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内先后发生了几场关于农村问题的争论。现在回顾、研究这几场争论所涉及的党对社会主义农业的发展思想,以及如何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会有益于我们更好地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更好地领会这一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农业改革与发展的思想,更好地认识我国农业改革开放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一、建国初期,党内先后发生的几场农村问题的意见分歧与争论 1.关于新区土改保存富农经济问题 新中国建立之初,党中央、毛泽东在部署新区土改工作时,吸取大革命以来土改中对富农政策的经验教训,决定新区土改实行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在研究如何实际执行这项政策时,党内在动不动富农出租土地的问题上发生了意见分歧。富农的土地,一般的都分为两部分:一是富农自营土地,包括雇工经营土地,即富农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土地,对这一部分土地不动,意见比较一致;二是富农的出租土地,即富农的封建主义性质的土地,对这一部分土地动不动,党内意见不一。当时全国分为6个大区,即6个中央局。其中华东局、华北局、西北局主张暂时不动,中南局、西南局、东北局主张要动。后来几经讨论,大家取得了一致意见。1950年6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征收富农的半地主式的出租土地;保护富农自耕、雇工耕种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不过,此后在大体为期3年的土改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京、津、沪、辽等大城市郊区,闽、浙沿海经济较发展地区,广东的若干地方外,其他多数地方没有执行这一政策。而且土改以后,全国农村中地主、富农两种不同性质的阶级身分被长期混淆,成为所谓的“地富阶级”,而且“地富”不分,政治待遇一样,都是“阶级敌人”,都成了农村中的“专政对象”。 以上情况的发生其原因较多,但最根本的,是党内意见不一的影响。当时,各大区书记们的意见表面是一致了,但深层次的、隐性的意见并未取得一致。特别是当时中央核心领导人意见不一致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 当然,当时毛泽东、刘少奇在保存富农经济政策上,都是共同的积极倡导者。两人的着眼点都是要用这项政策,制约、克服当时干部中普遍而又严重存在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但是,毛泽东、刘少奇当时强调这项政策意义的侧重点却不同。毛泽东对中立富农、顺利完成非战争条件下的新区土改这一策略性方面的意义讲得多;刘少奇从不要过早地消灭资本主义,不破坏生产力,从发展经济需要这一战略性方面的意义讲得多。从当时两位领导人在这一期间的一系列讲话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这种不同。 当时在土改中,还有比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更为重要的政策,如: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的政策。而这两项政策从根本上讲是有矛盾的,当发生矛盾、解决矛盾时,毛泽东当然是倾斜于满足贫雇农要求,建国前的土改中也都是如此。毛泽东在1950年6月6日至9日召开的讨论、决定新区土改法的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还特别重申了过去这种作法的正确性。所以,新区土改实际上没有执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可以说问题出在倾斜处理这个矛盾上,各地动富农土地的理由,几乎也都是要充分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更有甚者,有的地区为满足贫雇农的要求,不论富农的土地是出租土地还是自耕土地一起动;有的地区在“三套锣鼓(土改、镇反、抗美援朝)一起打”的形势下,随意用划“反动富农”的办法,动了富农;还有的说自己是土改法所指的“某些特殊地区”(按规定需省级批准手续),动了富农。 2.关于东北农村党员雇工问题 1950年1月4日,《东北日报》发表了高岗在东北局农村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农村工作问题》,其中分析了农村经济发展总的趋势和发生的一些新的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方向是由个体逐步向集体方向发展,组织起来,发展生产。因此,规定了不许党员雇工、参加变工组织和防止党员成为新富农等方面的政策,东北局并于当月向中央写了综合报告和请示报告。对此,刘少奇于1月23日在中央组织部发表了不同意见,签发了中央组织部对东北局的答复,指出:“在今天农村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组织不得强制,其党籍亦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 在1951年2月中旬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期间,高岗将中组部的答复和刘少奇的谈话记录带到北京面交了毛泽东。当时,毛向高岗和在场的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陈伯达表示他不同意刘少奇的观点。这表明,这场从刘、高开始的分歧,已实际上演变为毛、刘的分歧。其分歧点,表面上是党员雇工问题,实质上是土改后农村的发展方向、允许不允许新式富农的出现问题。一方认为土改后农村是要谨慎地、逐步而又积极地引导农民向合作集体化方向发展,组织起来生产,不赞成发展富农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即不允许、不支持新式富农的出现;另一方则认为,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包括新式富农)是《共同纲领》允许的一种经济成分。新式富农代表当时农村比较进步的生产力,应对它实行保护政策,即允许新式富农的产生和发展。 3.关于山西试办合作社的争论 1950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共长治地委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引起华北局政策研究室的不同意见。接着,山西省委于1951年2月在省第二次党代会上讨论并支持长治地委的看法与做法,会后,在长治地区的武乡等10个县的10个村,试办了1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后被称为“初级社”),山西省委并就这一问题于3月初、4月17日两次向华北局报告。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于3、4月派人到长治地区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得到了华北局主要领导的赞同、重视。华北局于4月下旬召开华北五省农村互助合作会议,会上主要讨论了山西的做法,引起了激烈争论。 这场争论的焦点及其实质是:如何看待当时农村(老区)发展趋势,要不要试办合作社,动摇、削弱以至否定私有基础。长治地委和山西省委在它们先后向上级所作的报告中,尽管某些提法前后不尽相同,但总的观点是应组织农民,防止农村两极分化,战胜农民向富农发展的自发趋势,动摇、削弱以至否定私有基础。华北局不赞成这种观点,于5月4日正式批复山西省委报告,指出他们的看法、做法是错误的,是与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 华北局对山西省委的批复,事先已得到刘少奇的赞同,因此华北局的观点,实际上代表了刘少奇的观点。刘少奇在5月7日第一次全国宣传会议上的讲话中,6月29日薄一波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经过刘少奇修改定稿的《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一文中和刘少奇7月5日给马列学院学员作报告时,都公开批评了山西省委的观点。 当刘少奇于7月3日把山西省委4月17日报告加批语印发各中央委员和各中央局,华北局于7月25日向中央作了《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并汇报了争论的情况后,毛泽东与刘少奇和华北局书记薄一波、刘澜涛谈话,表示他不同意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 在这次谈话中,毛泽东还倡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早在1951年初,毛泽东就委托陈伯达着手起草会议文件。会议于9月20至30日在京召开,会上讨论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此草案经毛泽东审定后于12月15日发给全国试行,毛代中央起草了批语,发至各县、区委。这个文件对于当时的争论使用了“正确对待农民的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的提法,照顾了双方的观点。如文件确认土改后农民对个体经济的积极性,重申了《共同纲领》中保护农民土地的所有权,允许富农经济有所发展;同时又强调必须提倡组织起来,而且要当作一件大事去做。两种农民积极性的提出,并未阻止后来合作化实践中“左”的错误,因为这种近似折衷主义的说法,容易被“左”、右两方面利用,特别是容易被“左”倾错误利用。 4.关于合作社“上马”、“下马”之争 这场争论发生在1955年,是当时的中央农村工作部长、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与毛泽东在农业合作化的指导思想上发生分歧,爆发的一场争论。争论的具体内容有二,一是当年全国发展合作社的数目(是60万个、100万个,还是130万个);二是浙江省执行中央“停、缩、发”方针进行整顿、收缩,减少了合作社(1.5万个)正确不正确。争论的实质是我国当时农业合作化的条件及其能否快发展、大发展。在这场争论中,邓子恢始终坚持自己的主张,在半年时间内,先后10余次在与毛泽东的谈话及在农村工作会议和政治局会议发言中,反复强调合作社发展过快不行,太大不行,干部水平太低不行,没有会计不行等等,毛批驳他,说“你的思想要用大炮轰”。毛泽东于7月31日在全国各省市委书记会议上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在8月11日的七届六中全会上作的总结报告中都批驳了邓子恢的观点,说邓讲办社条件是迷信。为了破“邓的迷信”,六中全会组织了248篇发言,毛在最后作结论说,这些发言破除了很多迷信,并列举了所谓的11条迷信。 这场争论之后,中央农村工作部有的同志埋怨邓子恢不该为合作社数目去同毛主席争论多次,有一次争论了5个小时,邓回答说:这不是数目问题,要紧的是办合作社的那些条件都不具备,这怎能不说清楚? 邓子恢在争论中曾针对“农民社会主义积极性”、“社会主义高潮”的估计说:“农民的社会主义觉悟主要靠眼睛看,不是光靠耳朵听,不从物质基础上(办社的好坏、社员收入增减程度等)去看,就有点唯心主义了。”正是邓子恢所分析的这种“唯心”倾向,给随后的农村工作造成了严重损失。 二、几场争论的根本起因 在1955年5月前后,毛泽东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他在5月前与邓子恢对合作运动形势的估计,采取“停、缩、发”三字方针,发展规划和当年发展任务、数量等看法完全一致,甚至在3月的讨论中,毛主张对合作社的发展不要等秋后再停下来,干脆现在就停,到明年秋天再看;对原规划到1957年入合作社农户发展到占总农户的50%,毛主张减到占1/3,邓子恢对这两点,都坚持维持原来的计划,比毛还要积极一些。 5月17日,在杭州召开的南方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标志着毛泽东对合作运动形势的看法发生了根本变化。他认为有些人不强调合作化大体上是好的,这种消极情况再不改变就会犯大错误,并重新解释了“停、缩、发”方针,重点强调“发”,批评片面的“缩”。他甚至说中央农工部反映办合作社的问题是“发谣风”。随后毛同邓在合作化问题上的看法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五月变化”或“五月突变”。 这一变化的原因,至今存在不同说法。如薄一波认为毛在5月前后对当时农村严峻形势的估量发生变化,引起了认识上的变化[①a]。杜润生则认为毛5月的变化并不突然,早在1951年山西试办合作社的争论中他就主张动摇农民私有制,这时毛对社会主义革命的新思路已经基本确立,这是战略性的,而5月前与邓的一致是战术性的一致[②a]。 杜润生提出的毛“对社会主义革命新思路”这一论断很重要。从“原来思路”向“新思路”演变,是引起建国初期几场争论总的、共同的、根本的起因。 关于毛泽东原来的思路,从《新民主主义论》到党的七届二中全会讲话,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中可以看出是:中国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新民主主义阶段,要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然后再发展到第二阶段,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在《共同纲领》中,也只说新民主主义是过渡性质的阶段,没有明确指出它要向社会主义阶段过渡。当有人对这点提出意见时,周恩来解释说,暂时不写向社会主义过渡,是为了更加“郑重”[③a]。 1948年9月,刘少奇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关于新民主主义的建设问题》的报告时,指出民主革命胜利后还不能马上直接采取社会主义的实际步骤,过早地采取消灭资本主义的办法,否则要犯“左”的错误。毛泽东插话表示赞同他的观点,并特别补充说:到底何时开始对资产阶级全线进攻?也许全国胜利后还要15年。随后,刘少奇在1949年6月《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的报告中重申了这种观点。 上述情况表明,建国前,毛、刘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思路并无分歧,都认为在向社会主义过渡之前要发展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政治和经济。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就意味着《共同纲领》中所说的五种经济成分是允许存在、允许发展的。只有到采取社会主义的实际步骤时,才能开始对资产阶级全线进攻,消灭资本主义,包括改造私有、个体经济。 社会主义革命新思路,是建国、掌握全国政权、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后,在新的条件下,毛泽东从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新看法。新旧看法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一些问题上: 1.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是什么?过去只认为与民族资产阶级“存在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新看法则明确地认为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是中国国内的主要矛盾。2.民主革命成功后,革命性质是否转变?过去认为民主革命成功以后,有相当一段时间(比如15年)要继续搞新民主主义;新看法则认为,从新中国成立起,革命性质就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3.说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阶级,其过渡的含义如何?过去认为过渡就是分为两步走,两步之间有时间、空间的界定;新看法则认为过渡就是社会因素天天发生剧烈、深刻变动,没有相对独立、“确立”、固定的状态或“秩序”。4.过渡时期的起、止时间如何具体确定?过去认为从开始对资产阶级全线进攻之日起,到基本消灭资本主义之日止;新看法则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成立,就是过渡的开始,一直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整个过渡时期。 1953年夏季(6至8月间),关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制定、通过,标志着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革命新思路的成熟、明确和完成。 新中国建立初期关于农村问题的几次争论的发生,就在于刘少奇等同志从遵守党的组织原则、纪律出发,基本上是按照党和毛泽东思想的既定理论、既定方针和原则办事,而与已经根据新情况作出新考虑、新决策的毛泽东在若干问题上发生了冲突。所以,争论的起因,是领导人之间在实践中产生了思想认识上的差异,而互相及时通气、讨论又不够造成的。如保存富农经济,开始,毛泽东的态度是积极的,但随后,考虑到东北老区、山西老区要立即开展逐步动摇农民私有基础的工作,那么新区土改,又何必一定要坚持保存富农经济?所以,当1951年1月批转中南局给江西省委电报,以及对江西、浙江等省土改错划阶级成分的报告时,毛泽东态度就不那么坚决了。当刘少奇主张允许保存、发展富农经济,党员可以雇工,不能过早动摇私有基础时,毛、刘看法的分歧便加大了。刘少奇还以为自己是在坚持毛泽东思想,强调“不能把新民主主义阶段同社会主义阶段混为一谈”,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允许“私有制社会”的;“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等等。这就是建国初期党内发生的几次关于农村问题争论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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