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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统一州法运动(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 杨成良 参加讨论

由于1958年的《统一商法典》仍不能得到全面的认可,各州在采纳时的随意修改明显 降低了它作为统一法的地位和作用,所以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在1961年设立了“统一商 法典常设编辑委员会”,随时对法典进行审查和修订,以使它能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和 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4](P277)[8](P4-8)。
    统一州法运动的另一个重要倡导者“建议州立法委员会”是“州政府委员会”(
    Council of State Governments)的一个下属机构,它起源于1940年8月一批州和联邦官 员为审查各州有关国内安全的法律而召开的一次会议。这次会议的结果是公布了一个建 议的州立法计划--“防务立法计划”。美国参加二战以后,委员会再次聚会,研究制 定了一个全面适用的州战争立法计划--“建议的州战争立法”。1946年,它的出版物 的名字去掉了“战争”二字,改为《建议的州立法》(Suggested State Legislation) 。[10](P191)[9](P5)这样一来,它所提供的立法建议的内容就不再仅限于防务和战争 方面,而是可以扩展到州政府所关注的任何问题。此后,《建议的州立法》每年出版一 卷,委员会作为向各州立法机关提供建议的组织也一直延续下来。
    与“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不同,“建议州立法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不是起草新的法 律,而是收集和整理各州已经实施的法律。它把各地推荐来的比较有价值的法律编撰成 册,提供给各州的立法机构做参考,使各州在相互模仿的过程中完善本州法律,并在一 定程度上实现各州法律的统一。各州政府官员、州政府委员会(CSG)及其协作组织的成 员都可以直接向“建议州立法委员会”提交自己认为有价值的法律;公共利益集团、非 CSG协作组织的其他社团的成员推荐的法律则必须通过州政府官员转交。委员会每年集 会三次,对各地送来的立法建议进行筛选,整理出最后公布的内容。
    尽管“建议州立法委员会”每年都公布大量立法建议,但它并不主动号召各州采纳, 这一点与“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积极向各州推介它的成果的做法也有明显的不同。《 建议的州立法》中所列的条目主要是为有意在某一领域立法的州政府官员提供借鉴,或 作为了解当前各州所关注的问题的指南[9],因此,它们只是一些立法参考,属于样板 法的范畴。
    由于“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建议州立法委员会”只是州政府间的协商机构,没 有正式的立法权,所以,他们煞费苦心制订或编撰的统一法和样板法并不具有任何法律 效力。只有得到某州立法机关的认可,并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某州的法律以 后,它们才能在采用的州发挥作用。然而,让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竞争的各州接受单一的 法律标准并不容易,统一州法运动的道路充满了坎坷。
    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由于统一州法运动刚刚起步,不少人还心存疑虑,而且当时国 会的优先权立法还不算多,州主权受到的威胁还不明显,“统一法”遭受冷遇的情况更 是司空见惯,他们在各州的命运确实有点像“落在贫瘠土地上的种子”[11](P78)(注: 由于样板法的采用情况难以统计,所以下文在讨论统一州法运动的成效时只以统一法的 采用情况为例。)。截至1919年,被广泛接受的统一法只有两个--《统一流通票据法 》和《统一仓单法》,其他28个已经制订的统一法都没有得到多数州的采纳。其中,19 01年制订的《统一保单法》(uniform insurance policies act)没有任何一州问津,而 费尽周折才完成的统一离婚法到十年后也只有3个州接受[1](PP92-94)。
    20世纪30年代以后,为应对经济危机和国会立法的挑战,各州对统一法的热情开始升 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统一州法的鼓吹者们所期待的高潮始终也没有出现。 根据1985年的统计,得到了广泛采用的统一法占15%,由少于20个州采用的占70%。从多 的方面说,有四个统一法--《统一人体器官捐献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 )、《统一外州证人出庭法》(Uniform Attendance Of Out-of-state Witness Act)、 《统一抚养费互惠执行法》(Uniform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Support Act)和《 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权法》(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ct)--被所有州接 受,采用《统一商法典》和《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的州也分别达 到49个和48个。此外,还有9个统一法已被35个以上的州采用。从少的方面说,有10个 统一法没有被任何一个州接受,另有15个采用的不足5个州,经1970年和1973年修订的 《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也只有7个州实施。[10](P1 90)[12](P327-330)这个结果并不令人振奋,而美国州法统一的实际水平比这组数据所 体现的水平还要低。统计数据没有反映出的四个事实消解了已经采用的统一法的部分成 效。
    第一,各州在采用“统一法”时很少像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所期望的那样全文照搬, 它们一般都会根据本州的特殊需要做出相应修改[8](P8)[13],从而使各州实施的统一 法的内容并不真正统一。
    第二,随着形势的变化,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经常对已经颁布的统一法进行修订,使 有些统一法可能会有两个甚至几个不同的版本(注:《统一商法典》至今已有1958、196 2、1972、1977、1978年5种版本,新的修改还在进行。)。新颁布的版本并不能当然地 取代旧的版本,沿用旧版本还是实施新版本仍然由各州立法机构自主决定。由于各州对 新版本的态度和反应速度不一,几个州分别实施某统一法不同版本的情况并不少见。这 一点在上面的统计数据中没有反映出来。比如,上面的统计资料中,50个州都实施了《 统一外州证人出庭法》,而实际上是6个州采用的是1931年的版本,42州采用的是1936 年的修订版,另外两个州实施的是与统一法大体相同的法律[12](P327)。也就是说,在 上面的统计数据中,《外州证人出庭法》已经统一了,而在现实中各州具体实施的内容 并不完全一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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