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载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②聂崇岐:《汉代官俸质疑》,载其《宋史丛考》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③见《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释文,简号为110.14,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④可参拙作《东汉粟谷平价斛百钱》,载《中华文史论丛》1985年第3期。 ⑤《汉书·元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点校本。 ⑥见《史记·外戚世家》司马贞《索隐》,中华书局1959年点校本。 ⑦至于二千石之所以称为“真二千石”,可能是与“比二千石”相对而言时所用(犹如今日正职干部,与副职并列时则加“正”字,单言时则不用),亦可能其中的“真”字是与试署性质的“守”相对而言(《汉书》中,不少太守都是试署一年,“满岁为真”),特志于此以俟日后考证。 ⑧可参看杨殿奎等编著《古代文化常识》第52页,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张文芳编著《中国历代官吏制度》第116页,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年版。 ⑨ 这种现象,后世还不断出现并有所变化。如《世说新语·言语篇》载挚瞻四为太守,一为内史,王敦谓其“年未三十,已为万石”。 ⑩见《汉书·成帝纪》绥和元年条注。 (11)可参徐杨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载《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期。 (12)《汉书·王莽传》载王莽天凤三年五月所下吏禄制度,“僚禄一岁六十六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辅而为万斛云。”颜师古之说有可能本于这段话中的“四辅而为万斛”,自然,这也是不足为据的。 (13)《汉书》卷86《王嘉传》。 (14)见沈长云《汉代是奴隶制社会吗?》,载《天津社会科学》1983年第3期。 (15)《后汉书》卷78《曹腾传》,中华书局1965年点校本。 (16)《旧唐书》卷69《侯君集传》,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 (17)如南朝梁武帝几次舍身同泰寺,公卿以下皆“以钱一亿万奉赎”,见《梁书》卷三《武帝纪下》。 (18)原文“万亿曰兆、万兆曰京也”前,各多一“万”字,笔者据有关校改意见删。 (19)“补”字,王利器先生《风俗通义校注》据他书改为“秭”,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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