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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代广西宗法文化的变异性表现及其批判继承(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钱宗范 参加讨论

第三,寡妇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广西客家社会中,由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劳动中起了较多的作用,使男子能安心地外出仕宦、经商或从事其他实业活动,因此她们受到族人尊重,即使寡妇也不例外。在来宾县良江乡的客家人中,“守寡很被人尊重,欺负寡妇婆的事很少发生,兄弟自然在农忙季节帮助寡妇人家。”[(23)]寡妇以外的妇女亦有较高地位,据我们的调查,北流县新圩的客家妇女,在解放前在夫家祭祖宗完毕的次日,可以返回娘家入祭祖宗。
    第四,在少数民族中,婚姻形态受汉族传统的封建宗法伦常思想影响较少。青年男女在恋爱婚姻上较为随便和自由,这些情况在壮、瑶、苗、侗等族的婚姻形态上都有一定的表现。虽然这些婚姻形态最后仍摆脱不了族权父权夫权的控制,但毕竟反映了女性还保留了原始婚俗中的某些性爱选择的自由。
    近代广西女性在家庭、生产和社会上有较高的地位,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保留了一些原始习俗,受汉族封建宗法伦常影响较少,第二,生存的需要,广西不仅离汉族中心地区较远,而且多山少地,地形复杂,生产活动需要妇女发挥特殊的作用;客家人中男性又常外出经商从政,需要女性在家操持家务。但这些情况绝不意味着妇女的解放和男女平等,能否提广西有“女性主义”值得商榷。从总的来讲女性仍从属于男性,妇女仍成为宗法的族权父权夫权统治下生男育女的工具。据1933年国民党广西省政府编印的《广西各县概况》记载,果德县“女子之地位:农业操作,多有女子参与,惟读书识字者少,仍依赖男子,于社会上未占何种地位。”思乐县“女子之地位,多依赖男子,无何种地位可言。”总之广西妇女在建国前有较高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除了广西西部北部少数民族山区受汉族封建伦常影响较少的原因外,主要是对她们在男子经常外出后为维护家族香火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肯定,有利于在宗法上男性血统地位的继承和家族的兴旺,本质上还是宗法性的表现,所以妇女参与政治活动,担任官职和重要的社会政治、经济职务者是极少的,女性从根本上讲,仍是没有得到解放的。
    六、对变异的规律性探讨及在当代社会的批判继承综上所述,近代广西的宗法制度及其文化形态与中国古代传统的宗法制度和文化形态相比,产生了变异的特殊形态。对其变异形态的产生发展规律及在当代社会批判继承的途径方法,试作分析如下:
    (一)生产力提高基础上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使传统的宗法文化产生变异的根本力量。早在一个半世纪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文中就指出:“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2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属于不同氏族血缘宗法组织的人们之间为了商品经营的目的,而处于不断的流动、迁移、交错杂居的状态,从而成为瓦解传统的世代守土守宗的宗法组织的根本力量。商品生产下人们为追求利润、金钱的目的进行扩大生产和销售的努力,也成为冲破封建宗法思想的重要因素。但是,商品生产并非只是资本主义社会才有。古代奴隶社会有奴隶制商品经济,当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古典希腊和古典罗马,由于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已使宗法组织瓦解,这是熟悉世界史的人都知道的。我国近代虽然出现民族资本主义,但商品经济不甚发达,广西尤为如此,所以在宗法制的表现形态族长、族产、族谱、族规中,虽多方面地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影响,使千年以来以土地为基础、以守土守宗为特征的宗法文化产生了变异,但它仍成为宗法文化的一个部分。由此可见,要使封建宗法得到彻底的改造,除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用共产主义思想来取代封建宗法思想外,在生产力提高基础上发展商品经济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仅是冲击和瓦解封建宗法的力量,而且可以使传统宗法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得到批判继承,为发展经济服务。
    (二)社会制度和统治思想的变化,是使宗法文化产生变异的基本原因。广西近代族长由世袭继承演变为选举产生和集体执掌的、带有一定民主性倾向的集体执行型的宗族管理机构,使原有族长的权力大大削弱,这反映了19世纪晚期以后西方民主共和制度及思想对中国传统宗法文化的影响。公选产生的集体执行的族权行使,虽然不同于古代个人专制世袭承继的族长权,但这种权力仍是包含阶级性的族权、父权、夫权、神权的宗法统治的特殊形态。这是因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建立虽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但仍是一种剥削制度代替了另一种剥削制度,人民群众仍然没有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而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反映了阶级对抗内容的宗族家族制度,可以存在于任何经济不甚发展的阶级社会,可以为任何剥削阶级所利用;宗法的存在形态可因历史条件而变化,而宗法制度的阶级性往往是由当时的社会性质所决定。上述集体型的族长制中,其族产有的由土地变为经营性资本,正反映了宗法的阶级性由封建性转化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要真正取消宗法的阶级性,必须是在人民政权建立以后,所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清除阶级压迫剥削制度及其思想的影响,是当代改造宗法文化的关键。
    (三)推翻剥削制度、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参与国家管理,是女性获得真正解放的前提条件。广西近代女性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这是由特殊的社会和自然条件决定的,但从根本上讲她们仍未能摆脱受族权、父权、夫权统治的地位。她们在生产和家庭中的作用正是宗法家族的管理、承续、兴旺所必要的;她们毕生辛劳,但其思想深处仍是宗法下的已嫁从夫、生育后代、家门兴旺的传统观念。在旧社会,妇女能受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的机会很少,更缺乏参加国家管理和高层次社会工作的基本条件。由此可知,首先必须彻底推翻剥削制度,取消封建宗法存在的阶级基础,同时在全社会必须形成男女平等、尊重女性的风气,女性必须自信、自尊、自强,努力学习和掌握文化科学管理知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这样,妇女的解放才能真正达到。
    (四)打破闭塞保守,在批判继承原则下广泛接受一切外来的新的思想、科学和文化,是使传统宗法文化得到改造的重要途径。广西近代宗法文化的变异性的产生,很明显是受到了19世纪晚期以来新的政治思想、经济学说、价值观念、科学文化影响的结果,使封建社会的宗法文化演变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的宗法文化。这种变异形态的宗法在束缚和统治族人中起了消极作用,同时又在推动族人接受新事物、传播新知识、促进宗族发展上产生积极影响。当代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宗法制度存在的阶级基础已被取缔,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又为我们批判继承一切民族的先进文化创造了条件。剔除和摒弃传统的封建宗法文化中封建迷信、守族排外、任人唯亲、重男轻女、多生多育、宗族械斗等带有阶级社会烙印的消极因素,弘扬和光大宗法文化中团结凝聚、互助合作、爱家爱乡、技术传授等积极成份,完全具备了条件,也是当前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宗法制度作为一种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既然在解放前的广西近代社会已经产生了商品意识和民主化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利用其血缘性的特点,继续清除其阶级性的影响,是可以去掉宗法性,加强民主性,去掉保守性,加强开放性,去掉闭塞性,加强商品性,是可以转化利用其为当前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
    注释:
    ①《广西民事习惯报告书》第一编第一类《宗族》,广西官书局清宣统三年(1911)编印。
    ②《玉林陈氏族谱》(1985年复印本)。
    ③⑩(11)(15)(17)《筹备广西李氏宗祠章程》(民国)。
    ④(12)《灌阳王氏族谱》(1870)。
    ⑤(18)《灵川蒋氏宗谱》(1948)
    ⑥⑧《桂林张氏族谱》(1933)。
    ⑦《北流鸭垠陈氏族谱》(1935)。
    ⑨《灵川苏氏宗谱》(1934)。
    (13)(14)《藤县李氏族谱》(1934)。
    (16)这些族规内容除见上引诸族谱外,还见于《修仁三诰蒋氏族谱》,《全县刘氏族谱》,《北流联石罗氏家谱》、《灌阳唐氏族谱》、《贺县朱氏家谱》等。
    (19)韦善美、马清和主编《雷沛鸿文集》(下),广西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552页。
    (20)《广西民事习惯报告书·婚俗》。
    (21)(22)《全县刘氏族谱·家规》(1927)。
    (23)韦富强:《来宾良家乡客家人情况调查报告》,见徐杰舜、覃乃昌主编:《广西汉族考查》,广西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1988年5月编印。
    (24)《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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