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巡警制度述论(2)
清政府提高巡警素质之另一途,便是创立警察协会。1906年5月15日,顺天府人杨宝书在《时报》发表《警察刍言》,文章认为,"中国现在之警察,有警察之名,无警察之实",要使有警察之实,办法之一途就是仿日本警察协会设立中国警察协会。作者认为,日本设立警察协会,"日取其本国及欧西诸国现行之警务,朝夕讨论,加以实验,月异而岁不同"。与此同时,各地类似警察协会的组织亦相继建立,当时据《东方杂志》第三卷第八期《各省内务汇志》"京师"条,京师外城巡警总厅设一市政公议会,"厅丞自为议长,参知事以下各员为议员,地方公正绅士为议董。每月公议数次。风俗之美恶,民生之休戚,一切市政之应如何改良,均须分别推究,令书记笔之于册,以备择要施行。"据第九期《各省内务汇志》"直隶"条,隆平县"设立公议局警务研究所……每月朔日会议一次"。据第五卷第四期《各省内务汇志》"京师"条:"内外城巡警总厅议定开办市政会,研究改良市政一切方法,业经订定详章,每月开会二次,并邀集各学区赞成其事,俾臻完善"。同卷同期之"江苏"条,"宁垣警察议设警务研究会,以实地试验,交换知识为宗旨,业已禀由江督端午帅批准立案。" 巡警学堂、警务研究会的设置,不仅有助于巡警素质的提高,更有助于推动中国巡警制度的近代化。 在各地巡警建立及其机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巡警制度亦开始法律化。 警察法规是调整警察机关和警务人员活动的法律规范。早在巡警部设置前,直督袁世凯就曾组织订立了《警务章程》。1902年10月17日,清廷通谕各省:"前据袁世凯奏定《警务章程》,于保卫地方一切,甚属妥善,著各直省督抚仿照直隶章程办理。"但是,由于各地"参酌"本地情形太多,尽管有好些地方是"遵旨仿办",但所制章程与法规性质相差甚远。如安徽大通制定的《巡警法令》和《江西九江警察章程》相比较,前者二十一条,均是针对警察在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而后者各条纯是针对巡警功过所订之奖惩条例。巡警部尤其是民政部成立后,由最高机关制定统一的警察法规才成为了可能。有人统计,由巡警部、民政部以及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制定发布的警务法令,不下二百余种。这些法令,大抵分为四类:一为总务类,包括对警察机构的组织、编制、官吏任用、赏罚恤助、考核训练、礼式服装等的规定;二是为行政类,包括护卫、治安、正俗、外事、户籍、交通、营业、建筑、保息;三为司法类,包括刑事、警法;四为卫生类,包括清洁、保健、防疫、化验、戒烟等。统一的警察法规的建立,加快了中国警察制度的进程。 三 清季建立巡警,其困难不少,首先遇到的便是经费问题。 巡警的设立需要大量的经费,这对财政日愈枯竭的清王朝来说确是一大难题。当时,其经费除靠政府拔付外,还需从"民捐"中来。官款,主要靠裁汰绿营、防军之饷项,也有保甲局遗留下来之保甲款项,也有为建立巡警之专拔款项。但单靠官款很难支付巡警日常开支,故许多地方都抽商捐以补不足,如铺捐、车捐甚至娼捐等。据记载,江南地方,是有"米捐"[32]。边陲新疆之乌里雅苏台,"近因举办警察,款项难筹","拟创办土捐以资接济。嗣后,凡由古城来乌之土药,无论携带多寡,每两均按七分抽捐,粘贴验票方准售卖。否则,查出重罚治罪。"[33]商捐依该地繁华程度而论,不过,据袁世凯《津埠照旧捐办巡警片》:"房铺、车辆捐数无多,不敷开支甚巨。"[34]华洋大埠之天津尚且如此,其它地方可想而知。除抽各种商捐外,城乡警费还靠抽取民捐而来,当时的民捐形式多种多样:在城市,居民小户除极贫不计外,余皆由警察编查门牌、造具清册,按月照收。在乡村,有青苗会、支更费、赛会、演戏等款项,这些都直接由农民认捐而来。有的地方还有"田捐",如安徽桐城县办理警察,由收由捐以充经费。当时,桐城"合邑田亩计三千二百余顷,按亩抽捐一分五厘,岁可得银四千八百余两。"[35]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干脆连名目也不开具,直接摊派,如直隶之玉田县办警察,"所需经费除拔用青苗会、支更费外,并向各区筹摊,每大区每年一百二十两,中区各八十两,小区各六十两。"[36] 就各级巡警机构而言,其经费来源差别甚大。京师、省城以及其它一些城市如上海,公款较多,商捐较可观,举办巡警相较而言要容易得多。不过,由于兴办巡警花费大,而当时的清政府又正为"庚款"的筹措焦头烂额,专门款项实在不多,故无论在哪里,经费不足都严重存在,尤其是厅州县乡镇一级更为困难。据《东方杂志》第三卷第九期《各省内务汇志》"淅江"条:慈溪县巡警"所有费用,均由县令筹垫,并拟每年捐廉一千二百元以为常年经费。"据《东方杂志》第四卷第七期《各省内务汇志》"直隶"条:高阳县"城乡巡警已一律办齐。城内巡警需用一切,约非三千余两,断难敷用,故除绅商、铺户每年认筹津钱四千吊外,又将词讼状纸,由县出售以充警费。" 经费来源艰难是清末警政开办后出现的突出问题,正是因此,一些地方出现了官督商办、官督绅办等形式。据《东方杂志》第三卷第七期《各省内务汇志》"山东"条:"烟台……近该埠商会坐办梁董礼贤,拟将烟台巡警归并商会经理,作为官督商办,常年经费统归商会筹拨,不再领官款"。又据第八期《各省内务汇志》"安徽"条,桐城县办理警察亦"议定官督绅办"。巡警因经费问题而由商办、绅办,实在不是好事。 清末巡警,从其建立到清亡,历时十余年。从整体看,初期全国各地规制不一,互不统属。中期进行了一系列整顿后有所好转,但时间已所剩无多,故它未能成为清廷举办之初所期望的那种"回身之术"。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清末巡警制度的建立,在客观上使中国警政开始了近代化的进程。中国社会虽然从1840年开始,就进入了近代,然而,包括警察制度在内的种种制度却还是沿袭古代而未能有多大的变化。清末巡警制度的建立,终于从制度上改变了中国古代军、警不分,差役、保甲混杂的警察制度,使中国警政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 注释: [1]《光绪朝东华录》,第4750页。 [2]《光绪朝东华录》,第4124页。 [3]《光绪朝东华录》,第4750页。 [4]罗尔纲:《湘军兵志》,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1页。 [5]王尔敏:《淮军志》,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87页。 [6]《光绪朝东华录》,第4742页。 [7]《光绪朝东华录》,第4743页。 [8]《光绪朝东华录》,第4860页。 [9]《袁世凯奏议》,第1055页。 [10]《东方杂志》第一卷第六期,《军事·改兵制私议》 [11]《戊戌变法》(二),第227页。 [12]《戊戌变法》(二),第255页。 [13]参见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附录二,《湖南广东情形》。 [14]参见《湘报》第七号,1898年3月出版。 [15]《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019页。 [16]《光绪朝东华录》,第4718-4719页。 [17]《东方杂志》第一卷第二期,《内务·山东巡抚周奏山东试办巡警就已裁兵勇饷糈改练巡军折》。 [18]《袁世凯奏议》,第1056页。 [19]《袁世凯奏议》,第1056-1057页。 [20]《袁世凯奏议》,第1170页。 [21]《东方杂志》第一卷第二期,《内务·山东巡抚周奏山东试办巡警就已裁兵勇饷糈改练巡军折》。 [22]《东方杂志》第一卷第二期,《内务·各省警察汇志》"山东"条。 [23]《东方杂志》第二卷第一期,第2页。 [24]《东方杂志》第一卷第三期,《内务·内务改良汇志》"北京"条。 [25]《光绪朝东华录》,第5408页。 [26]《光绪朝东华录》,第5408页。 [27]见《清史稿》卷119,《职官六》。 [28]《光绪朝东华录》,第5579页。 [29]《东方杂志》第五卷第六期,《内务·各省内务汇志》"直隶"条。 [30]《东方杂志》第五卷第四期,《内务·各省内务汇志》"直隶"条。 [31]《东方杂志》第五卷第五期,《内务·各省内务汇志》"直隶"条。 [32]见《东方杂志》第一卷第二期,《内务·江苏常镇通海道郭招募警察巡兵示》。 [33]《东方杂志》第四卷第八期,《内务·各省内务汇志》"新疆"条。 [34]《袁世凯奏议》,第784页。 [35]《东方杂志》第三卷第八期,《内务·各省内务汇志》。 [36]《东方杂志》第三卷第八期,《内务·各省内务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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