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事变,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占领下的中国东北地区劳动力严重不足。而随着中国抗日战争的进展,华北根据地和游击区的建立,以及日伪政权实行对华北汇兑管理和征兵制,又使华北劳工出关人数大减。日本侵略者除使用招骗、摊派、抓捕、强征等手段在关内外强掳大量劳工外,还把在关内作战中被俘的抗日人员武装押运到我国东北地区,强迫战俘劳工到各个为军事服务的工矿企业和特种工程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进行残酷的迫害,致使数万人死于非命,幸存者也是在受到百般折磨后,九死一生。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是用这些战俘补充其劳动力严重缺乏的问题,即减少成本,又可驱使其在极端恶劣的条件下长时间劳动,直至榨干其血汗;另一方面是通过对战俘进行迫害,实施虐杀政策,逐步消灭这些抗日有生力量。这在实质上是变相屠杀战俘。 日本侵略者对战俘的虐待和残杀,是日本侵华罪行中的一部分,是日本违反国际公法的暴行,更是我们今天应当认真研究、认真对待的史实。 一 据现有资料,东北地区最早使用战俘劳工的是抚顺煤矿和本溪煤铁公司,时间是1938年,但规模不大,人数在百人左右。1940年以后,日本侵略者开始了成批向关外输送战俘劳工的罪恶活动。现在查到的档案资料中,华北日军、关东军、日奉天防卫委员会、伪满政府、华北伪新民协会、“满铁”各部门就战俘劳工问题来往的文件是比较多的。 据当时任抚顺警察局长的柏叶勇一交待:“自1940年被日军俘虏后送抚顺煤矿做苦役的中国抗日人员共4万余名”[1]。当时在抚顺宪兵队的宝田震策也交待:抚顺煤矿“特殊工人”总数约4万人。[2]现在知道的,当年日本侵略者大量使用战俘劳工的工矿企业有阜新煤矿、北票煤矿、辽阳煤矿、本溪煤铁公司、鞍山昭和制钢所、西安(辽源)煤矿、蛟河煤矿、通化石人煤矿、通化七道沟铁矿、奉天兵工厂、吉林小丰满发电厂等。大量使用战俘修公路、修军事工事、修飞机场等特种工程的地点有绥芬河、牡丹江、密山、虎林、佳木斯、鹤岗、黑河、铙河、富锦、逊克、宝清、东宁、大安等地。据有关论著记载: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每年有10万人左右的特殊工人被押到东北。[3]如果是这样,加上我们以上的分析,被押到东北的战俘应有几十万人。 被送到东北的战俘大多数来自日本侵略者在关内设置的各个集中营(日人称劳工教习所、工程队、俘虏院、战俘收容所等)。日本侵略者先后在石门(石家庄)、太原、塘沽、开封、保定、徐州、济南、大同、北京、青岛、张店(淄博)等地设立战俘集中营,将在“扫荡”和战争中俘获的战俘由各战场集中到各个战俘集中营,再成批运往我国东北地区和日本本土。 把战俘押送到东北,需办理入“满”手续。在押运的前三天,输出战俘一方要将入“满”战俘通过“国境”日期、就劳地、人数、到达日期通报给官宪、管理、铁路等有关部门,还要向战俘就劳地所辖区警务厅长、治安部警务司长发出电报。完全是政府、军队、企业之间的官方程序。铁路是战俘被押运到东北的主要渠道(也有海运、陆运)。在押运过程中,绝大多数战俘被装进闷罐车内,沿途不准下车,大小便均在车内,经常几天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通风换气、致使传染病在车内流行,很多战俘惨死在押运途中。 战俘们到工矿后,称之为特殊工人(后称辅导工人)。特殊工人一般都是集中管理,其居住的大房子周围有电网、岗楼,不准随便出入,上下井有武装人员押送。特殊工人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连橡子面都吃不饱,日本监工非打即骂,有病不给医治,死亡率很高。据宝田震策交待:抚顺煤矿4万余名特殊工人,到光复时仅剩下7、8千人了。[4]一部分人逃出了虎口,也有相当多的人惨死在煤矿。在阜新煤矿,据敌伪资料记载:到1942年3月,该矿特殊工人共有1千多人死亡。[5]据伪满洲国警察总局统计,仅1943年1至6月,各煤矿特殊工人就死亡1154人。[6] 各工矿的特殊工人都有区别于一般工人的明显标志,有的穿破旧军装,有的在后背标有“特”字,有的在帽子上画有红圈等等。据老工人张荣林回忆:1939年10月,抚顺龙凤矿20多名特殊工人因反抗日本监工的暴行,被日本警特将他们眼眉全部剃去,[7]使战俘们受尽了污辱、虐待。 为了防止特殊工人逃跑,各工矿除了在工人住的大房子和劳动地点加强警戒外,还在交通要道设卡严查,并组织了非常严密的谍报网,将密探打入工人内部侦察。1941年7月7日,抚顺炭矿长在给满铁铁道警护总队长监烟中金关于防止工人外逃的信函中,提出了在抚顺地区的深井子、李石寨、抚顺域、前甸、章党、旧站各增派26名执勤人员的要求,在浑河南北两条铁路线严密布防。[8]对特殊工人则要求:不准交头接耳、不准随便出屋、不准谈论国事、不准携带铁镐等工具进屋、夜间大小便出屋不准穿裤子等等。对特殊工人实行军事管理,设大队、中队、小队,实行连座制。1943年末,各工矿又相继成立了矫正辅导院,在这里遭到迫害的大多数是特殊工人。矫正辅导院的刑法有上大挂、灌凉水、举板凳、冻冰棍、压杠子、钎子烙等,在通化石人煤矿的矫正院里,酷刑“抱火炉”最为残忍,将人的左手、左脚和右手、右脚分别绑在一起后,转动绞盘,利用绳子牵引,将人一点一点移向烧红的炉子,直到肚子贴上火炉。据当年在这里当矫正警察的范振东交待:在石人矫正院被迫害致死的达400多人。[9] 特殊工人的成份比较复杂,以八路军、国民党军队的战俘为主,也有游击队、抗日乡村干部和各种地方武装人员,还有一些是被日军认为是嫌疑犯而抓来的老百姓。 到北满从事军事工程劳动的战俘被迫害的最惨。很多人在泥泞的水中劳动,住的是临时搭起的马架子,长期吃不到蔬菜和盐,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吃不饱饭、穿不上衣服。夏天虫叮蚊咬,冬天衣不遮体。四周一片荒野,很难逃出虎口。日军监工极其凶狠,动辄杀害战俘。 1941年9月,从关内被押运到黑龙江省鹤立县为日军修路战俘中有96名患病者被日本警特在鹤立县王家店附近秘密杀害。[10] 在秘密军事工程修建结束后,日军唯恐泄漏机密,竟极端残忍地对战俘实行集体屠杀。屠杀地点究竟有多少处?被屠杀人员有多少名?由于日军销毁了档案材料,难以统计。现在我们掌握的,如被日军称做东方的马奇诺防线--虎头要塞,就是集体屠杀战俘的地点之一。据曾驻扎在虎林的满洲独立守备队队员铃木正已回忆:“1939--1942年间,大量的俘虏被送往完达、虎头方面去修要塞。具体人数虽不清楚,但确实塞满了几十辆闷罐车,持续了好几列车。要塞修筑完工后,并未见一个返回”。[11]当年驻扎在虎头的日本士兵岗崎哲夫回忆说:“1943年某日,要塞设施大致完工,日军举行庆祝峻工的宴会,将俘虏劳工人员集中在猛虎山西麓(猛虎谷)的洼地里,用酒肴欺骗劳工说犒劳他们。宴会进行到高潮时,重机枪突然喷出火舌,宴会顿时化作血腥的屠场和尸体的堆积场。[12] 日本侵略者还将很多战俘送往731部队当做”试验材料“,如1939年8月9日,日本侵略军锦州宪兵队、承德宪兵队、平野部队根据关东军司令部224号命令,在山海关车站接收了90名从关内运来的战俘,将其中30人押送到哈尔滨石井部队细菌试验场,其余60人沿北黑铁路被押送到孙吴站,交给在孙吴的古井部队的实验队,全部成了细菌试验的牺牲品。[13] 用毒针注射致死,也是日本侵略者残酷杀害战俘的手段之一,如1943年9月,抚顺煤矿警特用毒针毒死10名被认为是患病的战俘;[14]在石家庄集中营,一次,日本将从邯郸押来战俘中30多名体弱者全部用毒针毒死。[15] 日本侵略者根本不把战俘当人看待,任意打骂欺侮,战俘们连维持生存的基本条件都没有。发霉的粮食少量供给,断水断食时有发生,厕所、监舍共为一室,简易房屋超员住宿,卫生条件很差,超强度劳动使身体得不到必要的休息和补偿,战俘体质极剧下降,传染病流行。很多老人回忆,在各个集中营、在东北各工矿、在北满各特种工程现场,每天都有战俘被折磨致死。申仲、张建中、冯振禄回忆:在太原集中营,每天都有一、二十具尸体被抬出去。[16]范广文回忆:在黑河修公路6个月死了上千名战俘。[17]董兴言回忆:从定陶一同被俘的130余人,在北满修路时有100余人被日军虐待致死或直接杀害。[18]董自然回忆:在北满修工事、修飞机场,死去的战俘填满了附近一条山谷,6千多人只剩下不满百名。[19]王殿贤回忆:在抚顺煤矿北大井,大房子里天天有战俘死亡,死后就拉到房山头,有3、4具尸体后,就抬到乱坟岗子喂野狗。[20]孔子臣等回忆:在阜新煤矿等地,有很多患重病的战俘被日本人活活扔到山沟里。[21] 郭自力等回忆:在抚顺煤矿期间,日本人专选一些年青力壮、个头大的战俘做试验,其同屋一个叫贾双玉的被日本人叫去背后穿了一针,抽了些什么东西,这个人不久就死了。[22]张殿元回忆:一位参加国民党部队的缅甸难友,因他个子矮小,抚顺煤矿的日本人经常侮辱他、取笑他。一次,为了寻开心,日本人把他举起来,再摔到地上,他痛得惨叫,日本人却哈哈大笑,上下几次后,他被活活摔死。[23]。魏映堂等回忆:在抚顺煤矿上下井的路上,日本人将特殊工人绑在电杆上,让狼狗将人活活咬死。十口、二十口也咬不死。人已变成血人,心脏还在跳动,非常残忍。[24]武永和回忆:在炎热的夏季,日本人让被囚在太原集中营的战俘们在太阳底下长时间暴晒,一些人竟被活活晒死。[25]陈东才回忆:在太原集中营一个难友病了,出操时站不住就打晃,一个日本看守端枪就将其刺死。[26]任井华、任建堂、申仲回忆:在石家庄集中营,日本侵略者在冬天让战俘们跳进凉水缸中浸泡,头不过水就用棒子打,出来后让你赤身裸体在操场跑,直到身上冰水跑干为止。当时就昏死过去一些人,日军用皮靴将他们踢到一旁,抽搐的赤体没有一个再站起来。[27]张金章回忆:在佳木斯修工事时,一天,日本兵就因为要查出一名拉稀的战俘,强令五、六十人光着上身、光着脚,只让穿一条单裤在冰雪地上跪了10多分钟,直到一部分人被冻的昏死过去[28]…… 由于日本侵略者的残酷迫害,身处绝境的战俘人员的反抗斗争也是极其悲壮的。 在战俘集中营、在东北各工厂、在北满的特种工程,八路军、游击队的战俘人员都曾成立过中国共产党的秘密临时组织,在党的组织领导下,以共产党员为骨干,带动其他方面的力量(包括国民党军队的战俘)同日本侵略者进行特殊的斗争。 战俘人员的反抗斗争形式有:武装暴动;分散隐蔽逃跑;为改善条件进行罢工;反欺辱、反虐待而静坐;人为制造生产事故等等。 二 在近现代战争中,杀害和虐待战俘,攻击劫掠和屠杀平民以及因病、伤而失去战争能力的、或者已放下武器的士兵的行为,历来是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和国际惯例的战争犯罪行为,是要受到追究和惩罚的。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采用征兵制,扩大了士兵的阶级成分,从而要求战俘得到保护的呼声也随之得到扩大和高涨。同时,由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平思潮和人道主义的影响和压力,导致了关于战争法规的编纂达到了高潮。随着多次国际性会议的召开,陆续缔结了一系列限制战争的手段和方法,签署了一系列保护战俘、保护平民的条约、公约和宣言。 关于保护战俘的问题,1899年的海牙第二公区附件,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附件都作了更明确的规定。1929年日内瓦外交会议还制定了单独的战俘待遇公约(1949年曾重订),扩大了适用对象和保护对象的程度。对战俘待遇的国际公法的主要内容大致是:战俘是在敌国国家权利之下的,而不是在俘虏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利之下的。因此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包括尊重战俘的人格与名誉,支给战俘维持生命和健康所需的食品,支给战俘所需的衣服鞋袜,提供卫生保健所需的适当的宿舍和医务室等等;令战俘劳动应考虑战俘的年龄、性别、等级、体力等情况,不得从事过度劳动;对战俘,尤其是对逃脱或企图逃脱的战俘,使用武器是最后手段,而且每次应予以适合于当时情况的警告;拘留国对于战俘违反其法律、法则、或命令的行为,得采取司法和纪律上的措施,但不得采取与公约规定相反的程序或处罚。对战俘的处罚应从宽,尽可能采取纪律性而非司法性的措施。纪律性的处罚不应是非人道、残暴或危及战俘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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