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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论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 唐正芒 参加讨论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制订的一系列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经济政策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是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力地促进了政治上的统一战线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但以往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研究,一般是从政治路线的角度来研究的,从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它似嫌不够,更未见过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这一特殊概念出发来对它进行研究。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这方面作点探讨,即对党在抗战时期的有关重大经济政策及其对政治统一战线的影响和作用略加论析。这对于全面总结抗战经验,服务当今改革开放,应该说是有意义的。
    一
    回顾民主革命的历史,党在各个时期的斗争中都有一个政治上的统一战线的问题(尽管犯左倾错误时损害了它)。但却只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提出过“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这一特殊概念。我党领导经济建设是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的。然而“二战”时期及其后来的解放战争时期都未见提出过“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的明确概念。而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特殊阶段的抗日战争时期,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治路线的提出和实现,“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的提出和执行却成为历史的必然。
    众所周知,团结御侮共赴国难,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实现民族独立解放,是抗日战争时期除极少数汉奸卖国贼之外的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共同心愿和神圣职责。因此,在我党艰苦努力的促成下,形成了全民族共同抗战的抗日统一战线。这个时期党的任务就是要组织千千万万的民众,调动浩浩荡荡的革命军,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及其一切汉奸卖国贼。为此,党中央、毛泽东制订了一系列适应这一形势和任务的能调动各阶级阶层抗日积极性的经济政策,并概括地称之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①]。从某种意义上可说,抗日统一战线经济政策的思想及政策规定,与政治上的统战路线大致是同步产生和发展的。随着华北事变后日本侵略的扩大,民族危机的加深以及国内阶级关系的进一步变化,随着我党政治斗争主题向抗日救亡运动的重大转移,我党确立了旨在发动全民族抗战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路线。而政治统一战线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必然要求经济上的统一战线与之相适应。为此,党在经济政策上也逐步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改进。早在1935年12月6日,瓦窑堡会议前夕,中共中央就作出了《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根据富农也开始参加反日斗争的情况,规定“富农应当照普通农民一样,平均分得土地”。并指出富农经营的非封建剥削部分不能没收,应保障富农扩大生产、发展工商业等的自由。这可说是土地革命战争以来党在经济政策上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此后,随着形势的发展,为使土地政策的实施能有利于“尽可能的建立广大的人民抗日统一战线的目的”[②],党中央又于1936年7月22日发出了《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规定在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之后,“仍分给以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经过中央这两个文件,就将王明左倾统治时期造成了恶果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错误土地政策完全改变过来了。为了促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正式形成,推动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一致对外,党中央又于1937年2月宣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③]。1937年8月的洛川会议则确定了“减租减息”这一既照顾了地主利益,又能解决农民问题的抗日统一战线性质的土地政策。在民族工商业政策方面,早在瓦窑堡会议时毛泽东就指出,任何民族资本家,只要他不赞助帝国主义和中国卖国贼,我们就要保护他。在民主革命阶段,劳资间的斗争是有限度的,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保护工人的利益,却并不反对民族资本家发财,并不反对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因为这种发展不利于帝国主义,而有利于中国人民。进入全民族抗战时期后,党又逐步制定了一系列既保护工人利益、又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即既“照顾工人利益、同时又要照顾统一战线各阶级利益”[④]的更具体详尽的劳动政策和私营经济政策。在财政税收和商业贸易等政策方面,洛川会议也原则规定了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政策,即“财政政策以有钱出钱及没收汉奸财产作抗日经费为原则”和提倡国货、禁绝日货、取缔奸商等。以后又批评了执行统一战线政策时,在财政经济工作中侵犯商人财产滥罚滥捐等左倾错误,并规定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下,对富有者的捐税也不能负担过重,即使对汉奸土地财产也必须区别对待,绝不能一概没收。对商业贸易政策也作出了不少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规定。
    至抗日战争中期,党中央及有关地方局先后从不同的侧面,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阐析。这主要集中在1940年上半年至1941年上半年这一年左右所发的十多个文件中,这些文件或专门规定、或内容涉及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其主要文件有:《中央关于对敌人经济斗争的指示》)(1940年3月23日)、《中央关于财政经济政策的指示》(1940年4月15日,并附1940年4月1日《北方局关于财政经济政策的指示》)、《中央对晋西北财经政策的指示》(194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政策的决定》(1940年7月7日)、《中央关于在敌后地区没收大汉奸土地财产问题的指示》(1940年7月31日)、《中共晋察冀边委目前施政纲领》(1940年8月30日)、《中央关于统累税问题的指示》(1940年9月18日)、《中央关于防止执行政策中左倾错误的指示》(1940年10月18日)、《中央关于建立与巩固华中根据地的指示》(1940年11月1日)、《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1940年12月3日)、《中央关于华中各项政策的指示》(1940年12月13日)、毛泽东撰写的《论政策》(1940年12月25日)、《解放周刊》1941年2月1日社论《论抗日根据地的各种政策》、《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1941年4月)、毛泽东撰写的《〈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跋》(1941年4月19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等。这一大批文件的陆续制订和颁发,便形成了一整套体现毛泽东“组织千千万万的民众,调动浩浩荡荡的革命军”思想的、体现抗战时期历史特点的、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路线配套呼应的经济政策。1941年5月,时任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部长的李富春,将这一系列经济政策概括地称之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由此正式提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这一特殊概念。
    二
    1941年5月10日,李富春在《对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的意见》一文中,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集中地作了如下表述。他说:“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在调剂各阶级关系的原则上,其具体表现:第一是在租佃关系上,一方面要减租减息,一方面要还租还息。第二是在劳资关系上,一方面要改善工人生产待遇,一方面要遵守劳动纪律。第三是在财政税收制度上,规定钱多者多负担,钱少者少负担,无钱者不负担,不将负担完全放在富有者身上。第四是在企业上,一方面保护与扶植私人资本的发展,一方面则积极建设公营事业,提倡合作事业,使之与私人企业相互为用。第五在商业政策上,对外贸易务求调剂,对内贸易务求自由。”[⑤]党力求以这样的经济政策来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⑥],即建立一种既“是抗日的,反对帝国主义的,要求民族经济的独立自主的,又是几个抗日阶级联合的,统一战线的经济。要求各抗日阶级在经济上‘有福同享,有祸同当’。”[⑦]也即是要“注意在经济战线上,巩固统一战线的社会基础。”[⑧]根据上述规定,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经济政策”主要包含有土地政策、私营经济政策、劳动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及商业贸易政策等。以下拟就这各项政策略加评介。
    (一)土地政策方面。简单说来,就是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而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政策。这即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⑨]“减租”是对抗战前的租佃关系的一种处理政策。一般照抗战前的租额减低25%,即通常所说的“二五减租”。“不论公地、私地、佃租地、伙种地,也不论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适用之。”[⑩]“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比二五减租还少一点。只减二成,一成五或一成。”总之要“以能相当发动农民抗日的积极性及团结各阶层抗战为目标。”[(11)]“减息”则是改变抗战前的借贷关系,为适应债务人的要求,并为团结债权人一道抗日而实行的一种新的借贷关系。“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12)]对抗战后的息额,为了不使借贷停滞,不影响民生,政府不规定过低息额,而听任民间按当地社会经济关系自行处理。
    减租减息是既要提高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要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而实行的特殊的土地政策。农民是农村中的受剥削受压迫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力军。所以党的政策必须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的与生产的积极性。”[(13)]而另一方面,日本侵略中国,使地主阶级中的大多数也受到冲击,大多数地主也是有抗日要求的。因此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对于动员包括多数地主在内的全民族抗战显然是不利的。在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只能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不仅不宜没收地主的土地,而且在保障农民“四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14)]同时实行减租减息也能为国民党接受。因为“二五”减租曾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两党的一致主张。土地革命时期国民党颁布的《土地法》中也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但他们从未真正实施过。现在我们实行减租减息,正是合法地利用了国民党政府的法令,使他们不致公开反对。正如毛泽东后来所总结的:“抗日期间,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其对于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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