明春秋初期的社会,必将讹误百出。又如《商君书》其中也有一些篇非商鞅原作,如果不加甄别,一律当作商鞅作品,用之说明秦孝公时期的情况,则未免张冠李戴。对于先秦诸子来说,类似情况,比比皆是。至于脱漏一两句或增衍一二字的情况,更是举不胜举。即使是秦汉以后的史籍,也不乏有残缺、脱漏与增衍情况者,连《史记》、《汉书》、《魏书》、《北齐书》与《宋书》也不例外。古代史料的这些情况,就决定了有校勘、鉴别、订正与考释史料的必要性。 专以二十四史中的史料来说,也同样需要有史料的考证。我们知道,古人写史书,重视事实的记录、过程的叙述和现象的罗列,缺乏对事物本质的揭示。有时连事件、人物与制度的演变过程也记述不清,往往脱漏必要的环节;加上《本纪》、《列传》、《表》,各异其体,使每一事件,分割于若干篇目;使每一人物,同整个社会活动彼此割裂;更使每一制度,分割得支离破碎。以致事件与事件之间的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关联,人物和人物之间的交错,均有脉络不清之病。更有甚者,同一史书所载同一人物、事件和制度,或《纪》、《志》矛盾,或《志》、《传》不符,或《纪》、《传》径庭,或几者互异。所有这些情况又无一不影响史料的准确与可靠程度,使人无所适从,自然需要通过史料的考证以正其讹误、明其是非而定其取舍。 即使是地下出土的文书、简牍、碑刻、铭文和计帐,也需要经过严格的鉴别与考订,才能当作史料引用。以地下出土的简牍来说,首先,需要弄清简牍内容的所属年代,然后才能运用它去说明某一时期的社会历史;同一古墓或遗址中出土的简牍,又可能是不同时期的遗物,因而必须区分不同简牍的不同年代。其次,必须弄清简牍内容的性质,即要明白它们是公文,还先簿籍;是契约,还是凭证;是书信,还是诏令或者其他。只有明白了这些问题,才能运用它们去说明问题。再次,对简牍中的一些不见于史书的名词、术语或称谓,弄清它们的真实含义然后才能准确地运用它们。此外,对简牍、碑志的残缺文字、假借字的使用以及其内容的意义与作用,都必须充分把握,才能准确地使用。而这一切,无一不是史料考证的过程。 如上所述,表明对史料进行考证的方法,在史学研究的过程中,确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是进行史学研究的必要手段。 但是,强调史料考证的重要性,并不等于说史料的考证就是史学研究的全部内容,史料考证方法的作用,仅限于获得准确和可靠的史料,史料考证的本身,并不是史学。如果把史料考证的作用夸大到不适当的程度,就会导致史料即史学的错误观点,就会误入一切为了考证和为考证而考证的歧途。因此,在强调史料考证的重要性的同时,必须明确为什么而考证和考证什么的问题。前者所回答的,是考证的目的性问题;后者所回答的,是考证的内容与方向的问题。我之所以强调对史料的考证,是为了弄清某一时期的重大社会问题,最终是为阐明历史发展的规律服务的。总之,对史料的考证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随之而来的关于考证什么的问题,必须是为了解决历史上的某一重大问题所必不可少的史料,而不应是无关宏旨的纯粹猎奇性的史料考证。不切实用的烦琐考证,以考证本身为目的,为考证而考证,都不是我们所提倡的史料考证。 关于史料的考证,还有一个如何考证的方法问题。关于考证的具体作法,我国历代的考据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特别是乾嘉学派的学者,对如何进行考证有一套系统的做法,大都为人们所熟知。我这里所讲的考证的方法问题,是指考证这个具体方法需要有更高层次的方法论的指导。一般说来,我国古代考据家对考证方法的运用,多限于从版本、目录、校勘、训诂、音韵等方面去进行考证,而且往往是孤立地、静止地、外部地和机械地去进行考证,一言以蔽之,是形而上学的考证方法。以致其考证的结果,虽然正确者不少,但也不乏不切实际者,甚至有完全错误者。我们今天所强调的考证方法,应当置于辩证法的指导之下去进行,即要以辩证法的方法论去改造古代的形而上学考证法。要从史料之间的内部联系去考证问题,要以普遍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辩证的观点去揭示史料的实质、阐明史料之间的歧义、矛盾及其造成的原因,使考证的结果更切近事物的本质属性。因此,总结与探讨新的考证问题的方法,改造与提高旧的传统的考据方法,实为不可忽视的问题。现代自然科学中所流行的控制论与系统论,未尝不可以从方法论的角度去吸收其适合于社会科学的部分,至少可以多从事这方面的探讨以利于改进历史研究的一些具体方法,但要防止随便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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