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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统一州法运动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 杨成良 参加讨论

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由于各州都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州际法律冲突在所难免。 内战以后,随着州际贸易和州际人员往来的规模及频率不断增加,各州法律不统一的负 面影响日益明显。面对这种形势,各州如果要保住自己的权力,避免国会借机插手本属 于州管辖的领域,同时又不使州的独立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就必须主动采取 措施,统一各自对州际交流影响较大的法律。在此背景下,美国的统一州法运动蓬勃开 展起来。
    从19世纪后期以来,虽然统一州法的呼声一直很高,参与的人和组织也很多,但真正 能够持续、系统地致力于州法统一的组织只有两个:“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建议 州立法委员会”。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80年代初。1881年,亚 拉巴马州律师协会专门成立了一个旨在促进各州法律统一的委员会;1889年,意识到各 州具有统一法律愿望的美国律师协会也任命了统一立法特别委员会;1890年,纽约州立 法机关又授权州长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促进合众国统一立法委员会”[1](P91-92) 。在这些首创精神的推动下,来自7个州的代表于1892年在纽约的萨拉托加召开了统一 州法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此后,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也可以根据执行委员会 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特别会议),研究起草统一法或样板法(model acts)。随着统一 州法全国委员会影响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州参加进来。到1912年,所有州都向委员会派 出了自己的代表[2](P195)。
    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对统一法的制订很慎重,设计的立法程序很复杂。每项统一法提 案都要先经“机会和计划委员会”(Scope and Program Committee)筛选,然后再由执 行委员会审查。执行委员会如果认可了某项提案,则指定一个全年工作的起草委员会。 起草委员会的初稿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后再交全体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个法案至少要 在两届年会上由全体委员会逐条审议(执行委员会经3/4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取消第二次 讨论)。全体委员会批准的法案再由以州为单位的投票决定其最后的命运。表决时每州 一票,至少20个州赞成才能通过。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经过这一套严密的程序制订出的 统一法还要提请美国律师协会审议[3][4](P276)。
    一项统一州法的提案要通过这一道道关口并不容易。在委员会成立之初,只有那些和 多数人关系不甚密切,大家都不太了解,因而也不会引起太多争议的法案,如《统一流 通票据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ct)和《统一仓单法》(Uniform
    Warehouse Receipts Act),才能比较顺利地通过,而那些影响面比较广,涉及到大家 都比较关注的问题的法案,如“统一童工法案”和“统一劳工赔偿法案”,则根本无法 取得一致的意见[1](P92-93)。
    当然,不管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如何审慎,随着统一州法运动的不断深入,它终究要 涉足那些既存在巨大分歧又很有必要统一各州法律的领域,并尽量制订出一个统一的规 则。这种统一法的制订一般历时都很长,而且公布以后仍会面临很多挑战。《统一离婚 法》和《统一商法典》是它们之中最典型的两个例子。
    在19世纪末,美国各州的离婚法差别很大。有些州,如南卡罗来那和纽约,对离婚行 为进行严格的限制,而另一些州,如南、北达科塔和内华达,则采取放任的态度[1](P9 3)。由于当时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被赋予原告提起诉讼时设有住所的州[5](P840)(只要原 告一方提起诉讼时在该州有真实住所,法院又以适当方式给配偶他方送达了传票并提供 了出庭应诉的充分机会,那么,不管配偶他方是否住在该州,也不管其是否出庭,该州 法院的判决都有效[6]),所以,某些在本州难以获得离婚判决的人往往通过变更住所, 到别的州(如内华达)达到自己的目的[7](P12)。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四条第一款,每个 州对于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也就是说,这些人在 外州获得的离婚判决其原居州也要承认。结果,一州的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往往被置于 外州与自己完全不同的婚姻观念的直接影响之下,而本州却无力干预。这种现象自然不 能令人满意,解决州际离婚法冲突因此成为很迫切的要求。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的产生 在很大程度上便是受这种要求的推动[1](P91,93),所以它在成立后不久便对此作出了 积极的回应。在1899年的会议上,委员会撇开其他一切事项,集中研究离婚法问题。可 是,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太大,委员会的这次努力没能取得任何成效。1906年,在宾夕法 尼亚州州长塞缪尔·彭尼帕克的呼吁下,“统一离婚法全国大会”召开,来自42州的代 表向统一离婚法发起第二次冲击。在多年酝酿的基础上,这次会议终于拟订出一个统一 离婚法草案。第二年,该草案得到了统一州法大会的批准[1](PP93-94)。
    商业和贸易是州际关系中最重要的方面,协调各州贸易法的冲突自然也就成为统一州 法全国委员会最主要的职责之一。对于这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始终 都很关注。委员会的第一项成果就是1896年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906年它又制定了 《统一销售法》(Uniform Sales Act)。但是,这些零星的规定并不能彻底解决各州贸 易法的分歧,州际贸易争端仍不时发生。为了缓解州际矛盾,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 要,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在1940年又批准了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提议。在美国法学会和美国律师协会的协助下,委员会经过艰苦的努力,终于在1952年完成了这项工作。然而,这部历时10余年、耗资40多万美元才成型的法典并没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各方面的质疑和批评接踵而至。其中,纽约州的反应最强烈。它在1953年责成本州法律修订委员会对法典进行全面审查。经过3年深入、细致的研究,该委员会于1956年2月得出结论,认为《统一商法典》的最初版本并不令人满意,需要进行综合性的修改。其间,法典的制定者也发现它的很多不足之处。在征求了多方意见并汲取了纽约州的修改建议后,编辑委员会在1957年又推出了法典的新版本。稍加改动后,该版本在1958年得到了美国律师协会批准,并作为《统一商法典》的正式版本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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