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武宗继位后,在政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最突出的表现是,以严刑峻法为中心,对贪污、腐化等丑恶现象进行严惩,并且在会昌四年对冗官进行了裁减。这一系列的举措,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二是改善政府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使政府机构不但趋于简便,而且能高效运行。关于这方面,治史者已论之甚明。然而,造成吏治败坏的原因很多,吏员冗多、机构臃肿,只是政治腐败的成因之一,所以对吏治的整顿,便不能仅仅停留在减去几个冗余的官吏上,而必须进行全面的治理,因为惩治腐败、肃清政风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而事实上也如此,在会昌四年减官省俸的前后,围绕着肃贪廉政、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这一中心,武宗君相对吏治进行了整顿和改革。 本文即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昌时期的吏治建设进行论述。 一、严刑峻法,加强廉政建设 本着"治乱世,用重典",武宗朝立法极其严峻,尤其对官吏贪赃枉法的惩治,更是从重从严,绝不姑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贪污纳贿乃官僚队伍腐败现象中最为人们痛恨的行为。开成五年(公元840年)正月,唐武宗在即位赦文中宣布:"自开成五年二月八日昧爽已前,大辟罪已下,无罪轻重,咸蠲除之。惟十恶、叛逆、故杀人、官典犯赃,不在此限。"[1]在这里,将官典犯赃与十恶、叛逆、故意杀人等"不赦之罪"并列看待而将它排除在大赦范围之外,实际就宣告了武宗即将对官吏的贪赃枉法进行整治。李德裕入相后,肃贪廉政建设就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展开了。会昌元年(公元841年)正月,武宗下诏:"朝廷典刑,理当划一,官吏坐赃,不宜有殊,内外文武官犯入已赃绢三十匹,尽处极法。"[2]二月二十六日再次下敕,对官吏贪污满千钱的,即处以死刑。这样以诏敕的形式,规定严惩贪污的标准,不难看出武宗君相对廉政建设的决心。考诸史籍,会昌一朝对官吏贪污的惩治,始终没有放松,而是一贯严惩不贷,保持肃贪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会昌二年(公元842年)四月,武宗加尊号后,又宣布大赦,但仍将"官典犯赃"与十恶、叛逆、故意杀人等罪行并列,不在赦宥之限。会昌五年(公元845年)正月,再次大赦,但对官吏犯赃依然不予宽宥,并说,"由是退恶进贤,化行令举,刑奸赃之吏,破黩货之家,此宗社降灵,助成时政"[3]。显然是对会昌年间严惩贪官政策的肯定和自誉。至于《新唐书》所谓"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大刑举矣,而性严刻。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于饥寒也,至是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罢之"[4]。认为武宗朝严刑峻法,源起于诛讨刘稹,是不对的,这一点岑仲勉先生已有论列,但所言会昌时刑法严峻,有贪污千钱即处死刑,则符合史实。 关于会昌时期的廉政建设,举措可称者尚有以下事,一是会昌元年十一月,御史台奏请条流京城文武百官及庶人丧葬事,以为"逾越既甚,靡费滋多,臣忝职宪司,理当禁止"[5],官员大办丧事,难免借机变相受贿行贿,堕败政风,对此进行限制,无疑有助于政风的廉洁;二是禁止官吏经营质库业,不准与民争利,以改善政府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会昌五年赦文云:"古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人争业,然后利可均布,人可家足。如闻朝列衣冠,代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与人争利。今日以后并禁断。仍委御史台察访闻奏。"[6]当然,官吏私营高利贷业,影响了政府的高利贷收入,很有可能是武宗下敕断禁的主要原因,但此举至少在客观上有廉洁官僚队伍的作用。 官吏的贪赃枉法,是古今中外一切政府都存在的现象,也是一切政府都深感棘手的问题。导致贪污的因素很多,一味地依靠严刑峻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会昌时期除了加强法制进行廉政建设以外,还对百官的俸料薪水进行条流,力图从解决官吏的实际困难入手,促使其廉洁奉公,达到廉政的目的。试简析如下: 唐代官俸不高,许多官吏的薪俸收入,尚不能养家糊口,还有许多地方薪俸发放不及时,这样就难免心生他念,转而刻剥于民以自奉。另外唐人重内轻外,多个愿到外地为官,特别是不愿到边鄙之乡或气候等条件恶劣之地任职,结果造成了京师及一些繁华之地官吏冗多,而有些地方则缺官少吏。为解决这个问题,开成五年三月,武宗即位不久,就下制条流百官俸料,"诸道承乏官等。虽云假摄,当责课程,但霑一半料钱,不获杂给料例,自此手力纸笔,特委中书门下条流,贵在酌中,共为均济"[7]。李德裕入相后,这项工作就具体展开了。会昌元年中书门下奏:"河东、陇右、鄜坊、邠州等道比远官,加给课料,河东等道,或兴王旧邦,或陪近旧地,州县之职,人合乐为。祗缘俸课寡薄,官同比远。……自后访闻户部所给零碎,兼不及时,观察使以其虚折,皆别将破用,徒有加给,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远。臣等商议,伏望今日以后,令户部以实物仍及时支遣,诸道并委观察判官专判此案,随月加给官人,不得别将破用,如有违越,观察判官远贬。"[8]保证官员的薪水及其按时发放,乃是稳定官吏队伍至关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偏僻之地,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官员能否安心于本职工作。会昌时期严格薪俸发放的管理,就是试图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来加强官僚队伍的建设。又据史载,武宗君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赴选官人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如此。……息债之累,自古已然,无有甚于今日者"。如何解决呢?单靠严刑峻法,是不能完全解决的。既然贪污的产生与俸禄的产生有密切的联系,那么就必须从他们的实情出发解决其实际的困难,如为解决官吏的京债问题,会昌时增加了他们的薪俸,同时国家借款给他们以偿债,"月选官许借支养廉,较当日加给两月俸料,体恤尤厚"[9],给官吏养廉银以促使其奉公守法,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赃枉法问题,但一定有其积极的作用,历史上有许多王朝都曾采用过给养廉银以杜绝贪污这个办法,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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