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领制度的确立与海外华侨的保护 使领制度是近代外交体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但直到国门洞开,西方各国向中国派驻公使、领事已成定例的19世纪60年代,由于“未悉洋情,受彼欺蒙”,中国与各国订立的条约中,仍然只有“彼在中国设领事之语,而无我在外洋设领事之文”(注: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14页。)。国际法传入后,近代中国人对西方使领制度有了初步了解,从而也萌生了依据国际公法和外交惯例向国外派驻公使、领事的想法。晚清时期最早提出这一要求的是郑观应。19民纪60年代,他就提到,近代以来,各国均在中国设立领事,保护商民,而中国出洋民人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现在,“中国既与欧洲各邦立约通商,必须互通情款,然无使臣以修其和好,联其声气,则彼此扞格,遇有交涉事件,动多窒碍。是虽立有和约,而和约不足恃也;虽知有公法,而公法且显违也”(注:《郑观应集》上册,第124页。)。为此,他建议清政府仿照欧洲各国,“于海外各国都、各口岸,凡有华人贸易其间、居处其地者”派遣公使、领事,以便“遇有殴争、欺侮、凌虐诸情节”时,能够及时“照会该处地方官,按照万国公法,伸理其冤,辨析其事”,“倘有不遵公法格外欺凌者,即电禀驻扎该国公使及京都外部大臣力争,争之不从即告国会公订”(注:《郑观应集》上册,第21页;下册,第581页。)。这一时期,王韬也建议清政府向英、法、俄、普、美五国简派公使,以便“达外情于中朝”,“布中情于远地”(注:《遣使》,《弢园文录外编》卷2,1925年上海扫叶山房石印,第214页。)。后来,薛福成对于英国等列强不许中国向南洋派遣领事的做法提出批评,认为这是“明明不以万国公例待中国也”(注:《答袁户部书》,《庸庵海外文编》卷3,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要求在香港、新加坡等南海濒海要区设立领事。在他们的推动下,加之对外交涉的需要,1875年,清政府任命郭嵩焘为出使英国钦差大臣,由此迈出了向国外派遣常驻使节的关键一步。从这时起,清政府在其最后30多年时间里先后向18个国家派出了68人(其中2人未到任)担任驻外公使、副使;还从1877年起先后向海外的57个地区派驻了领事。中国的使领制度从无到有,并一步步走向完善,这也揭开了清政府对海外侨民进行保护的崭新一页。 19世纪60年代以前,保护华侨问题从未引起清政府的重视。洋务运动时期,钟天纬在《据公法以立国论》一文中第一次指出,按照国际法,凡自主自立之国,“应保护己民之在彼国者”,“若彼国违例虐待,或被他人欺凌损害,彼国不为保护,则本国得向彼国讨索赔补”,“凭公法理论”(注:《皇朝经世文三编》卷40,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38页。)。后来,许景澄、薛福成等又明确指出,对中国来说,保护华侨乃是“应有自主之权,此事已万不可缓”(注:许景澄:《许文肃公(景澄)遗稿》卷4,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第265页。)。这说明他们已经认识到保护海外华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他们的呼吁下,中国外交官员为保护自己的侨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1873年,李鸿章与秘鲁使臣谈判订约问题时指出,在未征得中国政府同意之前,“不准装载华人出口,其私行装载者,无非拐骗贩卖,实中国百姓所共恨,亦万国公法所不许”(注:《李文忠公外部函稿》卷3,第17、20页。)。为此,他要求秘鲁向中国政府保证照约保护华工,否则“中国固可明正其非,即万国公法亦不能容”(注:《李文忠公外部函稿》卷3,第17、20页。)。这可以说是中国官员依据国际法保护华侨的最初尝试。不久,郑观应又比照国际法提出,“贩人出洋尤干例禁”,所以,华人应当“理直气壮,援万国公法反复辩争,坚持不挠”,这样,“彼虽狡狯,亦当无可措辞”(注:《郑观应集》上册,第118页。)。1875年后,随着驻外使馆的建立,各公使在驻外期间也为保护海外华侨作出了突出贡献。例如驻美国公使崔国因就曾不止一次地就禁止华人条例与所在国进行交涉,使得美国自1888年创设并开始施行的苛禁华人新例在两年后废除。事后,他在致信美国佛及尼亚教会时不卑不亢地指明:“此例属违公法而背条约,废之,自是理所当然。”(注: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第156页。)其他如郭嵩焘、郑藻如、张荫桓等人在公使任内也都身体力行,努力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反击各帝国主义国家对华人的歧视。同时,他们还努力推动清政府从1877年起先后在新加坡、日本、古巴等国设立了专为保护华侨的领事馆,派遣了领事,标志着清政府对侨民的保护日渐步入正轨。1892年薛福成又建议清政府革除“不准出番华民回籍”的旧例,要求将他们与内地人民同等对待,并允许他们“往来自便”(注:丁凤麟等编:《薛福成选集》,第469~470页。)。这一措施有利于解除海外华侨的后顾之忧。后来,这些做法也为资产阶级维新派和革命派所继承和发扬。 三、均势原则的接受和运用 “均势之说创始于范斯法尼之会(指17世纪召开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注:马建忠:《巴黎复友人书》,《适可斋记言》卷2。)。所谓“均势(the balance of power)”,简而言之就是力量均衡的形势。亦即“在国家间利益关系和力量关系交相作用下,国际社会中各种势力互相牵制,彼此抵消,划分壁垒所形成的特殊稳定状态”(注:李义虎:《均势演变与核时代》,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页。)。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要利用各国互相箝制的均势,去约束某一国的觊觎”(注:李国祁:《张之洞的外交思想》,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1970年版),第135页。)。它一经产生,便成为近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中国人的注意力最早及于此是在洋务运动时期。当时郑观应就已认识到,“均势之法”乃是国家主权平等的体现和重要基础(注:《郑观应集》上册,第175页。)。陈虬还以欧洲为例作了进一步阐释,“按万国公法,欧罗巴大洲内,倘国势失平,诸国即惊惧张皇,且必协力压强护弱,保其均势之法。盖一国强盛过分,恐有不遵公法而贻患于邻国也”(注:陈虬:《拟援公法许高丽为局外之国议》,《治平通议》卷4,光绪19年瓯雅堂刻,第15页。)。马建忠留学法国期间,曾大力向国内介绍西方的“交涉之道”,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这种“均势”外交理论。在他看来,“交涉之道,始以并吞相尚而不明,继以谲辩相欺而复失,终以均势相维”(注:《适可斋记言》卷2,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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