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政府对朝鲜对日态度的错误判断 总理衙门与李鸿章对朝鲜局势的看法,存在一定差异。总理衙门在1月17日的奏片中有意回顾了近十年来西方国家要求进入朝鲜,纷纷求清政府为之关说之事,并称"嗣闻法、美两国兵船往攻朝鲜均未得志,近数年间西洋各国使臣亦未以前往朝鲜之说来臣衙门饶舌。"回顾这一段历史,用意是很明显的,即认为朝鲜能够顶得住西方国家的打击,便也能顶得住日本的要挟。奏片还提到日本"近日一切改从西法,人心不齐,莠民乱兵时思窃发,朝廷不能驾驭"[①g]。这是暗示日本未必有发动战争的条件和决心。李鸿章的意见则相反。他认为,如果不加过问,朝日之间肯定打仗,且朝鲜必败无疑。奕欣等人与李鸿章的分歧,主要是在对朝鲜实力的估计上。但他们有着一项共识,即均认为朝鲜对日本会坚持深闭固拒的强硬态度。 然而奕欣等总署大臣和李鸿章的这项共识却是错误的,过时的。坚持对外强硬政策的朝鲜摄政者大院君,早在1873年12月就已经被反对势力以国王亲政为名赶下了台。代之而掌握政权的闵氏戚族一派,反其道而行之,正在寻求向日本妥协的途径,以减轻来自日本的压力,从而腾出手来集中力量对付大院君的势力,巩固自己的统治。只是由于大院君势力的强大,他们有所顾忌,才没有马上与日本妥协。清政府一向对朝鲜的内政不闻不问,所以对这些情况一无所知。 史实表明,在这样一种国内背景下,朝鲜当政者根本不希望从中国取得支持以对付日本,甚至根本不愿中国与闻朝日关系之事。 云扬舰炮击事件发生之后,朝鲜政府一直未将此事告知中国。清政府是从日本驻华代理公使郑永宁的函[②g]中得知此事的。近代以来,凡发生西洋舰船侵入朝鲜海域的情况,朝鲜无一例外地要向中国通报--"洋匪滋扰,移咨中国,即近例然"[③g]。日本人虽不被视为"洋匪",但云扬舰事件的严重程度却不下于"洋匪滋扰"。连日本都已向中国通报了情况,而奉清朝为"上国"的朝鲜却对此秘而不宣,这是很耐人寻味的。 1875年12月中旬,日本派出的先报使广津弘信到达釜山草梁馆,向朝鲜政府通报日本将派特使前来追究"责任"。接着,在釜山又发生了倭馆日本人杀伤朝鲜军民12人的事件。这时的形势已经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但朝鲜政府直到收到清政府咨文,一直无意于向中国通报情况。 清政府1867年即曾向朝鲜咨转过外国报纸所载日本欲攻打朝鲜的消息[④g]。1874年日本侵台期间,传说日军退出台湾后将进攻朝鲜。总理衙门为此曾奏准将洋员日意格(Giquel,Prosper Marie)的一项对策咨转朝鲜[⑤g]。清政府对日本侵朝严密防范的态度,朝鲜政府是非常清楚的。闵氏政权显然担心清政府阻止其向日本妥协,所以不向清政府通报朝日起衅的情况。 日本派黑田清隆到朝鲜"问罪",虽做出了准备开战的姿态,但实际上是一次军事讹诈。日本政府给黑田清隆的训令说:"应以与彼结约为主旨,如彼能允我修交、通商之要求,即可视为对于云扬舰事件之赔偿,不必再行苛求。"[①h]日本把目标放在订立条约上,而不是立意发动战争或进行报复。当时日本国内政局不稳,不久就发生了严重的内乱--士族叛乱和农民起义。同时,森有礼使华试探的结果表明,清政府坚持其对朝鲜的宗主国义务。尽管清政府总的方针是"力保和局",但如果紧接其"龙兴之地"的朝鲜真的受到侵略,清政府决不肯袖手旁观。假使朝鲜政府坚持平等建交的原则,不在主权问题上让步,并主动劝取得清政府的支持,日本到底会不会发动战争,战争能不能打下去,都是值得怀疑的。但是,朝鲜戚族当权派同意了日本提出的条款。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江华条约》签订之后,朝鲜并未将条约全文或主要内容咨报清朝。《江华条约》的具体内容,清政府是由德国公使巴兰德、日本公使森有礼先后提交的条约文本中得知的。直到1876年4月19日前后,清政府才收到朝鲜国王陈述条约签订过程的咨文。其中有关条约的内容,只有如下含混数语:"条约有具,以其称号之有所嫌碍,故大事小事只用两国臣僚平等通信;以其互市交易非今创行,故许其港口通商,划有界限,以安主客;以其混淆无别,易致滋事,故不许携带他国客商及奇技淫巧物事。纲领节目,大略如是。"[②h]从这几句话中,实在看不出原约的面目。朝鲜政府深知,条约第一款订明朝鲜为"自主之邦",以及条约签署时间不用清朝年号,有失藩属之道,是难以面对清政府的。所以不敢呈递原文,只好以寥寥数语略作敷衍。如果清政府事前真有要其与日本订约的劝告,咨文肯定会以故作赞扬的语气大加征引,以为卸责地步。咨文中没有任何这种痕迹,更可证明所谓"劝告"是子虚乌有的。 1882年11月,李鸿章在一件奏折中称:"今朝鲜与日本立约已越七年,当时约款竟认朝鲜为自主之国。在朝鲜,昧于公例,无足深责,而咨报礼部转奏,并未一加驳斥。"[③h]此处李鸿章有误。当时总理衙门奏折说:"(朝鲜)虽未据将条款抄送,而所称办理条约现在弭兵修好等情,大致亦属相同。"[④h]可证朝鲜确未将条约文本抄送中国。但当时清政府已经收到了日本提交的文本,何以未据以驳斥呢?很清楚,清政府既然已经表示由朝鲜自行主持,生米已成熟饭,这时已无法再予驳斥了。 注释: ①a朝鲜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著、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译《朝鲜通史》下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页。 ②a姜万吉著、贺剑城等译《韩国近代史》,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184页。 ③a井上清:《日本军国主义》第2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3页。 ④a陈伟芳:《朝鲜问题与甲午战争》,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30页。 ①b《李朝高宗实录》,十三年丙子二月二日。 ②b⑤b《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3页。 ③b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17页。 ④b《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一,第49页。 ①c《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1页。 ②c③c④c⑤c《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280、307、299、321页。 ⑥c《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四,第30页;《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276页。 ①d《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十三,第8-9页。 ②d《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四,第30页。 ①e《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一,第45页。 ②e《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四,第32页。 ③e《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277-278页。 ④e《李朝高宗实录》,十二年乙亥十二月十六日。 ⑤e薛福成:《代李伯相答朝鲜国相李裕元书》,载《庸庵外编》卷三,第38页。 ①f《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363页。 ②f《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32页。 ③f《李朝高宗实录》,十三年丙子三月初六日。 ①g《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1-2页。 ②g载《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264页。 ③g《李朝高宗实录》,八年辛未五月十七日。 ④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50-53页。 ⑤g《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九四,第37页。 ①h《日本外交文书》第8卷,第146页。 ②h《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10页。 ③h《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四,第32页。 ④h《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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