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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帝与台湾军民的“抗英保台”斗争(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台湾研究》 季云飞 参加讨论

其五,充分肯定台湾守军将领采取的“抗英保台”斗争的方略及措施,尊重和保护台湾军民“抗英保台”斗争中的创造精神和积极性。早在台湾军民“抗英保台”斗争的准备阶段,达洪阿、姚莹与王得禄商定对英军侵犯所采取的方略是:“不宜轻与决战海上,应以严守口岸,密防内奸为先。”此阶段,达洪阿、姚莹在联衔上奏朝廷的“遵旨筹议复奏”折中,再次强调对英作战方略是:“仍遵圣训:不与海上争锋,俟其登岸设伏击之。”道光帝称其谓“操胜之道”。达洪阿等根据台湾实际情况,提出“塞港、御炮、破鸟枪、守城邑及稽察奸民”等“守御五法”。道光帝认为“守御五法”“均属周妥,着即照议办理。”可见,道光帝对台湾军民抗英斗争的方略与措施是肯定的。
    这是值得一提的是,道光帝对于台湾军民抗英斗争采取“不与海上争锋,俟其登岸设伏击之”的方略,不但肯定且予推广。1842年6月25日,道光帝谕军机大臣:“前经屡次降旨,谕令沿海各将军、督抚等,英船驶入,不得与之海上争锋,致难得力。计惟诱之登陆,我兵分路横击,或从背后抄截,自可制其死命。英人两次侵犯台湾,达洪阿等遵奉前旨,诱令深入,然后剿击,是以得手。本日据牛鉴奏:宝山接仗情形,情不全力拒守东沟等语。是沿海堵御不能决胜,后路拒守,实关紧要,已可概见。”
    这里,我们还应指出的是,道光帝十分赞赏达洪阿、姚莹动员民众参与抗英斗争行列之举。鸦片战争期间,戍台班兵不足14000名。为适应口岸防御之急需,达洪阿等在奏折中表示“不得不用本地义勇”,到1842年3月止,“各属陆续册报练勇四万七千一百有奇”。对此,道光帝分别朱批:“甚是,甚好。”“深堪嘉慰。”
    综观此阶段道光帝为台湾军民“抗英保台”斗争而采取的全部举措,我以为,道光帝作为一国之君具有维护台湾安全的责任感,这是值得肯定的。台湾军民之所以能取得“抗英保台”斗争的胜利,道光帝的努力起着关键性作用。诚然,此阶段后期,道光帝在指导全局对英作战上被朝内外投降势力所左右,决策上已趋于妥协,但在“抗英保台”斗争方面仍坚持“加意严防”,设有来犯应“操必胜之权”的一贯指导思想,这从一个侧面表明道光帝在外交上的妥协是不得已的。
    (三)1842年8月底《南京条约》签订至1843年10月止,为台湾军民“抗英保台”斗争“善后处理”阶段。8月29日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使道光帝成为有清一代接受殖民主义者强加给中国不平等条约的第一个皇帝。然而,英国并没有因取得割地、赔款、开埠等一系侵略权益而放松对清政府的压迫。自11月初起,中英双方围绕着释放侵台被俘英军、英国诬陷台湾军民“妄杀遭风难人”两大问题的交涉,就是台湾军民“抗英保台”斗争“善后处理”阶段两大问题。
    释放侵台被俘英军问题的交涉,最初由英国直接“差人前赴台湾,索取前获英俘。因总兵达洪阿不收文书,不令进见,是以将原文送至厦门。”闽浙总督怡良接到英人关于“清释台湾俘囚”文收后即上奏朝廷。道光帝据怡良所奏,于11月7日向军机大臣连发两道上谕,表明其在释俘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其一,谕怡良等饬台湾镇道将英浮解省交英官收领。谕曰:“现在英夷业已就抚,所有台湾被获夷人,自可施恩放还。着怡良等即饬台湾镇道,将前获夷人委员迅速解赴省城,由该督等派员送至鼓浪屿,交该夷官收领,并取回备查。至所获夷人有前经正法者,并着晓谕该夷目,系未经议和以前之事。俾该夷目畏威怀德,不至有所藉口,是为至要!”其二,着达洪阿等将英俘迅即解省。谕曰:“现在英夷业已就抚,所有台湾拿获夷人,除未经就抚以前业经正法外,余着达洪阿等迅即委员解至福建省城,交怡良等转交该夷目收领。”
    从道光帝上述两道谕旨可知,在释俘问题上的态度是:第一,同意将未正法的俘虏如数交还;第二,对议和之前已被正法者不应追究。
    此间,闽浙总督怡良、福建巡抚刘鸿翱得悉,侵台被俘英军在议和前除病毙外,多数已被正法,仅存11人。对此,妥协软弱的怡良、刘鸿翱上奏道光帝,认为:“该夷酋等均不知有正法一节,日望其人之归,兹所存仅止十一人,送到后,似不能贴然顺受,与抚议殊有关系。”道光帝对怡良等的担心明确表示:“台湾两次拿获各夷,在郡正法,均在未经议抚以前,其严行禁锢之红夷头目颠林等,现因抚议已成,谕令释回,达洪阿等接奉此旨,自必遵办。着怡良等于解到时,派员送至鼓浪屿,交该夷目收领,并取回照备查。倘该夷或有间言,惟当谕以前此所获各夷目,彼时未定抚议,是以依法办理,即如两军临阵,互有杀伤,事后复责令偿还,断无是理。该督等务当明白宣示,俾该夷等畏威怀德,不复有所藉口,是为至要!”
    11月30日,钦差大臣伊里布、浙江巡抚刘韵珂在上奏《璞鼎查已离浙赴闽不能向其说明台湾处决俘虏情形折》中同样表现了胆怯软弱心理,称:“闽浙总督怡良、福建巡抚刘鸿翱移咨,内称台湾所获夷俘,业于五月间处决一百三十九名,现禁者仅止十一名。该夷酋等均不知有正法之事,日望其人之归,兹所存止十一人,送到后,似不能贴然顺受,与抚议殊有关系。该督抚等已恭折陈奏,抄折密咨查照。并准来函,以送还夷俘人数不足,难保该夷不反唇相稽,且恐咆哮蹂躏,故激事端,以图一快。……今台湾将所获夷俘处决殆尽,难保不藉为口实。”对于伊里布等人奏言,道光帝再次明确表示:“其台湾正法夷人,系在该夷未经就抚之前,现有释回夷俘可以询知日期,并非天朝失信于外夷,已有谕旨令怡良等剀切开导矣。”可见,在释放侵台被俘英军问题上,道光帝还是站在台湾军民一边,主张据理力争,不使英国以此为借口扩大事态。1842年11月12日,达洪阿、姚莹奉旨将颠林等9名被俘英军送至厦门。
    狡诈阴险的英国侵略者尽管在释回被俘问题上并没有马上“反唇相讥”,但他们随即诬陷台湾军民“妄杀遭风难人”,压迫道光帝对达洪阿、姚莹等台湾官员“治罪”,由此引发了所谓“妄杀遭风难人”的交涉事件。所谓“妄杀遭风难人”交涉事件是由英国侵略军头目璞鼎查发难的。11月下旬,璞鼎查向闽浙总督怡良提出照会,称:璞本人“于十月十九日(公元1842年11月21日--引者)至厦门,询知前在台湾遭风难夷,被总兵达洪阿妄称接战俘获,冒功捏奏,混行杀戮,恳代奏请皇上圣鉴。”璞鼎查的照会由两江总督耆英于12月14日“代奏”至道光帝。耆英是个投降派头子,他在“代奏”的同时,提出:“今该夷来文,称系遭风难夷,并未接仗。虽属一面之词,而事涉外夷,有关体制,如果实系冒功妄杀,则该镇咎亦难辞。相应请旨,将台湾镇总兵达洪阿解部审办,以期水落石出。”道光帝览及此段奏言,即朱批:“自有办理之处,此断不可,该夷诡许百出,勿堕其术中也。”
    针对耆英上述奏陈,道光帝于12月22日又发出上谕,称:“前次达洪阿等办理台湾地方事务,经朕加恩奖励,亦因剿捕南北两路匪徒,迅速蒇事,并非专为歼擒夷人起见。至两军交战之时,明攻暗袭,势所必然,加以言语不通,来即拒之,又何能望而知其为难民不加诛戮耶?此事在未经议抚之先,今既和好通商,不当藉口别生枝节。……总之,未定通商以前,两国将士兵民各有伤损,此时即经和好,从前一概之事,各宜置之不论,方能彼此永好,毫无嫌疑。若因达洪阿守御有功,转加重罪,试思彼国出力大将,岂能因我国一言遽令废弃乎?倘达洪阿实有贪功妄报情事,将来一经查访明确,自当以中国之例处之,该夷不必过问。”从这一上谕可以看出道光帝此时坚持三点:一,“诛戮”英军是议和之前的事,议和后不应追究;二,达洪阿等在“抗英保台”斗争中是有功的,不应“转加重罪”;三,即使达洪阿有“贪功妄报情事”,应由中国自行处置,英人不得干涉。显然,此间道光帝的基本立场仍站在台湾军民一边的。
    12月22日,闽浙总督怡良同时奏上《璞鼎查声言台湾所戮之俘均系难民欲求伸冤有照会文件求为分递折》和《英人大骂台湾各官万一凶心未死变生肘腋兵饷俱不能接济片》,据此,道光帝即发出上谕,称:“此事无论虚实,总在未经就抚以前,该夷不当援为口实。已降旨令耆英再向剀切晓谕矣。惟是犬羊之性,反复靡常,难保不藉端生事,别有要求。该督既查勘厦门地势甚属险要,尤宜会同该提督等督饬文武员弁,严加防守,毋稍疏虞。”同时又“着伊里布明白晓谕英人。”
    尽管如此,但由于耆英、伊里布、怡良与璞鼎查交涉软弱无能,又由于璞鼎查的骄横狂悖,道光帝迫于内外压力,于1843年1月初令怡良赴台查访。道光帝在1月7日的上谕中说道:“现在因尔等陈诉,大皇帝已命闽浙总督怡良前赴台湾,如查明达洪阿有冒功妄杀情事,一经奏到,自有处分。”
    1月11日,耆英又奏称:“该闻台湾所诛英人实系难民”,道光帝即朱批:“设或如是,岂非欺君误国而殃民,非罪尚可逭乎?”此时,道光帝感到“该酋欲求伸冤之说,并非无因,”但又担心:“台湾人情浮动,倘被该夷煽惑滋事,所关尤非浅鲜”,因此,道光帝令怡良渡台后“或从兵民暗访,或从官吏明查,务得实情,毋稍徇隐。”显而易见,此时道光帝在处理所谓“妄杀遭风难人”交涉事件中已逐步陷入璞鼎查的圈套,有意无意地站到台湾军民“抗英保台”斗争的对立面。1843年2月24日,道光帝接到达洪阿、姚莹“上年驶进台湾口门英船实非遭风商船”的奏折,奏折申明:“前年(二十一年)八月,夷船在台湾洋面游奕,是时并无风暴。该夷驶进口门,对二沙湾炮台连发两炮,打坏兵房,我兵随后放炮回击。九月有三桅夷船至鸡笼洋面,攻破我炮台石壁,烧我哨船。上年(二十二年)正月,生擒颠林等夷众,所获炮械号衣旗帜及印文等件,均系浙江各营之物,实非遭风商船。”道光帝面对这一奏陈,立即作出这样决断:“着怡良详细查访,倘该镇道所奏情况竟有虚饰,即遵前旨办理。(即按1月11日上谕:“即传旨将达洪阿、姚莹革职拿问,解至省城请旨办理。”--旨者)如所奏皆系实情,亦当筹及大局,将达洪阿撤任,带至省城,候旨办理,一面即饬保芝琳接署镇篆。”这样,在怡良尚未有查访结果之前,已将达洪阿撤任。
    4月8日,怡良将赴台访察情形上奏朝廷,称:“两次夷船之破,一因遭风击碎,一因遭风搁浅,并无与之接仗计诱该道所奏者。”据此,道光帝于4月23日发出上谕:“达洪阿、姚莹均着革职,解交刑部,派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审讯,定拟具奏。所有台湾、鸡笼、大安两次保奏出力人员,除义勇人等外,其文武员弁曾加奖励之处,均着撤销。”
    达洪阿、姚莹革职解交型部,台湾所有文武员弁受奖励均撤销,这是对台湾军民“抗英保台”斗争的全盘否定。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其原因在道光帝偏信了怡良提供了伪证。道光帝及怡良、耆英、伊里布等人客观上充当了英国殖民主义的帮凶。达洪阿、姚莹革职解交刑部审讯在台湾传开,台湾“兵民汹汹罢市”,抗议清政府的倒行逆施。
    达洪阿、姚莹解京后,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审讯。1843年10月18日,军机大臣穆彰阿等将达洪阿、姚莹亲供奏报道先帝。奏折称:“具亲供达洪阿、姚莹:伏查英夷五次犯台,两次舟破被擒,鸡笼一起,系道光二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夷船到鸡笼口外,十五日进口,十六日卯刻开炮,坏我兵房,我兵亦开炮相持,急海潮骤起,夷船桅折,冲礁击破;大安一起,系二十二年正月三十日卯刻,夷船先在大安港口,被渔船诱遭风情事。……达洪阿、姚莹以该处文武士民两次破获夷船,俱曾验有俘囚炮械图册印文属实,本系来台滋扰之兵船,并经台湾府厅县委员讯系璞鼎自浙遣来,寄书奸民张丙内应滋事,是以据情入奏。今夷人事后藉端序谲愬,难以口舌较论是非,镇道乃奏事大员,自无诿过之理,遵具供辞,自请治罪。”道光帝根据穆彰阿等所奏,即于当天向内阁发出上谕,称:“达洪阿、姚莹加恩免其治罪,业已革职,着毋庸议。”至此,台湾军区“抗英保台”斗争“善后处理”了结。
    综观道光帝在台湾军民“抗英保台”斗争“善后处理”阶段的全过程,道光帝在释放侵台被俘英军问题上,还能坚持民族立场,站在台湾军民一边;在处理英国诬陷台湾军民“妄杀遭风难人”问题上,起初尚能站在台湾军民“抗英保台”斗争事业一边,继而不自觉地充当了英国殖民主义者的帮凶,全盘否定台湾军民的“抗英保台”斗争,最后对达洪阿、姚莹作革职“加恩免其治罪”,部分地纠正了他先前错误决定,但最后处理,仍极大地挫伤了台湾军民“抗英保台”的爱国之心和保国之举。
    注释:
    [1]作者为南京政治学院历史系教授。
    [2][10]《邓廷桢奏英船驶赴定海现在防御情形折》,《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347页。
    [3][11]《廷寄》,同上书,第350页。
    [4][5][6]《廷寄》,同上书,第361页。
    [7]《清实录·宣宗实录》,卷343,页22。
    [8]同上书,卷337,页14-15。
    [9]《廷寄》,《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762页。
    [12]《吴文镕奏筹备攻守情形并筹拨经费折》,同上书,第760页。
    [13]《廷寄》,同上书,第762页。
    [14]《会商台湾夷务折》,《东溟奏稿》,卷2。
    [15][21]《鸡笼破获夷舟奏(夹片)》,《东溟奏稿》,卷2。
    [16]《清实录·宣宗实录》,卷363,页15。
    [17]同上书,卷352,页7。
    [18][19][22][23]同上书,卷359,页24-26。
    [20]同上书,卷363页15-16。
    [24][25][26][27][31]《遵旨筹议复奏(夹片)》,《东溟奏稿》,卷3。
    [28]《清实录·宣宗实录》,卷359,页23-24。
    [29][30]同上书,卷370,页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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