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小农经营的封建性。村落家族中各姓祠堂的土地及地主阶级占有的大量土地,主要是分散租给小农家庭经营。这种以封建所有制为基础、以农户为单位,在小块土地上耕作的小农经济,生产手段落后,劳动剩余率很低。一个村落,一个家族,一个家庭,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世代相传,聚族而居。在毛泽东看来这种基本上以自给自足为目的的自然经济,不仅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而且也是包括族权统治在内的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它浇注了村落家族共同体的权威基础,因为家族共同体的成员要依靠共同体继续生存,这形成了家族共同体的某种聚合力,使血缘家族和宗法关系得以稳定,使家族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因此,毛泽东明确指出:“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旧民主、新民主、社会主义,一概如此)的基础。”(注:《毛泽东书集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9页。) 六是“家族主义”的危害性。村落家族的族员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属性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关系。血缘关系和由此产生的心理情感,有力地掩盖了家族内部的不平等关系。把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用于其它社会关系中,也最能掩饰这些社会关系的不公正性。所以,家族中拥有特权身份的等级,都必须本能地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特权。旧中国乡村社会中宗法制的长期延续,宗法家族观念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文化心理。被压迫者也易于接受血缘关系的伦理规范。毛泽东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就注意到作为“中间阶级”的小地主和富农,往往利用“家族主义”蒙蔽威胁农民,阻止他们起来打土豪分田地。“当革命初期,中间阶级表面上投降贫农阶级,实际则利用他们以前的社会地位及家族主义,恐吓贫家,延长分田时间。”(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1、68、73、31、33、589页。)在中央苏区, 毛泽东再次提出要注意“姓氏主义”的危害性。“一村之内,容易被地主富农以姓氏主义蒙蔽群众,不去彻底平田,彻底打土豪,这个意见可以注意。”(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6页。) 七是观念形态的狭隘性。在毛泽东看来,从农民方面来说,村落家族的经济形态滋育的小农经济所特有的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也限制了他们的政治作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针对村落家族社区格局产生的“地方主义”对根据地党的建设造成的阻碍,曾经不无忧虑地指出:根据地的“社会组织普遍地是以一姓为单位的家族组织。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个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在这种情形下,‘斗争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建设,真是难得很。说共产党不分国界省界的话,他们不大懂,不分县界、区界、乡界的话,他们也是不大懂的。”(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1、68、73、31、33、589页。 )村落家族共同体生活在相对集中的一块土地上,几百年不变,这种稳定性与封闭性造成了农民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和心态的保守性,思想、眼界的狭隘性。“生产规模的狭小,限制了人们的眼界”,使农民的头脑被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变得保守和狭隘。 总之,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已充分认识到村落家族文化与农村的改造、农民的解放关系甚大,由此出发,判定了变革的必要性。 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多重夹击是毛泽东变革村落家族文化的实践选择 村落家族文化作为一种体制与文化的凝结,在毛泽东看来,既不能在现存制度下通过改良主义方法得以改造,也不能孤立地进行变革,必须与社会总体的变革联系起来,在社会总体进行革命性变革的进程中,对其结构作根本性变革。在半个世纪的革命生涯中,毛泽东坚定不移地以新的理想和新的意识形态,冲击这一中国传统而又牢固的社会形式。 一是推翻族长族权的统治。1926年至1927年,以两湖为中心的农村大革命,把家族制度和族权当作主要打击目标之一。毛泽东曾以热烈的语言赞颂湖南农民打击族权的斗争:“农会势盛的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欺压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妇女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家族势力昔日的威风扫地。这一进程后来虽没有保存下来,经过一段时间轰轰烈烈的变革之后,族权再度恢复。但是,湖南农民曾经造就的局面,正是毛泽东的理想所在。在随后的革命进程中,他在把矛头对准农村封建政权的同时,也无情地对准族权。土地革命中,相当数量的劣迹昭著的族长、房长、族款经管人被当作恶霸势力镇压了,其余的家族势力也受到严厉打击,祠堂被改作他用,族谱被焚烧,家族活动被禁止,族长族权的统治被推翻。 二是建立超家族的乡村政权和政治组织。建立新型的乡村政权,把家族成员组织在超家族的政治组织之中,是与推翻封建政权和族权相对应的。农会、党支部、团支部、民兵营,贯彻的都是超家族体制的组织原则,不以血缘地位为依据,而以社会地位为依据。合作化运动虽然外观主要地具有经济性质,实际上也是乡村的政治重建。把村民组织在跨家族的组织,而不是分散的个体或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集团,本身意味着一种新型的超家族的权威开始形成。毛泽东强调合作社要注意经济以外的各项工作,也是意在发挥其行政性功能。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组织原则表明,这种超家族组织既是行政组织,且超出合作社组织结构,把家族成员纳入到更大的行政范畴中,也进一步限制了血缘关系作秩序依据的作用。毛泽东在世时,公社的基本体制一直保存下来,在乡村成为社会政治体制的基层组织。社会政治体制坚定地渗入家族共同体,并同国家权力相衔接,有着强有力的后盾,成为乡村生活中不可替代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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