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代广西宗法文化的变异性表现及其批判继承(2)
三、族产由世袭的地产转化为能生息的资本 族产,是宗族的共同财产。只要存在能行使宗法权力的宗族组织,总会存在族产,因为族产是宗族得到凝聚和进行宗族活动的必备经济条件;没有族产,宗族就会瓦解。在我国古代以及世界古代多数国家和地区,族产一般均为地产。我国封建社会至近代,宗族的族产土地有族田、祠田、蒸尝田、祭田、宗庙田、粽粑田等多种称呼,广西汉族和少数民族宗族的族产也是这几种称呼。但是到了近代,特别是辛亥革命以后,广西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族产却从地产转变成能从事开发投资的货币(资本),表现了强烈的商品经济意识,尤其在汉族客家人的宗族族产中表现最为明显。以藤县客家李氏宗族的祠产为例:“溷逻祖祠蒸尝:1.三碑洲田租谷一千二百斤;2.都芳垧田租谷五百斤;3.占集益公司十八分之一约值银五百余元;4.占土益公司十分之一约值银一千六百余元;5.当租约一千七百斤;6.良蒙三界岭松山一所;7.祖祠后背山场一所;8.占平南粮税三元一角五分。”[(13)]这8项被称为“蒸尝”的族产中,有二处是宗族的公共山场;三处是宗族土地,由出租收取租谷作为宗族的公产;二处是将公产转化为资本,与他人合作开设合资公司,收取利润,供宗族公用;还有一处数量最少的是粮税银的一部分。这种祠田、祭田与投资于企业的资本共存的族产存在形式,是到后来才发展起来的。《藤县李氏族谱》修成于1934年,族产转化为资本的情况出现于清末以后,在清代中期前修成的族谱中我们还未发现此种情况。根据该族谱的记载,藤县李氏宗族鉴于春秋二祭无资,于清光绪十五年由族人召集全族90余人,“捐签开田,出息积聚,……由是昭穆明而祀事有资。”[(14)]李氏的族产在清代是以族田开始的,所以族田的田租收入占据了祠产的绝大部分。订立于20世纪30年代的临桂李氏族谱中,亦记载了当时临桂李氏的族产已基本上不是地产,而是以税收方式向族人征收现金。这种以征税方式征收的现金共有六种:财产捐、丁口捐、立主捐、所得捐、特别捐、租赁金。[(15)]族产由地产转变为向族人征收货币性质的捐税,而捐税的多少又与每户族人的经济条件、资金多少联系起来(如财产捐、所得捐明显是以各户财产收入多寡为标准征收的),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后的产物,反映李氏宗族内各户的主要财产已不是土地财产,而是工商业财产,所以宗族的共财只能建立在收财产税的形式之上了。当然就近代广西各民族宗族共财的总况来看,各种形式的祠田、祭田、义田、蒸尝田、族田还是主要的,但在靠近桂林、梧州等经济较发展地区出现了族产转化为资本、按各户经济力量征收的变异现象,反映了商品货币经济对传统封建宗法制度的冲击和影响。 四、族谱族规由维护封建伦常转化为产生了民主和商品意识 族谱是关于宗族血脉的谱系记载,是明确族人的宗亲辈份关系、维系宗族成员联系、实行宗族统治的工具。在我国汉族地区,凡是存在宗族的地方均有族谱,有些地方至今还在修族谱。一本族谱中份量最大的是全族的世系和血缘关系图表,对族内任过官宦的名人还常有专门介绍;其次是刊载宗族的祠堂、茔田、族田等的座落方位、形胜地图、祠田序、墓志铭、各种文契等,目的是留于后世作为宗族财产的文字依据;第三是宗族的历史演变和先祖的事迹考略,是对族人进行宗族传统教育的教材;第四部分是宗训、族规以及宗族艺文等,是宗族内进行宗法教育、宗法统治的文字条例,在族谱中占有主要地位。族规包含在族谱之中,但一般意义上的族规是指宗族法规,族谱是指宗族谱牒和历史,两者含义是不同的。 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宗族中,族谱族规所宣传和维护的是封建伦常道德,在广西近代汉族的族谱族规中,也是把尊祖宗、孝父母、纳国课、正男女、严尊卑、敦诗书、治匪盗等条文作为宗族教育的主要条规,凡违犯者则予以严惩。[(16)]但是,由于受近代时代潮流的影响,在族谱和族规中有了变异性的新思想因素的出现。其一是从维护以农业为基础的封建意识到产生商品意识。如编定于民国年间的《筹备广西李氏宗祠章程》的族规中明确规定:“凡租赁宗祠宴会者按照左例数目纳捐:(一)花园,日捐银二元,夜捐银四元;(二)戏台,日捐银五元,夜捐银十元”;“各项收入达五百元以上即行存放银行或妥实银号生息;达五千元以上即行购置或建筑不动产;达三万元以上即行经营实业或为营业之借出。”[(17)]足见在宗族成员很多弃农就商的条件下,宗族也与社会商品经济领域建立了不可分割的关系,商品意识和保守的农耕意识在族谱族规中已同时并存。其二是某些族谱族规产生于辛亥革命以后,在封建宗法伦理受到冲击时,在族谱族规中也反映了某些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对两千年来传统的宗族封建专制主义的旧礼仪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如“昔公宴限于男丁,近十年来妇女亦得参与,自较合理。”“元旦团拜,元旦之晨整肃衣冠,齐集祠中,燃香烛,供清茶,不设祭品,行谒祖礼。”[(18)]上述临桂李氏等族谱改族长之名为“总经理”,将宗族的行政、司法、监察人员职责分开,互相监督,也透露出一些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中三权分立的信息。其三是有的族规中明确规定把从商作为宗族的重要职业,如近代广西很多族规都有“士农工商任尔子孙为,切不可游手好闲全无事业”这样的话。古代“重农轻商”、“重农抑商”的传统风气在近代广西的族谱、族规中也有所改变了。 五、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事务中占有了较突出的地位半个多世纪前,广西着名教育家雷沛鸿先生曾说:“广西文化,由妇女生活所表现出来的有一极大特色,这就是女性主义。”[(19)]妇女在几千年的宗法社会中一向受到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统治和奴役,但在近代的广西社会,很多族谱族规确实反映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了较突出的地位。这在外省是较少看到的,是近代广西宗法文化中的一种变异性表现。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妇女既普遍参加农业、手工业、商业以及家庭副业的劳动,又操持家务,养老扶幼,在生产、家庭中占有较突出的地位。这在广西各民族中均有表现,以汉族的客家人而言,素有“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之说。其实,汉、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等等广西各族妇女,都是很勤劳的。北方各省多平原旱地,农业劳动远不及广西那样艰苦,而广西地形复杂,多高山密林,耕地相对来讲较少,这些自然条件决定了在广西要发展以农业为主的经济,要付出特别艰巨的劳动,只有妇女既从事生儿育女养老扶幼的家内劳动,又从事农、林、副、渔、工商等生产活动,才能使一族一家能生存发展下去。 第二,在族谱和族规上反映了近代广西妇女有较高的社会地位。1.女子受翁(公公)姑(婆婆)虐待时,在某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族谱族规中允许其离婚,如《广西民事习惯报告书》中记载着:“不堪夫及翁姑之凌虐时,女子当此与其受虐而死,不如求出而生,故习惯上有主张离婚者。然在贤淑之女子只自怨自艾,甘受从一而终之义;在柔弱之女子,有母家出头理论,代请离婚之习。桂林属之临桂,女子于请求离婚后,有只能离俗(出家作尼),不可嫁人之习。”离婚是违背“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封建宗法的“三从”之义的,但到了清代末年如遇翁姑、丈夫虐待女性时,宗族在习惯上出现了让其离婚,“与其受虐而死,不如求出而生”的习俗,而且“离婚者属大多数”,不能不说是对封建宗法传统的一种变异性的否定。[(20)]2.强调夫妇之间互敬互重,出现了夫妇平等的观念。如1927年编成的全县(今全州县)《刘氏族谱》记载:“诗云:妻子好合,如鼓琴瑟。此夫妇之伦也,上承祖祧,下衍儿孙,夫不轻其妇,妇不违其夫,情同比目之鱼,义皆雍鸣之雁,夫妇相敬如宾,岂有反目鸳鸯,妇内夫外,夫倡妇随,此宜然也。”[(21)]3.某些族规明确规定禁止溺杀女婴:“古者缇萦上书而救父,卢氏冒刃而卫姑,这等孝女大有异乎男子耳?何言生女无用哉。且人生之道,一男一女,如仅有男无女,己身何出?遂亦绝矣!女可溺乎也屿哉?……吾等各教妻妾,莫作此孽而可哉!”[(22)]尽管族规对“禁溺女”的出发点仍是从人类繁衍后代、宗族传承香火的前提出发的,但其宣传男女同样重要,无女便无男的思想是进步的和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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